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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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会见

律师会见笔录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案件阶段:会见人:记录人:被会见人:问:我是律师,受你姐姐的委托(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确认有关委托手续及同意律师会见?答:问:我们是专业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无论任何的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请你放心。

但对我们询问的有关情况,你一定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或歪曲有关事实,否则,需要负担相关责任,你是否清楚?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2、向你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3、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下列权利: 1、会见和通信权;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

你是否听清?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法定期限如下:一、侦查阶段 1、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 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5、逮捕羁押期限①、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③、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④、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在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使其会见通信权,那么,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会见。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者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着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在羁押场所进⾏。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携带以下证件、⽂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的专⽤证明;2.律师本⼈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员⼀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般程序(1)办理会见⼿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向羁押场所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

如表⽰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的⾃然情况;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d.如果认为⽆罪,陈述⽆罪的辩解;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

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

________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第次)会见时间:________ 年一月一日一午一时一分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 看守所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记录人: ______________ 律师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告知:我是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接受你的亲属________________ 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基本情况?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家庭情况?答:问:你以前是否被司法机尖处分过?答:问:你是否犯有被指控的行为?答:问:在律师会见你之前,你是否向侦查机尖陈述过案件事实?答:问:你是否愿意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愿意的话,诸陈述案件的事实,好吗答:问:你是否知道你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答: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答:问:你何时何地被侦查机矢刑事拘留、逮捕?答:问:侦查机矢承办人员是否向你出示证件?答:问:侦查机矢承办人员是否向宣布罪名、出示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答:问: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对律师工作内容了解吗?答:告知:1、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有保密的义务,今天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将会保密。

3、辩护律师应当全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从事其他干扰司法机矢诉讼活动的行为。

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听清楚了?答:问:你了解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吗?答:告知:逮捕: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是对涉嫌犯罪的⼈的⾃由、甚⾄⽣命的处罚,所以法律上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通过辩护律师来帮助犯罪嫌疑⼈维护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

律师会见,不得不当心的八条“禁令”!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

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

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

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局(盖章)(盖章)四川省司法厅(盖章)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在解除委托关系后接受同案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第四条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委托两名律师的,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会见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会见场所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严禁携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严禁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以及看守所禁止的其他物品,严禁将电脑、通讯工具等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司法通(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7年11月27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要求,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首先,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并且已经获得了代理权。

其次,律师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隐私,并且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

二、注意事项之前准备1.了解案件情况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应该尽可能了解案件情况。

这包括阅读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背景和主要争议点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2.准备好必要文件和工具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还需要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工具。

这包括执业证书、代理授权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此外,律师还应该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阅。

三、注意事项之会见过程1.身份确认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需要向监狱或拘留所提交身份证明,并且进行身份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律师的身份合法,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2.会见时间和地点律师需要提前与监狱或拘留所协商好会见时间和地点。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

3.注意言行举止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首先,不得干扰调查和审判程序;其次,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最后,不得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任何压力或影响。

4.记录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记录笔记。

这包括案件细节、客户要求、法律建议等内容。

记录笔记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参考。

5.保护客户隐私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保护客户隐私。

这包括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等。

只有保护客户隐私,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四、注意事项之会见后处理1.整理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后,律师需要整理笔记,并且保存好相关资料和文件。

这是为了备查和参考,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依据。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规定有什么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被告⼈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或者被告⼈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更好的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被告⼈辩护的⼀种活动。

那么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规定有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规定有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通信,适⽤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提纲
1、问基本情况。

2、我是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受XXX的委托,担任你在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你是否同意接受委托?(在委托书上签名)
3、(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现在我需要问一些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是否清楚?
4、因涉嫌什么罪被关押?何时被拘留?何时被批准逮捕?
5、何时收到起诉书、传票等?
6、对起诉书所记载的内容有何异议?
7、被侦查机关审询了几次?时间?
8、有无被刑讯逼供?是否需要投诉、控告等?
9、请陈述犯罪经过。

10、问细节。

11、问家庭情况。

12、告知其可以通书信,写悔过书等。

13、(转达家人的问候及其它)。

14、有何事情需要我转达给你家人的?
15、其它提问。

16、有无新证据提供?有无其它事实补充?是否有减轻情节(自认为)?
17、有无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询问我的?
18、家人需要代为询问或传送的事项。

19、结束。

(以实记录与我陈述一致,情况属实)。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要点

刑辩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者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姬传生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时,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之后,其办案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有权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且不受监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

律师接受委托后,要首先请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争取早日见到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应了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如情况属实,可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首次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嫌疑人,需要准备若干材料,询问嫌疑人,并注意避免触犯禁止性规定。

1、需要准备的材料列举如下。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上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5)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刑事律师往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而介入案件,但为避免之后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不认可甚至提出更换辩护律师的情况,辩护律师应携带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以便后续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6)会见一般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向看守所申请,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还必须提供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7)会见嫌疑人时,注意做好会见笔录,询问、确认案件相关问题,如有无刑事拘留、有无逮捕、案件办理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同案犯及是否落网、自己认为有罪或无罪、案发具体经过及其他可能有价值的线索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在民事诉讼的范畴里,很多人对于其了解并不透彻,当自己吃上“官司”后,想到要请律师,请律师所牵涉到的肯定就是手续问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现对律师在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简单介绍。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十九)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之九)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之八)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注: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信任关系,不宜操之过急。

律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急于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2.尊重当事人,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告知当事人权利,包括能做哪些事和起什么作用。

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4.甄别转达家人的话语,有风险的需释明。

律师在会见时应谨慎甄别当事人转达的家人的话语,避免因不实信息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或风险。

5.保障当事人隐私,如强奸案中不追问细节。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在会见中询问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

律师应确保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相关,避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7.根据案件进度进行会见,解决特定问题。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会见,确保每次会见都能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8.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应教唆或怂恿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

9.技巧性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律师应明确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违规要求,并解释原因。

10.授权委托书需当事人本人确认。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其委托的法律服务合法有效。

11.会见笔录中记载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可单独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以便后续处理。

12.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时需调整笔录内容。

律师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注意调整笔录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

13.在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时,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14.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15.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很多⼈在诉讼时都会委托律师,律师能给我们带来很⼤帮助,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上。

很多⼈想要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领你们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会见的相关知识吧。

⼀、会见⼀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员发⽣正⾯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时间通知委托⼈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少应携带以下⽂件材料:(1)委托⼈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的专⽤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被告⼈的问候。

(2)了解并关⼼他们在押期间的⽣活情况。

(3)对他们进⾏必要的安慰、⿎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被告⼈在笔录上签字。

⼆、不同阶段的会见规范(⼀)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的重要法律权利。

11、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侦查阶段

11、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第次))会见时间:年——月—日—午——时—分会见地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律师律师记录人:律师在场人员: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告知: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接受你的亲属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的的简要经历?答: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_问:你以前是否被司法机关处分过?答:问:你是否犯有被指控的行为?答:。

问:在律师会见你之前,你是否向侦查机关陈述过案件事实?答:。

问:你是否愿意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答:。

问:如果愿意的话,请按照你向侦查机关陈述的内容告诉律师,好吗?答:。

问:你是否知道你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答:。

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答:一。

问:你何时何地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逮捕?答:年月日,在地。

问: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是否向你出示证件?答:。

问: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是否向宣布罪名、出示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答:。

问: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对律师工作内容了解吗?答:一。

告知:1、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有保密的义务,今天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将会保密。

3、辩护律师应当全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能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司法人员接触。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听清楚了?答:。

问:你了解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吗?答:一。

告知:1.拘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经过依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的15个问题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的15个问题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的15个问题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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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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