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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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鲁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严重扭曲

王小鲁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严重扭曲

王小鲁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严重扭曲2010年10月09日02:15经济观察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82条降蕴彰李晓丹灰色收入到底有多高?少数人与普通百姓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今年7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给出这样的答案:2008年中国居民住户收入统计未包括的“隐性收入”至少为9.3万亿元,其中不包括在经济普查中的5.4万亿元可以称为“灰色收入”。

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这使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

作为官方权威部门,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没有统计到“隐性收入”,甚至连国家经济普查也无法统计到“灰色收入”,而收入差距,官方统计显示的是23倍。

为此,统计局方面的两位处长撰文对王小鲁的统计结果提出质疑,双方开始新一轮笔墨之争。

9月20日,王小鲁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与国家统计局相比,他的推算结果显然更接近事实,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仍然可能有低估。

隐性收入可交叉验证经济观察报:你发布《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以来,有官员和专家对你的数据样本、推算方法以及推算结果提出质疑,你现在还坚持之前的调查结果吗?王小鲁:到目前为止,我看到和听到的对这个报告的反应,绝大多数是肯定的,也有些人认为我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估算仍然偏低。

统计局使用的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有两个关键问题:很多高收入居民拒绝接受调查,导致遗漏高收入样本;有许多人没有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特别是他们的灰色收入就更无从调查。

为了避免数据失真,我们借鉴了社会学通过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的方法,并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也有针对性地调查了相当数量的高收入样本,并保证了样本在东、中、西不同地区、不同省份、不同规模城市和县、镇的广泛分布。

这只是对原来统计数据系统性偏差的一个纠正,而不是一个新的总体推断。

从最后的推算结果来看,对于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我们的推算结果和统计数据基本一致。

浅谈对灰色收入看法

浅谈对灰色收入看法

浅谈对灰色收入看法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报告中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有可能明显失真,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

调查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收入居民进行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面临种种困难,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主要的来源一是公共资金的流失,包括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拨款;二是金融腐败,主要是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巨大的利差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寻租机会;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土地收益的流失;最后是垄断行业的收入。

)我个人比较认同王小鲁看法,但是综合目前国内学者对灰色收入的讨论结果,我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问卷设计问题各位学者总结认为,王小鲁先生的调查问卷中一些意向问题的设置缺乏中立性。

在该项调查中,研究者设计了“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她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的问题,这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由此得出调查者收入水平越高,隐瞒收入的倾向和隐瞒的程度就越高。

其中,最高收入组中有高达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入,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34%。

显然,这样的问卷设计具有较为明显的诱导性,也不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应保持中立和不作价值判断的原则。

二、关于抽样方式问题1.样本量太小,代表性不足。

该项调查共包括家庭样本4909个,约为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量的7.6%,样本量明显偏小,无论是直接推算还是间接推算,以此为基础的计算结果都是不可靠的。

2.没有按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

为了保证根据样本资料推算总体的可靠性,抽样调查要求按照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

该项调查由调查员主观选取调查户,利用这些样本点来推算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很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3.样本调查方法不规范。

该调查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的,没有规范的统计台账,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无从检验。

灰色收入又三年(精)

灰色收入又三年(精)

灰色收入又三年数据来源:《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

(李伯根/图)灰色收入潜伏在居民收入之中,却游离在统计数据之外。

尽管调查方法在学界存在争议,但王小鲁团队的灰色收入报告,是目前罕见的专项研究,提供了难得的现实参照。

八年里的第三份报告显示,灰色收入依然还是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并且正在向中高收入阶层蔓延。

时隔三年,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什么变化?基于2012年的调查数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组完成了最新的一份灰色收入研究报告。

在此之前的过去八年间,课题组曾进行了两次调查,并在2007和2010年分别形成研究报告。

这一次,新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 根据课题组的推算,2011年居民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GDP的12%。

这与此前两次研究得出的比例相近,但灰色收入的绝对量比前两次估计有进一步扩大。

这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存在重大扭曲。

2 灰色收入仍然主要集中在一部分高收入居民,而且有向某些中高收入阶层蔓延的趋势。

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城镇居民家庭的分组人均收入数据,该数据分为7组,其中最低收入组和较低收入组各占城镇居民家庭数的10%,中下、中等和中上收入家庭每组各占20%,较高收入和最高收入家庭各占10%。

课题组推算出的结果,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有显著差别。

最大的差别发生在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推算收入是统计收入的3.2倍。

这与前两次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

但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绝对数量扩大了,相对比重也仍然占全部隐性收入的主要部分——最高收入家庭和较高收入家庭合计(占城镇家庭的20%),占隐性收入总量的72%。

由于高收入居民隐性收入中一个主要部分是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可以认为灰色收入的绝对量也在进一步膨胀。

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的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之间的差距扩大了。

根据课题组上一次研究,2008年中等收入、中上收入和较高收入家庭的推算收入分别是统计收入的1.3、1.4和2.1倍。

诊治中国“灰色收入

诊治中国“灰色收入

世界日报:中国的灰色收入急速上升吕宁思:美国《世界日报》22号刊载了一篇题为《大陆的灰色收入的急速上升》的文章说在两岸四地贫富差距最低的是台湾,次之香港,澳门呢?可能比香港较差,而最差又可能是中国大陆了。

许多人只是看大陆的旅客在国外疯狂的购物就误以为大陆是真富有了,但其实在香港一个领取综援家庭的收入,在台湾一个靠耕种维生的原住民家庭的收入都可能远远高于大陆一个城市家庭的平均收入。

文章援引由中国经济改革基金会的王小鲁牵头进行的,中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报告指出,就人均可分配收入方面而言,大陆最基层的四成家庭差别很少,收入中等的四成差别人呢?这四成人他们的差别扩大到30%到40%多,那么收入最高的一成人他们之间的差距呢?就扩大到两倍三,四高的一成也有一倍一,那么其中收入最高的一成比起收入最低的一成,在中国这个收入阶层当中,他们的差距竟然高达26倍,反映出中国大陆贫富差距到了不合理的程度。

而中产阶级并没有出现,因为中等收入的人和最富的一成人比仍有6倍以上的差距。

如果放在台湾与港澳甚至比不上赤贫人士。

王小鲁报告中更暴露出另一点,那就是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的问题。

所谓隐性收入就是一些不公开又不报税的收入,灰色收入则是包括大部分的非法收入,比如贪污舞弊的所得。

在收入最低的两成人来说,根本不存在。

在次低的两成人而言,也是小到微不足道。

但到最高的一成人却高达32.5%,次高的一成也有18.8%的灰色收入。

余下另一成仍有10.9%,因此呢?问题是相当之严重。

这份报告列举了2008年的隐形收入高达到9.3万亿元人民币,是国民生活总值的三成,而其中灰色收入竟然占到5.4万亿元占到了五成八。

更严重的是和四年前的收入比较,灰色收入的扩产性与渗透度都在迅速的增加。

文章认为这解释了,为什么有一小撮人得意的在澳门赌的这么豪,在香港或者国外买的这么狂。

最后文章指出到了这个阶段大陆已经由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演变为垄断性质的权贵资本主义,造成财产分配的两极化,社会冲突的尖锐化,经济效率的停滞化。

中青报: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搭界

中青报: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搭界

中青报: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搭界“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6月8日在京表示。

王小鲁带领课题组于2005年~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完成了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

4.4万亿元的数字是有些惊人,占了城乡居民收入总额8.3万亿元的一半还多,这一数字是依据严谨的调查估算出来的,有一定的科学性。

然而,将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国城镇居民”头上,是否具科学性呢?何谓灰色收入?王小鲁定义如下: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依此定义,城镇普通居民有多少灰色收入?要想获得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那是要有相当的资格的,没有一定的权力恐难得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恐怕只有那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官员,和那些一夜暴富的不法商人才会拥有;至于“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当然不能武断地说普通居民没有,但即使有,数量也极其有限,仅限于稿费、出租房收益等未被有关部门监控的收入——其中的大多数其实都是合法收入,其不合法之处,仅在于有人未进行申报纳税。

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泛滥的“小金库”中瓜分利益的多半是某些部门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夺国资的绝非等闲之辈,从垄断利润中获益的也不是一般社会公众……他们都是特权的拥有者,与普通居民根本不沾边。

既如此,又何必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为“居民灰色收入”?这样一稀释,不利于让公众看清问题的实质,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灰色收入的痛感——既然“大家人人有份”,那又何必引以为耻?研究者不妨再研究一下,看看灰色收入获得者的人员构成,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都有怎样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之所以大量存在,与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监管制度等未能建立或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

国家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70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70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70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题目根据给定资料,概述我国社会财富分配现状。

要求:概括全面,表述简明。

不超过200字。

材料2013年12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小鲁。

第一财经日报:根据你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是0.501,考虑到城乡收入差距,全国基尼系数应该更高。

你如何评价目前的基尼系数水平以及它所反映的收人差距情况?王小鲁:仅就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的情况看,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目前已经处于一个危险的区间。

在国际上属于少数差距特别大的国家,可以和收人差距巨大的少数拉美国家相比。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看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基尼系数达到或超过0.4,就意味着收入差距已经很大,这可以算作一个临界点。

所以目前中国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还是不容乐观的,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突出。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收入分配差距稍有缩小的趋势,确切地说是相对差距有所减小,但绝对差距还在继续增大。

相对差距有所缩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几年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高较快。

但是由于腐败、灰色收入等原因导致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局面还没有改变。

这种情况对我国社会的公正、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十分严重的挑战。

日报:你连续多年在做关于灰色收入的研究。

从最新的情况看,灰色收入有哪些新变化?对收入分配格局有什么影响?王小鲁:从这几年我们的研究看,灰色收入的规模还在持续增大。

2010年报告里估算的灰色收入总量在5万亿元左右,现在已达到6.2万亿元。

这个增长的速度还是很快的。

同时还有一个新的发现,灰色收入有从最高收入阶层向一部分中等以上收人阶层扩散的趋势.这意味着腐败现象的蔓延。

腐败和灰色收入主要围绕权力和垄断部门发生,但也在从权力部门向其他领域扩散。

其中,公共服务部门是发生率特别高的领域,比如医疗、教育、科研等。

这是因为这些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垄断的现象,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腐败和寻租行为。

灰色收入放大收入差距

灰色收入放大收入差距

灰色收入放大收入差距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下半月》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近日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通过探寻灰色收入问题,认为是非市场因素的灰色收入问题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7
【相关文献】
1.知识资源分配差异放大城乡收入差距:仿真与实证 [J], 喻登科;邓群钊;祝琴
2.导游灰色收入问题研究——以购物回扣为例 [J], 林龙飞;胡坤
3.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差距和不公平收入差距的理论分析[J], 宋善文
4.“灰色收入”拉大收入差距 [J], 蔡晓辉
5.谨防财产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放大效应 [J], 朱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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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灰色收入已固化为既得利益 严重扩大收入差距

巨额灰色收入已固化为既得利益 严重扩大收入差距

巨额灰色收入已固化为既得利益严重扩大收入差距2010年03月15日03:00第一财经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80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资料图)徐以升邓守亮不能因为对“规范”一词的不同理解,就放弃了对“灰色收入”问题的解决。

在谈及此次全国人大最终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灰色收入”一句删掉时,王小鲁认为,推动灰色收入问题的解决是中国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问题,不能仅仅因为对“规范”一词有不同理解而影响了战略性问题的推进。

王小鲁任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7年他发表了一篇报告,论述2005年中国居民有4.8万亿元之巨的收入被遗漏统计,而这被遗漏的收入中,估计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

他指出,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严重扩大了中国的收入差距。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王小鲁指出,有一些迹象显示,灰色收入的规模仍在继续扩大。

解决这个问题,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一个关键。

他指出,政府工作报告初稿提出了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

他认为,对原稿中“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看法,是不奇怪的,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要碰“灰色收入”问题第一财经日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最终把“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删除,作为多年研究灰色收入问题的学者,你怎么看这次政府工作报告对待灰色收入问题的变化?王小鲁:在3月5日温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的时候,我感到这意味着政府下决心去碰这个问题了。

过去几年我对中国国民收入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研究发现,和官方统计数据相比,我国居民收入有很大幅度的低估。

这是常规统计调查无法调查到的部分,其中大部分可以称为灰色收入,也包括相当数量的非法收入,只是说不清楚到底有多大。

这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扩大了收入差距。

巨额的灰色收入问题,已经日益固化为一定的既得利益。

在经过“两会”的审议,以及这段时间媒体的广泛讨论之后,最终“规范灰色收入”这几个字被拿掉,这说明这个问题的确是很复杂的,大家虽然对解决这个问题有高度的期待,但在如何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

调查报告节选: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图):收入差距

调查报告节选: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图):收入差距

文章摘要为将讨论引向深入,《财经》网络版将分四次连续刊登《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报告全文,敬请关注.《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之二:收入差距真相调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官方统计显著低估了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全国居民收入总额(2005年)应为约15万亿元,而不是7万亿.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21倍.(选自《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该报告全文将分五次连载)【编者的话】中国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又意味着什么?《财经》杂志2007年第11期“观点评述”栏目发表了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文章“剖析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报告摘要),对此进行了分析.王小鲁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明显失真,高收入居民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未被统计在内.王小鲁通过调查取得了较真实的收入消费数据,证实了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报告称,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报告认为,脱离管理程序的财政资金、金融腐败、行政寻租、土地收益流失、企业行贿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构成了4万亿元统计遗漏收入的主体.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在王小鲁看来,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非正当途径向少数人集中,引发了越来越明显的经济结构失衡和广泛的不满,需要决策层以力挽狂澜的决心进行应对.中国迫切需要加快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改革步伐,从体制上消除腐败滋生的根源.而从长期来看,只有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才能形成公众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和公共部门管理的合理化.“剖析灰色收入”一文发表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广泛关注.为将讨论引向深入,《财经》网络版将分四次连续刊登《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报告全文,敬请关注.《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之二:收入差距真相调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信息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迄今为止,这两项调查是国内样本量最大、跟踪历史最久、权威度最高的调查.但是有迹象说明,目前国内各类收支调查,包括上述调查在内,都在不同程度上低估了高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低估了收入差距.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高收入户调查特别困难,拒访率高,导致样本中真正的高收入户大量遗漏、覆盖率过低;二是高收入户对其收入的记载和陈述失真程度大,低报收入的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涉及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时,通过常规方法的收入调查几乎无法获得真实信息.所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在本文中这些收入将统称为灰色收入.(注3)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一个证据,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直观感觉差距很大.根据统计数据,2005年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到9万元,这与目前家用汽车、商品住宅等高值商品的普及率、房地产市场上的强劲购买力以及其他方面高收入居民表现出来的消费、投资能力不相称.对高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另一个证据,是根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推算的收入总额占国民总收入(gni)的比重过低.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89元(注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城乡人口分别按62亿和45亿人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为66万亿元,仅占当年gni的47%.这个比例不仅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公布的2003年资金流量表数据为根据,2003年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为41万亿元,占2003年国民总收入的55%.这两个比重相差8个百分点.此外,根据作者对世界上56个国家数据的分析,绝大多数国家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gni的比重都在50%-70%之间(例如,印度、英国、德国都是65%,巴西59%,智利69%,美国73%).少数比重低于50%的国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欧洲福利国家,有大量国民收入进入社会保障账户,不计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类是像沙特阿拉伯这样有丰厚石油收入但未转化为普通居民收入的国家.中国不属于两者中任一种情况,说明很可能是低估了居民收入.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数据相比,资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可能更真实.但可惜,后者没有分收入等级的数据.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第三个证据,是根据收入调查计算的居民储蓄不足以解释储蓄存款和各项投资的实际增长.按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2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700元.推算城乡居民2005年储蓄总额为95万亿元.而事实上,2005年仅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长了15万亿元.同年全国新发行各种债券6万亿,其中个人认购部分占相当比重.在直接投资中,仅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就接近4000亿元,城镇居民的直接投资肯定超过农村.如果再加上居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在海外的储蓄和投资以及手存现金的增加,居民实际储蓄会大幅度超过统计推算得到的储蓄.上述情况说明居民收入可能被大幅度低估了.而这会严重影响对国民收入分配实际状况的判断.但是,仅仅根据以上粗略的推算,我们还不能得出具体结论.因此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关于居民真实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要对居民真实收入进行调查和推算难度很大.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试图通过社会学的调查方法取得一系列居民消费特征参数,并用以对现有的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校正,从而对各收入阶层的真实人均收入进行初步的推断.经验证明,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通过正规渠道收集信息有很多困难并产生较大的失真,但通过非正式的个人渠道常常可以获得比较真实的信息.这是社会学调查经常使用的方法.例如,费孝通著名的《乡土中国》就主要是通过对自己家乡亲朋友好的调查形成的.基于这个想法,本项研究通过一批专业调查员,于2005年和2006年分两次对他们各自居住地属于不同职业、不同收入阶层的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同事和邻里进行个别访问,总共在全国范围获得2147份城镇居民家庭实际收入和消费情况的问卷.问卷中包括不同来源的全部家庭收入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生活消费支出的情况.由于调查员熟悉调查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并有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且基。

发现灰色收入“冰山”

发现灰色收入“冰山”

发现灰色收入“冰山”作者:王夕来源:《记者观察》2010年第20期日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的隐性收入高达9.3万亿元,几乎占GDP的30%,而其中有5.4万亿元,被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定义为“灰色收入”。

记者:我国的灰色收入为何如此多?王小鲁: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信息,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

但是目前国内各类收支调查,还远没有反映出真实水平,这种真实收入和统计数据之间的差额,就是国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是游离于统计之外的收入。

统计遗漏在各国都有,只是多少不同。

我国的隐性收入中,灰色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转轨过程中,有大量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或半垄断的领域存在,依靠行政权力干预收入分配、侵占他人利益的可能性,远远大干发达的市场国家。

很多劳动者缺乏组织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劳动、推卸劳动者劳保和社保责任的情况,频频出现。

此外,当大量原属公有的资源,如土地、矿产资源、原国有资产进入市场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法律界定不明确、监管不到位,很容易被某些强势者,或有权力背景的个人、集团侵占和掠夺,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而上述这些现象,通过常规的统计渠道,都难以反映出来。

调查发现,2008年,根据收入统计推算的居民储蓄总额为3.5万亿元,而实际上,仅居民储蓄存款就增加了4.5万亿元。

如果再加上居民在股票、债券市场上的投资、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在海外的储蓄存款和投资,以及手存现金的增加,居民实际储蓄应是统计推算的几倍。

记者:这些灰色收入集中在哪些人手中?王小鲁:首先要分清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区别。

隐性收入不一定都不合法,只能算是一般性的统计遗漏,但“灰色收入”属于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界定合法性的收入,实际上属于非法收入。

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最后冲刺试题(5)(考生版)

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最后冲刺试题(5)(考生版)

云测库,互联网测评考试与人才管理平台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最后冲刺试题(5)(考生版)试卷题量:1题试卷总分:100分试卷限时:120分钟测评/引用码:wYBRipk一、申论试题1、给定材料【材料1】2014年1月,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发布了一份{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调查》,调查显示,“贫富分化”跃升至城市居民最关注问题的第一位。

本次调查样本遍布北京、上海、广州、长春等全国20个大中型城市,受访者年龄在18~60岁之间。

在3166个受访者中,有近四成人提及贫富分化问题,20个受调查城市中,北京、武汉、成都、沈阳、杭州、厦门、长沙等7个城市居民表示最关注的问题就是贫富分化。

调查显示:近六成城市居民表示经济压力比较或非常大(59.5%),认为经济压力小的比例仅有16.3%。

而且不同收入阶层都表现出了基本一致的经济压力感,深圳、广州、北京等一线城市居民表示经济压力大的比例都超过了70%。

以5分作为非常满意的标准值,城市居民对国家经济状况的满意度是3.82分.而对个人经济状况的满意度是3.28分。

调查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土豪”一词在2013年的流行不是偶然的。

对于城市居民更为在意贫富差距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张翼介绍。

贫富分化的问题不仅仅是当期的收人差距问题,更多的表现在财产方面,属于累计型差距。

同时,某些高收人家庭的炫富。

导致普通百姓产生心理落差。

在社会凝聚力方面,由于贫富两个阶层的交流比较少.导致了阶层间沟通断裂的产生,也会影响到贫富感觉。

【材料2】王素芬是苏南一家电子装配制造企业的产业工人,这两年,公司连续加薪,月工资从1500多元涨到了2000多元,但最忙的时候,每天加班加点工作,月收入也只有2500多元。

而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2013年一季度,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66元,苏南经济发达地区还会高一些。

“我不期待每月六七千元的高薪,可是,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根本融入不了城市生活。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王小鲁前言本报告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的研究成果。

本项课题已经持续了数年。

我们此前分别在2005—2006年和2009年对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了两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2007年和2010年两个研究报告(①见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比较》2007年总第31辑;“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比较》2010年总第48辑,中信出版社。

在本文以下部分中分别简称为“2007年报告”和“2010年报告”。

)。

2012年,我们第三次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调查。

本报告主要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综合使用了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在2007年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

作者认为这些隐性收入的主要部分属于“灰色收入”。

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是统计显示的2.9万元,而是9.7万元;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不是统计显示的21倍,而是55倍。

在2010年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20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未反映在城镇居民收入统计中的隐性收入高达9.3万亿元,仍然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

其中,大约5.4万亿元是经济普查也未能查到、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

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从4.4万元调整到13.9万元,全国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的人均收入差距从根据统计数据推算的23倍扩大到65倍。

作者还发现,在两次调查期间,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不明来源的灰色收入,其存在严重扩大了收入差距,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在上述两个报告中,作者认为,这种情况主要是由制度上的缺陷所导致的,与腐败密切相关,主要发生于权力与资本的结合。

王小鲁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王小鲁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王小鲁原载《比较》第48辑,中信出版社,2010年8月前言2005-2006年,我们在全国各地几十个不同规模城市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

在此基础上,2007年作者发表了题为《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报告(见王小鲁,《比较》总第31辑,2007年7月出版,中信出版社。

该课题是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和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资助,于2007年完成)。

在这个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

作者认为这些隐性收入的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

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

这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失衡比过去所普遍了解的情况更加严重。

该报告还根据家用汽车拥有量、商品住宅销售量、私人出境旅游的人次数、以及银行存款的分布数据,从不同角度对居民收入(主要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进行了估计,从而对上述推算结果进行了交叉验证。

同时也对灰色收入的来源进行了一些初步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体制改革来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问题。

上述推算的方法和结果是否可信?经过几年之后,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于2009年再次组织进行了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采集的数据为2008年全年数据),并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分析。

本报告就这次调查的范围、调查和分析方法、以及研究结果进行陈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现象和所需要的应对措施。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报告我们的城镇居民收入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情况。

第二部分讲述分析方法,报告技术分析的结果。

第三部分在调查数据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推算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真实水平和真实的收入差距。

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沾边

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沾边

灰色收入与平民百姓不沾边
佚名
【期刊名称】《党建文汇:上半月版》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

”刚刚带领课题组完成了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日前在北京表示。

4.4万亿元的数字是有些惊人,占了城乡居民收入总额8.3万亿元的一半还多。

然而,将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国城镇居民”头上,是否科学呢?
【总页数】1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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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灰色收入

剖析灰色收入

剖析灰色收入王小鲁(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05-28 00:00] 共有3条点评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许多迹象说明,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明显失真,主要是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

这是因为对高收入户进行收入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面临种种困难,特别是由于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

本文中,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为弄清情况,我们于2005年-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

调查采用社会学方法,取得了较真实的收入消费数据,并根据“一定的恩格尔系数与一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对应”的原理,将样本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进行了分组比对。

结果发现,在恩格尔系数相同的情况下,统计局样本中各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都低于调查样本,且收入越高,差异越大。

这说明统计局的高收入居民收入数据有严重遗漏。

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7万元,相当于原有数据(不到2.9万元)的3倍多。

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

推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而不是8.3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69%(但国民总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调)。

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4%。

分析说明,统计收入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

这表明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

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

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0-7-27注:本文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灰色收入课题研究报告,全文刊登于中信《比较》第48辑(2010年7月)。

课题顾问:宋晓梧、石小敏。

本课题在实地调查和研究过程中,得到了许多机构和个人的帮助;在报告讨论过程中,也有许多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益于报告的修改完善;在此一并致谢。

但报告中的错误由作者个人负责。

(本研究报告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课题成果,全文发表在中信《比较》第48辑)前言2005-2006年,我们在全国各地几十个不同规模城市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

在此基础上,2007年作者发表了题为《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报告(见王小鲁,《比较》总第31辑,2007年7月出版,中信出版社。

该课题是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和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资助,于2007年完成)。

在这个报告中,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在高收入阶层。

作者认为这些隐性收入的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

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

这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失衡比过去所普遍了解的情况更加严重。

该报告还根据家用汽车拥有量、商品住宅销售量、私人出境旅游的人次数、以及银行存款的分布数据,从不同角度对居民收入(主要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进行了估计,从而对上述推算结果进行了交叉验证。

同时也对灰色收入的来源进行了一些初步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体制改革来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失衡问题。

上述推算的方法和结果是否可信?经过几年之后,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于2009年再次组织进行了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采集的数据为2008年全年数据),并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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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王小鲁来源:/Article/single/%CD%F5%D0%A1%C2%B3%A3%BA%B9 %FA%C3%F1%CA%D5%C8%EB%B7%D6%C5%E4%D1%D0%BE%BF%B1%A 8%B8%E6.htm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趋于严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意在有效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

这些措施对于缓解低收入居民的困难产生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种种迹象也说明,仅仅依靠扩大对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问题。

导致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了严重的腐败和凭借垄断权力寻租现象,造成公共资源大量流失、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因此造成分配不公。

也就是说,这些问题主要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验证上述判断,首先要对我国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以及导致这种状况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项研究正是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并从家用汽车及商品住宅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以及银行存款分布状况等方面,对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实际状况进行粗略的定量判断,并进一步对导致收入分配日益扩大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灰色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流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占*本项研究由国民经济研究所资助。

本研究报告的简短摘要已发表于《财经》杂志2007年第11期,但报告中的个别数据在摘要发表之后又进行了订正。

石小敏、鲁利玲、杨冠三、杨启先、樊纲、周天勇、李路路、杨宜勇、赵人伟、张曙光、高辉清、施发启、冯楚军等先后参加过对报告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刘鹏承担了部分数据资料的整理工作。

作者在此对所有对该项研究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

但报告中提出的观点和所有可能的错误均由作者负责。

比重做出分析,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由于研究在数据方面面临的困难,这项研究得出的判断和结论是初步的、不完善的,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对之进行验证和深化。

一、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1.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城市收入相当平均,但城乡收入差距很大。

改革初期,由于农村改革先行,带来了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曾经一度使城乡差距显著缩小,从而改善了收入分配格局。

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

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计算,中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1980年为0.32,说明收入分配比较平均;而后因为农村改革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到1984年下降到0.26的低点。

但此后持续上升,到2001年已经达到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警戒线。

有些计算说明,近几年来基尼系数还在继续上升。

1[1]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世界银行,2006a)。

中国按基尼系数由低到高的顺序,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

如果用收入最高的10%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与收入最低的10%居民家庭平1[1]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表示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指标,取值在0~1之间。

一般认为,基尼系数高于0.4就表示很高的不平等程度。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基尼系数分布在0.3~0.4之间。

均收入之间的倍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调查数据近似计算,2005年中国大约是21倍2[2]。

这个比例不但远远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更早时期(1995年还不到14倍)。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组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在2~3倍左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由于农村改革和政策调整带来的收入提高,曾一度下降到1.8倍左右,但之后由于城镇经济发展快于农村,差距持续扩大,2005年为3.2倍,超过了解放初期的城乡差距。

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是另一个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

但近些年来由于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例如2005年与2000年相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最高和最低的省份(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人均收入比例已经从2.48倍下降到2.33倍。

但同一时期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和最低的省份之间差距并未缩小,而是从4.21倍继续扩大到4.39倍。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变动趋势。

改革初期,这方面差距不大。

但最近20年来,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直线上升,目前实际上已经成为引领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因素。

图1显示了1995~2004年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按10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2[2]根据统计局城乡人口和家庭规模数据计算,2005年全国有3.73亿个居民户,以城镇20%高收入居民户(3 798万户)代表全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3万元;以农村20%低收入居民户(3 654万户)代表全国收入最低的10%居民,其人均纯收入约1 100元(国家统计局,2006a)。

配收入变化情况。

图2是同一时期农村居民家庭按10等份分组的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均按1995年不变价格计算)。

这两张图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在过去10年期间,城镇和农村各阶层间收入差距都显著扩大了。

其中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城镇最高收入居民和占农村居民家庭10%的农村最高收入居民,收入增长显著快于其他各组居民,他们与全国绝大多数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显著拉大。

相比之下,城镇最高收入居民与其他各组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势头更猛。

这两张图还显示出,各占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10%的最低收入居民在这10年中收入增长相当缓慢。

其中农村10%最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按不变价格计算)在1999~2001年期间发生了下降,近两年才有所回升。

使用分省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各地区在这10年中所发生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基本相同的。

这说明图1和图2所反映的趋势主要不是由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所导致。

它们反映的基本上是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

50001000015000200002500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图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组变动趋势注:图例中的1-10分别表示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按户数10等份划分的10个居民分组。

其中10表示最高收入组(图中最上面的一条曲线),其余类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19951996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图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组变动趋势注1:图例表示方法同图1。

注2:1997年数据暂缺。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2.收入差距扩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不可否认,改革期间各阶层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中有相当的合理成分。

这是因为改革以前的收入分配体制具有严重的平均主义色彩,不承认不同生产要素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而在改革过程中,由市场决定的劳动、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

这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

这其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报酬差别的扩大、高人力资本和低人力资本报酬差别的扩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是一个有利于推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

在正常情况下,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分配的合理性。

由于供求关系的作用,劳动、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了它们的市场回报率,从而也就决定了它们在国民总收入中占有的份额,进而决定了各类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相对分配关系。

随着这些要素边际生产率的改变,市场机制也将相应地调节它们在收入分配中的相对比例。

这一机制保证了生产要素在经济中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了经济的整体效率。

但是这样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收入分配体制,并不能永远自动保持收入分配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社会阶层的正当权益,特别是要保证在收入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首先,即使是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也可能存在垄断等非竞争性因素。

市场上的垄断者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权力来侵占他人利益,攫取超额利润。

而在一个处于市场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会有大量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或半垄断的领域存在,而且行政权力在经济中的作用会格外重要。

滥用经济的和行政的垄断权力干预收入分配、侵占他人正当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发达的市场国家。

第二,即便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各种要素严格按照竞争形成的市场回报率定价,也不可能保证收入分配完全公平。

特别是处于弱势的群体(例如老幼病残和教育程度过度低下者)需要得到社会保护。

第三,在劳动者缺乏组织和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于资本所有者而言容易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拖欠、克扣、压低工资、超时劳动、推卸劳动者劳保和社保责任的情况会频繁出现。

这使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也有相反的情况,如某些西方国家工会势力过强可能使收入分配向受工会保护的劳动者倾斜,这对经济效率也有不良影响,而且对非工会劳动者不公平)。

第四,当一个经济有大量原属公有,或法律界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资源(例如土地、矿产资源、原国有资产)进入市场的时候,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强势者的侵占和掠夺,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任何社会都需要有相当部分国民收入以非市场方式通过政府进行分配,包括公共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等。

用于纠正市场分配缺陷的转移支付也要通过政府之手进行再分配。

但这部分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改善和补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缺陷,还是会进一步扩大初次分配的缺陷,恶化分配扭曲,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公正、廉洁和效率。

而这只能靠完善的制度来保证。

由于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收入差距的扩大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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