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_第1部分:密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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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人民交通出版社20RR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主编部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RR年10月19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RR年·北京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2)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3)第四章拆分与结算 (5)第五章其它 (7)第二部分技术细则第一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8)1.1收费制式 (8)1.2联网收费的目的及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 (8)1.3联网收费的范围 (9)1.4主线收费站的布设原则 (10)1.5车型分类与识别 (11)1.6收费标准的制定 (12)1.7收费方式 (16)第二章公路联网收费总体框架与功能需求 (19)2.1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19)2.1.1 省内区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19)2.1.2 省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0)2.1.3 跨省(区、市)国道主干线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1)2.1.4 跨省(区、市)区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2)2.2联网收费网络系统 (23)2.2.1 联网收费网络组网技术 (23)2.2.2 联网收费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措施 (24)2.3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构成与功能 (26)2.3.1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构成 (26)2.3.2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功能 (27)2.3.3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性能 (30)2.4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构成与功能 (30)2.4.1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构成 (30)2.4.2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功能 (31)2.4.3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性能 (33)2.5收费站系统构成与功能 (33)2.5.1 收费站系统构成 (33)2.5.2 收费站系统功能 (34)2.5.3 收费站系统性能 (36)2.6收费车道系统构成与功能 (36)2.6.1 收费车道系统构成 (37)2.6.2 收费车道系统功能 (37)2.6.3 收费车道系统性能 (39)2.7联网收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40)2.7.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规模和等级 (40)2.7.2 闭路电视监控模式 (41)2.7.3 闭路电视图像质量要求 (43)第三章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软件 (44)3.1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 (44)3.2平台软件 (45)3.3中间件及基础构件 (47)3.4软件开发工具 (48)3.5联网收费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的一般规定 (48)第四章编码和数据交换格式 (50)4.1联网收费数据存储格式及编码原则 (50)4.2联网收费介质数据存储格式 (50)4.2.1 非接触式IC卡数据格式 (51)4.2.2 磁性通行券编码格式 (55)4.2.3 二维条码通行券格式 (57)4.2.4 双界面CPU卡格式 (58)4.2.5 PSAM卡格式 (63)4.3联网收费数据编码 (65)4.4联网收费数据库关键表格结构及字段编码 (68)4.4.1 人工现金付费收费数据记录表 (68)4.4.2 人工非现金支付及电子收费数据记录表 (70)4.4.3 计重收费车道记录表 (72)4.4.4 费额表及费额拆分表 (73)4.4.5 非现金支付黑灰名单表 (75)4.4.6 联网收费数据库字段编码 (75)第五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拆分结算模式 (78)5.1拆分结算原则 (78)5.2通行费的征收 (78)5.3拆分结算模式 (79)5.4集中式拆分结算、全额划拨方案 (80)第六章联网收费数据通信接口规范 (84)6.1数据通信接口传输方式 (84)6.2数据通信接口传输内容 (85)6.3通信接口数据格式 (87)6.4数据通信接口要求 (90)第七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安全 (92)7.1联网收费数据流程安全分析及安全体系框架 (92)7.2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97)7.3应用系统安全性设计 (103)7.4收费介质的安全 (105)7.5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05)附录一:名词与定义附录二: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收费车道操作流程附录三: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报表格式附录四:电子收费设备技术要求附录五:联网收费IC卡安全管理技术要求附录六:收费土建附属设施附录七:IP地址分配和域名系统设计附录八: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9月4日
附件更新)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275号 2008年09月04日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省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建设,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部组织制定了《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部政府网站w w w.m o t.g o v.c n下载),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电子收费通知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8年8月25日印
发。

交公路发[2014]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4]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2007年,原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示范工程,并于2010年顺利完成。

在示范工程的引领下,ETC技术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显现。

实践证明,实施ETC是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大力推进“四个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充分发挥ETC的规模效益,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ETC联网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加快实现全国ETC联网,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立足路网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发展,做好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顶层设计,并结合各地ETC联网发展情况及特点,分期分批、有步骤地推进全国ETC联网工程实施。

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检测”原则,依据国家、行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实施的关键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检测评价,确保联网系统兼容互通和稳定可靠。

坚持“创新机制、提升服务”原则,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市场作用,形成规模效益,构建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坚持“全国联动、合力推进”原则,建立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攻坚克难、共同推进。

二、实施目标到2015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建立全国ETC联网运营管理机制。

客车ETC 使用率不低于25%,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20%。

(二)建成较为完善的ETC基础设施网络,主线收费站ETC覆盖率达到100%,ETC专用车道数原则上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ETC覆盖率不低于90%。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2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本规定所称车载单元(又称电子标签、车载设备)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沪通卡是指具有储值或者记账功能,用于支付道路通行费的含有中央处理单元的智能卡。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ETC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ETC管理领域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保障服务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所经营高速公路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联网结算机构”)负责ETC通行交易清分结算工作。

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负责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发行和服务,以及相关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和发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ETC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并通过市道运中心组织的联网接入测试。

第1部分:密钥管理总规则20080126

第1部分:密钥管理总规则20080126

密钥管理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的安全管理,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中关于密钥的规定和国家密码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管理采用二级密钥管理体制:全国密钥管理和省(直辖市)级密钥管理。

第三条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级密钥管理中心)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各二级密钥管理中心应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设立,并保证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唯一。

第四条全国密钥管理系统(一级密钥管理系统)由全国密钥管理中心负责。

为确保密钥管理系统的整体性、兼容性和安全性,二级密钥管理系统由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提供。

第五条涉及全国应用的PSAM卡由一级密钥管理中心统一提供。

第六条用于车载设备安全性管理的ESAM由一级密钥管理中心统一提供。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七条一级密钥管理中心应遵循交通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的相应规范,建立一套符合公路电子收费应用需要的一级密钥管理系统。

第八条二级密管系统应经二级密管中心向一级密管中心申请后,由一级密管中心统一提供。

有关二级密管系统申请的详细规定请参见《二级密钥管理系统的申请》。

第九条密钥管理系统应确保密钥多级管理的可操作性,保证密钥的装载、存放和分散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完成,任何中间结果不可以被内部操作人员和外界获得。

第十条密钥管理系统必须与其它业务处理系统分开,所有开发调试必须采用测试密钥,不允许在已上正式密钥的业务系统上再做任何调试操作。

第十一条各级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单位安装和使用密钥相关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一级密钥管理中心是全国联网电子收费系统密钥管理的具体承担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各二级密钥管理中心提供二级密钥管理系统,并核查系统的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产生全国联网电子收费系统的总控密钥;●分散产生各种业务主密钥和各二级总控密钥;●统一实施对PSAM卡、各类母卡和其它卡片的制作;●进行密钥管理系统的维护、升级;●制订、贯彻、检查密钥安全操作的实施细则;●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和有关部门;●交通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系统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速公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公众出行的安全和便利性至关重要。

而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作为高速公路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保障,对于保障公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的概念、内容、关键技术和应用案例等方面进行综述和分析,希望能够为高速公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概念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而对于高速公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密、解密、签名、认证等信息安全技术的管理和控制。

密钥管理制度在高速公路系统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信息的机密性:通过对于高速公路系统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密的方式,保障信息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2. 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通过对于信息进行签名和认证的方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防止信息被篡改。

3. 确保信息的可用性:通过对于信息进行合理的密钥分发和管理的方式,保障信息的可用性,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

4. 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密钥管理制度,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抗攻击能力。

二、内容高速公路密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密钥的生成:为了保证密钥的安全性和随机性,在生成密钥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密码学原理,采用加密算法生成。

2. 密钥的分发:生成好密钥之后,需要将密钥分发到系统中各个相关的设备中,在分发的过程中需要保障密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密钥的存储和管理:分发好密钥之后,需要对于密钥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密钥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4. 密钥的更新和撤销:密钥的安全性是随着时间逐渐降低的,因此需要对于密钥进行定期的更新和撤销,以保证密钥的安全性。

5. 密钥的恢复:在密钥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密钥的恢复。

6. 密钥的监控和审核:对于密钥的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审核,保证密钥的合理使用。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463号【发布日期】2001-09-06【生效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0年九月六日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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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人民交通出版社20RR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主编部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RR年10月19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RR年·北京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2)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3)第四章拆分与结算 (5)第五章其它 (7)第二部分技术细则第一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8)1.1收费制式 (8)1.2联网收费的目的及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 (8)1.3联网收费的范围 (9)1.4主线收费站的布设原则 (10)1.5车型分类与识别 (11)1.6收费标准的制定 (12)1.7收费方式 (16)第二章公路联网收费总体框架与功能需求 (19)2.1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19)2.1.1 省内区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19)2.1.2 省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0)2.1.3 跨省(区、市)国道主干线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1)2.1.4 跨省(区、市)区域联网收费总体框架 (22)2.2联网收费网络系统 (23)2.2.1 联网收费网络组网技术 (23)2.2.2 联网收费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措施 (24)2.3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构成与功能 (26)2.3.1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构成 (26)2.3.2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功能 (27)2.3.3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系统性能 (30)2.4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构成与功能 (30)2.4.1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构成 (30)2.4.2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功能 (31)2.4.3 路段收费分中心系统性能 (33)2.5收费站系统构成与功能 (33)2.5.1 收费站系统构成 (33)2.5.2 收费站系统功能 (34)2.5.3 收费站系统性能 (36)2.6收费车道系统构成与功能 (36)2.6.1 收费车道系统构成 (37)2.6.2 收费车道系统功能 (37)2.6.3 收费车道系统性能 (39)2.7联网收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40)2.7.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规模和等级 (40)2.7.2 闭路电视监控模式 (41)2.7.3 闭路电视图像质量要求 (43)第三章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软件 (44)3.1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 (44)3.2平台软件 (45)3.3中间件及基础构件 (47)3.4软件开发工具 (48)3.5联网收费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的一般规定 (48)第四章编码和数据交换格式 (50)4.1联网收费数据存储格式及编码原则 (50)4.2联网收费介质数据存储格式 (50)4.2.1 非接触式IC卡数据格式 (51)4.2.2 磁性通行券编码格式 (55)4.2.3 二维条码通行券格式 (57)4.2.4 双界面CPU卡格式 (58)4.2.5 PSAM卡格式 (63)4.3联网收费数据编码 (65)4.4联网收费数据库关键表格结构及字段编码 (68)4.4.1 人工现金付费收费数据记录表 (68)4.4.2 人工非现金支付及电子收费数据记录表 (70)4.4.3 计重收费车道记录表 (72)4.4.4 费额表及费额拆分表 (73)4.4.5 非现金支付黑灰名单表 (75)4.4.6 联网收费数据库字段编码 (75)第五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拆分结算模式 (78)5.1拆分结算原则 (78)5.2通行费的征收 (78)5.3拆分结算模式 (79)5.4集中式拆分结算、全额划拨方案 (80)第六章联网收费数据通信接口规范 (84)6.1数据通信接口传输方式 (84)6.2数据通信接口传输内容 (85)6.3通信接口数据格式 (87)6.4数据通信接口要求 (90)第七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安全 (92)7.1联网收费数据流程安全分析及安全体系框架 (92)7.2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97)7.3应用系统安全性设计 (103)7.4收费介质的安全 (105)7.5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05)附录一:名词与定义附录二: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收费车道操作流程附录三: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报表格式附录四:电子收费设备技术要求附录五:联网收费IC卡安全管理技术要求附录六:收费土建附属设施附录七:IP地址分配和域名系统设计附录八: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联网收费的一船规定第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

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关于交通部密钥

关于交通部密钥

交通运输行业有了密钥管理安全认证统一平台2013年03月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3-03-08 00:07:40来源: 交通运输部有0人参与日前,国家密码管理局正式发文,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通过国家安全性审查,可以正式面向全行业提供密钥和安全认证服务。

这将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应用领域的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和管理中各参与方身份认证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并为不停车收费、公交“一卡通”、车辆和船舶跟踪与认证、物联网应用中的标识识别等提供相关服务。

该系统从全行业应用和服务的角度,整体规划各类业务系统中需要用到的密钥及证书,成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安全认证平台。

联网收费密钥管理及安全认证服务系统收藏本文分享引言本文通过对收费公路密钥管理及安全认证服务系统的功能描述、系统架构与部署、系统软件的设计,建立跨省市联网收费公共数据服务和管理系统,为实现国家高速公路联网电子收费提供安全保证的支持,为实现跨区域联网收费数据的互连互通,为实现跨运营商、跨省域的通行费结算提供数据安全保障。

系统功能密钥管理系统作为高速公路安全支付体系、网络信任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建设的重点。

安全电子支付系统是面向高速公路跨省市区域联网电子收费系统,以用户工C卡和电子标签为电子交易的载体,建立相对完善的跨区域联网电子收费的安全支付体系。

为交通运输部建设全国统一的联网电子收费密钥管理系统,为区域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应用示范提供密钥分发管理和收费交易的安全认证服务,确保电联网电子收费系统的交易安全,实现电子收费系统的跨行政区域(运营商)运行。

网络信任系统则通过构建基于PKI技术的信任环境,为高速公路跨区域联网电子收费系统、出行信息服务及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提供安全、可信、可控、可管的统一支撑环境,为收费公路(交通行业)的网络、应用实体和服务资源等有效解决安全数据传输、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问题。

收费站密钥管理制度规范

收费站密钥管理制度规范

收费站密钥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收费站密钥的管理,有效保护收费系统的安全性,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收费站的密钥管理工作。

三、密钥管理的基本原则1. 最小权限原则:密钥的使用权限应该最小化,仅授予需要使用密钥的人员相应的权限,不得滥用权限。

2.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密钥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实行密钥的分级管理。

3. 审计追踪原则:对密钥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安全传输原则:密钥的传输应采用安全的通道和方式,确保密钥的传输过程不被篡改或截取。

5. 密钥更新原则:定期更新密钥,确保密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密钥管理责任1. 收费站站长负责收费站的密钥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如下:(1)制定密钥管理制度,明确密钥管理的各项流程和要求;(2)指派专人负责密钥管理工作,确保密钥的安全使用和管理;(3)对密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2. 密钥管理员负责密钥的生成、存储、分发和销毁工作,具体责任如下:(1)严格按照密钥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密钥管理工作;(2)负责密钥的生成和分发工作,确保密钥的安全传输;(3)确保密钥的安全存储,防止密钥泄露;(4)定期更新密钥,销毁失效或不再使用的密钥。

(5)密钥使用审计和追踪工作,确保密钥的安全使用。

3.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支持,配合站长和密钥管理员做好密钥管理工作,并保障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密钥的生成和分发1. 密钥的生成应安全可靠,应采用专门的密钥生成设备,并严格按照密钥生成算法进行操作,确保生成的密钥是随机和不可预测的。

2. 密钥的分发应采用安全的通道和方式,防止密钥在传输过程中被截取或篡改。

3. 密钥的接收方应及时接收密钥,同时在接收密钥时应进行验证,确保接收到的密钥是完整和正确的。

4. 密钥的分发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并由密钥管理员和接收方人员签字确认。

六、密钥的存储和保护1. 密钥的存储应采用安全的方式,严禁明文存储密钥,应该采用加密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密钥。

陕西省收费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陕西省收费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1.1
适用范围 ............................................................................................................................................. 1
5 关键信息编码及数据定义 ................................................................................................................................. 6
5.1
ETC支付卡文件结构及数据定义 ...................................................................................................... 6
5.1.1 文件结构 ..................................................................................................................................... 6
5.1.2 数据文件说明 ............................................................................................................................. 8
3.1
规划与建设 ......................................................................................................................................... 3

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_第1部分:密钥管理规则

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_第1部分:密钥管理规则

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第1部分密钥管理规则201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的安全性,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电子收费密钥分为国家密钥和省级密钥。

第三条凡为开展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业务的密钥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用户IC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缴纳功能的智能卡;密钥是指对用户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收费公路收费终端设备的安全访问模块;OBE-SAM模块是指不停车收费车载单元的安全访问模块。

第二章国家密钥管理第五条国家密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国家密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二)分发、管理省级密钥母卡和传输卡;(三)分发、管理PSAM卡、OBE-SAM模块及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四)指导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省级密钥管理第七条省级密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但应确保其唯一性。

第八条省级密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建设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二)制作及管理各类最终应用密钥;(三)申领省级密钥母卡、传输卡;(四)申领全国联网电子收费PSAM卡及OBE-SAM一次发行母卡;(五)发放和管理本辖区内各种密钥母卡、PSAM卡、用户IC卡,并对上述各类卡片的使用进行注册登记和监控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密钥母卡和传输卡。

第十条获得批准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持批复函件,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领取省级密钥母卡及传输卡。

第十一条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妥善保管省级密钥母卡及传输卡,母卡内密钥仅限于导入本省密钥管理系统。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联网收费的一船规定第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

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7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7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
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275号)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省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建设,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部组织制定了《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部政府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你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高速公路区域联网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略)
——结束——。

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_第2部分:关键信息编码规则

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_第2部分:关键信息编码规则
图 3 发行方标识编码规则 发行方标识编码规则的各部分定义方法: z 区域代码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唯一标识,用2个汉字(4个字节)表示; z 运营商标识为省内运营商的唯一标识,采用压缩BCD编码方式,由2个字节组成:第
1字节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依照标准GB/T 2260;第2字节为省内运营商的唯一标 识号,由“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管理及安全认证系统”建设单位分配并登记;
1
图 2 OBU 序号编码规则 说明: ——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运营商序号、初始化年份、初始化星期均采用压缩 BCD 编
码方式; ——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依照标准 GB/T 2260; —— 运营商序号由“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管理及安全认证系统”建设单位分配并登记; —— OBU 序列号与 OBU 的 MAC 地址中“OBU 制造商内部编码”一致。 5 RSU 的 BeaconID 编码规则 RSU的BeaconID编码规则同OBU的MAC地址编码规则,即: z manufacturerID采用“制造商代码”; z individualID由RSU制造商根据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需要自行定义。其取值范围
为:0x000000~0xFFFFFF。 6 发行方标识编码规则
“发行方标识”是指OBE-SAM中“系统信息文件”(EF01)的第1~8字节和CPU用户卡中 “卡片发行基本数据文件”(0015)的第1~8字节,发行方标识由“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管理 及安全认证系统”建设单位统一分配并登记备案。发行方标识编码规则见图3。
7 OBU 的合同序列号编码规则
GB/T20851.4《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 设备应用》标准中,合同序列号的ASN.1数据类
型为:
ContractSerialNumber::=SEQUENCE{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联网收费的一船规定第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

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总体技术方案

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总体技术方案

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2015 年版)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1 月修订记录序号主要修订内容1 修改第二章,更新全国 ETC 建设及客服发展情况;删除 2014 年 14 省市 ETC系统运行现状,调整为截至目前全国 14 省市联网运行情况;对 2.3 节内容做了部分调整2 在第 3.3.4 节增加对 TAC 计算域及验证方法的说明3 修改第3.3.7,将黑名单的下发机制和时间按照《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调整,如“全量每天早上7:00发送”调整为“发行方每日 9:00 发送全量名单,......”等4 增加第3.4.2.2小节,将部路网中心于2014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ETC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路网[2014]226号)文件补充到技术方案,明确提出对省级ETC发行管理工作的要求5 增加第3.4.4.2小节,补充对省级服务网站的基本功能要求6 修改第3.5.1 节,说明通信链路建立总体方案,并按照2014 年全国联网通信链路情况,明确了当前主备通信链路提供商及网络拓扑结构等内容7 增加第3.5.2节,补充对国家中心及省级中心的数据传输中间件型号和版本要求8 在第3.5.3节中,将部路网中心于2014年11月13日下发的《关于启动数字签名证书相关事项的函》补充到技术方案,明确了数字签名证书的申领、使用、更新、吊销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9 修改第3.7.1节,要求车道系统必须针对由于天线未收到标签的扣款成功回复而导致交易失败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明确了处理方法及流程,相当于将原总体技术方案中建议的处理方法调整为强制要求。

同时,明确了对于ETC 车道不具备人工刷卡功能的省(区、市),应要求ETC出口车道将用户卡中0019文件出口信息填写完整10 增加第3.8.2节,补充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方案,明确了监测评价指标、数据管理、数据传输接口等内容序号主要修订内容11 修改第3.11 节,调整为与《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附件4:《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用户卡、ESAM卡文件结构和数据定义》的调整说明一致12 修改第四章联网实施方案,删除2014 年全国14 省市联网开通实施方案,补充2015年15省(区、市)联网实施方案13 修改第五章联网测试,调整为关于2015 年15 省(区、市)接入全国ETC联网区域测试的相关内容,同时将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系统列为联网测试内容14 增加附录4《省(区、市)界站ETC车道监测评价系统参与方接口设计》注:修订记录是指在2014年《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及补充技术要求(交办公路[2014]205号)的基础上修订的内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联网收费的一船规定第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

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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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第1部分密钥管理规则2010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的安全性,根据《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电子收费密钥分为国家密钥和省级密钥。

第三条凡为开展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业务的密钥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用户IC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缴纳功能的智能卡;密钥是指对用户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收费公路收费终端设备的安全访问模块;OBE-SAM模块是指不停车收费车载单元的安全访问模块。

第二章国家密钥管理第五条国家密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国家密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二)分发、管理省级密钥母卡和传输卡;(三)分发、管理PSAM卡、OBE-SAM模块及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四)指导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省级密钥管理第七条省级密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但应确保其唯一性。

第八条省级密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建设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二)制作及管理各类最终应用密钥;(三)申领省级密钥母卡、传输卡;(四)申领全国联网电子收费PSAM卡及OBE-SAM一次发行母卡;(五)发放和管理本辖区内各种密钥母卡、PSAM卡、用户IC卡,并对上述各类卡片的使用进行注册登记和监控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密钥母卡和传输卡。

第十条获得批准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持批复函件,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领取省级密钥母卡及传输卡。

第十一条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妥善保管省级密钥母卡及传输卡,母卡内密钥仅限于导入本省密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在操作、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密钥母卡和传输卡,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如数及时退回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统一销毁。

第四章PSAM卡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三条装有正式密钥的PSAM卡仅限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申请领用。

但对于测试、试验所需的PSAM卡,可由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领用。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领取《公路电子收费PSAM卡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三),填写并盖章后,递交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发行数量在5~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第十六条接到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同意通知后,申请单位应派专人领取装有正式密钥的PSAM卡。

第十七条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对使用过程中损坏的PSAM卡应如数退回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统一销毁。

PSAM卡如有丢失,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第五章OBE-SAM模块的初始化和管理第十八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负责对OBE-SAM模块进行初始化。

第十九条正式OBE-SAM模块由各省委托不停车收费车载单元中标企业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公路电子收费OBE-SAM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四)并盖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起递交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数量在5~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OBE-SAM模块的初始化。

第二十一条OBE-SAM模块初始化完成后,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通知申请单位派专人领取或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申请单位。

第六章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装有正式密钥的OBE-SAM一次发行母卡仅限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申请领用。

但对于测试、试验所需的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可由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领用。

第二十三条申领单位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领取《公路电子收费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填写并盖章后,递交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OBE-SAM一次发行母卡。

第二十五条接到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同意通知后,申请单位应派专人领取装有正式密钥的OBE-SAM一次发行母卡。

第二十六条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对使用过程中损坏的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应如数退回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统一销毁。

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如有丢失,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第七章支持与服务第二十七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向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提供PSAM卡、省级密钥母卡、传输卡及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的使用说明及接口资料,并协助调试,同时协调组织对省级密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并根据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九条消费主密钥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随时更换全国消费主密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一、系统要求作为国家密钥管理系统业务功能的延伸,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能导入国家密钥管理系统下发的省级密钥;2、可以提供密钥生产、密钥存储、密钥分发、密钥管理等服务,具备对称密钥的生成、注入、导出、备份、恢复、更新、服务等功能;3、应确保密钥多级管理的可操作性。

密钥的装载、存放和分散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完成,中间结果不得被内部操作人员和外界获得;4、支持通过AB码单方式,产生省级根密钥;5、应能为用户提供各类母卡的生产服务,生成各类母卡时要求同时生成密钥母卡及传输卡。

二、运行环境1、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应具备标准机房环境;2、要求放置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的机房配有门禁系统及24小时监控系统;3、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应配有专人负责管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范。

三、验收要求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建成后,应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国内密码、安全方面的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

关于申请公路电子收费省级密钥的函交通运输部:按照《省级密钥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及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我省建立了公路电子收费密钥管理系统并通过验收。

现申请省级密钥母卡和传输卡,请予批准。

附件:密钥管理系统验收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公路电子收费PSAM卡申请表编号:PSAM-SQ-201 (年)- (四位)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申请内容□正式使用PSAM卡数量:□测试用PSAM卡数量:申请提供的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其它(请注明)声明我单位申请领取PSAM卡,已仔细阅读并理解《申领PSAM卡责任书》的内容,同时承诺遵守《密钥管理规则》中之相关规定。

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下内容由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填写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原因)受理人(签名):年月日制作情况制作人:年月日PSAM卡领取情况领取人:年月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者留存一份,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留存两份。

申领PSAM卡责任书PSAM卡用于认证非现金支付IC卡及车载单元,以完成公路电子收费交易。

为确保公路电子收费交易的安全,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必须遵循以下规程:一、 PSAM卡是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的一部分,只能用于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二、应仔细阅读《密钥管理规则》,并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对PSAM 卡进行管理与使用。

三、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详细记录PSAM卡的申领与使用情况。

四、应保证PSAM卡的安全,如有遗失,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五、使用过程中如有PSAM卡损坏,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更换。

六、若发现某些PSAM卡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在其使用范围内,停止使用该PSAM卡,并进行调换。

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公路电子收费OBE-SAM模块申请表编号: OBESAM-SQ-201 (年)- (四位)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申请内容□正式OBE-SAM模块数量:□测试OBE-SAM模块数量:申请提供的证明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其它(请注明)声明我单位申请领取OBE-SAM模块,同时承诺遵守《密钥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下内容由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填写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原因)受理人(签名):年月日制作情况制作人:年月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者留存一份,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留存两份。

公路电子收费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申请表编号: ESAMKC-SQ-201 (年)- (四位)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申请内容□正式OBE-SAM一次发行母卡数量:□测试OBE-SAM一次发行母卡数量:申请提供的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其它(请注明)声明我单位申请领取OBE-SAM一次发行母卡,已仔细阅读并理解《申领OBE-SAM一次发行母卡责任书》的内容,同时承诺遵守《密钥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下内容由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填写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原因)受理人(签名):年月日制作情况制作人:年月日PSAM卡领取情况领取人:年月日*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者留存一份,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留存两份。

申领OBE-SAM一次发行母卡责任书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用于对经过部级初始化的车载单元(内含OBE-SAM模块)进行一次发行以装载正式密钥,从而保证完成不停车收费交易中PSAM卡对车载单元的认证功能。

为确保不停车收费交易的安全,省级密钥管理承担单位必须遵循以下规程:一、 OBE-SAM一次发行母卡是不停车收费系统的一部分,只能用于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二、应仔细阅读《密钥管理规则》,并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对OBE-SAM 一次发行母卡进行管理与使用。

三、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详细记录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的申领与使用情况。

四、应保证OBE-SAM一次发行母卡的安全,如有遗失,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国家密钥管理承担单位。

五、使用过程中如有OBE-SAM一次发行母卡损坏,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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