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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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奖罚制度办法

一总贝y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上级安全生产奖惩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合同段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以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条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实行奖罚制度,促使全员重视安全问题,施工过程中从严控制,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

二安全奖励

第三条对能严格按照规范、安全交底进行施工、全月无安全问题,得到项目经理部认可的施工班组,汇总入月底综合考评给予奖励。本月发生安全事故(问题)则一票否决(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者,责任心强、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者,得到业主和监理肯定和表扬的给予奖励。

三安全处罚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不指定、配备安全员,每月处罚施工队负责人500元一次,直至配备安全员

第六条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指挥者罚款200元,

施工队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七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作伪证,不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罚款500元。

第八条施工队接到项目部的"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每次罚款200元;每超过整改日期一天,加罚100元/ 天。

第九条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每人罚款200元,施工队

负责人每人每次罚款400兀。

第十条对安全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应的责任人一次处以100〜2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加倍处罚。

(1)未进行班前讲话,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做

好记录;

(2)未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3)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未做检查记录;

(4)其它不符合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垫坐安全帽,项目部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施工队队长100元,施工队工人每人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在工地打闹或工地睡觉;在禁烟区吸烟(油库等易燃易爆品处);酒后上班,每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50元,施工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穿高跟鞋或拖鞋操作的;上架子、

起重机械穿硬底鞋或易滑鞋,违章者罚100元,施工队负责

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高空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带,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章者每次罚款100兀,施工队负责

人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乙炔瓶无回火装置,氧气、乙炔不按规定距离存放和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100元,施工队负责

人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对施工班组安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相关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施工班组负责人200 元以上处罚,再犯者加倍处罚。

(1)电焊工电焊时未戴防护面罩、电焊机未接地;

(2)生活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3)不按安全交底施工。

若因以上原因造成个人或他人伤害的,从重处罚责任人和施工班组。

第十八条发现有以下现象者,一次予以300元罚款,

责成立即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将予以500元以上的重罚。

(1)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不整齐,乱拉乱放,未按要求

架空,在地上踩踏或浸泡水中。

(2)闸刀无配电箱,配电箱无锁,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器;

(3)配电箱未接地、接零;

(4)不用插头,而直接插入插座的;

(5)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无消防用品;

(6)各种施工机械违范安全操作规程;

(7)不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安全培训的施工班组。第十九条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电线,电灯等电气;电工未配备专用工具;工具未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违章者罚款200 元。

第二十条严禁使用一箱控制2 台及2 台以上设备(含插座)每次罚款200 元。

第二十一条气割,电焊违反"十不烧"规定的罚200 元/ 次。

第二十二条未按场布图或指定地点处堆放材料、设备罚款100 元。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现场烧火取暖的,违章者罚款200 元/ 次。

第二十四条职工宿舍内擅自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茶壶、热得快,每次罚款100 元。

第二十五条新开挖的泥浆池或基坑必须按标准布置,

尺寸、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围栏必须按要求设置,泥浆池或基坑开挖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罚400〜1000元,泥浆池或

基坑未按要求设置围栏,每次罚200〜500兀。

第二十六条已开挖的泥浆池或基坑围栏垮塌、歪斜未及时扶正,围栏污染严重未及时冲洗,或警示牌歪斜、倾倒、污染严重的,每次罚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钢筋加工场应经常清扫,各种废料分类收集回收利用或及时清理,钢筋加工场场地混乱,未及时清扫,废料乱丢乱弃,每次罚100〜300 元。

第二十八条现场旗子、标语、标识牌齐全,警戒线到位,不得歪扭并注意保护。否则罚款100〜300 元。

第二十九条未遂事故及事故处理:

⑴发生一起落水、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倒塌、漏电等

无人员伤亡及机械损坏的、严重未遂事故,施工队负责人罚

款500 元,(责任人罚款200 元);

⑵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施工队负责人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 元);

⑶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大火灾、机械事故,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罚外,另施工队负责人罚款5000 元(责任人罚款2000 元);

⑷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重大火灾、机械事故,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罚外,另施工队负责人罚款10000 元 (责任人罚款5000 元)。

第三十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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