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入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每学期开学时,本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本校学籍。
三、凡注册的新生或插班生,由学校办公室建立相应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表、体检表、学籍卡等内容,学生班级名称和学号的编制按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室必须及时建立学生初级学籍档案,新生或者插班生应在报到入学后两周之内由班主任负责完成。
(新生学籍卡、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学生基本情况表由班主任教师负责。
)五、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教师将学籍档案整理、归档,在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六、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人学生成绩册,并归档。
七、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按等第计算,等第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
语文考试考查成绩可对应折算;85分以上为优(一、二年级90分以上),75-84分为良,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数学考试考查成绩可对应折算;90分以上为优(一、二年级95分以上),80-89分为良; 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英语考查成绩可对应折算: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并注明补考。
八、各科成绩评定应以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
考试和考查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进行,平时成绩的记载通过书面作业、阶段测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
九、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不准请事假。
(如有重大事情需事先与学校协商)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核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对待。
十、凡语文、数学课程学年总评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学习、发展、成长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监督和评价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相关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各班级学术指导老师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四条学生学籍由学生档案、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籍登记册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成绩、个性特点、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学生电子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电子记录,由学校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实时更新。
第七条学籍登记册是学生学籍的统一登记册,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按照规定使用,用于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
第八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成长,并为学校提供科学依据,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第十条学籍管理中,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电子档案,并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中,学校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家庭背景。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学生的个人信息,严禁违法获取、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第十七条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校学生。
幼儿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幼儿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本学籍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幼儿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行为,保障幼儿园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学籍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
第三条入学条件1. 幼儿园学生的入学年龄为3周岁以上。
2. 幼儿园学生入学前须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
3. 幼儿园学生入学须经过幼儿园的面试或测试,以确认适合入读该幼儿园。
第四条转学1. 幼儿园学生如需转学,须提前向原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经原幼儿园同意后方可转学。
2. 转学申请需提供接收幼儿园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接收幼儿园的面试或测试。
第五条休学1. 幼儿园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休学。
2.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学年,超过期限需重新申请入学。
第六条退学1. 幼儿园学生如需退学,须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退学。
2. 退学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长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
第七条学籍管理责任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责任人。
2. 学籍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调整、维护等工作,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幼儿园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幼儿园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幼儿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条法律保护幼儿园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学籍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学生的学籍权益得到保障。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1.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2. 学生和家长也是学籍管理的参与主体,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报名和录取手续。
2. 学生转学时,应提供转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时,应提出休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退学时,应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毕业时,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6.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安全可靠。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参与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的法律责任1. 学校和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学籍管理的义务,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学校和学生、家长如有违反学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为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23中小学最新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信息管理,确保学籍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学校、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章学生学籍登记第三条学籍登记的要求*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学籍登记程序* 学籍登记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 学生报到办理登记手续;2. 核对学生报到所需材料;3. 录入学生基本信息。
第五条学籍登记材料* 学生学籍登记所需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 学生身份证明;2. 家庭住址证明;3. 学生相关证件;第三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籍管理机构* 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第八条学籍信息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学生学籍资料。
第四章学籍异动管理第九条学籍异动情况* 学籍异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学生转学;2. 学生休学或退学;3. 学生毕业或结业。
第十条学籍异动程序* 学籍异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及其家长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学校和相关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免责声明* 本条例所述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和相关机构所有。
第十五条附加条款* 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籍管理在学校教育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学籍管理的内容及其实施过程等。
第一部分: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学生学籍是学校为了管理和服务学生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它记录了学生的个人信息、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
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提供准确的学生信息,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此外,学籍管理还可以监督学生的学业进展,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干预和帮助,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部分: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人基本信息的登记、考试成绩的管理、课程选修和辅导员制度的实施、奖惩情况的记录等。
首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登记制度,包括学生的姓名、籍贯、家庭地址等信息,以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其次,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成绩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统计学生的考试成绩,并根据成绩情况进行相应的帮扶和指导。
另外,学校还应加强辅导员制度的实施,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心理辅导。
此外,学校还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既给予优秀学生应有的奖励,也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
第三部分: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过程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需要各个环节的通力合作。
首先,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的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进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帮助。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与各个学科的教师的沟通,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保证学生学习的效果和质量。
第四部分:学生学籍管理的挑战和对策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学生违纪行为增多、学生信息泄露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生信息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XXXX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籍管理办公室制订学籍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年级、团队进行学籍、综评维护工作。
各年级负责本年级学籍管理、综评上传工作,负责协助、落实学籍管理办公室对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团队做好学籍日常管理。
团队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综评上传等工作。
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做好政策宣讲、情况上报、任务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分高一、高二、高三三个年级,每年秋季进行新生的学籍注册工作。
第五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
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一年级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六条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绝不会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学校不会录取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已经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第七条高一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照片的采集、上传、信息修订等工作。
第八条我校以行政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应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班额的要求,凡班级内在籍人数超过55人的,均强制调整至其他班级。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信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所有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学生信息登记第三条学生信息的登记1.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学校应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进行核验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学生信息的更新1. 学生信息有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
2.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籍档案的建立1.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 学籍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六条学籍档案的管理1.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2. 学籍档案的借阅需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学籍变更处理第七条学籍变更的种类1. 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变更、转学、休学、退学等。
2.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更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籍变更时,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核学生的申请,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学籍管理的监督1.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对学籍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并要求学校及时处理。
第十条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1. 对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应经学校行政部门审议、校长批准,并依法公布。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考勤、奖惩、毕业、结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新生入学。
已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老生入学。
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检查《学生手册》和寒(暑)假作业,班级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凡不按时报到注册又未向学校请假的学生均视为自动退学,并注消学籍,报市教育局中小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学生注册完毕,学生处整理进、出学生名单,在一个月内,编制、打印、发放新的学生名单供全校各部门使用。
第三章学籍第六条对已经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发给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学生情况登记表(可供计算机录入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名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计算机录入用)》除《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为学校印制外,其余表册均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已统编号为序。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做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四章转学第十条外校学生转入,一般在寒、暑假进行。
先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有关户口和学习成绩证明,再参加我校组织的插班生考试,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经教务处审批、教务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进行统一编班。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四篇)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新生入学名册表;(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3)初中学生学籍卡;(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学籍管理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环节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教学、科研相结合原则;(三)严格、规范、高效原则;(四)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学籍取得与保留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奖励与处分等。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可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二)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的;(二)因特殊原因,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
(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
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
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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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习行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1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应持相关证件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不报到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2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报考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3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1周内向学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批准通知离校之日起,2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4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5条自2007年开始,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
注册规则是:教育部将全国录取新生数据分发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本校新生名单予以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新生数据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课程设置、学分、选课第6条课程设置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和实习实训。
2.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为拓展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
第7条学分学时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学时为计算单位,每15学时为1学分。
第8条选课的基本规定1.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必须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顺序进行选课。
2.各系成立选课小组,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系主任任组长,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和教学秘书等组成。
教务处提供《选课指南》。
3.学生在每学期放假前4周根据有关通知进行选课。
4.一门课程选修人数少于20人,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系(部)通知学生进行重选。
5.学生在3年内,学完必修课的同时必须至少选2门公共选修课(4学分)和3门专业选修课(6学分)。
第1、2学期安排公共选修课。
第3、4、5学期安排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9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10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两种形式。
平时考查是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结果(主要包括平时到课、实验、作业和课堂提问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所做出的综合评定。
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应有平时考查并记录成绩。
第11条考核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2种。
1.考试课每学期一般为3门(不含体育课),可采用笔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一般集中在学期最后1周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2.考查课的考核各系(部)自行组织,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
在本课程教学中的最后1次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的方式。
3.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军训等实践环节及选修课程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
4.考试采取开卷、闭卷等方式。
5.考试、考查课一般情况按平时成绩占1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90%处理,如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按其它比例执行。
6.考核及格(或达60分以上)即认为本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及格(或低于60分)则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并给予该课程学分。
第12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
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
1.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2.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3.考核成绩、等级与绩点的关系:4.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时学分×质量绩点。
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5.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6.通过补考所得学分,其绩点为零。
7.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结算1次。
第13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个别学生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时,经校医院确诊、体育教研室批准可改变授课和考核方式。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14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15条学生因故缺课(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总学时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缺考”记。
第16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17条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
第18条学生互相替考,2人课程成绩均记为“作弊”。
第19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试作弊、互相替考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0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缺考、缓考、补考第21条缺考1.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
2.考试过程中,学生不答卷,无故退出考场,由监考人员认定后视为“缺考”。
第22条缓考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必须在课程考试(考查)前办理手续。
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填写《学生缓考审批表》,经任课教师、班主任、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附缓考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并予备案。
考试结束后一般不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因事请假一般不允许缓考。
2.在考试期间,学生代表学院外出参加各种活动经批准可以申请缓考(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一般不允许申请缓考)。
3.批准缓考者参加学院组织的该课程的二次考试,考核结果按正式成绩记。
第23条学期补考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正常学期补考:(1)已批准缓考者。
(2)4门及以下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3)上学期未取得考试资格,经教育确有改正,本人申请被批准者。
(4)考试违纪经教育确有改正,本人申请被批准者。
2.学生有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期补考:(1)考试作弊(包括替考)。
(2)上学期考核不办缓考手续,无故“缺考”者。
(3)一学期考核5门及以上不合格者(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4)上学期未取得考试资格,错误没有改正者。
第24条毕业补考1.学生毕业前有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参加正常毕业补考:(1)作弊(替考)课程1门者。
(2)各学年累计5门及以下课程不合格者。
2.毕业补考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视其情节,班主任、所在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予补考1次。
3.实践教学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顶岗实习、毕业论文等)不能进行毕业补考,有1门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升级、学业预警、留级、退学与试读第25条升级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26条学业预警1.学业预警是指学校对由于不及格课程门数较多而面临留级、退学或不能毕业的学生进行预先告知和紧急提示,通过预警告知的方式,加强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2.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实时统计,凡至本学期补考后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均应对其进行学业预警。
3.教务处将预警名单和《学业预警通知书》下发各系,并督促学生所在系、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做好这部分学生的帮扶工作。
学生所在系必须将预警通知书后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请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功课和学业。
第27条留级1.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留级:(1)一学年课程考核,补考后不合格累计5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经批准者。
2.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3.学生留级,若下一年级无后续班级,经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28条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1)已留级学生再次符合留级条件时。
(2)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4)连续留级超过2次者或不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制2年者。
(5)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操行评定2次评为不合格者。
2.因第1款(1)~(4)条原因应当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留级试读。
参照“试读”条款执行。
3.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4.学生退学,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和其他各种严重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学满1学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
第29条试读1.跟班试读一年级学生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以跟班试读,试读期为1个学期,准予第1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
补考后不合格的门数与第2学期考核不合格的门数合并计算,达到升级条件的,解除其试读期,跟原班继续学习;达不到升级条件的,按照本规定作留级或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