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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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它与有体财产权相比,在权能上具有以下四点不同

第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在使用权能上,由于知识产品的无体性,使得对同一知识产品可以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彼此互不排斥,而且对知识产品的使用不发生有形的损耗。

第三,收益权能上,知识产权人只能通过知识产品的法定孳息获得收益,不存在天然孳息收益。

第四,在处分权能上,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有以下两方面含义:

第一,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客体——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权、垄断权,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二,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的这种专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保护期或有效期——知识产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该知识产权即丧失了专有性,从此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产生侵权问题。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外,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5、知识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知识产品要获得知识产权,首先要由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否则即使是知识产品,也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第二,知识产品要想取得知识产权,除著作权以外,要逐一申请并获得批准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伤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使用方式,使用权又可分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权等,著作权人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行使上述权利。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授权他人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

4.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一方面,作者的创作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另一方面,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要具有与众不同的个性特征。但在作品中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是很常见的,不应该因此否定作品的独创性。无论其内容如何,只要其表达形式有区别于他人的独到之处,我国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

2、作品的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载体形式进行复制,从而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并可以利用和传播。作品的创作,实际就是表达思想和情感的完成过程。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他人无法感知,因而无法复制和传播,也就不可能抄袭和剽窃,所以不需要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

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可或缺的两个必要条件:独创性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作品的内容;可复制性规定了作品必备的外部条件,是作品的形式。只有内容和形式都具备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5.外国优先权的概念与条件

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鼻祖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的国家提出的。

(1)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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