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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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证券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点1:证券投资基金(判断、单选、多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作为信托投资工具,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基金起源英国,1868年组建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

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1997年,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2004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

发展特点:1、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1998-2001年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

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2006年,QDII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特点(多选):1、集合投资。

2、分散风险。

3、专业理财。

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多选):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知识点2:基金与股票、债券区别(判断)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所有权关系;债券:债权债务;基金:信托关系(公司型基金除外)2、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工具,投向实业;基金:间接投资工具,投向有价证券。

3、风险水平不同。

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风险又有可能小于股票。

知识点3:基金分类(重点)。

(多选、判断、单选)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多选):1、契约型基金。

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收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6-15)日期:2013-08-13(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九条公司经营和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股东、董事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高效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督察长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督察长职责第六条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条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八条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二)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三)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知识点一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重点掌握)
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3. 限制交易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 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 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知识点一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重点掌握)
一.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2)办理基金备案。(3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 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 实施。(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6)指导和 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解析:C. 政府监管较之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具有以 下特征:①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②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③监管时间具有连续 性;④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⑤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3. 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包括()等。 A.原则、内容、方式、手段 B.目标、原则、方式、手段 C.目标、体制、内容、方式 D.目标、体制、手段、方式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知识点三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理解)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 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 其为众多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组织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是市场的 管理者,具有法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 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第四章重点

证券投资基金第四章重点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大纲要求: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定,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作用,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熟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了解一般的投资决策程序;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研究、投资交易与投资风险控制工作。

熟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X性要求。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掌握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了解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

掌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熟悉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以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概述第二节基金管理公司机构设置第三节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第四节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新增小节)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本章共分为5节(09年教材是4节,第四节为新增加小节)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概述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特别重点,要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8 项,P80)(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5)最近3年没有因XX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7)没有因XX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学课件(共24张PPT)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学课件(共24张PPT)

投资基金的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
营成果。投资基金在获取投资收入扣除扣除有
关费用后,需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分配通常
有两种方式:
•分配现金,
•分文本配(w基én金běn份) 额文。本(wénběn)
文本(wénběn)
文本
第二十三页,共24页。
思考(sīkǎo)
什么是投资基金?它具有(jùyǒu)哪些特点? 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联系与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 投资基金都有哪些分类?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货币基金?它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指数基金?它有什么优点? 对投资基金的风险如何进行控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都有哪些权责及相互关系? LOF基金与ETF基金有何异同? 为什么要对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如何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
文本(wé平nb衡ěn) 型基金文本(wénběn)
文本
第十六页,共24页。
五、按投资理念分类 主动型基金
被动型基金
文本(wénběn) 文本(wénběn) 文本(wénběn)
文本
第十七页,共24页。
六、根据投资来源和运用地域分类
国内投资基金
国际投资基金
文本(wénběn)
离岸基金
文本(wénběn) 文本(wénběn) 文本
海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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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类型基金
LOF基金 ETF基金
保本基金 分级基金
复制基金
文本(wénběn) 文本Q(wFénIbIě基n) 金 文本(wénběn)
文本
QDII基金
第十九页,共24页。
第三节 证券投资(tóu zī)基金的投资(tóu zī)运 作 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㊂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㊂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㊂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㊁投资㊁估值㊁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㊁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㊁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㊁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㊂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㊁证券投资咨询㊁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㊁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㊁自律管理㊁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㊂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㊁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㊂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㊂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㊂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㊂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㊂主要股东应当组织㊁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㊁完整性负主要责任㊂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㊂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㊂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三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二)变更名称㊁住所;(三)修改章程;(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㊂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㊁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㊁股东的出资比例㊁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㊁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㊂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㊁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㊁信托合同㊁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㊂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㊂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㊁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㊂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㊁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㊂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㊂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㊂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㊂第四章摇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㊁变更㊁撤销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㊂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㊁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㊂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㊁办公场所㊁业务人员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㊂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㊂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㊁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㊂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㊂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㊁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五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㊁职责划分清晰㊁制衡监督有效㊁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㊂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㊁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㊂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㊁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㊁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㊂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㊁奖惩经营管理人员㊂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㊂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㊂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㊂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㊁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㊂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㊁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㊁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㊂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㊁控制严密㊁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㊁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㊁有效㊂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㊁研究㊁决策㊁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㊂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㊁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㊂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㊁真实和完整㊂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㊂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㊂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㊁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㊁租赁㊁托管㊁合作等方式经营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㊂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㊁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㊂第六章摇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㊂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㊁内部监控㊁经营运作㊁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㊂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㊂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㊂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㊁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㊁债务重组;(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六)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受到刑事㊁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㊂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㊁内容和频率:(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会议记录㊁报表㊁凭证和其他资料;(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㊁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㊂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㊂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㊁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㊂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㊁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㊁不准确㊁不完整的资料㊂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㊂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记入诚信档案㊁暂停履行职务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㊂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㊁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记入诚信档案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㊁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㊂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与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与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种制度建立在金融信托关系基础之上,并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控制和影响; 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投资基金的对象限于金融商品,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 2003年10月28日,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2004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国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01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02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
03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01
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与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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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1.课程学习2.课程评估3.课后测试课后测试测试成绩:72.5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1、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Ⅰ.制定了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Ⅱ.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Ⅲ.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体系Ⅳ.有评价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Ⅴ.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2.5 分)A Ⅰ、Ⅱ、Ⅳ、ⅤB Ⅰ、Ⅱ、Ⅳ✔C Ⅰ、Ⅱ、Ⅲ、ⅤD Ⅰ、Ⅱ、Ⅲ、Ⅳ、Ⅴ正确答案:D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有关文件。

(2.5 分)✔A 3.0B 2.0C 5.0D 1.0正确答案:A3、以下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错误的是()。

(2.5 分)A 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B 应当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认是否为合格投资人✔C 可以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但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D 自行销售的,不得公开推介,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的,销售机构也不得公开推介正确答案:C4、确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位并规范其职责权限的法律依据是()。

(2.5 分)A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C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D 中国证监会各类基金行业立法正确答案:B5、关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2.5 分)✔A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增强管理人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B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C 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D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正确答案:A6、中国证监会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

Ⅰ.基金销售机构Ⅱ.基金销售支付机构Ⅲ.基金份额登记机构Ⅳ.基金估值核算机构(2.5 分)A Ⅲ、ⅣB Ⅰ、Ⅱ、ⅢC Ⅰ、Ⅱ✔D Ⅰ、Ⅱ、Ⅲ、Ⅳ正确答案:A7、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以下不属于保密内容的是()。

(2.5 分)A 客户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B 某基金的招募说明书C 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商业秘密D 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正确答案:B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经参加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即可生效的是()。

(2.5 分)✔A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B 与其他基金合并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D 变更基金的费率结构正确答案:A9、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分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无需考察其资产状况,以下投资者中不属于此类投资者的是()。

(2.5 分)A 企业年金基金B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C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D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正确答案:C10、以下关于私募基金报送信息内容,描述错误的是()。

(2.5 分)A 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B 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C 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D 每年6月底前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正确答案:D1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下不属于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是()。

(2.5分)✔A 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投资限额B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C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D 具有投资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经历正确答案:D12、关于政府对基金的监管与基金行业自律监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2.5 分)✔A 基金机构中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不属于政府基金监管的范畴,而是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范畴B 政府基金监管活动贯穿基金机构从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退出的全过程C 政府基金监管的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D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均有权监管正确答案:A13、下列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的是()。

(2.5 分)A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B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C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D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算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正确答案:B1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

(2.5 分)A 企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B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企业会员✔C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D 普通会员、企业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正确答案:C15、申请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其技术系统应与()的系统进行联网测试。

(2.5 分)✔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B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C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部D 第三方支付公司正确答案:A16、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表达错误的是()。

(2.5 分)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能采取现场方式召开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D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正确答案:B17、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包括()等。

(2.5 分)A 原则、内容、方式、手段B 目标、原则、方式、手段✔C 目标、体制、内容、方式D 目标、体制、手段、方式正确答案:C18、基金监管从内容上未涉及到对以下()的监管。

(2.5 分)A 基金机构的市场准入B 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C 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D 基金投资人正确答案:D19、在我国,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5 分)A 2000.0✔B 10000.0C 1000.0D 5000.0正确答案:B20、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募集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承担的责任是()。

(2.5 分)A 在募集期限届满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C 代销机构支付的各项成本及费用D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正确答案:C2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指()。

(2.5 分)A 出资额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B 出资额不低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90%的股东✔C 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的股东D 出资额不低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5%的股东正确答案:A22、属于基金托管人规范行为的有()。

(2.5 分)A 垫付基金管理人20%的注册资本B 根据需要进行投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基金财产✔C 单独为基金设立资金和证券账户D 为托管的所有基金设立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正确答案:C23、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

(2.5 分)A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登记事宜✔B 及时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交割事宜C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D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正确答案:B24、下列不属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督者的是()。

(2.5 分)A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B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C 基金托管人D 证券交易所正确答案:C25、()不属于参与投资基金活动的相关当事人。

(2.5 分)A 基金份额持有人B 基金管理人✔C 基金托管人D 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26、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不包手()。

(2.5 分)A 日常检查B 季度检查✔C 现场检查D 非现场检查正确答案:B27、中国证监会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5 分)A 10个工作日B 15个工作日✔C 15个交易日D 10个交易日正确答案:C28、中国证监会对在基金活动中违法违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2.5 分)A 没收违法所得B 罚款C 责令停业✔D 管制正确答案:D29、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2.5 分)A 2.0✔B 3.0C 4.0D 5.0正确答案:B3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2.5 分)A 1.0B 2.0✔C 3.0D 5.0正确答案:C31、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不包括()。

(2.5 分)A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B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C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正确答案:D32、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有下列哪项行为?()(2.5 分)A 虚假出资✔B 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C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他人牟取利益D 抽逃出资正确答案:B33、基金管理人整改后,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5 分)✔A 3日B 7日C 2周D 1个月正确答案:A3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不包括()。

(2.5 分)A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B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C 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D 被无故撤销正确答案:D35、基金托管人()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5 分)A 不再具备法定条件✔B 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C 未能勤勉尽责D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正确答案:B3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不包括()。

(2.5 分)A 基金的运作方式B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C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D 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正确答案:D37、()不属于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的条件。

(2.5 分)A 基金募集已申请注册B 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C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文件D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符合规定正确答案:B38、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5 分)A 1.0B 3.0✔C 6.0D 12.0正确答案:C39、()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对基金投资人公开。

(2.5 分)A 基金销售机构B 基金份额持有人✔C 基金托管人D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正确答案:A40、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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