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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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最新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最新规定

住房公积⾦贷款有哪些最新规定近⽇,《潍坊市个⼈住房公积⾦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潍坊市⼈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2014年10⽉1⽇正式施⾏。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潍坊市个⼈住房公积⾦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已经印发。

针对《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新政策)所做的政策调整,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公积⾦中⼼)进⾏了解读。

出台背景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我市⾃1999年开展公积⾦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直是我市个⼈住房公积⾦贷款⼯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政策⽂件,为规范管理个⼈住房公积⾦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与现⾏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我市的经济发展⽔平和住房公积⾦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修订完善。

为进⼀步规范个⼈住房公积⾦贷款业务⼯作,更好地满⾜职⼯的贷款需求,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既注重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住房公积⾦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贷款条件的调整新政策规定:借款⼈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1年以上。

解读: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额缴存住房公积⾦才能作为申请公积⾦贷款的条件之⼀(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前执⾏连续缴存6个⽉);新政策规定借款⼈及单位连续⾜额缴存1年以上⽅可申请公积⾦贷款。

调整的⽬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存量,缓解资⾦供需⽭盾。

⼆、贷款额度计算⽅式的改变新政策规定:公积⾦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公积⾦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办法》中以夫妻双⽅按⽬前缴存⽔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是单⾝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

潍坊购房公积金方案

潍坊购房公积金方案

潍坊购房公积金方案1. 简介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住房储蓄制度,目的是帮助职工储蓄购房资金,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商业住房等。

潍坊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实施了购房公积金方案。

本文将介绍潍坊购房公积金方案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2. 购房公积金缴存2.1 缴存比例根据潍坊市政府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每月工资的5%,其中个人缴存3%,单位缴存2%。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职工的月工资为8000元,他每个月需要缴存400元的公积金,其中个人需要缴存240元,单位需要缴存160元。

2.2 缴存基数根据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月工资的两倍,但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例如,如果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那么个人月工资超过18000元的职工,缴存基数将被限制在18000元。

3. 公积金贷款3.1 贷款额度根据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向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个人缴存年限和公积金资金池的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浮动,目前潍坊市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

这一利率相对较低,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3.3 还款期限根据潍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30年。

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贷款额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定。

4. 购房公积金申请流程4.1 申请资格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潍坊购房公积金:•该职工需在潍坊市有合法住所,且居住超过6个月。

•该职工没有申请其他贷款用于购房。

•该职工在过去24个月内连续缴存公积金。

4.2 申请材料申请购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

•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流水记录。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

潍坊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潍坊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1、抵押担保,是指以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担保。 2、质押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的担保。 3、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是指以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贷款额度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缴存比例合计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 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含)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并以下列3项中的最低值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上限:
办理地点
1、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高新、奎文、潍城、坊子、寒亭(经济)、滨海、峡山管理部。 2、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分中心。
友情提示
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非住宅或别墅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 金贷款。
1、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即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 房款;
2、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时公积金账户余额 的15倍计算;
3、按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公 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或配偶无公积金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 额度的依据。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 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

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

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

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

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

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目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30万元,并以下列3项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上限:
1、按照借款人房屋套数以及面积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1)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①现房、期房且房屋面积小于90(含)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的80%;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的70%;②二手房抵押物建设年限在10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的60%;抵押物建设年限在10-20年之间的为50%;抵押物建设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为40%;
③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住房抵押购买新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①②中较低者;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50%;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借款人是单身的,为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
3、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一年期内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潍坊贷款申请:/。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提前全部还款2.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3.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4.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5.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6.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需进行评估正文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潍坊市,职工若想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具体的条件说明: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提前全部还款。

职工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前,需要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并确保有能力提前偿还全部商业贷款。

2.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能同时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3.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这样才能保证贷款的合法性。

4.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贷款记录将被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按照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的界定政策执行。

5.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职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条件,才能作为抵押物。

6.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需要经过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总之,在潍坊市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2022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调整]

2022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调整]

2022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调整]具体如下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和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文将通过分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探讨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居民的影响。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对象主要包括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全日制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对于在职员工,其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则根据其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租房、装修、还贷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自己的居住条件。

但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非法或不符合规定的用途。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居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常见的提取条件包括购房、大病医疗、缴纳抚养费等。

居民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

居民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主要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级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和社会公益组织等。

这些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总结起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旨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使用范围、提取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说明第一条承诺人政策是当时在我市公积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形下为提高资金使用率采取的阶段性调整措施,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情况下,取消承诺人政策有助于控制资金过快支出。

另外,借款人利用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能体现多交多贷、少交少贷的公平原则。

综合以上原因,决定取消贷款承诺人政策。

第二条恢复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条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2016年借款人缴存公积金在一年以下的仅占 1.22%),同时,可较好地防范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突击缴存公积金的行为,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条在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公积金提取和发放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文件精神。

商转公方式调整为“先还后贷”一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要以借款人所购房作为抵押和取消了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押旧买新)的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条在申请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时如仅提供网签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收据,容易造成:一是在贷款受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借款人再到不动产权部门登记备案,造成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周期延长;二是不易确认购房行为及支付首付款的真实性。

根据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在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财政部〔2016〕36号)。

因此,要求在申请贷款和提取时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既是落实财税部门的规定,能解决购房行为不易确认等问题,还可以防范和减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原政策虽可为部分借款人提供便利,但也为个别人员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提供了可能。

不再为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抵押(押旧买新)的办理贷款,一是可减少骗贷现象产生,降低贷款风险,二是我市已经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政策,放宽了合作条件,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照要求签订《销售方保证合同》,基本满足期房贷款的需求。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潍坊住房公积⾦贷款的额度
经常有⽤户来问⼩编,潍坊住房公积⾦贷款额度的计算⽅法是什么?为此店铺⼩编给⼤家总结⼀下:潍坊公积⾦贷款上限最⾼40万。

住房公积⾦贷款最⾼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户(夫妻双⽅、各个城市额度不同),24万元/⼈(个⼈、各个城市额度不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潍坊住房公积⾦贷款的额度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潍坊公积⾦贷款上限最⾼40万。

住房公积⾦贷款最⾼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户(夫妻双⽅、各个城市额度不同),24万元/⼈(个⼈、各个城市额度不同)。

⼆、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借款⼈⽉⼯资总额+借款⼈所在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额)还贷能⼒系数-借款⼈现有贷款⽉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

使⽤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资总额+夫妻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额)还贷能⼒系数-夫妻双⽅现有贷款⽉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

其中还贷能⼒系数为40%⽉⼯资总额=公积⾦⽉缴额(单位缴存⽐例+个⼈缴存⽐例)。

三、潍坊住房公积⾦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指在潍坊市范围内,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和政策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首先,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目前,潍坊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8%,单位缴存比例12%,合计20%。

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高于当地月人均工资的3倍。

其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再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是指职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公积金余额确定,贷款利率执行当地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贷款期限最长30年,最短不得少于5年。

最后,潍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指职工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等。

在使用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综上所述,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潍坊市政府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贷款政策和使用范围,潍坊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职工更加了解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更好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简介
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潍坊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原本通过商业贷款购房的业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方式。

此举可以降低购房者的贷款利率,减轻还款压力。

二、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商贷已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商业贷款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具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2.申请人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人需符合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要求,如年龄、工作年限、征信等条件。

3.商贷房屋具备二次抵押条件:商贷房屋具备二次抵押的条件,即房屋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且房屋价值足以覆盖公积金贷款金额。

4.商贷银行同意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申请人需与原商贷银行沟通,取得银行同意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2.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3.申请人办理商贷房屋的二次抵押手续。

4.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申请人商贷账户,完成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四、注意事项
1.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申请人需关注相关政策变动,确保符合贷款条件。

2.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前,务必与原商贷银行沟通,了解相关手续及费用。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成功后,申请人需按时还款,确保个人征信不受影响。

总之,潍坊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为购房者提供了一种降低贷款利率的途径。

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通过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减轻还款压力,实现购房成本的合理控制。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精简版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精简版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 参保单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现役军人。

第二节缴存基数1. 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缴存基数最低为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最高不得超过潍坊市最高工资标准的5倍。

第三章缴存比例与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10%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 残疾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节缴存期限1. 参保单位应当每月将缴存金额及时足额地缴交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参保职工应当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缴存金额,并在当月末前进行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 还购楼房贷款本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3. 出国定居或移民的。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 购买住房或支付房屋首付款的。

2. 还购楼房贷款的。

3. 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2. 擅自撤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 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第二节处罚措施1. 撤销违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2. 追缴违规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补偿。

3.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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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或以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威海市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酒店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老干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暂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贷款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组织工作。

代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地方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后处理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等受培训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须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评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房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长期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直接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房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所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房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同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视为廉租房连续缴存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住房公积金不能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授信日之前12个月中才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径的,应在申请住房签署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载明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且《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应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时间公积金补缴住房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为依据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贷款申请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炒股票网签备案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略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略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或其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内在价值的20%;或其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内在价值的3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或其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内在价值的30%,或其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内在价值的40%;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4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数在10年(含)以内的,比率按揭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数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数在10年(含)以内的,比率按揭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所购房屋建设年数在10年以上的,比率按揭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50%;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偿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的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偿还债务住房贷款的,抵押贷款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有未未能还清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上调10%。

不得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详见二十二条)。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契约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及其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或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确定:(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最低额度;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数目职工各自补缴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前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房款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人时夫妻夫妻俩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投资额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投资额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借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首付款比例,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地市房贷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公积金账户金额,在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未本次还清前不能使用。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贷款期内法定银行间发生调整的,1年期放款按合同订约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时的档次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目前仍然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分贝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规章的比例。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可以采用导入担保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述简称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是指核发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登记抵押不动产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受理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不动产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并抵押物业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到登记。

需公证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本息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洗车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检验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测。

经适房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受让、事件处理重复抵押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抵押房屋价值按照上述标准收藏价值确定:(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缴纳十六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免征增值税的以税收完税证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

二手房价税合计或市场需求计税实践经验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要对房屋买卖价格真实性进行考察,应按照房产交易亦须部门认定的周边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三)商转公的房屋价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价值来确定抵押价值。

组合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注销,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借款人用同一套房屋做抵押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额度的,公积金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社保第十九条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博尔希夫卡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

质押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出质金额,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部分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债权五百户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自然人或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投保人自己确定。

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有保证的信誉度较高、保证能力较高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合意协商确定。

完全符合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菏泽市辖区内有稳定更稳定的工作;2、正常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3、保证人及配偶负担过重信用授信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累计不超过6次(含);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6、保证人及配偶有放款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对外贷款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亲族血亲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此后,可以申请公积金借款,但有效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家庭成员月收入的5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高达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不得的40%;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不必担保;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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