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章商品名称与品质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内容整理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内容整理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1、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两大类:凭现货买卖商品质量用实物样品表示凭样品买卖:以卖方样品为准,以买方样品为准,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商品质量用文字说明表示(原样、标准样、复样、留样、对等样品、回样、封样等各自的中英文表达)2、良好平均品质(F 。
A.Q ):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3、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具体方法有规定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
质量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4、质量公差: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第二章:商品的数量1、毛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既商品连同包装的质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如用麻袋装的大米)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净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3、以毛作净: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就叫做“以毛计重".4、法定重量: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
5、净净重:扣除内包装的重量以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6、溢短装条款: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1、运输包装的标志包括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重量体积标志、产地标志2、运输标志: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商品的名称
的总重量 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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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净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
内包装的重量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 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 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 重计量和计价。
(1)(2)针对凭卖方样品买卖 (3)针对凭买方样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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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 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 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 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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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反应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 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 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 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 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 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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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
量的方法 1 、分类:实际品质和样品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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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 (2)美制 (3)英制 (4)国际单位制
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
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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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 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 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 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 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商品的品质
– 憑文字說明買賣的具體方式:(見P.22-P.26) • 憑規格買賣;這種方法在工作中採用最多 • 憑等級買賣; • 憑標準買賣; • 憑牌名或商標買賣;-適用於名優產品 • 憑產地名稱買賣;-適用於土特產品 • 憑說明書或圖樣買賣;-適用於精密儀器 儀錶等
– 看貨成交
•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 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 化組織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 的標準。
三、合同中的品質條款
1、品質條款的內容 – 品名、貨號、規格或等級、標準、牌 名等; – 品質條款示例(見教材P.27--P.28);
2、訂立品質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商品的特點選擇適當的表示品質的方 法:
文字說明/樣品: 對貨樣難以做到一致的商品,爭取在合同中訂
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quality similar to be the sample);
– 以樣品作為規定商品某項或幾項品質指標,如
“色樣”( color sample),款式樣(pattern
sample)等
文字說明可以結合多種方式,既有牌號, 又有規格。
(2)應明確、具體 (3)應切合實際,注意科學性和靈活
性
3、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
(1)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 • 一般適用於初級產品 • 在合同中訂明賣方交貨品質允許在一定幅度內伸縮。
規定範圍、規定極限、規定上下差異
(2)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 • 一般適用於製成品 • 公認的差異(誤差),即允許賣方交貨品質有一定
幅度的差異。
– 在規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範圍內,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范本一: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重要性3. 商品名称的组成要素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基本原则2. 不同行业的品质标准3. 品质要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计量单位3. 数量要求的验收标准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基本原则2. 包装要求的种类3. 包装要求的标识要求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退货问题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相关文件2. 样品照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确认,应当符合《统一商品名称确认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品质要求标准法》第10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品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根据《国际贸易数量要求计量单位规定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要求计量单位,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确定。
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包装要求标识规定法》第15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包装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范本二: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分类3. 商品名称的标准化要求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重要性2. 品质要求的评定方法3. 品质要求的变更及处理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单位及换算3. 数量要求的调整及检验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目的及原则2. 包装要求的分类及标识3. 包装要求的保护与检验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商品名称异议引起的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处理方式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评定报告3. 数量要求检验记录4. 包装要求标识样品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商品名称的确认应当出具相关文件,标明商品的切当名称及分类。
国际贸易实务之商品名称与品质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通过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可以建 立信任关系,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的发展。
商检机构及检验标准
主要商检机构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 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 心等。
检验标准
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约定 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等。
检验方法
包括外观检验、物理性能检验、 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02
准确描述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事先 约定商品的品名,并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合同中未注明,则按照交易习惯 和行业惯例来确定品名。
品名应能够准确描述商品的主要特点 ,避免使用模糊或误导性的词汇。
03
避免歧义原则
品名应避免使用多义词汇或歧义词汇 ,以免产生误解。
02
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的定义
国际贸易实务之商品名称与品质
2023-10-26
目录
• 商品名称 • 商品品质 •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包装 • 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01
商品名称
按照品名分类
食品
如咖啡、茶叶、肉类等。
纺织品
如棉布、丝绸、毛料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机械产品
如汽车、火车、飞机等。
化工产品
如化肥、农药、橡胶等。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检验时间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但也可以在装运地或发货前进行 检验。
检验地点
可以是工厂、仓库、港口等。
检验项目
包括外观、尺寸、重量、数量、安 全性能等。
检验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
04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包装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的吐血整理……第一篇合同的标的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由于商品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或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实物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者是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原样(original sample)、标准样品(type sample):买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复样(duplicate sample)、留样(keep sample):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我国“来样成交”、“来样制作”)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return sample):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接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凭卖方样品买卖”)4.封样(sealed 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u 样品无论由谁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是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我国:有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存,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质量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第二章商品的数量重量的计算方法:1.按毛重计: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2.按净重计: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 1) 按实际皮重(real tare,or actual tare):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2)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称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3)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4)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3.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1) 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成为公量.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为法定重量.净净重(net net weight):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互谅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也可称为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合同中有规定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第三章商品的包装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及“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1) 收货人或卖方的名称字母首或简称2) 参照号码3) 目的地4) 件数号码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商品条码(bar code for commodities)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标志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我国目前已启用的前缀码有5个:690-694(国别码)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同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第二篇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第四章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咋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其交货点为船舷.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的主要义务:(同上)(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费用;(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同上,去掉(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向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单据买卖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时,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获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not unloaded),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区别:(1)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3)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4) 运输单据不同第五章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凡价格中包含佣金的,称为“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含佣价”可用文字表示,例如:每公吨335美元CIF纽约包含佣金2% 或每公吨335美元CIFC2%纽约USD(US$)335 per metric ton/board CIF New York/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按国际贸易习惯,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额(即发票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第三篇货物的交付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卖方的机动余地很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按量装运,除非合同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可作违反合同论.以后各期合同均无效.加入信用证也作相同规定,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不得凭以装运支款.转运(transhipment)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第八章运输方式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basis)共有八种:(1) 按货物的毛重(2) 按货物的体积以上两种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3) 按货物的价格计收(4) 按货物的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5) 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6)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7)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8) 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见达后的运费).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 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 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3)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在国际航运上使用的主要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1A型8'×8'×40',1AA 型'×8'×40';1C型8'×8'×20'.集装箱运输具备一系列传统运输不具备的优点: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有三种规定方法:(1) 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货物种类,也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2)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3)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物类别以及计算标准指定的费率.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损失1.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系指整批货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b)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c) 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指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d)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2)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1) 平安险(2) 水渍险(3) 一切险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1)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2) 串味险(taint of odour)(3)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5) 短量险(shortage)(6) 渗漏险(leakage)(7)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8) 钩损险(hook damage)(9)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10) 锈损险(rust)(11) 包装破损险(breakage of packing)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系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CIF价格=发票金额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保险加成”.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CIF(或CIP)价=CFR(或CPT)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费率表)保险金额=FOB(或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四篇货款的结算第十章票据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2)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3) 按照承兑人不同,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4) 按照是否负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汇票的使用:(1) 出票(to draw)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 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3) 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4) 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5) 背书(endorsement)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6) 拒付(dishonour)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追索(recourse)是当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该权利.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written engagement),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or payment).第五篇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货物的检验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且确属于卖方责任者,买方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补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如何保证买方的检验权第十七章索赔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也有称为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较多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第十八章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时间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3) 时间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第十九章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由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agreement),它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此种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篇出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二十章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发盘(offer)或发价:像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表明订约意旨(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 内容十分确定(4) 传达到受盘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与品质条款[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合同首先要对标的物的状况有一个科学和明确的描述。
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情况,订明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若这些交易条件约定不明确,就会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相应的纠纷。
本文重点探讨合同中品名与品质条款的相关内容及订立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名条款;品质条款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就合同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
贸易术语是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商品的名称与品质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品名或品质条款中有任何要素的缺少或不明确,都将会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即便成立,也往往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在洽谈和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条款的订立要给予关注。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品名是区别不同商品的一种称呼与概念,实务中用来表示商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商品的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羽绒服等);(2)用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如洗手液、杀虫剂、洗衣机等);(3)用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迷你织布机等);(4)用人物名字命名(如孔府家酒、王致和豆腐乳等);(5)用商品的褒意来命名(如青春宝、飘柔等);(6)用制作的工艺命名(如精制油等)。
品名条款的内容,一般取决于商品的品种与特征。
一般合同通常只规定具体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为了明确起见,也可将品种、商标、等级型号这些内容涵盖在品名条款中。
一次台湾出口苹果酒到中东地区,当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就是“Apple Wine”,这批酒到了中东地区之后,海关就不准这批货物的进口。
该案例涉及的是商品品名在实务中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如果品名不合适,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东地区对于“Wine”酒类产品是禁止进口的,如果把单词“Wine”换成“cider”苹果汁的话,这批货物是绝对可以进口的。
由此可见,商品品名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四)
一、判断题1.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2. 凭文字说明买卖,又提供参考样品的,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既要完全符合文字说明,又要与样品完全一致。
(×)3. 接到国外买方来样后,我方根据来样复制相同品质的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该复制的样品称为复样。
(×)4. 用“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来说明商品品质的是商品的标准。
(√)5.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6. 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7. 某公司出口电扇1 000台,纸箱装,合同和信用证上都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
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中有关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上的总额,货物的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
据此装运960台也可照常办理议付。
(×)8.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
(×)9. 珠宝和蚕豆出口均可以采用“gross for net”的方式计算。
(×)10.我方采用定牌或无牌出口商品时,一般都应在包装上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 √ )11.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又称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 )12.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不宜笼统规定为“适合海运包装”。
( √ ) 二、思考题1.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在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答:(1)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商品品质的商品。
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回样 (Return Sample)
23
凭样品买卖
S/C: Sales by
buyer’s sample
买方样
S/C: Sales by counter sample
10
商品品名命名方法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以其制作工艺命名 以人物命名 各类商品
11
3.1.2 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 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 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 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 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 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品质、 数量及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学会正确运用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 装的表示方法。 熟悉包装的种类及各种包装标志的实际运 用。 熟练掌握合同的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 条款签订的常用方法。
3
教学重点 (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2)重量的表示方法及数量机动幅度。 (3)包装标志及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28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 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如电池,从1号到7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 等。某种特定的规格适应特定的用途,一般不能 混用。
29
判断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第⼀章⼀、商品品质的概念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定⽤途、满⾜⼀定客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是指商品适合⼀定的⽤途,满⾜⽤户需要的各种特性,是商品内在本质特征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
内在本质: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物特性等⾃然性。
(⽓味、滋味、成分、性能、组织结构等)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型。
(颜⾊、光泽、透明度、款⾊、花⾊、造型等)。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应该还包括商品的包装和售后服务等。
⼆、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有如下表⽰品质的⽅法:1.⽤实物表⽰:看货买卖:根据现有商品的实质品质进⾏交易。
(珠宝、⾸饰、字画等),可⽤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
凭样品买卖:样品是⽤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般有两种形式,⼀个是参考样品,仅供对⽅参考;⼀种是标准样品,卖⽅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和样品完全⼀致。
若没有标明样品的的类别,⼀般以标准样品看待。
凭卖⽅样品买卖要样品要有⾜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要留有复样,编号,⽇期,作为将来组织⽣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在订⽴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致相同,或基本相同”以防买⽅因卖⽅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差异⽽拒收或索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凭买⽅样品买卖:卖⽅应注意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产技术和⽣产安排的可能性;防⽌侵犯第三者的⼯业产权。
凭对等样品买卖:指卖⽅根据买⽅提供的样品,加⼯复制出⼀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 )《公约》第42条规定:若卖⽅按照买⽅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产和交货,⽽第三⽅根据⼯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可不负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第四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二篇: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第四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名称一、约定品名条款的意义品名涉及对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
二、规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第二节商品的质量一、品质的重要意义和约定品质条款的定义(一)品质的定义(quality of goods)指商品的内在本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与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透明度或款式。
(二)品质的重要性货物品质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还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商品的销路,涉及到有关企业的以至国家的声誉。
我们的出口战略要改变过去那种低价倾销的格局,必须以质取胜,提高商品的质量,才能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
二、对品质的要求(一)ISO9000系列标准(二)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三)CE标志(四)UL标志(五)“以质取胜”是我国出口商品的战略选择(六)“以质取胜”的重要意义三、商品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一)权利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该项货物的出售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二)品质担保品质的担保: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已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交货;如合同对货物的品质没有具体加以规定,则须按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所以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但归纳起来,可分为凭实物表示和凭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一)看货买卖现场实际看货成交、如各种展销会以及大宗农副产品、大型机器设备的交易和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方式都属于看货买卖。
(二)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国际贸易中大多数的交易采用凭样品买卖。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Descriptions of Goods.
品名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 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 从进出口业务角度:品名的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易 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条件。
9
2. 货物名称与H.S编码 HS编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制定者: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统 计委员会。 作用: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 据传输,国际贸易单证简化,贸易统计等 方面。
第三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Descriptions of Goods
上海建桥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组
任务:根据各组拟定的交易标的实际情况 签订恰当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能力要求:能够将所学习的有关商品品名、 品质、数量和包装描述的一般方法应用到 自己所选择的交易商品的买卖中。
5
3.1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 3.1.1 商品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 3.1.2 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3.1.3 规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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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商品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 1. 品名的含义 2. 货物名称与HS编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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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 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 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 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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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条款举例
合同品名条款基本内容无统一格式。 举例: S/C: Commodity: DRESSED RABBIT SKINS S/C: Name of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s: CAST IRON ORNAMENTALS S/C: Commodity:100%LINEN LADIES PARKA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章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内附案例及答案)
案例
我方A公司并不清楚何谓“伊斯兰教屠宰方法”,认为 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 的方法屠宰就可以了。于是该公司便对这些鸭子采用 了比较适合西方国家市场销售的“钳宰杀法”,即从 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由于这 种方法保持了鸭子外形的完整性,所以在西方国家比 较受欢迎。
• 封样(sealing samples)是指买卖双方再签约时 共同认可和接受的能够代表成交货物整体品质水平, 并作为日后双方履约的品质依据的少量实物。
(2)凭买方样品买卖(来样成交)
• 卖方要注意自己的加工能力
• 合同中要对工业产权问题作出规定
《公约》第42条规定:若卖方按 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 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方根据 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 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方可不 负责任。
1、实物表示 2、文字说明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1、实物表示
看货买卖 凭样品买卖
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卖方样品 买方样品
回样
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凭样品买卖
(1)凭卖方样品买卖 •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 卖方向卖方寄出样品时,要注意保留
结论
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 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 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 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 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二、 品质条款 (一)含义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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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
• 卖方的基本义务“为所售出的货物进行质量与权利两方面 的保证。”
• 默示义务
• 权利担保:定义
•
内容
• 品质担保:定义
•
内容
表示品质的方法
第三节 表示品质的方法
实物表示
• 为什么要约定品质条款?强调品质条款的重要性
二、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原则)
• 1.品名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 避免用商品的大类统称及“大约,左右”等做法。
•
如:29吋彩色电视机写成是电器不合适。
• 2.实事求是,不夸大宣传
• (电视购物)
•
某企业展会精心制作了高档样品,客户下单后却只能
交出普通档次的货物。
试析:此交易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参考样品
(Reference Sample)
样
买卖双方成交货物品
品
质的最后依据
标准样品 (Standard Sample)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经买方确认,就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付货物品质的最 终依据。 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Seller’s Sample)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 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 ,有时也称“确认样(Confirming Sample)”。凭对等样品 磋商交易和签订的合同,即称为凭对等样品买卖。 由于凭买方样品买卖履约较难的问题,实践中使用对 等样品。
a. 卖方在对买方样品确认前要充分分析样品的品质要求,以 确定自己是否具备按样品的品质要求生产交付货物所需要 的生产技术、设备、时间等方面的条件。 b. 若卖方对买方样品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工业产权等第三 方权利问题时,应在合同明确规定:“如果由买方样品引 起工业产权等第三方权利的纠纷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 方承担一切责任。”
注意事项: a.样品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该代表性样品称为标准样品
,样品的品质与货物相比,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b.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
数份同样的样品,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 留样(Keep Sample)。留存复样的目的在于组织生产和以 备日后处理纠纷。 c. 注意区分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
第二篇 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
第四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 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品名条款-品质与货名条款)
• 一、约定品名的意义
• 违约分为 :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
违反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交货期为违反条件
•
后果严重(对方可以撤销合同、退货、拒收,同时要
求索赔)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的 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有 权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分析
我某轻工产品SK公司向瑞典DY公司出口一批皮衣,合同 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皮衣”,DY公司收到货物后, 经检验发现皮衣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SK公司提 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DY公司要求SK索赔, 而SK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 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 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 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这种做法,多见于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
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 依据的交易。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 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 少量实物。
仅供对方参考,不作 为交货的最终依据
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 一、品质的定义和重要性
•
1.定义:内在本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
2.重要性:事关价值,使用价值,影响价格,销路,
品牌形象
• 二、品质要求(总体层面对品质的提高做法)
• 质量认证标准与体系(通过出台质量标准提高货物的总 体质量)
• ISO9000系列标准
在对外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互寄样品时,若目的仅在 于宣传介绍商品,而不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最好注明参 考样品字样
2)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 交货品质的依据,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凭来样成交 。 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 ”(Quality as Buyer’s Sample)。 注意: 这种交易履约较难,并且可能涉及工业产权和知识产 权等问题。
凭说明约定
用
看货买卖
实
物
表
示
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Sales by Actual Quality)
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具体做法:在货物存放地,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
或其代理人验看货物,只要他认为商品的品质符合购买意 图,就可以达成交易。卖方则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 异议。
• 3.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
•
(学名,通用名称,俗称)医药类,农产品
• 俗名:酒精 学名:乙醇
• 俗名:开心果 学名:阿月浑子果
•
查询海关商品编码名称
•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案例分析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 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 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 会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 名条款上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 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 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 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 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