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行政项目类别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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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项目类别名词释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现代各国行政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大量存在。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是限制公民随意行使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当国家以法律形式将一事项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中时,公民从事这一事项将会受到限制。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广泛存在。它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经济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行政裁决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因发生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行政收税和行政收费两部分。

(六)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一个类概念,意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行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的根本特征是“行政性”和“强制性”:前者表明了行政强制在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及适用程序上的特点,与司法强制直接相对应;后者则表明了行政强制的暴力性,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对应。一般来说,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执行性强制”(即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强制”(即行政即时强制)。

(七)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的。非行政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个人虽然也可能实施某些处罚,但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例如,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处罚,但这与行政处罚有关本质的不同。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任何处罚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行政相对人。在这里,行政处罚的对象首先表现为外部行政相对人。如果是内部行政相对人,那么其所受到的制裁就应当是行政处分,如公务员违纪被开除即属于典型的行政处分。其次,行政处罚的对象还必须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外部行政相对人没有违反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违反的是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可以剥夺或者限制处罚对象的某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或者科以某种义务。因此,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奖励等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制裁手段。

(八)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检查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行政相对方进行检查活动的总称。

(十)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事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服从行政管理的监督。似乎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1)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前者是对不特定的对象的普遍监督,后者是对特定对象的监督。(2)事前监督,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事中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制止不法行为。事后监督:对已发生的问题及时补救,减轻损害。(3)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前者是专门从事行政监督的机关所做的监督,后者是行使业务管理职权的监管所做的监督。

(十一)其他行政职权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除了上面指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七种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还有行政奖励、登记等。在现代行政法上,行政主体除了采取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刚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外,还采取了一些新的具有明显弹性特征的手段,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即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两种方式。

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钟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并付之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类新型行政作用。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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