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4.15•【文号】民[1989]优字18号•【施行日期】198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民(1989)优字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我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内务部制定的评残条件即行废止。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颁发后,现有革命伤残军人确需调整伤残等级的,可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实行集中统一检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br />
<br />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br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br />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br />
<br />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br />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制定的,旨在为军人提供残疾评定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评定对象范围。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
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军官、文职人员等;退役军人指已经退出现役服役的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受伤致残的军人。
二、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泌尿生殖功能障碍等。
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轻度残疾,十级为重度残疾。
2.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心理和行为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等。
评定标准同样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三、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专家评定、复核等环节。
军人可以向当地军人保险机构或军人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由专家进行评定,最终经过复核确认残疾等级。
四、评定效果。
军人残疾评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方面。
根据残疾等级,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康复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军人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是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中要尽快出具评定结果,确保军人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最后是评定结果的可复核性,军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事故等原因致残后,根据其残疾程度和对其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评定的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军人的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首先,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等级和精神残疾等级两个方面。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根据残疾部位、残疾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等级。
而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则主要考虑残疾对军人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等级。
其次,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注重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军人的残疾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避免片面性和随意性。
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另外,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评定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和社会工作人员,确保
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确保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保障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最后,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为不同等级的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生活。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残疾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需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和机制,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生活。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在向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时,本标准作为参考依据,旨在准确评估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残疾等级,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
第二章:评定原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估的方法,考虑个人的身体功能、活动能力、社会角色以及生活质量。
评定原则包括:1. 客观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和结果必须客观、准确,确保军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 综合性和科学性:综合运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估残疾程度。
3. 可比性和时效性:评定标准应具有可比性,以便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军人进行比较;同时,评定过程应及时进行,以确保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
第三章:评定程序1. 申请评定:军人可向所在部队、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带个人身份证件和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评定组成员:申请获批后,评定组成员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评定组应由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残联代表等多个专业人员组成。
3. 评定内容:评定内容根据军人的个人情况而定,包括医学检查、功能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
4. 评定结果:评定组综合各项评定指标,制定评定报告,明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保障措施。
第四章:评定指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将根据以下指标进行:1. 身体功能:评估军人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知觉功能、语言功能、感觉功能、特殊感觉功能等。
2. 活动能力:评估军人的活动能力,包括行走、站立、坐立、卧床、穿衣、吃饭、洗漱、如厕等,评估其自理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
3. 社会角色:评估军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庭角色、职业角色等。
4. 生活质量:评估军人的精神状态、社交能力、情绪反应等,了解其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
5. 其他指标:根据需要,也可考虑其他指标,如职业适应能力、经济状况等。
第五章:医疗和福利保障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相应提供如下医疗和福利保障措施:1. 医疗保障:根据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护理,确保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军人评残标准
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
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
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
8;8。
双眼矫正视力<0。
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
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
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
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
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
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
经典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doc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4.11.16
•【文号】民发[2004]198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
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
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对军队中因公致残的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从而确定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军人权益、促进军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等级和精神残疾等级两大类别。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军人残疾的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包括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而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则主要根据军人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评定标准既考虑了残疾的严重程度,又兼顾了残疾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次,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军人的军龄和服役情况。
根据《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标准与其军龄和服役情况有关。
评定标准在考虑残疾等级的基础上,还结合了军人的实际情况,确保了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标准公平合理。
最后,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要求严格、程序规范。
评定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残疾军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军人事业的发展、保障军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仅关系到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军队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将为我国军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原创文章时间:2009-03-03 17:42:15点击查看评论TABLE style=""TABLE-LAYOUT:"fixed\?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军人评残标准
“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Ⅰ~ⅡⅤ≥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Ⅲ≥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PPT课件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评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部门卫生部 门在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本单位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评残审批工 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材料的审查和 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军人参加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四)协调处理本单位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申
报
2、准备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 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相关检查结果及后 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另外还需所在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 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