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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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辆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依据唐山市《重点用车单位重型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车队内的重型车辆以及由我公司提供运输服
务的重型车辆。
第一条车辆入厂前,重型车辆必须经过有关技术人员鉴定,确认车况良好,车型符合要求,尾气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准入车队。
第二条车队购置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第三条进出我单位的所有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将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内容列为强制性条款,写入车辆租用或销售运输合同文本。
第五条加强货物承运车辆事先查验。要求货物承运单位在承担运输业务前,提供承运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复印件。逐车核实车辆排放阶段,建立车辆动态数据库,并发送给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使用、不租用,拒绝进出厂区提供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