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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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已在城6区实行了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

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这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一)继续按照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管区县、区县管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现行市和区事权划分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和确定市和区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按照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证各区2002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以后年度市、区财政收入的增量实行微调,适当集中市上财力,逐步提高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05
•【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车船税,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32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车船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向纳税人补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不加收滞纳金。

对2007年1月1日前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附件:1.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ΟΟ八年三月六日 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车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开展,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清理整顿【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2﹞236号【发文日期】1992-10-19【实施时间】1992-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1993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

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

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

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

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

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

(1993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

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制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领发。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

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入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陕西省为了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保障公共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征收办法。

一、征收对象在陕西省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额标准陕西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具体税额根据车辆的排量、类型以及船舶的净吨位等因素确定。

例如,乘用车按照排量大小划分不同的税额档次,排量越大,税额越高。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五、纳税地点(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六、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七、税收优惠(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
关问题的通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实现车船税“先税后挂、先税后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对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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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

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

陕西车船税收费标准陕西省车船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实施的一种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相关规定,陕西省对机动车和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税收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标准的不同,陕西省对机动车的税收标准进行了分类。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的税收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载货汽车和客车的税收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车辆使用年限的不同,陕西省还对车辆征收不同的年限税。

在具体的税收标准方面,陕西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机动车的税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标准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其次,对于船舶的税收标准,陕西省根据船舶的吨位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对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分类。

一般来说,大型商用船舶的税收标准相对较高,而小型个人娱乐船只的税收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根据船舶使用年限的不同,陕西省也对船舶征收不同的年限税。

在具体的税收标准方面,陕西省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船舶的税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标准同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总的来说,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陕西省的税收标准进行缴纳,不得逃避税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陕西省车船税收费标准是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标准进行缴纳,不得逃避税收。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车船税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附件“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第一项乘用车中“1.6升(含)以下的”修改为: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1.0升(含)││180 │││发动机汽缸│以下的│││核定包括驾驶││容量(排气├──────┤每辆├───────┤员载客人数9人││量)分档│1.0升以上至││300 │(含)以下│││1.6升(含)││││││的││││└─────┴──────┴──────┴───────┴───────┘
本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率表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 目计税 单位年税额(元)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含)以下的每辆 300核定包括驾驶员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8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4.0升以上的4500商用车大型客车每辆 540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480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货车税额 50%计算其他车辆专项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摩托车每辆60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1.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吨 2.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3.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4.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游艇艇身长度每米1.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2.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3.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4.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5.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如下:
1. 车辆和船舶的征税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纳税。

2. 纳税标准: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性质、种类、座位数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纳税标准。

3. 纳税期限: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应在购置时交付,按年度纳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平台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5. 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农用车辆和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

6. 稽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会对车船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时纳税或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税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是根据当前的政策发布时间提供的,具体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车船税相关业务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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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财税﹝2007﹞83号【发文日期】2007-12-20【实施时间】2007-1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2007年12月10日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源调查、政策宣传和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摸清税源状况,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各市区、县(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市区、县(区)车船的税源状况。

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便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西地税发﹝2008﹞54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保监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的有关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西安市城郊六区从2008年3月17日起执行新的车船税标准,非城郊六区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前仍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相关规定享受了减免税而依新车船税规定应征税的车船要补缴税款;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在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前可以按新老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2007年和2008年度车船税,上述两种情况补缴的车船税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二、我市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税的统一征收管理机构仍然保留在稽查三局车船税科,并由其负责城郊六区范围内车船税的日常征管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明确扣缴责任,加强辅导和管理。

制定保险代收代缴工作具体业务流程,及时处理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车船税的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工作。

3、对于免征车船税的外交车辆、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车辆免税证明,以保证免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4、应将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信息及与车船税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档案。

5、按季度与保险机构核对办理交强险的车辆征免车船税的数据,并将结果上报市局。

陕西省车船税新标准

陕西省车船税新标准

陕西省车船税新标准
近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进行了调整。

这项新政策将对广大车主和船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标准进行了解和掌握。

首先,根据新标准,陕西省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船舶的车船税进行统一征收。

对于机动车,按照排量和使用年限进行分档征收;对于非机动车和船舶,按照类型和使用年限进行分档征收。

这一调整将使得征收更加公平合理,也能更好地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新标准对车船税的税率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针对不同排量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船舶,税率将有所上调或下调。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将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从而更好地支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此外,新标准还对车船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

除了传统的纸质税票外,陕西省还将推行电子税票,方便纳税人进行缴税和管理。

这将大大提高征税的便捷性和效率,也将有助于减少税收漏税和偷逃现象。

总的来说,陕西省的车船税新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缴税方式。

对于广大车主和船主来说,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这项新政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也期待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车船税政策,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新标准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陕西省的交通运输事业和税收工作贡献力量。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九条2007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及要求,为继续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上述所称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不含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纳税申报内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7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2012年7月8日
【总页数】3页(P17-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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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
的通告
【标 签】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11-26
【实施时间】2012-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实现车船税“先税后挂、先税后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对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车船税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补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有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资质
的保险机构进行补缴。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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