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简称新锅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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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第1号修改单.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9)第1号修改单.doc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9年第4号)2019-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Y0005-20GG)、《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 -20GG)、《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GG〕57号)自2 019年8月1日废止。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9 2019-01-16 2019-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9 2019-01-16 2019-08-0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N0001-2019 2019-01-16 2019-06-01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TSG G0001-20GG 2019-01-16 2019-06-01 程》第1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TSG Y0005-20GG 2019-01-16 2019-06-01 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TSG ZF003-20GG 2019-01-16 2019-03-011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国质检特函〔20GG〕84号附件22019-01-16 2019-08-01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Y0005-20GG)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GG)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9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GG)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2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不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动身,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开释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缺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不。

二、规定了专门情形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形,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舞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咨询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进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差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体会积存,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专门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如此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能够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专门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纳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专门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依照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进展咨询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形,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

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蒸汽锅妒安全运行,于1987年2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

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F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f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

《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文档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将1.1修改为: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1.2修改为: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1.3修改为: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热水锅炉;“(4)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201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资料28页

201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资料28页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见表2-1。
表2-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 3274
≤1.6
≤300
15,20
GB/T 711
≤350
Q245R
GB 713
≤5.3(注2-1)
≤430
合金钢
Q345R
GB 7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400
15CrMoR
GB 713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TSG_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_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第三章主要变化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LT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检验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第十二章铸铁锅炉第十三章 D级锅炉第十四章附则第一部分规程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一、规程历史演变一)规程诞生的时代背景1、1955年4月30日20时10分天津毛纺厂一台20 t/h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

2、锅炉爆炸原因:苛性脆化引起。

3、苏联专家建议,民政部设锅炉检查局。

4、参考苏联规程,着手制定我国锅炉规程。

二)六0规程的诞生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规程2、文函: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102号3、颁布:1960年10月2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 160 条附则12条6、评价:苏联规程翻版三)六五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3、颁布:1965年10月1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146 条6、修订:增2章材料胀接减2章给水泵事故处理7、十年文化大革命8、七九年南阳柴油机厂事故四)八0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第23号3、颁布:1980年7月11日4、实施:1981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152 条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7、改革开放开始8、引进国际标准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附录修改1条3、1983年5月24日颁布4、国务院4号的颁布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字第4号3、颁布:1983年6月3日4、实施:1984年7月1日生效5、内容:共10章124 条附录共5条6、评价:蒸汽规程的翻版七)八七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3、颁布:1987年2月17日4、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6、修订:修改121条占57%新增19条占9%未变72 条占34%删除7条附录:作文字调整八)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3、颁布:1991年5月22日4、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2章155条无附录6、修订:1)新增铸铁锅炉的特殊要求2)强调卧式锅壳式外燃锅炉必须解决管板裂纹泄漏和壳式肚皮鼓包问题。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doc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doc

第三章设计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计25节,由“3.1基本要求”、“3. 2设计文件鉴定”、“3. 3强度计算”、“3. 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3.5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 6安全水位”、“3. 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3.8管孔布置”、“3.9焊缝布置”、“3. 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3. 11加装套管”、“3. 12定期排污管”、“3. 13紧急放水装置”、“3 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3. 15膨胀指示器”、“3. 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3.17喷水减温器”、“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3.19再热器的保护”、“3. 20吹灰及灭火装置”、“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3. 22防爆门”、“3.23门孔”、“3. 24锅炉钢结构”、“3. 25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组成。

本章主要变化为:◇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修改了扳边元件直段长度的要求;◇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中增加了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增加了定期排污管、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规定;◇增加了尾部烟道疏水装置设置要求;◇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要求;◇增加了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7条《水规》第6条《蒸规》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水规》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 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

锅炉设计首先要保证安全、可靠,同时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签本国策,还要求尽可能地节能。

我国在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中包括了设计能力的评审内容,而且锅炉制造前要经过设计文件鉴定,不单独设立设计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因此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3、起草稿初稿阶段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形成各部分起草稿初稿。
4、征求意见稿阶段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各分小组的起草内容汇总整理并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5、收集意见阶段
2008年8月至12月,特设局以质检特函【2008】67号文向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级公民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294条。
5、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
6、修订:修改121条占57%
新增19条占9%
未变72条占34%
删除7条
附录:作文字调整
八)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
3、颁布:1991年5月22日
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2章155条无附录
十、形成报批稿阶段
2011年2月至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十一、通过报批稿阶段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原则通过报批稿。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第十三章D级锅炉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部分 规程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一、规程历史演变
一)规程诞生的时代背景
1、1955年4月30日20时10分天津毛纺厂一台20 t/h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
2、锅炉爆炸原因:苛性脆化引起。
3、苏联专家建议,民政部设锅炉检查局。
4、参考苏联规程,着手制定我国锅炉规程。
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
7、改革开放开始

精品《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精品《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第三章设计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计25节,由“3.1基本要求”、“3. 2设计文件鉴定”、“3. 3强度计算”、“3. 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3.5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 6安全水位”、“3. 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3.8管孔布置”、“3.9焊缝布置”、“3. 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3. 11加装套管”、“3. 12定期排污管”、“3. 13紧急放水装置”、“3 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3. 15膨胀指示器”、“3. 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3.17喷水减温器”、“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3.19再热器的保护”、“3. 20吹灰及灭火装置”、“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3. 22防爆门”、“3.23门孔”、“3. 24锅炉钢结构”、“3. 25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组成。

本章主要变化为:◇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修改了扳边元件直段长度的要求;◇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中增加了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增加了定期排污管、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规定;◇增加了尾部烟道疏水装置设置要求;◇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要求;◇增加了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7条《水规》第6条《蒸规》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水规》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 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

锅炉设计首先要保证安全、可靠,同时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签本国策,还要求尽可能地节能。

我国在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中包括了设计能力的评审内容,而且锅炉制造前要经过设计文件鉴定,不单独设立设计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因此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精品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精品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锅规6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六节,由“6.1安全阀”、“6.2压力测量装置”、“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4温度测量装置”、“6.5排污和放水装置”和“6.6安全保护装置”六节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要求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蒸汽锅炉由2t/h改为所有蒸汽锅炉;●增加了对电站锅炉、室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余热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增加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枝术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 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

第5条规定,安全阀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附件D规定了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附录B 《安全阀技术要求》中规定了安全阀铭牌标志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1)安全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标志;(2)制造单位名称;(3)安全阀型号;(4)制造日期及其产品编号:(5)公称压力(压力级);(6)公称通径;(7)流道直径或者流道面积;(8)整定压力;(9)阀体材抖:(10)额定排量系数或者对某一流体保证的额定排量。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①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②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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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新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1.8 与技术标准、管理新制度的关系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

2 材料2.1 基本要求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不低于27J;(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 3274≤1.6≤300 15,20 GB/T 711 ≤350Q245Y GB 713≤5.3(注2-1)≤430合金钢Q345Y GB 713 ≤400 15CYMoY GB 713 不限≤520 12CY1MoVY GB 713 不限≤565 13MnNiMoY GB 713 不限≤4002.3.2 锅炉用钢管材料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 锅炉用钢管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注2-2)碳素钢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1.6/ L210 GB/T 9711.1 热水管道≤2.510,20GB/T 8163受热面管子≤1.6≤350集箱、管道≤350GB 3087受热面管子≤5.3≤460集箱、管道≤430 20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 20MnG,25Mn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460集箱、管道≤430合金钢15Ni1MnMoNbCu 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450 15MoG,20Mo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480 12CYMoG,15CYMoG GB 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集箱、管道不限≤550 12CY1MoV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580集箱、管道不限≤565 12CY2MoG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575 12CY2MoWVTi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12CY3MoVSiTi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07CY2MoW2VNb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00G10CY9Mo1VNbN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620 10CY9MoW2VNbBN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50GGB 5310 集箱、管道不限≤630 07CY19Ni10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 10CY18Ni9NbCu3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05G07CY25Ni21NbN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30G07CY19Ni11Ti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07CY18Ni11Nb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670G08CY18Ni11NbF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不限≤700G 2.3.3 锅炉用锻件材料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2-3。

表2-3 锅炉用锻件钢的种类牌号锻造标准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 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注2-3) ≤2.5 ≤350 20,25JB/T 9626≤5.3(注2-4)≤430 35,45不限≤430合金钢12CYMo ≤550 15CYMo ≤550 12CY1MoV ≤5652.3.4 锅炉用铸钢件材料锅炉用铸钢件材料见表2-4。

表2-4 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ZG200-400JB/T 9625≤5.3 ≤430 ZG230-450 不限≤430合金钢ZG20CYMo≤510 ZG20CYMoV ≤540 ZG15CY1Mo1V≤5702.3.5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 锅炉用铸铁件材料见表2-5。

表2-5 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d(mm)工作压力(MPa) 壁温(℃)灰铸铁不低于HT150 GB/T 9439 JB/T 2639≤300 ≤0.8<230≤200≤1.6可锻铸铁KTH300-06 GB/T 9440 ≤100 ≤1.6 <300KTH330-08KTH350-10 KTH370-12 球墨铸铁QT400-18GB/T 1348 JB/T 2637≤150 ≤1.6<300QT450-10≤100≤2.52.3.6 紧固件材料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 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及GB/T 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2.3.7 锅炉拉撑件材料锅炉拉撑板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

锅炉拉撑杆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 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 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

2.3.8 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2.3.9 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 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4)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5)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6)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7)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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