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规定
XX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总监管理规定
安全总监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公司、各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引用文件2.1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2.2上级公司安全总监管理办法3安全总监的设置3.1 公司设置安全总监。
3.2 项目部应设置安全总监。
4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4.1安全总监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公司相应职级岗位的任用标准。
4.2公司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2.1具有累计8年以上企业生产管理或安全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
4.2.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3具有丰富的生产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业绩突出。
4.2.4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4.2.5熟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3各项目部的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3.1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生产管理或安全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
4.3.2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3.3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4.3.4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
4.3.5熟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3.6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三类人员C证及其它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5安全总监的职责5.1公司安全总监职责5.1.1协助主管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
5.1.2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5.1.3监督落实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4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资源保障的有效实施。
5.1.5监督落实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工作。
安全总监设置人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中,安全总监设置人数规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安全总监设置人数规定进行全面解读,旨在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实施指南。
一、安全总监设置人数规定的背景1. 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规定了安全总监的职责。
2. 事故频发暴露问题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
事故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要求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中枢,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安全总监,有助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安全总监设置人数规定的主要内容1.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7人(2)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人2.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如下:(1)二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2)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3.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安全总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总监,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全面协调、监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职责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第五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
第六条安全总监的任职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安全总监人选;(二)安全总监人选经单位内部考核、评审,确定人选;(三)将安全总监人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经备案后,正式任命安全总监。
第三章安全总监的职责第七条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五)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六)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七)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八)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九)完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总监的设置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等单位,以及其他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总监,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任命,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力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二、安全总监的设置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下列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总监:(一)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等单位;(二)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1.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2. 生产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3. 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4. 特种作业单位;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总监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置,明确职责;(二)专业胜任,能力突出;(三)结构合理,协同高效;(四)待遇保障,激励担当。
第六条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七条安全总监的任命:(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选拔程序和任期;(二)安全总监的任命应当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三)安全总监的任命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总监的职责第八条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协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参与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其他应当由安全总监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总监(3篇)
第1篇一、背景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在2023年8月22日发布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四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落实安全总监制度。
三、解读1. 安全总监制度是山东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旨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安全总监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岗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安全总监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总监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总监职责第四条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 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7.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8. 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总监权力第五条安全总监享有以下权力:1.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纠正或处理意见。
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权提出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决策。
3.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4. 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有权进行监督和审核。
5.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各部门、单位配合。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及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3.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七条安全总监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总监的待遇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标准,保障其合法权益,激励安全总监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本规定所指安全总监,系指在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1. 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2. 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安全总监的职责1. 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5. 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建议;6. 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安全总监的待遇1. 薪酬待遇:- 安全总监的薪酬待遇应高于企业其他副职级别管理人员,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 安全总监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
- 企业应根据安全总监的工作表现和业绩,适时调整其薪酬待遇。
2. 福利待遇:- 安全总监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企业应提供安全总监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
- 企业应保障安全总监的工作时间,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
3. 培训与发展:-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总监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 企业应鼓励安全总监参加国内外安全生产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安全总监备案规定文件(3篇)
第1篇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安全总监备案工作制定如下规定:一、备案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二、备案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三、备案条件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或者具备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5. 无犯罪记录。
四、备案程序(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安全总监备案申请。
(二)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县级安监部门对备案的安全总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 安全总监是否符合备案条件;2. 安全总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3. 安全总监是否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四)县级安监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安全总监予以备案,并颁发《安全总监备案证明》。
五、备案内容(一)安全总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
(二)安全总监的任职单位、职务、职责等。
(三)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业绩。
六、备案变更(一)安全总监变更单位或者职务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并重新进行备案。
(二)安全总监辞职或者被解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辞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备案监督管理(一)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总监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备案的安全总监进行抽查。
总监安全六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整体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员工均应遵守。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监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总监应具备以下安全职责:1.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2. 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组织处理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7.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8. 定期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应确保以下安全职责: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2. 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4. 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5.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5.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6.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4. 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安全总监任职年龄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粉尘涉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高危行业和领域。
三、安全总监任职条件1. 年龄条件:安全总监的任职年龄应遵循以下规定:(1)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粉尘涉爆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周岁。
(3)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 学历条件:安全总监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应与安全生产相关。
3. 资格证书:安全总监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4. 工作经验:安全总监应具备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 其他条件:安全总监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1. 单位内部选拔: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内部选拔产生安全总监候选人。
2. 资格审查:单位应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3. 公示:单位应将拟任安全总监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 任命: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任命安全总监。
5. 备案:单位应将安全总监任命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安全总监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2. 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5篇)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各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总监;鼓励各公司、分公司(分局)配备安全总监。
第三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从监督管理机制上入手,逐步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晰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子公司,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总监的职责及任职条件第五条安全总监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管理制度。
(三)督促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四)定期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的项目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持有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总监的管理第七条安全总监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公司本部安全总监待遇不低于“副三总师”待遇,分公司(分局)、项目部安全总监享受班子成员待遇。
第八条项目部应设立安全总监。
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安全总监。
第九条安全总监每半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各公司(或所属的二级单位)应对所聘任的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职考核和评价,鼓励和支持项目部安全总监开展工作。
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规操作、滥用权力或工作失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2)一、总则安全总监是组织机构内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2023年)
云南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第三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始终把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六)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七)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八)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当前企业安全形势、提出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三)领导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四)组织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六)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价工作;(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安全总监聘用制度规定范本
安全总监聘用制度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总监的职责1. 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4. 安全总监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
5. 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6. 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总监的聘用条件1. 安全总监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安全总监应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生产流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安全总监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4. 安全总监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聘用程序1. 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确定安全总监的聘用,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2. 企业应根据安全总监的职责和条件,通过内部竞聘、外部招聘等方式选拔安全总监。
3. 企业应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考察等环节,确保选聘到合适的安全总监。
4. 企业应将拟聘用的安全总监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安全总监的待遇1. 企业应给予安全总监合理的薪酬待遇,与其职责和业绩挂钩。
2. 企业应依法为安全总监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3. 企业应为安全总监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4. 企业应保障安全总监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其工作。
第六条安全总监的考核与解聘1. 企业应建立安全总监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
2. 安全总监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待遇、晋升和解聘的依据。
公司安全总监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总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要求,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板块事业部、直管单位和实体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集团总部、板块事业部、直管单位和实体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岗位,原则上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担任。
集团总部和xx股份、中国铜业、xx国际以及涉及地下矿山、建筑施工生产,为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的实体企业也可以配备专职安全总监(名单见附件)在现有职数内配备。
集团总部和xx股份、中国铜业、xx国际以及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体企业,可以设立安全副总监岗位,协助本单位安全总监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安全总监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对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四)组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五条板块事业部安全总监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板块事业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对本板块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四)组织工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直管单位、实体企业安全总监的职责和权限如下:(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所属板块事业部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三)负责构建本单位安全监督保障体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的,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或人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可责令停止作业;(五)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安全管理措施;(六)监督本单位按规定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七)组织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形势,提出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八)及时并如实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九)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编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十)在评先评优、人员晋升等工作中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安全总监管理规定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升安全生产绩效,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晰、协同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板块及下属各二级单位、自主经营单位。
第四条分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岗位;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自主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岗位;矿业公司及下属各矿山设置安全总监岗位。
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非自主经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设置安全总监。
第五条公司安全总监职责:(一)协助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铝公司、中国铝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修)订安全生产规划、管理方案,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四)组织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公司安全副总监职责:(一)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二)组织实施《安全环保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制(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管理程序、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总监职责:(一)在分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负责构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五)持续开展反违章活动,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辩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七)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八)组织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九)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十)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青岛市安全总监制度
青岛市安全总监制度
青岛市安全总监制度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系统,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 总监的职责:总监负责青岛市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类安全工作的执行。
2. 总监的权限:总监有权制定相关安全规定和措施,并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总监也可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3. 安全巡查与监测:总监可以组织安排安全巡查人员进行定期巡查,以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4. 安全培训与教育:总监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5. 应急响应与救援:总监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进行救援工作,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6. 统计与报告:总监应定期汇总各类安全数据,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保持透明度,接受监督。
青岛市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城市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山西安全总监配备管理规定最新
山西安全总监配备管理规定最新
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保税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建筑工程安全总监是负责全面监督和控制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制度的核心要求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防护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安全工作是全体员工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或者有意规避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配备建筑工程安全总监,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总监的职责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2. 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进行传达、宣传;3. 审查、控制建筑工程进度计划中的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环境的要求,并协调解决与安全有关的问题;4. 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改措施;5. 负责协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6.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者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予以记过、警告、严重情节处以记大过、停职、辞退等;7. 审查建筑工程重大工程的安全问题,报告单位负责人,形成决策建议,提出预防性的、控制性的措施;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应当定期向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报告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汇报和总结。
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总监的权限第八条建筑工程安全总监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拥有以下权限:1. 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尽快整改或者停工整顿;2. 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予以记过、警告、辞退等;3. 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逼迫构成严重威胁的项目主管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 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涉及重大问题,向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主办单位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总监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总监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安全总监的岗位要求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其职责既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本文从新《法》的要求角度,详细介绍安全总监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新《法》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责任,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安全总监要起到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合规性,防范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新《法》规定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安全总监要领导和指导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认真汇总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向企业领导和安全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
对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新《法》规定企业必须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找出事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事故调查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提出科学的调查结论,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和安全委员会报告调查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安全总监要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体系,形成文化氛围,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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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升安全生产绩效,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晰、协同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板块及下属各二级单位、自主经营单位。
第四条分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岗位;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自主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岗位;矿业公司及下属各矿山设置安全总监岗位。
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非自主经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设置安全总监。
第五条公司安全总监职责:
(一)协助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中铝公司、中国铝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修)订安全生产规划、管理方案,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公司安全副总监职责:
(一)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织实施《安全环保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制(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管理程序、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总监职责:
(一)在分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构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
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下令停止作业;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持续开展反违章活动,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辩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七)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
(八)组织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
(九)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十)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安全总监聘任基本条件:
(一)责任心强,敢于担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协作,作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安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掌握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技巧,有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四)熟悉本单位工艺流程、生产装置,掌握风险辩识的基本方法;
(五)安全总监应取得《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奖惩和考核必须充分征求公司安全总监的意见。
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安全总监职务:
(一)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隐瞒事故隐患、疏于培训、懒于检查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导致事故后果加重的;
(四)故意瞒报或慌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