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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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关于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提高地下车位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地下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车位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下车位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位。

第七条地下车位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下车位的数量、位置、规模应当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相适应;(二)地下车位的设计应当满足车辆停放、通行、安全、消防等要求;(三)地下车位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应当齐全有效;(四)地下车位的入口、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地下车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车位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地下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地下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三)受理业主和使用者对地下车位管理问题的投诉、举报;(四)对违反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地下车位租金;(二)负责地下车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保障地下车位的安全、消防、通风、照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使用与收费第十一条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满足业主和使用者的需求;(二)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地下车位;(三)合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门 一 步 探究 。 进
同约定 车库产权 归开发 商所有 ,实践 中 立 的所 有权 ,不随房 屋一并移 转 。主要
对于开 发商 向第 三人 高价 出售 车库 的行 理 由为 :我 国 《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解 建 为 ,如何保 障业主 的权 益? 释 》第2 条提 到 了 “ 有 部分 ” ,这 就 专 技水平 的提高 ,外 出停 车 已然 成为老 大


位 ,合 同条 款很 多都是 由开 发商单 方 面 商 的另行 高价 转让行 为 ;当合 同约 定不
住 宅小 区地下 车库 的权利 归属 ,不
制定 ,之所 以在合 同中未约 定或 约定不 明时 ,双方可 以本着第 7条 第1 的立法 仅 是民法理论上 的难点和争议 点 ,也是司 4 款 明 ,并 非 真 正 如 开 发 商 所 说 的 疏 漏 约 精神 ,再 次进行 补充 约定 ,若达 不成 合 法实务界经常引发争论的焦点 。本文 中,
时 ,可 以 同等条 件优先 于该 第三人 而 购 库 在法 律上 拟制 为独立 物 ,然后 通过 不
同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来 实 现 车 库 产 权 的 登 记 。 从 而损 害到业 主利益 。如 何对 开发商 的 买 的 权 利 。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核 心 在 于 “ 行 为进行 限制 以及如 何保 护业 主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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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 , 为 了 解 决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的 纠 依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增 设 的 停 车 位 ,具 有 独
划 内 ,规划用 于停 放汽 车 的车位 、车库 纷 , 笔 者 认 为 , 实 践 中 我 们 应 当 推 敲 整 立 产 权 ,可 单 独 移 转 。其 在使 用 权 益 公众 使用 ” 的义 务。笔 者 应 当首 先 满 足 业 主 的需 要 。这 是 一 个 个 法条 的 内涵来裁 判 ,不能 一刀切 。物 上 ,负有 供 “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内容提要: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近年来,随着家庭购买私车的增多,小区的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此,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也成为开发商与全体业主争夺的对象,相关纠纷也日渐增多。

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则不无检讨的必要。

一、车位、车库的类别——本文讨论范围的界定本文所指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1.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2.地面车位。

这里的“地面车位”,仅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地面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对此,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本文针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車位转让和使用管理混乱的现状,浅析了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提出来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标签:商品房;人防车位;所有权随着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日趋提高,城镇居民小车拥有量不断增加,伴随城市地价的不断攀升和国防建设的现实需要,促使城市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日趋科学、合理,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基本上都实行了人车分流,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建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常态配建设施。

转让和使用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导致日常矛盾和纠纷不断,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及小区物业等各方均期待运用法律来解决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1、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仅仅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在未用法律条文确认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仅以平时和战时为时间界限赋予了投资者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同时限的使用管理权,模糊、淡化了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做出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权威解释。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转让和使用纠纷的处理和车位业主权益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群众亟待出台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法律规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2、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法律属性,应当根据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是否为履行法律义务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来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因其位置的特殊性,许多专家学者和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界定为人民防空工程,认为应依《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来进行管理。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投资者,凡是新建商品房均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这说明地面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配套的首层建筑面积之内的防空地下室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履行的国防义务。

居民小区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居民小区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居民小区车位是怎么规定的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

《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1.0.1)说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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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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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兼评《物权法》第74条

论小区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兼评《物权法》第74条

论小区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兼评《物权法》第74条范俊丽;付翼【摘要】我国现实中时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纠纷.<物权法>第74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隐患.在规划的车位、车库可能属专有也可能属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借鉴台湾立法模式,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分类规制,正确处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6)002【总页数】4页(P19-21,26)【关键词】物权法;车库;车位;土地使用费【作者】范俊丽;付翼【作者单位】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5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的逐渐增多,家庭汽车已日渐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

而城市私家车的大幅增长也使得车位、车库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提高,甚至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引发各种争论与纠纷。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在对此条文进行评析之前,首先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定义。

车库,是指建设于小区范围内,有独立的空间,用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2]。

现实生活中尤其以地下车库居多。

所谓车位,就是以一定的临时标志划线分割而成,在小区路边、空地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位置。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不足之处。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要形式,而小区内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问题也随之凸显。

这些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利益平衡。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适用性和局限性,进而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行概述,包括其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类型化处理,归纳出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其法律适用难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中的应用。

二、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概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是当前城市居住环境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导致停车需求与停车位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地下车位和车库,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其归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律层面,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应当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纠纷频发。

权属争议: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地下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这通常涉及购房合同中对车位和车库归属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规定。

使用权争议:业主之间因地下车位和车库的使用权分配产生纠纷,如车位分配不公、车库使用规则不明确等。

收益权争议:涉及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出租、出售等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公共区域或共有产权的车位和车库。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韩松江摘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一大矛盾焦点,也是物权法讨论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所有权使用权配套设施房地一致物权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

而将小区地下车库(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现《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对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权益之争还没有结束,对于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二、车库的几种类型根据车库的建筑构造与主体建筑物有无联系分,可分为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兴建的车库,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和独立修建的地下车库三种。

根据地下车库空间利用形式分,一种是由数个地下开敞的车位组成的统一的大空间;第二种是由封闭的独立使用空间形成的单一家庭小车库。

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1.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之物的自然属性?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地下室修建的地下车库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在空间上和使用功能上能够单独地存在。

因此从自然属性上讲地下车库具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特性。

地下车库的车位由于其缺乏独立的顶盖和永固性的围护结构,无法将其与其他空间区别开来,其使用功能的实现也需借助其他空间才能完成,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物的自然属性.2。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条件?毫无疑问,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依法建设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三十七)小区车位与充电桩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三十七)小区车位与充电桩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三十七)小区车位与充电桩(一)小区车位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以上两条规定所指车库、车位常见的是产权归开发商的,即车位的开发成本未列入业主公摊,开发商自己承担了,因此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可随意处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买房送车位,可随意处分。

还有一种还有一种是属于业主共有,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查询车位是否是规划中车位,其一,在买房之前看售楼宣传,其二,如果房已经买了,又切实出现了停车位纠纷,去所在地的规划局就可以查询。

常见的车位分类地上车位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3.建筑区划内,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地下车位1.规划中的地下停车位,和规划中的地上停车位一样,归开发商,可随意处分。

2.规划外亦不属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

附:民法典时代的小车车位归属图解(二)小区车位车电桩问题案例: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业主小林(化名)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向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的时候遇到麻烦,物业禁止小林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车位有无产权有什么区别

车位有无产权有什么区别

车位有⽆产权有什么区别现在很多⼈购买房屋的时候,会顺带购买车位,购买车位后业主可以⽅便停靠汽车,不⽤担⼼汽车保管的问题,⽽有些⼩区的车位是没有产权证明的,那么车位有⽆产权有什么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车位有⽆产权有什么区别产权车位与车位使⽤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产权车位与房屋⼀样,拥有产权,可以⾃由转让、出售。

⽽车位使⽤权的转让需要楼盘的物业公司介⼊,⼀般只能在本⼩区内转让,转让费⽤较产权车位偏低。

车位性质与买卖与否如何看以下两种车位不能买卖或获得产权:⼀、占⽤⼩区内部道路或其他场地,以划线和编号的⽅式确定的车位;⼆、地下⼈防⼯程改造的车位。

能够买卖和获得产权的车位⼀般也有两种:⼀、地⾯集中停车区域,开发商已经获得规划许可的车库,但占⽤公摊⾯积的除外;⼆、地下停车库,也是获得了规划许可,不占⽤公摊⾯积。

⼆、⼩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本案中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地下室汽车位权属设定和转让问题。

此类合同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市场中较为常见,买卖中的的法律风险值得⼴⼤业主重视和防范。

(⼀)、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

本案出售⽅销售地下停车位的⾏为,违反了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效。

(⼆)、⼩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确定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 275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此法条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及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般认为,满⾜以下条件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积计算在内的;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偿交付给业主使⽤的,即⼩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小区停车的法律规定(3篇)

小区停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停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小区停车法律规定,并辅以实施细则,以期为业主和物业管理方提供参考。

二、小区停车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小区内停车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4.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小区停车规定的主要内容1. 停车位权属-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用车位是指业主购买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公共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方提供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停车位使用- 业主有权使用自己购买的专用车位,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公共车位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

3. 停车费用- 专用车位的停车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 公共车位的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并用于停车场的维护和管理。

4. 停车秩序- 业主和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 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

5. 停车场管理- 物业管理方负责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包括停车位的分配、收费、维护等。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责任编辑:迟焕霞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同或者关于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其归属。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停车位进行租售或赠予,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定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地下层的一个或多个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

它一般由楼盘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建设,以满足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并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

所有制权利的归属一般在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会在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开发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以确保业主能够享有其合理的使用权益。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意味着业主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责任和维护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也是居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使用权确定了居民使用地下车库的权限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通常会同时获得相应的地下车库使用权。

使用权的详细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使用方式、限制条件和管理规定等。

在日常使用中,业主可以自由使用配备有使用权的地下车库。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业主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秩序等。

地下车库归属争议解决方式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有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存在纠纷。

当地下车库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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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
所有权明确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
等所有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根据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规范管理与使用。

另根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服务。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管理方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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