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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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习行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1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应持相关证件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不报到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2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报考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3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1周内向学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批准通知离校之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4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5条自2007年开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课程设置、学分、选课

第6条课程设置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和实习实训。

2.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拓展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

第7条学分

学时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学时为计算单位,每15学时为1学分。

第8条选课的基本规定

1.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必须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顺序进行选课。

2.各系成立选课小组,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系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和教学秘书等组成。教务处提供《选课指南》。

3.学生在每学期放假前4周根据有关通知进行选课。

4.一门课程选修人数少于20人,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系(部)通知学生进行重选。

5.学生在3年内,学完必修课的同时必须至少选2门公共选修课(4学分)和3门专业选修课(6学分)。第1、2学期安排公共选修课。第3、4、5学期安排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9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10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两种形式。平时考查是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结果(主要包括平时到课、实验、作业和课堂提问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所做出的综合评定。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应有平时考查并记录成绩。

第11条考核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2种。

1.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为3门(不含体育课),可采用笔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一般集中在学期最后1周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2.考查课的考核各系(部)自行组织,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在本课程教学中的最后1次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的方式。

3.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军训等实践环节及选修课程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

4.考试采取开卷、闭卷等方式。

5.考试、考查课一般情况按平时成绩占1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90%处理,如

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按其它比例执行。

6.考核及格(或达60分以上)即认为本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或低于60分)则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并给予该课程学分。

第12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

1.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2.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3.考核成绩、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4.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时学分×质量绩点。

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5.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6.通过补考所得学分,其绩点为零。

7.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结算1次。

第13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个别学生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时,经校医院确诊、体育教研室批准可改变授课和考核方式。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14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15条学生因故缺课(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总学时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缺考”记。

第16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17条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

第18条学生互相替考,2人课程成绩均记为“作弊”。

第19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试作弊、互相替考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0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缺考、缓考、补考

第21条缺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

2.考试过程中,学生不答卷,无故退出考场,由监考人员认定后视为“缺考”。

第22条缓考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必须在课程考试(考查)前办理手续。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填写《学生缓考审批表》,经任课教师、班主任、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附缓考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并予备案。考试结束后一般不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因事请假一般不允许缓考。

2.在考试期间,学生代表学院外出参加各种活动经批准可以申请缓考(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一般不允许申请缓考)。

3.批准缓考者参加学院组织的该课程的二次考试,考核结果按正式成绩记。

第23条学期补考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正常学期补考:

(1)已批准缓考者。

(2)4门及以下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3)上学期未取得考试资格,经教育确有改正,本人申请被批准者。

(4)考试违纪经教育确有改正,本人申请被批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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