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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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

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

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

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

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

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

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

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

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2.督促、检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的执行情况。

3.审议与信贷业务有关的工作事项。

4.指导和协调各支行贷款会办小组工作。

第八条审议范围:

1.审议分管行长权限以上的表内和融资业务的授信申请;

2.审议敞口类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贷款承诺函等形式的表外业务;

3.审议年度客户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

4.审议各类信贷调研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5.审议与授信业务有关的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事宜,如与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按揭业务等;

6.其他应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周2次,临时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1.向相关人员了解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2.对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4.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对各支行贯彻各类信贷制度、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十一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出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2.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

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对于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违反本单位保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表决方法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1.受理、初审。授信管理部受理各支行的授信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结后,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授信管理部按规定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于会前一天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各成员。

2.审议。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审议提交的议案,发表意见,投票表决。

3.审批。记录员根据委员意见、票决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报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及有权人审批。

4.答复。记录员按照审批意见,填制《议案审结通知书》并加盖授信管理部印章,传达至申报支行。

第十四条表决方法。授信审查委员会采用委员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参加会议的委员填写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表》进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委员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必要时可注明附加条件和要求;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需明确表述不同意的理由。

2.授信审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对授信审查委员会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复议。议案经表决未通过,申报支行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申请一次复议。申报支行对授信审查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或评估后,再按程序交由授信管理部审查,并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复议,复议的审批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议没有通过的业务或事项没有实质性的条件改变时,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上报。涉及本行关联交易的审议事项被否决后,在6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议事规则。

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

2.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支行行长或调查人员可列席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回答委员提问,表决前退席。

4.每次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审议事项、委员发言。

5.总行行长、董事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对授信审查委员会投票未同意的事项,不得审批同意。

6.若委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授信管理部须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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