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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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中府办〔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中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将耕地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及落实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政府与各镇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

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在责任书中落实。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耕地保护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概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具体目标包括: - 规范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

- 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评估耕地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 鼓励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

- 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3. 责任主体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

各级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4.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为了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以评估耕地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 耕地面积保护率:计算耕地面积与总土地面积之比,评估耕地面积的保护情况。

- 耕地质量保持率:评估农田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情况。

- 耕地整治进展率:评估耕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 耕地资源利用率:评估耕地利用效率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

- 耕地环境保护:评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5.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程序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目标设定: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考核目标和指标。

2.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3. 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4. 结果公示:公示考核结果,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5. 考核反馈:向责任主体提供考核结果和评估意见,并要求改进工作。

6. 效果监测:对考核结果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

6. 奖惩机制为了激励责任主体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了奖惩机制。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7号)精神,加快建立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对《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与省同步,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的标准是:(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应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变更台账,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时占补平衡所收缴耕地开垦费,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为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负责,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耕地保护责任书。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从严的原则。

考核标准如下:(一)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二)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三)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以认定为优秀;上述四项要求中,有一项没有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三、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八月底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区政府责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及区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初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九月底前将全区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会同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全区耕地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交耕地、等级情况的检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区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成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进一步完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政府对《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

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

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

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

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XXX政府关于公布XX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xx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xx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5

建设项目占
用基本农田
17
情况
补充耕地任 补充耕 务完成情况
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与“占 补平
15
衡”情 况
“占补平 衡”情况
10
占用耕地案 件查处情况
5
年末耕地保有面积不低于县政府 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分,低于 此的此项不得分
资料规范、齐全,保护责任落实 到农户和地块得5分,每少一项扣 2分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 批,没有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的得 22分,每发现一例未经审批非法 占用可用耕地建设的扣2分,扣完 为止
一、指导思想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键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 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耕地占补平衡 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各村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2、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情况; 4、补充耕地与“占补平衡”睛况; 5、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xx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镇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知》(x政办[2006]16号)、《关于印发xx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 方法的通知》(x政办秘[2013]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制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6、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情况。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21年)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21年)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21年)
(晋政办发109号)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国办发52号),在全省建立市级人民政府耕地爱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爱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列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爱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充耕地、补划根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爱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人民政府耕地爱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爱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道的原那么。

从2008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

考核的规范是:(一)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根本农田爱护面积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根本农田爱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根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根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合乎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那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

2023年村(居)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023年村(居)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023年村(居)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023年村(居)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一、目标
1、实施耕地保护策略和政策,落实耕地保护定位。

2、制定可行的耕地保护规划,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3、推进耕地管理和保护标准化,建立耕地保护评价机制。

4、推进耕地抢救治理,着力抓好耕地保护和恢复。

5、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

二、考核内容
1、耕地定位状况:考核实施村(居)耕地保护定位情况,具体表现为:(1)在耕地定位前,是否及时地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和研究;(2)是否向社会公布了定位后的耕地资源情况;(3)是否落实了耕地定位后的保护措施。

2、耕地保护规划:考核耕地保护规划建设的情况,具体表现为:(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2)是否实施了耕地保护策略和政策;(3)是否建立了耕地保护管理组织。

3、标准化管理:考核标准化管理的情况,具体表现为:(1)是否建立耕地保护标准体系;(2)是否实施了耕地保护的监测预警制度;(3)是否建立了耕地保护评价体系。

4、抢救治理:考核耕地抢救治理的情况,具体表现为:(1)是否组织了耕地抢救治理;(2)是否重点抓好耕地恢复;(3)是否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防护措施。

5、宣传教育:考核宣传教育的情况,具体表现为:(1)是否开展了耕地保护宣传教育;(2)是否推动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3)是否落实了耕地保护责任制。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市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市级考核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考核检查指标,根据《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县、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下达考核期考核指标,作为县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经国家认可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提供的各区(市、县、开发区)耕地面积,经国家认可的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2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2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日温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08号)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0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一季度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

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

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

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XXX政府关于公布XX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要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实施联合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按照这一新的要求,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7年印发的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2023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2023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2023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一、耕地保护责任1.1 考核目的本考核旨在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持续稳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2 考核内容1.2.1 耕地数量保护(1)考核期内耕地保有量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划目标;(2)考核期内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现象;(3)考核期内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1.2.2 耕地质量保护(1)考核期内是否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考核期内是否存在污染耕地现象;(3)考核期内是否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1.2.3 耕地生态保护(1)考核期内是否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生态系统;(2)考核期内是否存在水土流失现象;(3)考核期内是否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3 考核方法1.3.1 数据采集与核实(1)利用遥感技术等手段获取考核数据;(2)对数据进行核实和修正。

1.3.2 综合评价与打分(1)按照权重分配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2)综合评价耕地保护工作水平。

二、粮食安全责任2.1 考核目的本考核旨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

2.2 考核内容2.2.1 粮食生产能力保障(1)考核期内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划目标;(2)考核期内粮食产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2.2 粮食质量安全保障(1)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药、化肥等现象;(2)考核期内粮食质量检测体系是否健全。

2.2.3 粮食储备能力建设(1)考核期内地方储备粮库存是否达到国家要求;(2)考核期内是否建立完善的粮食应急储备体系。

2.2.4 粮食市场稳定(1)考核期内是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稳定;(2)是否存在严重的粮食浪费现象。

2.2.5 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考核期内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针对种粮农民的扶持政策,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2.3 考核方法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13考核目的本考核旨在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作为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内容为:(一)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二)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情况;(三)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四)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率、查处率;(五)耕地保护宣传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区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第六条区委区政府综合督查室负责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办事处书记、主任不提拔、不调整、不重用,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辖区内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精品

最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精品

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19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

考核的标准是:(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是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市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增减数量,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恢复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利用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实有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改变用途造成数量减少幅度,批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按期复垦,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整改和数据成果更新情况。

(三)补充耕地任务。

是否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立项报备的补充耕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方式新增耕地情况。

(四)占补平衡落实。

批准占用耕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数量、质量是否达标,以承诺制、边占边补方式补充耕地项目是否按期完成。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是否达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开始构思这个“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我要明确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保障粮食安全。

一、考核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乡级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起耕地保护的重任。

为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我们制定了这个考核方案。

二、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合理。

2.客观真实:考核数据要真实可靠,避免人为干扰。

3.动态调整:根据耕地保护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4.突出重点:关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

三、考核内容1.耕地面积保护: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考核指标包括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等。

2.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考核指标包括耕地土壤质量、耕地地力等级、耕地生态环境等。

3.耕地生态保护:确保耕地生态不恶化,考核指标包括耕地植被覆盖度、耕地水土保持、耕地污染治理等。

4.耕地保护制度执行:考核指标包括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完善、耕地保护执法监管等。

四、考核方法1.数据采集:通过乡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收集耕地保护相关指标。

2.现场核查:组织专业人员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3.综合评价:根据收集的数据和现场核查结果,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排名公示: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对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六、奖惩措施1.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乡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惩罚: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乡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组织实施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广安市广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广安市广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广安市广安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委发〔2018〕17 号)和《中共广安区委、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区委发〔2018〕23 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 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 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 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 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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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
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九条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5月中旬前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县国土局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条县国土局根据各镇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査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通报,并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自X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査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开展。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在5月中旬前向县国土局报送自查报告。

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根据各镇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
检查等结果,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期末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期中检查结果由县国土局向镇政府通报,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X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于5月中旬前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县国土局。

第十四条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根据期中检查,年度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
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相关镇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设施农用地报备、临时用地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将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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