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2017年开始,我委印发了《“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依托高水平医院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医学高地,提升整体和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减少患者跨区域就医,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各地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和医院发展现状,制定委省共建方案,组织符合设置标准的医院进行申报,现已完成了心血管、癌症、老年、儿童、创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类别的国家医疗中心设置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完成委省共建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XXX均衡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推进国家级中心设置建设工作(一)加大对国家医学中心支持力度。
各相关省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国家医学中心予以支持,加大在基础建设、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人员编制、招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更大自主权,探索符合国家医学中心功能定位的补偿机制,实行适应国家医学中心发展规律的医保政策,鼓励创新药物和技术使用,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多措并举促进国家医学中心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内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内卫医字〔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惩防体系建设,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蒙医中医医院)。
社会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巡查工作,盟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
二、巡查重点(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制度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主要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是否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是否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以及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工作上的落实情况;是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明确具体内容;是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2021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月24日。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4931(传真)邮箱:******************.cn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将医师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自治区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检查行为纳入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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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内卫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2〕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张颖、崔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订。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内卫人口字〔2020〕268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安宁疗护旨在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安宁疗护服务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基本尊严,有助于减少无意义的过度医疗,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开展安宁疗护既是全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龄健康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现实需要,为了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健康内蒙古行动(2020—2030年)》,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
落实各级政府在安宁疗护服务规划、制度、保障、监管等方面职责,在履行政府主导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同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
——需求导向,以人为本。
从临终患者及家属实际需求出发,以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不过度依赖于痛苦的无效治疗方法,以多学科协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病人的痛苦,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3号)精神,进一步办好医学教育,应对疫情提出的新挑战,服务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战略,改善自治区医学教育存在的人才培养结构仍需优化、人才培养质量亟需提高、医药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状况,加快自治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立足区情,借鉴国内外经验,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优势,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新医科建设为抓手,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内蒙古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治区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旳告知》(国办发〔〕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实状况。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旳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旳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长6.23万人,整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到达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整年完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实状况。
截止,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构成旳覆盖城镇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运用状况。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断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内卫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6〕101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逐步构建城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组织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逐步建立起以辖区内大中型医疗机构为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协作体系。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技术合作的原则,通过帮管理、帮技术、帮培训和帮组织机构建设,开展广泛的合作,使上、下级医疗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到分工与合作有序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形成大中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型两级卫生服务体系,争取在三年内,全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2008年3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7月建立以来,经过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经过6年的运行,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筹资比例难以适应参保职工待遇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等问题十分突出,加之近年来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因素,使得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和基金运作极易出现风险。
为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对现行参保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6%调整到7%,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2.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规模的基础上,统一提高0.2%。
3.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决定将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从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
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内卫蒙中传承字〔2020〕534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除蒙医、蒙医护理专业外,其他专业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凡2018年及以后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参加申报,免试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
申报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3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及医师服务基层条件。
1.继续教育。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凡申报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须近三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2020年完成公需科目学习即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各盟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党在新时期深化社会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解决自治区卫生资源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医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本地区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2014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全区多元办医格局形成,依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提出本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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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
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
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用率由77.95%下降到73.2%,下降4.75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9.2天上升到9.6天,增加0.4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11天下降到10.1天,下降0.9天。
4.居民健康状况。
全区人均期望寿75.8岁,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35.25/10万降至2015年18.2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12.31‰降至2015年的5.34‰,且连续5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服务需求状况。
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31.26%。
其中,城市为31.58%,农村牧区为31.1%。
两周疾病别患病率前五位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56.75%、营养、代谢和免疫系统疾病11.32%、呼吸系统疾病11.13%、运动系统疾病7.49%、消化系统疾病5.24%。
城乡居民年住院率7.87%,住院疾病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30.72%、呼吸系统疾病13.05%、分娩9.25%、消化系统9.17%、中毒和损伤7.76%,肿瘤6.36% 。
(二)主要问题。
1.资源使用效率不高。
全区医疗机构病床使用效率不高,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3.21%,低于全国85.4%的使用率,并呈下降趋势;全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日,高于全国9.6日的水平;全区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1人次和住院2.1床日,低于全国7.3人次和2.6住院床日的负荷。
服务效率和能力有待提升。
2.资源分布不均。
不同区域之间人均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千人口床位最高的乌海市达到6.63张,最低的乌兰察布市只有3.69张。
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
公立综合医院发展较快,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童医疗等资源短缺,大部分公立医院未设康复科。
公立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84%,社会办医床位数仅占16%,公立医院床位比重较大。
3.人才问题突出。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床医比1:0.48、床护比1:0.46等人力资源指标偏低,导致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
医护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助理)医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76.89%;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89%。
4.功能定位不清和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
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相互之间存在无序竞争问题,城市大中型医院资源被大量用于普通疾病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利用率低,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不高。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联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5.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偏大。
自治区和盟市办公立综合医院单体规模普遍过大,单体规模普遍超过国家指导原则;全区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和内涵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召开的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大会,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极大地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区经济总量增加和居民收入增长,公众消费结构加速升级,食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医疗保健等消费比重显著提升,城乡居民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将逐步显现对不断调整结构、推进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促进基本医疗和高端医疗服务双轮驱动、协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预计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660万人,增长5.93%左右。
城镇化率达到75%。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全民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会不断释放,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城镇集聚态势明显,旗县级城镇医疗服务矛盾尤为突出,必须适度加强旗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其服务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以及群众生活方式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疾病发生规律发生了新的变化,预计20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将达到18.5%以上,医养结合、康复护理等需求将急剧增加,慢性疾病诊治任务将越来越艰巨,慢性病医疗服务亟待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居民健康,必须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和结构,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各类医疗资源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加速推进医疗业务流程优化和服务效率提升,将推动医疗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二、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保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适度发展,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布局和结构,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注:1.其他公立医院指军队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下同2.表中所指床位均为编制床位(二)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坚持“中心控制、周边发展”,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按照“综合控制、专科发展”的原则,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新增公立专科医院应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
促进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业快速发展。
5.蒙中西医并重原则。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蒙中西医并重,保障蒙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治未病、重大疾病诊治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三、机构设置(一)设置思路。
本着“稳增长、优布局、调结构、增效率、提能力”的思路设置医疗机构。
1.促进总量适度增长。
从我区地域广阔、服务半径大的实际出发,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主要医疗卫生资源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
2.优化不同区域布局。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等资源相对丰富区域,重在结构调整、内涵发展,保持适度发展,不断优化结构;其他资源薄弱区域加快发展,补齐短板,增加服务供给,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全区均衡发展。
3.调整资源配置结构。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扩张,扩大社会办医规模;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加强儿童、精神、肿瘤、老年病、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控制中心城区资源,优先布局城镇新区;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从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绩效为主的内涵式发展转型。
4.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医疗联合体内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加强医防结合,适度降低住院率,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
五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医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加强功能整合和分工协作,发挥医疗卫生资源的综合效能,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二)公立医院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