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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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

摘要:票据责任由三个要件构成:存在权利人的票据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存在责任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与权利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

关键词:票据责任;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277-01

一、存在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在票据关系中,当票据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时,他的这种行为就侵犯了票据权利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合法利益,具有了一定的危害性,应当被法律赋予消极评价,承担相关责任。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并不是票据责任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拒绝付款,不产生票据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没有作任何票据行为,也不是票据责任人,如果拒绝付款,也不产生票据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主体必须是票据债务人

对票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只能是票据债务人,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债务,也就不可能存在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等等。

(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必须以票据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票据关系合法有效,票据当事人才承担付款的义务,才受票据债务的约束。如果票据关系并不存在,例如票据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则不可能产生票据责任,这时,任何持票人都不能基于票据责任要求出票人等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相关损失。

(三)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

“合法的理由”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抗辩事由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应认定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债务有“合法的理由”,这时,票据责任也就无从产生。

二、存在权利人的票据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根据就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损害事实是指行为对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合法权益的正常状态的破坏或者加以不利影响的行为后果。因为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依靠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就会破坏该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这就妨碍了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即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合法利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我国民法对合法利益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它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被侵害这一要素的确定,意义在于确定侵权行为的

范围。被侵害的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侵权行为的范围究竟有多宽,应当以能够成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的范围为限。损害事实应该是票据责任的必要条件,这是由票据权利的特点决定的。票据权利是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票据金额的权利,它是金钱债务,这就决定了:其一,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债务,必定会造成持票人对票据金额及一定利息的金钱损失,对持票人的损害在客观上是可以认定的,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想得出的;其二,这种损害具有法律上进行补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而且这种损失是金钱损失容易计算,具有补救方法的可行性。所以,损害事实应当成为票据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存在责任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与权利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问题在民事侵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要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其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确认某一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只有当票据责任人的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导致了持票人损

害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票据责任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利益的确受到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由票据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票据责任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过错是否应为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票据责任的构成,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应是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首先,票据债务是票据行为人以其单方法律行为创设的,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其次,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同于其他债务的履行,它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的影响;最后,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保证持票人的利益极为重要,也有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有效发挥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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