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析报告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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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析

报告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摘要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的特征包括:

(一)融物和融资的双重职能

融资租赁使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租赁公司兼有金融机构和贸易机构的双重功能,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信用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由于融资租赁将设备的生产厂商与设备的实际使用单位连接起来,有利于促进产销结合。

(二)融资租赁具有三方当事人,并且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租赁交易的整体。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购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前提,购货合同的履行是一笔租赁业务完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以上述关系为前提,出租方有根据购货合同购买物件,并且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则有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物件的使用权,并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租金的责任和义务。

(三)承租方有对租赁物及供货方进行选择的权利

出租方不能干涉承租方对租赁物的选择,承租方还有权选择供货方。如果出租方是应承租方的要求,或是出于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可以向承租方推荐租赁物件或推荐供货方,但是其决定权仍是承租方。因此,出租方也不对承租方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所有权归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方

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呈分离状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摆脱了传统的财产占有观念,所有权因素被淡化,有利于确定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五)租赁合同不可解约

出租方在一个较长的租赁时期内,通过收取租金来收回全部投资,即租金采用分期归流的形式。租金的性质实为承租方对物件使用权的获得而按期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租赁期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期间,加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的特定性和租赁物件的被指定性,决定了租赁合同不可节约。

二、全球融资租赁市场

根据世界租赁年鉴的统计,2004年全球租赁市场投资规模继续扩大,交易量增长率为23.29%,总额达到5791.3亿美元,比2003交易量增长了1075亿美元。其中欧洲租赁市场增幅达到20.8%,总量首次超过了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在全球租赁市场总量排名前十名的国家中占据了六席。而北美地区的租赁市场呈现一副稳步增长的态势,总量增至2407

亿美元,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取得了13.4%和19%的增长率。2004年值得注意的是南美洲租赁交易涨幅达到了92.8%,特别是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等国的租赁总量取得了突飞猛进。

2004年全球租赁市场各大洲或地区总量情况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世界租赁年报

从各国在租赁市场的表现来看,美国、日本、德国仍稳居前三位,英国尽管总量上遭遇了小幅滑坡,但排名仍上升一位,居第五位。在总量排名世界前五十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六个国家或地区出现了负增长,其中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租赁市场总量分别下降了47.8%和18.7%。而阿根廷、巴西、俄罗斯和哥伦比亚则有强势增长,增长率分别达到575%、117.5%、85.4%和64.0%。

2004年租赁总量排名全球前五十的国家和地区

数据来源:世界租赁年报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较高,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均超过了20%,说明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为社会广泛地接受。

三、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合同和财产法

合同与财产法主要是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其分则第十四章共14条即第237-250条列专章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法》中专门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解决了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状况。

另外,《物权法》颁布后,融资租赁的立法保障得到加强。

(二)会计和税务法规

1.会计准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第一章第三款中指出:租赁业务对于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属于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把握适用条款。租赁会计准则已经考虑到国际惯例,对于专门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和采用租赁贸易完成交易的两类不同性质的会计处理进行区分。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上已经允许作为特殊业务使用租赁。

与《合同法》不同的是:租赁会计准则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而合同法把租赁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如果融资租赁的定义是相同的,那么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应该属于同类。只不过会计准则划分的更专业,更详细。

2.税收法规

在我国税收法规中,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仅仅是零星的、个别的调整。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一些行政法规中零星提到融资租赁,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各地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例如出售

回租业务的增值税问题。这些问题的不确定状态导致租赁公司特别是重视法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潜在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决策。

(三)租赁公司机构管理法

1.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与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有几点不同:以往仅限于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现在外商可以独资举办租赁公司;公司组成形式由原来限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企业申请和政府部门的审批有了更明确的时间表,审批部门必须在60日内就企业申请做出回答。新《办法》不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并且进一步开放了融资性租赁业务。

新《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这与我国在入世时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在降低投资门槛的同时,商务部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特别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其中“风险资产”是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而且,外商投资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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