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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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记忆口诀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记忆口诀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记忆口诀经济法作为财经类考试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学习者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2023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记忆口诀的编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记忆和理解经济法的基础知识,从而更好地备战考试。

本文将以口诀方式对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进行记忆和总结,通过口诀的形式,帮助学习者更好地记忆和理解相关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口诀1.法是治国之纲,法学三段论。

要解法学题,需谨三步论。

2.经济法难点在,社会关系多复杂。

经济活动法律化,规范利益关系规模化。

3.研究经济法,了解三大功能也。

保护功能,规范功能,调整功能,三者是方法。

4.经济法不是经济学,法制与经济要分离。

法律规制经济,重视法律是必备。

5.经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属于公法和私法。

要深入理解,分别学习。

6.经济法本身又有分支,建设法与市场法。

监管法,比赛法,物权法,把握要领。

7.垄断法,律法相容,信息法,目标合一。

完善法,保护人民,有利于经济平稳发展。

8.经济法对社会及经济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理论与实践,要结合。

二、基本原则口诀1.经济法基本原则,界限明确,保护弱势。

肃清市场秩序,保持经济秩序健康。

2.自由是根本,平等是方法,公正是结果。

经济自由,机会平等,结果公正。

3.契约自由,合同秩序。

适用原则和交易习惯。

4.收益分配,合理期许。

公平分配是要求,社会效益是目标。

5.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达到和谐,公平是前提。

6.司法程序,建立有序。

公正客观,保护当事人。

7.责任原则,代表责任。

赔偿主题,继续经营企业。

8.时效原则,追究不违。

定期保护,时效审查。

三、经济法关系口诀1.经济法,律动经济。

经济法兼顾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2.律动市场,市场有序。

经济法调整市场与法律的关系。

3.法够效率,效率达法。

经济与法律的效率问题。

4.发展法治,治理法开发。

法律不能脱离具体社会经济发展。

5.律助发展,发展需律。

法律不是束缚,更是发展的助力。

6.企业运行,法在其中。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市场体系与市场规制 市场、
传统认为: 传统认为:场所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交换关系的总和 ——交换关系的总和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 ——商品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交换的过程
区分几个概念:
市场与商品经济 市场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章对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作了介绍。 学习本章,应了解我国各种分类市场规制法 (劳动力、资金、房地产、普通商品、农贸 市场等),领会对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意义。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重点掌握经济法对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 规制方法及意义。
研究性选题: 研究性选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规制探讨 经济法在房地产市场规制中的作用研 究 经济法对于解决南方城市劳动力资源 匮乏的作用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房地产交易范围限制制度 房地产价格调节、 房地产价格调节、评估和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特殊房地产交易审批制度 房屋预售许可、 房屋预售许可、备案制度
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五、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一、产权市场的定义与分类 二、产权交易管理的一般规定
交易主体 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授权 产权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的确认 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新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法律约束探讨

新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法律约束探讨

新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法律约束探讨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但房地产市场近年来的繁荣背后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法律规制,对于宏观调控与法律的双管齐下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

如何用稳定的、富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配合不同时期的宏观调控是具有难度的,笔者就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提出一些见解。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我国房地产市场当前整体上呈现出发展的热潮。

政府多次表示控制房价的信心和决心,实际上房价增长的趋势并没有被彻底遏制,在很多城市,目前的房价都超越了金融危机爆发之前。

从量上来看,房地产存量及其未来发展预期与需求量之间能够逐步向相对吻合的方向进军;而从价上来看,各个需求层次人群的购买力不同,在供给量保证的前提下,价格成为制约供给和需求吻合的主要矛盾。

二、我国房地产市场需要调控的主要环节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和繁荣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步调是相对一致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的增强,都是房地产需求的来源。

但行业过快过热发展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予以引导,从而尽快解决摆在面前的行业矛盾。

价格过高是当前房地产市场最突出的问题,而且是日益严重,因为房价的增速远超过了人们工资的增速,广大中低收人群体买不起房,高收入群体以及“炒房团”却是“多买多得”,市场购买力两极分化严重,市场基本需求和刚性需求始终面临压力。

三、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所需的法律支持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各个需求层次都拥有被保障的权利,前提是合理的需求保障。

法律允许房地产投资,但排斥的是恶意炒作。

对需求层次的合理保障以及价格、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调控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宏观调控就必须以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践行法律约束。

这样才能使各个时期的宏观调控举措发挥切实的影响力。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最新进展,在法律层面需要对价格、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给予更多的约束支持。

(一)价格约束《房地产管理法》对住宅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做出了要求,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房屋交易管理制度一、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1. 目的: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

2. 原则:制度的制定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有序、规范的原则,保证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房屋市场产生严重失序现象。

3. 内容:制度应包括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如房屋信息的发布、交易流程的规范、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二、房屋信息发布管理1. 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制度应规定房屋交易平台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或隐瞒信息的情况。

2. 房屋信息的及时更新:房屋交易平台应建立信息更新制度,确保所发布的房屋信息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时造成误导。

3. 房屋信息的保密:房屋交易平台应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房屋信息的隐私,避免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失。

三、房屋交易流程管理1. 房屋交易合同的规范签订:制度应规定房屋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资金交易的安全保障:房屋交易平台应建立资金专款专用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流转,避免出现资金卷款跑路的情况。

3. 房屋权益的保护:制度应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对房屋的产权进行严格核实,确保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以防止产权纠纷发生。

四、房屋交易监管管理1. 行业监管机构的建立:制度应规定建立房屋交易监管机构,加强对房屋交易市场的监管,确保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

2. 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应规定对于违规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维护房屋市场的秩序。

3. 投诉处理机制:制度应规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有关房屋交易纠纷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五、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1. 机制的建立: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责任,确保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监督机制的建立:制度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房屋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关系分析

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关系分析

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关系分析为了从本质上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引入博弈理论与模型来揭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房地产调控背后的博弈规律与深层利益关系,以现代博弈理论为工具,分析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调控中的策略选择,最后从本质上挖掘出调控中出现各种偏差的深层原因,发现博弈中存在的问题。

标签:房地产市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博弈为了从本质上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引入博弈理论与模型来揭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房地产调控背后的博弈规律与深层利益关系。

国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较早,其主要侧重于地产经济与住宅价格的研究;国内学者就房地产市场政府间博弈关系方面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许多学者借鉴西方的计量经济學模型来解释房价的波动,但房价的上涨并不仅仅是经济规律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体现,房价的波动还有部分需要通过利益博弈来解释。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多种政策纷纷出台,另一方面则是开发商不断观望,暗地里抬高房价,使地方政府调控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实例证明,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效果并不总是有效的。

因此本文利用静态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行为和决策,进一步分析二者关系的最优策略选择,最后解释房价调控政策并不总是有效的原因。

1、基本假设静态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第一,主要参与主体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第二,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为“查处、不查处”,开发商的策略集合为“违规,不违规”,而地方政府的调控行为包括政策制定、政策调整、监督实施、奖励和惩罚;第三,双方的博弈都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第四,博弈双方理性程度相同;第五,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是在静态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进行。

2、博弈模型的提出在房地产调控当中,地方政府下达指令要求开发商执行,因此开发商一方面要执行地方政府的指令,另一方面在利润的诱导下有可能采取欺骗行为。

在地方政府下达调控指令时,开发商有“违规”或者“不违规”两种选择。

民生视野下房价的法律规制

民生视野下房价的法律规制

民生视野下房价的法律规制[摘要]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使得住房成为当今重要的民生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不断完善和加强房价的法律规制,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抑制房价的措施,使房价的上涨幅度控制在城镇居民收入涨幅内,以实现最大的民生。

[关键词]民生;房价;法律规制当前,城乡居民中特别是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者的住房问题还未解决,廉租房以及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故政府应在建设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应的抑制房价上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

一、民生的涵义及其与房价的关系(一)“民生”的涵义“民生”在西方国家涵盖的主要内容是民主、平等以及实现人的价值等。

[1]在我国,“民生”一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中,即“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此处的“民生”指的是百姓的基本生计和基本需求,局限于物质层面的东西。

曾国藩提出“禁骚扰以安民”、“重农事以厚生”。

[2]封建社会的“民生”更多关注的是农民大众的基本生存问题。

而资产阶级的“民生”观以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为代表,他在《民生主义》一书中把民生定义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3]新中国成立后,“民生”一词的涵义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完善。

如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的民生观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他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

[4]总之,民生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民生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民生,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它包括民众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内容”;[5]有的学者把民生概括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生问题是要满足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包括基本营养、基本教育、基本住房、基本保障和基本职业等”;[6]本文较为倾向于邓伟志教授对民生的界定,即“民生是指民众的生存、生活、生计。

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

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

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既能解决社会问题,又会产生社会问题.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的规则进行自我约束和规制,这种规则就是民间借贷中的习惯、习俗或者交易习惯.笔者从事20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近500件民间借贷案件,从中总结了四川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种类:1、“口头约定”或“简易条据”习惯,体现了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特点。

这些习惯主用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为亲友、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操作起来手续也比较简单。

借款时大多数只书写简易条据,或者借条也不用写而进行“口头约定”,这类借贷多以亲朋好友之间信誉良好而形成的;要么债权人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要么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还款时有的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书立收条,有的未要求;还有的通过转款、中间人还款等形式履行还款义务.2、“借款合同"假签“买卖合同”的习惯.中小型建筑行业的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和扩大生产大多依赖于民间借贷。

通过许诺高额利息的手段筹措资金,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但借款时双方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旦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则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3、借款主体混同的习惯。

民营企业股东借款公司使用或公司借款个人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

书立借据的人没有使用借款而不书立借据的人实际使用借款.4、“借款公证”的习惯,主要是指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借款进行公证,或办理非诉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5、高利率、“复利"的习惯。

现代民间借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这种以发放高息为目的,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月息3-5分较为普遍,有的更高;按月结息或按季度结息,是银行贷款利率的5-8倍。

当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未支付或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进行结算另立借据,把利息作为本金再计算利息,利上加利,这种“复利"习惯在当今较为普遍;还有的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断头利”,这也是计算复利的一种习惯。

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

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

如实 报告 义 务 的 问题 。 我 国 《 同 法 》 4 5条 规 合 第 2 定 : 居 间人 应 当就 有 关 订 立 合 同的 事 项 向委 托 人 “ 如实 报告 。居 间人 故意 隐 瞒与订 立合 同有 关 的重要
管理法》 的修订是其 中的重点。借 助《 城市房地产
管理 法 》 修订 的契 机 , 果 能 将 “ 地 产 中介 服 务 ” 如 房
作者简介 : 周晓晨 , , 女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中州学 刊 2 1 0 0年第 3期

种 观 点 认 为 , 据 《 同法 》第 45条 的 规 根 合 2
看, 房地产 居 间商 与 民事上一 般 的受 托人 、 间人不 居 同 , 所收取 的报 酬较 多 , 其 因而应承担 较重 的法律义 务 。最 后 , 国不 少 已经 实施 的或 正 在起 草 的地 方 我 性法律 文件都 对房 地产居 间商 的尽职调 查与 如实报 告 义务作 了明确规 定 。如 《 深圳 市 房地 产 业协 会 经 纪行业从 业规 范》 1 第 4条规 定 “ 房地 产经 纪 机构 在 从 事房地 产经 纪业 务 时 , 当核 查 委托 人 的身 份证 应 明及 物业 权属证 明 , 以及该物 业抵 押 、 质押 、 出租 、 产 权 纠纷等 真实情 况 , 与委 托 人 签订 经 纪 合 同或代 并 理合 同 ” 《 ,广州 市 房地 产 中介 服务 管 理 条例 》 《 、 宁
21 0 0年 5月 第 3期 ( 总第 17期 ) 7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J u a e c o m ̄ o h n z o fZ o g h u
Ma 2 0 y, 01 No 3 .
【 学研 究 】 法

交易习惯与合同的履行治愈————民法典学习笔记(一))

交易习惯与合同的履行治愈————民法典学习笔记(一))

交易习惯与合同的履行治愈------《民法典》学习笔记(一)李辉按语:最近,在“优化营商环境”走访企业的过程中,通过与部分民营企业家座谈,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建筑材料、农副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普遍不重视书面买卖、购销合同的签订。

其原因主要在于,大部分企业管理者均认为,做生意,信任是第一位的;并且双方的交易是不定时、不定量、连续不断地发生的,如果每一笔交易都去要求对方签一个书面的合同,一方面显得小气,另一方面会让对方丧失对自己最基本的信任,甚至丧失商机,生意就没法作了。

结合近期代理的几起农副产品、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现就《民法典》背景下交易习惯与合同的履行治愈问题做一个简单梳理。

最近办理了几起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买卖双方都是长期合作的贸易合作伙伴,基于相互的信任,交易过程中从来不签书面合同,累计交易金额都在数百万、千万元以上;一个电话或者一个微信聊天,就可以确定发货的数量、单价;不定时、不定量、持续、长期交易;存在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混同;货物交付,可以由自然人签字确认、也可以由公司盖章确认,甚至存在只有出卖方的出库记录单,未经买受方确认的情况;货款的支付,可以支付到出卖方公司账户,也可以支付到出卖方个人账户的,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倒账);整个交易过程很随意,隔一段时间,算一个总账,通过微信确认一下;交易过程中,前期货款往往都能够分期按时支付,但到后期,货款就有所拖欠、不能按时支付;在买受方已经不能正常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出卖方仍然供货,致使拖欠货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在停止供货后三年以内或者超过三年以后仍不能支付货款,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

实际案例中发生的这些问题和在企业走访中了解到的这些情况,都涉及到民事法律规定中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的履行治愈问题。

一、关于交易习惯比方说,今天我拿三根葱换你的两头蒜,明天你拿两头蒜换我的三根葱,时间一长,换的次数一多,三根葱就值两头蒜。

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

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
于 市 场 上 围绕 该 商 品 所 产 生 的 供 给 和 需 求 的 对 比
收 稿 日期 :2 1 0 3 0 0— 9— 0
能力上实 现 “ 力 寻租 ” 权 ;获 得 土 地 后 大 量 囤 积
延 期 开 发 ,制 造 房 产 市 场 上 的 虚假 供 给短 缺 ,借 此
作者 简介 :陈小 东 ( 9 2一) 17 ,男 ,江西樟 树人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 :经 济法 。
在 于完 善 法律 应 对 策略 。在 宪 法层 面 明确 保 护 公 民 的 居 住 权 ,使 居 住 权 不 再 定 位 为 纯粹 的 私 权 , 应 将居 住 权 “ 会 化 ” 或 “ 益 化 ” 社 公 ,加 强 对 公 民 居 住 权 的 保 护 力 度 ; 完 善 现 有 《 地 法 》 土 、 《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相 关税 法 ,增 加 法 律 对 当前 房 地 产 业 发 展 态势 的针 对 性 和 可操 作 性 ;健 全 房 房 地 产 法律 体 系,制 定 专 门的 《 地 产 监 管 法 》 或 包括 其 内容 的 《 业政 策 法》 房 产 。
场 定 价 机 制 在 发 现 房 产 的 真 实 价 值 方 面 存 在 功 能
丧 失状 况 。
权 仍然属 于国家 或集 体 ,但 土地 使用 权 却可 以 以
出让 方 式 由社 会 个 体 成 员 享 有 ,人 们 由此 也 拥 有 了属 于 自己 的 房 屋 。 改 革 使 房 地 产 成 为 了 能 够 产
行 业 属 开 放 自 由 的 市 场 化 产 业 ,房 地 产 市 场 提 倡 完 全 、充 分 、有 效 的竞 争 。实 际运 行 中 ,开 发 商 作

第17章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第17章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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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 (一)证券发行规制制度 • (二)证券上市规制制度 • (三)证券交易规制制度 •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 (五)信息披露制度 • (六)证券机构及其行为规制 • (七)证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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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市场规制制度
一、保险市场及其法律规制 二、保险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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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别市场规制基本原理
一、特别市场概述 二、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定位 三、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
一、特别市场概述
1、市场的多重含义 2、市场的不同分类
➢ 从市场规制角度,根据政府干预和控制力度的不同,可以将市场 区分为一般市场和特别市场。
➢ 特别市场,是指在经济、政治或社会等要素方面有特殊性,需要 国家对市场主体和交易活动设置特别规制规则的特殊市场,如关 乎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国计民生的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 、能源市场等。
.
一、保险市场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念 (二)特征
与社会利益高 与风险直接相
度关联

专业性极强
交易双方实力 和风险负担存 在严重不对、保险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 (一)保险市场准入制度 • (二)保险组织规制 • (三)保险经营规制 • (四)不正当竞争及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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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一)土地开发市场规制 1、土地开发的市场准入规制 2、开发用地的统一提供 3、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计划开发 4、土地用途规制 5、限期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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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二)房地产交易市场规制 1、房地产交易范围限制制度 2、房地产价格调节、评估和申报制度 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4、商品房预售许可、备案制度

房屋交易管理规章制度

房屋交易管理规章制度

房屋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房屋交易行为,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屋交易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购房、出售、租赁、过户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购房规定第四条购房者应具备合法居住、购房资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

第五条购房者应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房产,不得从事恶意炒作、操纵市场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屋销售广告需真实有效,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七条购房者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产的合法交易和权益转移。

第八条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九条购房者在购房交易过程中,有权要求房屋产权证书、交房验收报告、房屋主体结构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出售规定第十条房产所有者在出售房屋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房产所有者应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房产,不得哄抬房价或变相涨价。

第十二条房产所有者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出售程序合法完备。

第十三条房产所有者在出售房产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产,并配合买方进行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房产所有者在出售房产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收取款项,不得擅自变更或要求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房产所有者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障产权的合法转移。

第四章租赁规定第十六条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租赁条件等内容。

第十七条房东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要求违法收取押金、中介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房东应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及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维修维护房屋设施。

第十九条房客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根据约定保持房屋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论房屋二重买卖的法律规制

论房屋二重买卖的法律规制

房屋二重买卖 , 是指 出卖人 在与第一 买受人 签订了房 屋买卖 合 同后 , 叉将 同一 标的物 ( 屋) 房 出售给第二买受人 ( 后买受人) 的行为。对房屋二
在先的房屋买卖合 同和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签订
在后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就产生了下面三个法律 上 问题 : 一是两个买卖合 同的效力问题 , 即哪一个
在债权形式 主义下 , 房屋二重买卖 中各合 同
的效力分两种隋况加以分析。 首先, 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 了房屋合 同 后, 如果随即与第一买受人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 ,
则 出卖人 与第一买受人 签订 的买卖 合 同有 效成
立, 而且第一买受人取得 了房屋的所有权 。此 时, 出卖人再与第二买受人就 同一标的物订立买卖合
民商 法 研 究 ・
论 房 屋 二 重 买 卖 的 法 律 规 制
零 头 蒋

要 : 屋二 重 买卖 中前后 两个合 同都有 效 力 , 中履 行 登记 手 续 方 所取 得 的房 屋 所有 权 房 其
受 法律 保 护 。第一 买 受人 可 以追 究卖 方 的违约 责任 和 第二 买 受人 的债权 侵 权责 任 。 关键词 : 物权 法 ; 屋二 重 买卖 ; 权 变动 房 物 中 图分类 号 : 2 .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6 2 1 2 ( 0 6 0 —0 6 0 D9 3 2 B 1 7 — 0 0 2 0 ) 10 6 — 6
性规定和公序 良俗 , 可发生效力 。如果 当事人 就 之间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 而没有办理登记 , 合同 仍然有效 。只不过此时 只产 生债 权 , 不能产 生物
法律行为仅发生债权 债务关系 , 不动产所有权不 发生转移 ; 不承认物权行为 , 但非经登记不发生物

同济选课攻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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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朱桓夫(挺有学问的//不敢苟同,没什么其他意思,个人看法不同而已//水平不够?其实相对其他很多老师而言,朱的水准还是可以的//朱恒夫很强的,文学博士艺术学博士后的说~上课满有劲的,时常唱些小调给我们听,原来还是我们系主任呢~可是自从他关了我们家啊拽,我们就不点他了)品德修养:姚月(挺有水平//深有同感!!他讲的东西我现在还派的上用场呢:)//胖胖的)基础医学院:陈实(基础医学院最好最好最好的老师!!!!绝对灵,不仅学问好,人也好教书育人,没的说)地下系:艾智勇(没关过我们班级一个人)力学系:王俊民(没关过我们班级一个人)法律系:施洋(没关过我们班级一个人)物理系:华金龙(没关过我们班级一个人)流体力学:朱立明院长:陈以一土木学院建工系主任:顾祥林(次于某些院士的强人~~~)建筑学院:赵月(喜欢小男生,所以人特好),陈建伟(也哈灵的噢)混凝土:薛二乐(大学期间我学得最好的一门课,绝对牛人+好老师//绝对同意,举四肢赞成)顾祥林=============本部校区B.哲学与法学美国政治(英文授课)王传兴周三78 南118美国宪法判例选读吴宁周五78 北318欧盟对外战略蒋一澄周二78 北222周二910 北308佛教与中国传统文化张儒平周三78 北322社会学滕春海周三910 北219证券市场与证券法刘春彦周一78 北405宗教与文化胡春风周二78 南115房地产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制曹伊清周二78 南114物权法刘春彦周二9 10 北312现代商务礼仪罗鹏部周三78 北209孙子兵法及其应用曲秀君周三78 南119周三910 南322C.文学与历史(1)实践型中外剪纸艺术叶影周三9 10 北210美术素描周1 9 10和周三9 10 分单双周的具体哪个老师单/双周上课请到时去咨询要带画板铅笔画纸西南八地下有售铅笔买2B4B6B就好上课地点在建筑城规学院红楼(北楼北侧是文远楼,文远楼再北侧是红楼)的4楼靠北一排美术教室书法欣赏蒋荻周一9 10 南301篆刻欣赏蒋荻周二9 10 北313(2)名师/有趣型同济大学史江洪波周四7 8 北405 江老师据说上课超级有趣而且给分很厚道考试题目最后一题是问这门选修课的老师名字叫什么- -20世纪中国风尚史朱大可周四7 8 北209 朱大可真的很有名。

《民事权利行为法律规制与实践问题》

《民事权利行为法律规制与实践问题》

《民事权利行为法律规制与实践问题》摘要:民事权利行为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是市民自由选择行为的基础。

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制与实践操作两个方面,探讨了民事权利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具体实践,本文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民事权利行为的规制与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民事权利行为、法律规制、实践问题、案例分析、可行性建议正文:一、民事权利行为的定义和类型民事权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合法权益而赋予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三类。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用自己的行动创造,变更、结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为形式的客观事实。

二、民事权利行为的法律规制1. 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原则是重要的依据。

行为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行为自由原则受到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等多重制约。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法性原则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须遵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市场经济规则等。

否则,所产生的效果将被法律否认。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真实性原则是维护合同的基础。

当事人必须按照真实情况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以虚构、隐瞒、欺骗等手段达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造成的财产或精神损失,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权利行为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法1. 审查和证据问题民事权利行为中,审查和证据问题是高发问题。

所以,在民事权利行为实践中,应切实加强对合同审查和证据采集的工作,完善证据规则,并加强司法实践。

2. 合同内容的规范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为了达成协议,有些合同涉及到违法、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内容,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强化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和规范。

3. 合同的履行问题履行问题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常见的问题。

对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50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强杨玉龙万丙申【审理法官】王志强杨玉龙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燕【当事人】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燕【当事人-个人】董燕【当事人-公司】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安春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刘善恒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安春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刘善恒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安春刘善恒【代理律所】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北润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董燕【本院观点】2017年10月11日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2017]3号文件载明,“自即日起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停止一切施工行为…各相关企业对照扬尘治理标准全面进行集中自查整改。

根据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且被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通知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被告主张的47天停工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交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复印件一份及其据此主张的停工天数121天,该文件虽在相应政府网站可以查阅,但该文件并未明令包含本案所涉工程在内的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故被告据此主张停工12。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完全等同于“验收合格”,其要求的交付标准更高,对房屋质量安全的把关更严。

房地产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制

房地产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制

寒冬里的深度博弈事件回顾今年10月11日,广东佛山市住建局发文替“限购令”松绑,具体政策为:具体政策包括:非佛山市户籍引进人才购房时可不受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的限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允许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佛山户籍“村改居”家庭,在购买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拥有的因村改居由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自建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迫于各方压力,当天晚上,佛山市住建局随即宣布暂缓执行松绑政策。

11月初,成都市将购房者资格交由开发商审核,并可先办理备案,等到办理房产证时再由房管部门审核。

成都市的做法被解读为利用合同备案与办理房产证之间长达两年的时间差,变相为“限购令”松绑。

11月21日,政策试行一周后,成都市城乡住房管理局发布新闻稿称,将继续执行原有限购政策。

事件解读无独有偶,北京,南京,常州,马鞍山等地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的限购令松绑政策。

对于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信号。

在限购令即将到期之时,各地政府放出风声试探情况,态度暧昧,不由得让人们对2012年的房地产政策浮想联翩。

2011年下半年,地产巨头绿城中国遭银监会清查,股价大跌,随后爆出其资金链断裂,甚至有消息称绿城濒临破产,由此拉开房地产大地震的序幕。

万科,暴力,中海,金地等龙头企业销售业绩连续4月下滑,降幅普遍在20%——30%之间。

各房企掀起降价狂潮,房地产正式入冬。

多地近期房企出现大幅降价销售,楼市拐点似乎即将到来,国内调控政策是否会发生改变?这将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在诸多调控政策中,限购令无疑是一剂猛药。

从北京“国十条实施细则”出台开始,严厉的楼市调控措施开始实行,此后上海,深圳,厦门,广州也开始实施限制购房政策。

以浙江台州为首,限购令开始在二三线城市推广实施。

从目前的形式上看,限购令初见成效。

因此,个别地方放宽限购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城市继续收紧政策的决心和调控力度,产生不利的示范效应,在各方压力下,松绑政策迅速流产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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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里的深度博弈
事件回顾
今年10月11日,广东佛山市住建局发文替“限购令”松绑,具体政策为:具体政策包括:非佛山市户籍引进人才购房时可不受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的限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允许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佛山户籍“村改居”家庭,在购买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拥有的因村改居由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自建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迫于各方压力,当天晚上,佛山市住建局随即宣布暂缓执行松绑政策。

11月初,成都市将购房者资格交由开发商审核,并可先办理备案,等到办理房产证时再由房管部门审核。

成都市的做法被解读为利用合同备案与办理房产证之间长达两年的时间差,变相为“限购令”松绑。

11月21日,政策试行一周后,成都市城乡住房管理局发布新闻稿称,将继续执行原有限购政策。

事件解读
无独有偶,北京,南京,常州,马鞍山等地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的限购令松绑政策。

对于这些事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信号。

在限购令即将到期之时,各地政府放出风声试探情况,态度暧昧,不由得让人们对2012年的房地产政策浮想联翩。

2011年下半年,地产巨头绿城中国遭银监会清查,股价大跌,随后爆出其资金链断裂,甚至有消息称绿城濒临破产,由此拉开房地产大地震的序幕。

万科,暴力,中海,金地等龙头企业销售业绩连续4月下滑,降幅普遍在20%——30%之间。

各房企掀起降价狂潮,房地产正式入冬。

多地近期房企出现大幅降价销售,楼市拐点似乎即将到来,国内调控政策是否会发生改变?这将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在诸多调控政策中,限购令无疑是一剂猛药。

从北京“国十条实施细则”出台开始,严厉的楼市调控措施开始实行,此后上海,深圳,厦门,广州也开始实施限制购房政策。

以浙江台州为首,限购令开始在二三线城市推广实施。

从目前的形式上看,限购令初见成效。

因此,个别地方放宽限购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城市继续收紧政策的决心和调控力度,产生不利的示范效应,在各方压力下,松绑政策迅速流产也就不难理解了。

后调控时代政策何去何从
从目前形势上看,限购令在部分城市即将到期,但是延期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上海,海口厦门等地已经宣布限购令在2012年将继续执行。

由于限购令的存在,在2012年初,我们不难预见,房价还会持续走低,限购令的效果还将继续体现。

预计最快只能到2012年的第三第四季度才会有切实的松绑政策。

显然,限购令并非长久之计。

它直接将部分投资资金阻挡在楼市外,必然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有条件继续买房的人受到限制,无条件买房的人仍然无法买房,这必然导致供大于求,房价下跌也就不可避免。

当然,限购令并不是万能的,这是一项强制的行政措施,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制的行政命令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

当限购令退去后,新资金必将大量涌入,房价受其刺激将会回弹,甚至达到另一个高点,这样不仅前期的调控措施将会付诸东流,更严重的是动荡的市场可能达到难以收拾的地步。

所以,限购令终有松绑的一天,在这一天到来之前,其后续政策也就颇为重要,包括建立房地产税改革为主的税收调节机制,提高保障型住房比重,和信贷调控制度的完善。

从完善市场制度,保证社会公平等角度上看,征收房地产税的确是一项利国利民政策,
但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时间不断完善。

任志强调侃说,一个北京中高级干部拥有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年的退休金刚好能把房地产税交了,日本当年也开征房地产税,结构房价果然降了,不过经济也跟着衰退。

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征收对象,大体方向是对高档商品住房征税。

那么,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高档商品住房;其次是税率如何确定。

假设房产税税率定为1%,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幅度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

如果税率过高,又会给房地产业造成新的压力,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再次,房屋所在区位不同,房产价值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即使以上条件都满足了,其实施范围还是十分有限,也许我们在经济发达,财产登记相对透明,制度完善的大城市可以做到,但是在一些中小城市,情况会十分复杂,想要完全推广并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并非易事。

保障型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它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

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阶段。

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以上,2011年的1000万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工。

保障型住房满足了中低消费者的需求,缓解了市场的压力,对于拉低房价,保持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广实施也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有3个。

首先管理存在漏洞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

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现象。

其次,资金不足,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

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另外,相关政策法律不周全。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管控效用并不大。

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大家都在等待
老百姓在等待,等待房价还会不会再低点;房地产商在等待,等待政策是否松动;地方政府在等待,房地产的持续走低对他们来说肯定不是什么好事,老百姓是满意了,但是GDP 的事怎么交差。

于是,重点就回归到中央的决策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市场自由的关系的确发展经济的重中之重。

一个自由的市场能够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合理调配资源,但是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是无法得到克服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政策给予正确的指导。

当今天,我们的政策不断地对我们的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时,我们却不得不慎重思考宏观调控背后所可能引发的后果。

正如前文所说,限购令是一项行政措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归根结底是通过市场这双无形的手在作用。

其实,政府对房价的控制始于六年以前,但是其结果总是事与愿违,房价是越限越高,直至下了“国十条”这道猛药,外加房地产税,信贷紧缩政策三管齐下,这才有了这一轮的降价潮。

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房地产商的降价行为实属迫不得以,待其渡过资金难关,房价或许再度飙高,到时限购令也只怕难起作用。

从目前形势看,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已经陷入了一种难以控制循环。

正如一个人生病了,医生给他用了一种抗生素,效果果然不错,一下子病就好了。

但是,我们并没有消灭病根,
剩下的病毒变异了,当人下次在生病时,原先的抗生素对他不起作用,我们只能加大剂量或用功效更大的抗生素,于是病人又好了,但是,总会有病毒生存下来并产生变异,于是,又一个循环开始了。

总有一天,当我们再也没有更强效用的抗生素时,病人也就无药可医了。

同样道理,政府的不断行政干预或许能到来短期效果,但却会带来一个万劫不复的未来。

所以,当各大房企楼盘纷纷降价的今天,我们不应该沾沾自喜,未来迎接我们的将是一个更大的考验。

未来的房地产市场走势如何,我们的政府任重而道远,我们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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