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交办科技函〔2021〕15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我部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05)进行修订(计划编号:20183276-Q-348),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9-11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现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21年9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
部。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阅下载。
联系人:科技司董丽丽,电话:************(兼传真)、6529280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
****************.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单
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4日。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2-2019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
GA 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16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 802-2019,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对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是对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 802-2014。
GA 802-2014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 802-2014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次,GA 802-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 7258-2017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 802-2014进行整体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1日发改价格[2004]2392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
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
其中,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
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2.变更认证申请人;3.变更商标;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21
•【文号】国认证函[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改装车辆产品实施强制
性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证函[2010]56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专用车改装企业改装车辆是否需要办理CCC认证问题的请示》(吉质监认[2010]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是否以整车状态出厂应依据其所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如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则可认定为货证不符。
二、个人购买车辆的改装行为属于在用车改装,不在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之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 )审查,出具VIN 审查报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强制标准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与GB7258-2012修改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GB 23255-2019 )与GB 23255-2009修改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强标 现行 2019/10/14 2020/01/01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202019)与GB5920-2008修订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GB 5763-2018)与GB 5763-2008修订条款
2.2020年即将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296-2019) 与GB 18296-2001修订条款
2.2020年即将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832019)与GB 15083-2006修订条款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汽车车轮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36581-2018)(新增标准)
2018年11月17日发布的新增强制性标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本 标准内容和实施范围如下:
2.2018-2020年开始实施的强制标准的关键修订条款
•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 22757.1-2017) 与GB22757-2008修改条款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及与国际法规之间的对应关系从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建立之初,在研究分析国际典型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以欧洲的 ECE/EEC 技术法规体系为主要的参考借鉴对象来制定并完善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多年来,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也一直是沿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本文将截止到 2013 年 11 月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和项目的最新状态,以及我国标准与所参照国际汽车技术法规(以ECE/EEC 法规为主,少部分项目参照ISO/IEC国际标准和美国、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制定)对应关系做一详细介绍。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汽车产品实施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建立并实施配套、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
这是因为汽车产品不同于国民经济中的其它产品,它在给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益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还可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不可再生的能源,给当代人及其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这不仅涉及汽车产品的使用,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更是与之息息相关。
因此汽车工业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而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已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
因此各国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单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各自国家主管运输和工业的政府部门作为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以欧洲为代表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汽车产品自我认证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我国从 1988 年开始,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将汽车标准在属性上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将涉及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领域的标准划归为汽车强制性标准,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确保我国政府对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性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不断提升其水准。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完整版)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5-08-18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
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机动车强制标准
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其车 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 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 许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 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 比值不允许小于20% (指客车、货车等)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 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与改装车有关的知识点
乘坐人数核定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 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 定 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 3 人
表3 汽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 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
最大允许总 最大设计
质量
总质量
最大限值 最小限值
乘用车
汽 车
客车
二轴客车
货车 二轴货车
4500 18000 160001)、2)
———— ————
1)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 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17000kg; 2)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 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
道路机动车概念、种类和范围
机动车概念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 引、在道路上行驶的、 供乘用或(和)运送物 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
范围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种特殊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和警车
种类
汽车: 三轮汽车 乘用车 客车(城市/长途/旅 游) 货车(半挂牵引车) 专用作业车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注释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尺寸按GA36标准。若认为车身或底盘规格型号变化不影响号牌板(架)及安装位置,应提供说明材料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暂不执行。M1类汽车(不包括短头车及平头车),增加了安全气囊的要求。
58
侧翻稳定角
#38
车速表
GB15082-2008
M、N类汽车。变化点:轮胎直径相同改为: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按新标准出具报告,新老标准不能视同。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M、N类汽车。
△40
机动车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原标准未全项执行,现在5万次耐久性试验后性能检验执行了,方案审查时应注意。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M1、N1以外汽车,暂不进行合格判定。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完成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的检验。因标准正在修订,拟改为推荐性标准,暂不进行合格判定。
72
62
------
-----
原安全带认证标记放到99项中了。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099号
装空调的汽车。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00
零部件。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荧光材料耐候性测试方法有待研究,条款暂不执行。提供报告。零部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2024年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车辆技术的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和术语3.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2术语本制度不涉及相关术语。
4职责安全管理部门专责安全员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负责保存。
5管理内容5.1车辆档案管理(1)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2)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详细的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____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4)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由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5)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5.2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____至____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中国汽车改装相关法规该
中国汽车改装相关法规中国的汽车产业高度市场化、充分国际化的时间只有十几年。
有些新增领域甚至处于法规空白状态。
这与市场高速增长的现实形成了较大的时间差与观念差,汽车产业政策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动态化调整、方向式规范或酝酿性完善的时期。
汽车刚刚完成从生产资料向生活资料的角色转换而走入家庭的时候,汽车个性文化的需求已经浮出水面,产业链的中后端市场得到大幅的拉伸与扩张。
汽车改装(精装)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业态。
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已经成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工业相对发达的国家。
汽车改装(精装)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目前,无论从产品技术、服务标准、管理法规以及市场基础等软硬件环境上均进入了相对完善与成熟的时期。
美国是汽车轮子上的国家。
其法律对汽车改装的管理基本是开放式的政府允许设立专门的汽车定制工厂,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国际汽车市场的发展趋势。
完全依照顾客的要求定制汽车这种汽车独有性、个性化达到极致,而其价格更可以用天文数字来形容。
这种现象。
对改装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与规范。
日本的汽车改装法规是全球最为详细和相对严谨的日本国内的改装)零部件生产商各自组织了不同的专业协会,改装行业发达的欧洲及日本等地也被表现的淋漓尽致。
欧盟专门成立了汽车改装协会(ETO负责组织制定汽车改装市场的技术标准。
来和政府共同协商各项标准的拟定和进行业内自我监管,保证产品符合道路交通法和保安基准(日本安全标准)限制和标准。
日本的改装法规列明了八十多项可以无须申报的指定部品,车迷们只要购买这些认证了配件进行改装,便具有了品质和法律上的保证。
如果改装幅度超出指定部品的范围,但只要符合保安基准的标准,车主都可以向陆上运输局申请,检测合格后就可以合法地上牌。
国。
而对于售后服务、服务贸易、汽车文化等新兴市场方面的法规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及前瞻性。
对于汽车改装市场而言,汽车行业的管理法规主要集中在汽车生产准入环节。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
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见附件 4);各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不再受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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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已受理的申请应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完成;其他产品随认 证实施规则修订逐步纳入,并由我委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可试点“先发
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调整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纳入 CCC 认证管理
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
家认监委 2008 年第 38 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
五、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环节可适当放开对原车型或原基础 车型获证的要求,将认证受理车型扩大到所有平行进口车型。对 于原 2014 年第 31 号公告中要求的非量产改装车企业需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规则要求提供原厂授权进行换版的要求,给 予一年过渡期,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原厂授权或通过平 行进口认证,完成证书转换,逾期将予以暂停直至撤销。 六、进一步增加指定机构,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 取消现有机动车产品认证地域限制,将承担汽车、摩托车、 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及 CCC 生产现场及口岸抽样检 测的技术机构全部按 CCC 日常指定管理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参照 国家认监委 2015 年第 34 号公告及本公告附件)。进一步增加汽 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需求公告另行发布)。 七、建立统一平台,促全方位采信 CCC 认证结果 充分利用指定机构现有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 CCC 认 证车辆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汽车 CCC 认证 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具体调见附件 5),体现信息来源的统一
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中汽认证中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 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 产品标牌。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 车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 汽车行驶记录仪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汽 车行驶记录仪产品不得在车辆上安装和使用。
✓ GB/T 19056中规定行驶记录功能包括自检功能、数据(行驶速度、事 故疑点、超时驾驶、位置信息、驾驶人身份、里程、安装参数、日志) 记录功能、数据通信功能、安全警示功能、显示功能和打印输出功能。
✓ 如以上新增车型未安装,则需补充安装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CC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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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改型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稽查工作中,同行们会经常发现有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厢或是车厢栏板明显进行了改装,但是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面,照片和车辆外观都是相符的,这些都让我们很被动很无奈。
先不管这些改型车辆是如何办理到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也不必要求驾驶员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的车辆技术参数来进行核对。
我们可以以《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上所制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标准来查处这些改型道路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要求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请自行查阅)重点4.4.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所以,不论改型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照片与实际车辆外观是否一致,只要是货箱栏板超过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对应车型的数值,那就是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