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企业大学营销学院新人衔接训练培训PPT模板课件演示文档幻灯片资料
营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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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衔接训练
产品讲解 —— 一分钟讲商品
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以10万元为例)
无理赔奖励
3000元/年
一般意外导致身故、残疾
<30000元
或烧伤最高赔付10万元
生
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效
乘坐水、陆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
指缺失的意外事故? ⑤真的遇到了,理赔金就是100000元……
营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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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衔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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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衔接训练
营销学院
BUSINESS UNIVERSITY
二:特别享受: 1、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而导致 意外残疾或身故,双倍给付; 2、乘坐民用或商用航班而导致意 外残疾或身故,三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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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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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衔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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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服务: 当年度无理赔,次年赠送3%的保额 最高赠送可以达到基本报额的30%, 且不增加保费。
期
日
身故、残疾或烧伤最高赔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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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 飞机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最高赔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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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同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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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衔接训练
话术:
• 王先生,从今天开始到满期,若因一般 意外上帝请喝茶,公司赔付10万;若因 水陆交通工具上帝请喝茶,公司赔付20 万;若因乘坐飞机上帝请喝茶,公司赔 付30万;若是发生残疾或烧伤按比例赔 付;若健健康康、平平安安,公司次年 赠送3000元保额。您看10万保障够不够? (时时促成)
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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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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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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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UNIVERSITY
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培训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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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免赔额为100元或已报销扣除) 二、意外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以每一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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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给付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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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赔优待 若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给付任何保险金且本合同 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意外 医疗最大赔偿额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 偿额的3%增加,但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 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0%; 若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自动增加部分 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续保保费根据基 本保额计算,保险金额的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续保保 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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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培训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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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征 二、保险责任 三、主险回顾 四、案例演示 五、产品讲解 六、产品特色及目 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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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特征
• 因意外导致的门诊和住院 •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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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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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讲解
• 投保年龄:0周岁(30天)--64岁,可续保 至69周岁
• 缴费期: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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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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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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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平安,保额递增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意外住院津贴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申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毒品 7.12 酒后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4 无有效行驶证 7.15 机动车 7.16 潜水 7.17 攀岩 7.18 探险 7.19 武术比赛 7.20 特技表演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 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 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 最大赔偿额为限。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特殊投保规则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
遵守渠道一般投保规则,本投保规则中未提及事宜以一般投保规则为准,如果一般投保规则与本投保规则不一致,以本投保规则为准。
1.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天至64周岁。
2. 保险期间:1年。
3. 交费期间:1年。
4. 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1)本险种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且为千元整数倍;
(2)本险种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 风险保额计算:一般意外风险保额=基本保险金额。
6. 职业要求:5-6类职业客户一般意外风险保额需≤50万。
7. 附加规则:本附加险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可附加于保险期间≥1年的主险。
8. 体检、契调、财务资料收集标准遵循一般投保规则。
9. 险种代码:44K00050。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以下简称“附加全能保驾乘”)产品提供驾乘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例: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附加全能保驾乘,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交费方式:趸交趸交保费:125元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保障内容保障金额给付条件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50万元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50万元王先生作为驾驶者驾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200元王先生因乘坐交通工具、驾驶私家车及公务车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或者高残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定期寿险1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需关注的其他事项1.1保险期间 4.1受益人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7.2投保年龄1.3保险责任 4.3保险金申请7.3年龄性别错误4.4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7.5争议处理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5如何退保附件一交通工具定义2.1责任免除 5.1犹豫期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如何交纳保险费6合同的构成与生效附件二高残定义3.1保险费的交纳 6.1合同构成3.2续保 6.2合同成立及生效3.3新续保合同交费期3.4停售处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全能保驾乘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附加乐行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理赔规则~
泰康附加乐行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理赔规则一、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泰康个险常用附加险
基本部分
1. 意外身故——100%保额 2. 意外烧伤——按烧伤比例赔付保额
3. 意外残疾——按残疾比例赔付保额
可选部分(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1. 乘坐水路、陆路交通工具发生意外,2倍保额赔付
2. 乘坐空中交通工具发生意外,3倍保额赔付
无理赔奖励:续保时无理赔,每次奖励3%保额, 最高奖励30%保额。
蔡迎春
2011-8-6
提问:
我们每天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讲保险观念 讲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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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是连接客户和公司的桥梁; 其中,主险是黄金,附加险是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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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中最常用的附加险:
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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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亮点:保费低保障高,可多倍赔付
产品亮点:保费低、保障全,医保之外的意外补充
保险责任:
1. 意外门诊、住院赔付(免赔额100元) 2.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无理赔奖励:续保时无理赔,每次奖励 3%保额,最高奖励30%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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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最低一千元保额起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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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以上两种附加险,可以附加在永福人生、安享人 生、财富赢家、健康人生定期及终身、盛世人生、 智慧宝贝、永利A等单独的主险之上,可以选择附 加任意一种或两种都附加。 特别提醒: 以上两种附加险,不可以附加在吉祥系列产品之上 不可以进入爱家之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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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职业 责任种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
身故、烧伤、残疾
泰康人寿及其意外伤害保险
案发的原因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混乱、机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超员等问题, 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在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领 域“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 和突出问题。
对事故的善后
所有死者均投保意外险,爆炸事故发生后,他们投 保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在官方微博发 出消息称,经排查确认,事故中所有死亡人员均为该公 司团险客户,投保了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 故发生后,泰康人寿总分公司立即启动重大突发事故理 赔应急预案,开启理赔绿色通道,现正积极与客户家属 联系。” 20号下午,泰康养老董事长兼CEO李艳华 表示,泰康养老湖南分公司总经理易洪湘已到达事故现 场,处理对事故中的逝者进行保险赔偿和对家属的慰问 事宜。
意外险索赔需要的资料:
一是事故类证明,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 伤残或死亡时,申请赔付需要提供这类证明。 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 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 及清单等。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 需提交此类证明。 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partⅢ 基础知识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 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 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 给付。(P161,前两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 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谢谢大家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补偿原则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效力终止6.2 适用主合同条款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医院7.3 合理住院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有效行驶证7.8 机动车7.9 医疗事故7.10 非处方药7.11 潜水7.12 攀岩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7.15 特技表演7.16 康复治疗7.17 牙齿治疗7.18 有效身份证件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泰康安心无忧14页
同桌介绍产品。
3.以你自己的实际经济基础为例,投保多少的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适,请用图表画出投保利益, 并与同桌互换,结合话术向同桌介绍产品。
营 销 学 院 12
衔接教育
课后作业
请在你的亲朋好友中,找五位最好说话
的为例,投保10万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用图表画出他们的投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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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讲商品 •说明话术 •产品特色及目标市场 •随堂练习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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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以10万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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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13衔接教育营 销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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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门诊住院,实报实销 住院津贴,现金给付 健康平安,保额递增
目标市场
经常出差人士 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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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衔接教育
随堂练习
1.以一个30岁的男性为例,投保10万的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请用图表画出他的投保利益。 2.以你自己为例,投保10万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请用图表画出你的投保利益,并结合话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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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教育
产品讲解—— 一分钟讲商品
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无理赔奖励 3%(年) 意外门诊、住院治疗 100元以上100%报销 生效日 满期
意外住院治疗补贴现金 20元Ⅹ180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 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第一章 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须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80%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
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免赔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1)300元(2)被保险人从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及其他保险计划中已获报销或赔付金额的总额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以下费用:1、普通病房床位费;2、手术费;3、注射费;4、药费;5、检查费;6、处臵费、诊疗费;7、输血、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所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章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有效期的起止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章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凡在保险人指定医院等待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以下简称“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CC07-A 附 加 安 心 无 忧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说明书
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三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四条我们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中所列的伤残项目及伤残程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金申请第九条诉讼时效第十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续保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职业变更第十四条释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附表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国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1 意外身故或意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 ……………………………………………………………………………………2.3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 ……………………………………………………………………………………………4.1 发生4.1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安心无忧保全规则7.3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投保规则(主险、附险、医疗)
本主险只可以附加意外医疗,附加时要满足投 保规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其他个人营销系统销售的主险(趸交方式除 外),均可以附加本附险,附加时要满足投保规 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附加意外医疗可以附加在我公司销售的除家庭 保障计划以外的所有主险,附加时要满足投保规 则所规定的比例关系。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其它保全规则(主险、附险)
本主险、附险、附加医疗均不可申请 保单贷款。
其它保全规则按《保全手册》执行。
保全规则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课 程 回 顾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规则 ▪职业工种变更 ▪退保处理 ▪缴费方式 ▪增加或减少可选部分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其它保全规则
计算方法: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主险、附险、医疗)
本主险、附险均为一年期险种,宽限期 结束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能办理保单 复效。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退保处理(主险、附险、医疗)
1。退保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附险: 未满期净保费=72%*当期保险费*(下一 缴费日与计算日之间的天数/下一缴费日与 上一次缴费日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 一日进行计算
保全规则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安心无忧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退保处理(主险、附险、医疗)
泰康附加特定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特定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合同,若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以下保险责任: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合规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1《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场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学校、商场、公园、电影院、剧院、宾馆、饭店、写字楼、博物馆、展览馆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1《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身体高残的鉴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九、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十、因医疗导致的事故;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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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 确定的;
2.4
2.5
保险责任
任。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 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 我们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 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 我们给付两项意外烧伤保 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 且烧伤面积不同时, 以较大面积的意外 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 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 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 按已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1 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 残疾 或烧伤的, 我们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限制 保险期间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 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责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 7.4 醉酒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非处方药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8 有效身份证件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 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8);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意外烧伤保险 金申请 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