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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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程序,切实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成立xx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审委实行民主讨论,记名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贷审委成员由贷审委主任、常任委员和备案委员共计7名组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可设专家委员(包括法律及有关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贷审委负责对各贷款经营单位送审项目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总行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贷审委集体审议形式可采取召开贷审委会议和贷审委成员会签方式。

原则上应以召开贷审委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但低风险项目、已落实上一次贷审会条件的复议项目以及特殊情况报总行行长批准的项目可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职责:(一)贷审委主任:由总行副行长轮流担任,为总行行长指定的贷审委会议牵头人,负责保障审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二)常任委员:由贷审委主任、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任,按规定出席贷审委会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备案委员:从无参会项目的城区支行行长(副行长)中产生, 按规定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专家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会议可聘任法律人员或行业专家提供法律和行业咨询意见。

专家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贷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贷审委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齐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贷审委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开及流程第八条贷审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会议。

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融湘江银行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3〕128号2013年5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华融湘江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模式化授信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行业研究、市场调查和需求分析,对一定区域或市场范围的商圈、贸易链、集群式等客户群,按照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相同或相似的风险控制措施,核定该区域或市场的授信总额,并在额度内为该区域或市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模式化授信业务管理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方案的设计、准入程序、模式化授信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行模式化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模式、明确标准、总额控制、风险分散”的原则。

(一)统一模式。

系指本行对具有经营共性、需求共性、风险控制共性等特征的客户,通过设计统一的操作方案进行授信管理。

(二)明确标准。

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的客户按照客户经营资质、交易的违约记录、经营年限、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可提供的担保方式等指标明确客户的准入标准。

(三)总额控制。

系指本行对模式化授信的客户群,应根据该市场或区域的整体经济规模核定授信敞口的上限,防范授信集中度风险。

(四)风险分散。

系指本行模式化授信的客户群,应达到一定的规模跟数量,对单户授信敞口应实行比例控制,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指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等,下同)职责(一)负责指导分支机构模式化授信市场调研,论证需求分析的方案,并定期发布营销指引;(二)负责模式化营销策略的理论研究,并制定相关制度;(三)负责对分支机构申报的模式化授信方案进行风险评审,并就分行申报的授信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四)负责指导、推动分行开展模式化授信业务营销,制定年度经营计划;(五)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对模式化授信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授信决策水平和效率,加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保证授信资产质量,适应我行资产业务新的发展需要,根据《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要求,特修订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XX银行授信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授信资产质量重要控制机构,是授信新业务开办准入批准机构。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签字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及一般委员组成,委员选拔范围:(一)由总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组成3-4名常任委员;(三)从各分行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或总行外派风险监控官中选派,每个分行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四)从总行直属支行(部)主要负责人上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杰出员工中选拔出1名任一般委员。

委员人数随着开设分行机构数量的增加相应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其请假外出等事项不能参加授信审查委员会时,在常任委员中随机抽选一名出任主任委员主持,负责组织授信评审。

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制。

第五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处理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中心)、金融市场部等单位负责授信申报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受行长委托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一般委员的抽选、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票等事项,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章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对外担保、承兑、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参照XX银行相关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二)组织对全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受托人的授信资产的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对其授信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分行主要负责人的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授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授信业务品种;(七)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备案的大额授信业务;(八)行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银行司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司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

ⅩⅩ银行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ⅩⅩ银行ⅩⅩ信贷部ⅩⅩ银行ⅩⅩ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本行”)授信及相关政策、有效进行授信审查并建立相互制约职能体系,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ⅩⅩ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内部决议。

第三条信贷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授信政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以及对超出分行长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信贷部部长、业务推进部部长、风险管理部部长及资金部部长等5名组成,以董事为主席,任命董事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关职务,其委员资格将自动丧失。

主席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选任一名负责相关业务的委员,填补空缺。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内部决议、得到董事会批准后,选任相关委员。

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的情况;2、任期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3、违反法律法规及我行章程,受到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等,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4、董事会或主席认为不适合担任其职务的情况第三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委员会的授信政策决定事项如下:1、我行授信政策相关事项;2、订立及实行授信营销计划的相关事项3、各种授信目标设定及变更;4、上述1,2,3项相关授信现状分析及相关对策的制定;5、大额授信的Loan Review 及Credit Review;6、Tatal Exposure相关事项;7、主席认为需要进行审议及决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信贷委员会的授信审查及审批事项如下:1、超过分行长授权权限的授信审查及审批;2、超过Total Exposure限额的审批;3、贷款ⅩⅩ重组相关业务中需要审议或决议的事项;4、不良资产回收业务中需要审议或决议的事项;5、主席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会议准备及召开第九条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本行研究,决定修订原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风险、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本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任贷审委主任。

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可以列席贷审委会成员。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二)超各支行、分理处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三)超各支行、分理处审批权限的贷款;(四)年度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七)年度内涉及各各支行、分理处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本行贷审委在本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召集。

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

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一)各支行、分理处上报总行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企业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

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三)行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一)本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相关规定认定。

(二)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贷款。

某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某公司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接受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和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以及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括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审批委员(以下统称“信审会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和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公会决定。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相关规定;(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相关规定;(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以及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七)受理其他授信相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和报审机构相关人员问询;(三)查阅履职相关档案资料;(四)与履职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审会委员的义务(一)按时出席信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二)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信审会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三)与履职相关的其他义务。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第四条基本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金融货币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

“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

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

(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议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贷款的处置等;(五)、审议行长和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需上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成办法第六条贷审委委员组成。

贷审委主任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

委员分别由信贷管理部门、授信评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其他人员组成。

(会议管理)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总行)

(会议管理)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总行)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接受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和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以及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括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审批委员(以下统称“信审会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和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1 —公会决定。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相关规定;(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相关规定;(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以及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七)受理其他授信相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和报审机构相关人员问询;(三)查阅履职相关档案资料;(四)与履职相关的其他权利。

—2 —第九条信审会委员的义务(一)按时出席信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二)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信审会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三)与履职相关的其他义务。

某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行信贷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工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审批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XX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待审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农商行信贷业务审批实行分级集体审批审批制度。

第三条分级集体审批是根据**农商行机构设置情况分级设立贷款审批机构,有其审批机构成员集体审批信贷业务,基层行社设立贷款审批小组,总行和四个一级支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授权审批是指**农商行授权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批信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总行贷审会职责(一)集体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业务及事项;(三)指导和协调各级支行贷款审批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总行贷审会审议范围(一)审批超过授权支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二)审批**农商行制定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文件通知等;(三)审议经贷审会讨论通过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情况;(四)其他需要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贷审会组织机构第六条 **农商行总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贷审会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总行贷审会应由5-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

第七条信贷部门负责人、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不作为贷审会成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没有表决权,董事长视情况可列席参加总行贷审会。

第四章贷款审查提交第八条 **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受理的信贷业务依规进行独立审查。

**农商行对信贷管理部在受理、审查环节,授予以下权利:(一)对受理的信贷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受理或直接作退回处理:1.资料不齐,整理不规范;2.客户属国家限制性行业;3.跨区域信贷业务,贷款用途超过经营范围或违法违规;4.项目贷款客户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可行性,未要求进行内外部评审;5.客户或担保单位未取得农商行评级授信,或评级未达到农商行准入标准的;客户或担保单位评级授信过期,用信超过最高授信的;6.客户或担保单位存在违约等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抵押物权属不清、存在重大瑕疵的;7.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信贷安全的问题。

(会议管理)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总行)

(会议管理)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总行)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授信业务审批质量及审批效率,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集体审批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接受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信审会按照本行高级管理层(或行长)确定的授权权限,审议超过总行营业部和一级支行审议、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以及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事项,业务范围包括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称项目)。

第四条信审会遵循审慎高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投票表决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信审会项目的审批(审议)工作。

第二章授信审批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六条信审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审批委员(以下统称“信审会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和委员产生方式由行长办—1 —公会决定。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七条信审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行的相关规定;(二)审查、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报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授权相关规定;(三)审查、审议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资信状况,以及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四)审查、审议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五)审议问题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方案;(六)审议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及信贷资产转让方案;(七)受理其他授信相关事项。

第三章授信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审会委员的权利(一)出席信审会会议,对审议项目发表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二)就审议项目向调查、审查部门和报审机构相关人员问询;(三)查阅履职相关档案资料;(四)与履职相关的其他权利。

—2 —第九条信审会委员的义务(一)按时出席信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对报审事项发表意见,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二)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泄露信审会会议讨论内容及表决情况等秘密;(三)与履职相关的其他义务。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授信审批制度,规范信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信审会委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主持信审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信审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信审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集团成员单位、银行机构、同行业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的各类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总额度、授信产品额度、产品期限、担保方式等);(二)审议、核定公司资产分类;(三)审议、核定其他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信审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信审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信审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信审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信审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信审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信审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授信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凡投“同意”票者,可写出“同意”理由和先决条件、管理要求;(二)凡认为授信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授信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贷款前期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授信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中国ⅩⅩ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订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体制,提升决策水平,增强财产风险管理,保证财产质量,拟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ⅩⅩ银行零售授信业务建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察。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财产质量的重要监察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起码由五名委员构成,此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当,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当。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察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自然委员,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此外建立候补委员,自然委员因故不可以列席时由候补委员代替。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辨别能力,深入认识零售授信业务特色,熟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娴熟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成立由外聘专家构成的咨询后盾力量,协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反对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赞同。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办理评审会的平时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剖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向,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引导。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察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含: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主任委员以为需要上会的其余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要风险事项的救援方案。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评审行为,完善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工作机制,明确信审会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

信审会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的种类、额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总行信审会设立固定委员 5 名,备选委员8名,固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副行长担任;委员3 名,由总行信贷管理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的任免由行务会决定,备选委员由支行行长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总行信审会固定委员有缺席的,由备选委员参加,确保信审会参予表决人数为5 人(其中备选委员不得超过2人),实行专业化审批。

各支行成立授信评审小组,比照总行信审会成立。

第六条行长对信审会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但对审批结论为“否决”的议案,其行使的否决权不能使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七条信审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熟悉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三)从事授信工作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信审会委员资格应每年初开展重新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务会免去委员资格:( 一) 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委员;( 二) 担任委员期间因职务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 三) 不能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委员职责。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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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
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
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
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
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
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
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
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2.督促、检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信贷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4.指导和协调各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工作。

第八条审议范围:
1.审议分管行长权限以上的表内和融资业务的授信申请;
2.审议敞口类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贷款承诺函等形式的表外业务;
3.审议年度客户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
4.审议各类信贷调研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5.审议与授信业务有关的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事宜,如与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按揭业务等;
6.其他应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周2次,临时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1.向相关人员了解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2.对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4.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对各支行贯彻各类信贷制度、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十一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出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
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对于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违反本单位保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表决方法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1.受理、初审。

授信管理部受理各支行的授信申报事项,进行初审。

审结后,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授信管理部按规定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于会前一天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各成员。

2.审议。

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审议提交的议案,发表意见,投票表决。

3.审批。

记录员根据委员意见、票决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及有权人审批。

4.答复。

记录员按照审批意见,填制《议案审结通知书》并加盖授信管理部印章,传达至申报支行。

第十四条表决方法。

授信审查委员会采用委员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参加会议的委员填写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表》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

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必要时可注明附加条件和要求;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需明确表述不同意的理由。

2.授信审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对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复议。

议案经表决未通过,申报支行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申请一次复议。

申报支行对授信审查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或评估后,再按程序交由授信管理部审查,并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复议,复议的审批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复议没有通过的业务或事项没有实质性的条件改变时,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上报。

涉及本行关联交易的审议事项被否决后,在6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议事规则。

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

2.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支行行长或调查人员可列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回答委员提问,表决前退席。

4.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委员发言。

5.总行行长、董事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对授信审查委员会投票未同意的事项,不得审批同意。

6.若委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会议纪要。

对重大事项,授信管理部须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会办工作制度,明确会办规则,明确会办成员权利、义务、责任,并报授信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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