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时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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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时间记录制度
-现代“一刻钟”时间概念的由来
一袋烟的工夫,一顿饭的时间,一个时辰……这些都是描述时间长短的词句,那么在古代中国,时间到底是怎么被记录计算的呢?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到底存在着怎样的时间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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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时间制度,与对时间的认识过程和定时器的使用有关。古中国的计时单位是年、月、日、时、刻,时和刻是一日中的基本单位,时是指时辰,刻是漏壶的箭尺上的分度。古代中国早期对一日时段的划分并不统一,即使在西汉之后,仍并行着3种时制,即十时制的更点制度、十二时制及漏刻制,且各朝代的时刻划分也有所不同,其中,更点制只用在夜间的记时。下面就十二时制、漏刻制与其变迁做一探究与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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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前,十二时制的最小单位就已经精确到相当于今天的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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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时制(唐代时辰制已经细分精确到相当于今天的10分钟)-
古人很早就发现日月星辰等天象的运动和时间有某种联系,掌握天象运行的规律,观测日月的方位,了解星辰的摆阵,便可向天问时。十二时制源自古人观察太阳所在的方位来决定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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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方位”,就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天文历算学家为了研究的需要,把天穹以北极为中心划分的十二方位,分别以十二辰表示,认为太阳每昼夜绕北极旋转一周,依次经过天穹上的十二个方位,因而这十二辰便成为划分一日时段的单位,以太阳所经天穹的方位来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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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二辰也等同于后来浑天论者把天球沿天赤道划分的十二等分的天区,称为十二星次,其计时方式从原先称日加某方位或时加某方位(例如日加卯或时加卯),最后简称某时(卯时),这种计时方式最早出现在西汉时的文献,如《周髀算经》言日加酉之时、日加卯之时;《汉书·翼奉传》言日加申,又言时加卯;而《吴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时加于巳”,至《南齐书·天文志》始有子时、丑时、亥时等十二时辰的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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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测量精确性,后来更精细的二十四方位制也用来表示时间,尤其是在南北朝时经常使用。如《晋书·律历志》记载黄初“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食”,乃描述月食时间在二十三点左右,且日、月所在方位相对。又如《隋书·律历志》记载北齐后主武平“六月戊申朔,太阳亏……至日食,乃于卯甲之间。”即
说明日食在五至六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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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前使用的十二时辰或十二方位,为了记载的更详细准确,又把它划分为更细的单位,把一时辰分成4份,以初、少、半、太等名称来表示。其后又把每个1/4等分,以强弱的名称区分为3等分,因此一时辰可细分为12个分单位,其中每个分单位等于现今的10分钟。其计时的划分方法,在《晋书·律历志》景初历的记载较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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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隋书·律历志》记载“见行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时加丑,月在未半强上,食十分之三半强,亏起正东”,预测月食发生时间是在时加丑,月在未半强上,就是凌晨2点10分至20分(02:10 ~ 02:20)之间。而“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历月行在室七度,时加戌,月在辰太强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亏起西北”,则预测月食发生时间是在时加戌、月在辰太强上,即晚间8点40分至50 分(20:40 ~ 20:5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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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刻制-
《隋书·天文志》:“昔黄帝创观漏水,制器取则,以分昼夜。其后因以命官,周礼挈壶氏则其职也。其法,总以百刻,分于昼夜。”这段话是描述古中国的漏刻计时制度。漏刻,是古中国的水钟,以水量的变化来计量时间,自周朝以来,历代都设有专职机构负责管理与开发,民间应用也相当普及,是古中国最重要而普遍的定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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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刻的计时单位是刻,是在用竹或木制成的指示水深的箭尺上,于对应一个昼夜升降的长度内分划为100个间距,每个间距就是1刻。箭尺下端固定在浮舟上随水面升降,利用箭壶水位的等速变化,观测箭壶上箭尺显示的刻度来计量时间。在形制上主要有下漏(泄水型)、浮漏(受水型)及秤漏(权衡型)。主要的发展顺序是单壶泄水型沉箭漏、单级受水型浮箭漏、二级补偿式浮箭漏、三级补偿式浮箭漏、秤漏、四级补偿式浮箭漏、以及漫流式浮箭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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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漏刻制早就与夜间的更点制结合,古人把漏刻分昼漏和夜漏两种。因为不同季节昼夜长短不等,即在冬夏之间,昼夜漏都随节气的变化而有增损,所以全年不能仅以单一箭尺来测量时间。自古一般以使用41支箭或48支箭为多,而使用箭尺数目和漏刻本身的精确度与其所在的纬度有关。因此,漏刻计时制度主要在解决昼漏和夜漏刻度的分配与箭尺的更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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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用上,不同季节昼夜时刻的分界点是经过具体测量日出与日落时刻而制定的,古人定“日出前二刻半而明(旦),既没后二刻半乃昏”,以昏为入夜,旦是昼的开始。因此从昏至旦的刻数是夜漏刻数,百刻减夜漏刻数就是昼漏刻数,一般都以正午为起漏之时。例如在北纬36.5度地区,若1年用48支箭,则冬至时昼漏是四十刻。冬至之后,白昼渐长,昼夜漏都随节气变化而增损,并需每半个节气(约7.7日)换一次箭尺,直到夏至,这时昼漏是六十刻。夏至之后,白昼渐短,昼夜漏都随节气变化而损增,直到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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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时制与百刻制的配合(隋代记载,百刻制已经细分精确到相当于今天的14秒多)-
漏刻也是古中国重要的天文计时仪器,因此十二时制与漏刻制的结合是必然的事。然而十二时与百刻之数并不成整数倍的关系,两者的配合较为困难。自东汉以来,历代都提出改革漏刻制的意见,改百刻为十二的倍数,如九十六、一百零八、一百二十。有实践施行者,如新莽始建国元年至地皇四年(9年~23年),实施一百二十制有15年;梁武帝天监六年至大同十年(507年~543年),实施九十六制有36年;梁武帝大同十年至陈文帝天嘉年间(544年~560年代),实施一百零八制约有20年,但是时间都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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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改革百刻制的途径不易行得通,只能从十二时制与百刻制的调合方面寻求配合。在实用上,漏刻制度中也把每刻细分成较小的刻度,自汉代到南北朝把每刻分为十分,因此不能提供十二时制与百刻制调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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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大业历》(597年~618年)以来,十二时制与百刻制二者配合运用日益明显,每刻细分的数目必是12的倍数,有每刻是二十四分或六十分,其中大都采用一刻是六十分。又因隋唐漏刻发展上已使用多级补偿式浮箭漏,精度上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提供一刻是六十分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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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配合的方法就是:“昼夜百刻,每刻是六小刻,每小刻又十分,故昼夜六千分,每大刻六十分也。其散于十二辰,每一辰八大刻二小刻,共得五百分也。这是古法。”用法如隋《大业历》在二十四节气的日出日入时刻的记载,有卯八刻十九分和辰初刻五十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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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一刻钟”称呼的由来-
到了北宋中期,一时辰已普遍划分为时初、时正两个时段,每小时得四大刻又一小刻,即《宋史·律历志》:“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到清初《时宪历》(1645年~1911年)施行后,就改百刻为九十六刻,每时辰就得八刻(初初刻、初一刻、初二刻、初三刻、正初刻、正一刻、正二刻、正三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5分钟,也称“一刻钟”,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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