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受信义务与派生诉讼-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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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讲义

民诉法讲义

目录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1 第二讲民事诉讼目的论 3第三章诉和诉权 6 第四讲诉讼标的理论9第五讲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14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9第七讲管辖若干问题研究21 第八讲当事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7第九讲必要共同诉讼研究31第十讲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功能34第十一讲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转型39第十二章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42第十三章公益诉讼47第十三讲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56第十四讲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修改58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概述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

广义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

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诉讼法。

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程序法,尤其美国对程序更为强调。

每个学法的学生第一年都学习民事程序,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说,程序法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或义务的法律。

所谓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民事实体法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而民事程序法则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实体法的生命力和强制性通过程序法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成。

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正如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所说:“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律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偶有论者,也未把程序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相似。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真正的焦点。

”探究中国“轻程序”现象的原因溯源于中国诉讼法史。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课件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课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范围。
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具有重 要意义。
实现民事权益的救济
实现民事权益的救济是民事诉 讼的核心任务,旨在通过法律 手段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进 行补救和保护。
《民事诉讼目和任务 》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概述 • 民事诉讼的目的 • 民事诉讼的任务 • 民事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
01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诉讼的定义
总结词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制度。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因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争议的活动。
感谢观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审理案 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进行认定和确认,以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 义,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基础

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任和赔偿范围。
民事诉讼的特点
总结词
民事诉讼具有司法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具有司法性;民 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 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总结词
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 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最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讲义背诵版

最新民事诉讼法新民诉法讲义背诵版

7.回避后果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关联考点】仲裁中的回避效力待定。刑诉中也是效力待定。
8. 违 反 回 避 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
定的法律后果 第 153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基本制度
① 【答案】D
② 【答案】BD ③C
2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
合议庭中的审判员 1 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同步测试】2012-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 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 1 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②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5.回避效力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考点提示】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诉讼法学复习串讲

诉讼法学复习串讲

(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1、专门机关 2、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1、专门机关 2、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
第四讲 主要诉讼制度
一、诉讼主要制度概说
1、诉讼制度的概念 2、诉讼制度的形成及价值 3、诉讼制度的种类 4、诉讼制度与诉讼原则
二、两审终审制度
1、诉讼的概念:是指在国家司法 机关主持下,由诉讼参与人参加 的,依法定程序,解决双方因为 争讼而形成的案件的活动。
第一,诉讼是一种活动; 第二,诉讼活动与普通活动 的区别在于诉讼的四个方面;
2、诉讼的特点 1)诉讼是社会冲突的产物; 2)诉讼作为一种特定的解决社会争执 的机制,是由追诉者和被追诉者,以及 主持诉讼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三方组成 的 3)诉讼是个法定的运作过程; 4)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自力救 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3、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级别 管辖
1、级别管辖的概念 2、级别管辖的依据 3、级别管辖的变通
(四)刑事诉讼中的 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概念 2、地区管辖的原则
(五)刑事诉讼中的 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概念 2、指定管辖的适用 3、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六)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问题
2、 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指诉讼代理人接 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 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 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 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

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
• 只有当当事人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时,人民法 院才能够判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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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权行使的条件
• (1)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 (2)诉权要件——
当事人适格(诉权的主体) 诉的利益 • (3)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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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
• 诉的利益(权利保护必要、权利保护利益):是 指当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 ,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广义的 诉的利益包括资格和利益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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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诉的要素”的意义 • 便于法院受理案件
– 审查受理 – 防止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 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 审理方式和范围的确定:诉讼标的、诉的理
由 – 诉讼费用的收取、诉的合并和分离 • 便于被告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 被告答辩:根据原精告品课的件 起诉目的、根据
• (三)诉的要素的不同学说 • 二要素说:
,但从本质上讲,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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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诉权二重性的意义
当事人
• 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当事 人的起诉,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案件
• 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够获得胜诉
法院
• 诉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不告不理”
• 只有当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 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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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辨析
• 1、诉与起诉
• 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请求。
– 表现形式: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 之诉等。
• 起诉:原告提出的第一审之诉 联系: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 区别: • 诉的主体: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 • 起诉的主体:原告
• 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 起诉:一审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给付、形成与确认之诉
4、请求权与法定事由 5、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请求(诉讼标的)结构图
请求权
法定事 由
请求类型:给付 形成、确认
法律关系
生活事实、纠纷事实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案件实体在程序中的展开
1、二重起诉的禁止 2、被告的防御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专 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送、 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发生阶段 诉讼过程:起诉、庭审、证据等 强制执行阶段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三、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的含义 2、共同诉讼的分类
必要的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固有的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 4、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 撤诉、和解、证据与上诉等阶段的处理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六:十六点 四十三分。
四、代表人诉讼

法律大讲堂民事诉讼(2篇)

法律大讲堂民事诉讼(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了解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的定义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1)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标的:民事诉讼的标的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4)诉讼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 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判决的过程。

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开庭日期和地点。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

(3)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4. 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实现的行为。

四、证据规则1. 证据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2. 证据规则(1)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起诉与受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起诉与受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起诉与受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起诉与受理(一)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人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启动诉讼程序。

因此,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行为是一审普通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有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人,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二,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如财产代管人、破产清算组织等)。

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关系,才有起诉的资格,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

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以便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就无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对方,诉讼就无法进行。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

民事诉讼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民事诉讼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民事诉讼法(郭翔)专题公开课讲义(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专题一当事人(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1.自然人和法人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

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A、曲塘储蓄所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C、A县支行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2)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呢?它又包含哪些重要的环节和步骤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当人们在民事领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2、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强制性:一旦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2、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诉讼、虚假陈述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一般来说,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围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向高甲---民诉基础课讲义(学生版)

向高甲---民诉基础课讲义(学生版)

重点法条:1.《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规定》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仲裁法》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体来说,法院所发出的诉讼行为一定要指向当事人或证人等参与诉讼的其他主体。

如: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行为;法院向证人送达传票的行为。

如果法院行为的对象是自己,那就不是诉讼行为,如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庭长向院长汇报案件,这些行为都是法院的内部行为。

当事人、证人等参与人发出的诉讼行为一般也必须(注:理由同上)指向法院,如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人到庭向法院提供证言。

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是普通民事行为。

1.诉-----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 000元钱 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3.诉的种类A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 ﹒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 ﹒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4.反诉诉提出后,法院会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符合质量,要求甲赔偿损失,本案起诉的种类有:A ﹒确认之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反诉(一)合议制度1.概念A 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BC 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D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在督促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审理4.审判长的担任和决议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包括:1、公权性:由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程序性: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主要包括:1、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例如,行政纠纷一般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3、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起诉: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6讲 受信义务与派生诉讼-20101210

第6讲 受信义务与派生诉讼-20101210
董事、高管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要求, 如果他,
(1)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2)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
况下是适当的。 允许董事依赖具体负责的公司经理、雇员、法律顾问、
公共会计或者专门委员会准备或者提供的信息、意见或 者报表,包括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数据。 在由他人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董事必须“合理地相信” 信息提供者是可信赖的并且在其专业或者专长范围之内。 (3)理性地相信其商业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二节
理解与运用
BJR只适用于做出商业决策场合。如果董事、高管没有参 与商业决策,则不能适用,而只能按一般的注意标准来衡 量。
BJR区分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 (1)对商业决策的实质审查标准要低一些,相当于gross
negligence。 (2)而对商业决策的程序审查则要严格一些,相当于
ordinary negligence。
国特色的激励机制。在封闭公司,通常作为避税(double taxation)的一种方式。在公众公司,管理报酬通常表现 为薪水、股票期权和其他激励性报酬安排(salaries, stock options and other incentive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 在经理及高级管理者同时担任董事职务时,譬如,CEO总是 董事并经常担任董事局主席,其报酬的确定就涉及到自我交 易问题。 对管理者报酬这类利益冲突的解决同样适用前面解决一般利 益冲突的原则和方法。同时,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常常导 致法院适用BJR规则来对报酬进行审查。
corporation)。从禁止到承认,表明法律抛弃了简单否认 自我交易的做法:首先,如果处理得当,公司也会从该交易 中得到好处。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自我交易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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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管理者义务概述
1、作为管理者义务的受信义务
关于Fiduciary Duties 的中文表述有诚信义务、信义义务、 受信义务。 受信义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义务,诸如信托中受托人义务、 代理中代理人义务、公司中董高义务。
自我交易的危险 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得不到公平对待,因为董事的自私将会 压倒其对公司的忠诚。
第二节
2、法律的态度
早期持否定态度,认为该种交易应属无效或者具有可撤销性。 现在支持这种交易,只要该种交易是公平的(fair to the corporation)。从禁止到承认,表明法律抛弃了简单否认 自我交易的做法:首先,如果处理得当,公司也会从该交易 中得到好处。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自我交易无法避免。
第一节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此外,《公司法》第52、118条第四款同时规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节
Hale Waihona Puke 三、忠实义务 如果说注意义务主要是为了克服董经的懒惰和无责任心, 那么忠实义务就主要是为了克服董高的贪婪和自私。
(一)自我交易 1、什么是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self-dealing),又称为 “利益冲突交易”(conflictof-interest)。
直接自我交易:董高与公司之间 间接自我交易:董高亲戚与公司之间 同时担任两个公司董高的公司之间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第二节 (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217条之(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二节
公司中受信义务的内容 注意义务(duties of care),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 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 忠实义务(duties of loyalty),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 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
2、谁是义务人?
在传统公司法上,受信义务的义务主体主要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现代公司法进一步将受信义务主体扩张 于公司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我国公司法也体现了这一 点。譬如,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但是,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节
(三)管理报酬
管理报酬(executive compensation)被视为一种具有美 国特色的激励机制。在封闭公司,通常作为避税(double taxation)的一种方式。在公众公司,管理报酬通常表现 为薪 水、股票期权和其他激励性报酬安排 (salaries, stock options and other incentive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 在经理及高级管理者同时担任董事职务时,譬如,CEO总是 董事并经常担任董事局主席,其报酬的确定就涉及到自我交 易问题。 对管理者报酬这类利益冲突的解决同样适用前面解决一般利 益冲突的原则和方法。同时,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常常导 致法院适用BJR规则来对报酬进行审查。
第二节 (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217条之(二)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第217条之(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之(四)规定,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属于禁止之列。
依反对解释,公司董事、高管可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其他交易,但应符合如下条件: (1)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2) 须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第二节
二、注意义务

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承认了公司管理者应当对公司承担 “勤勉义务”,但却没有对勤勉义务进行界定,是为遗憾。
1、一般行为标准
(1)善意,当董事、高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错误行为的发生 而不加以阻止或者自己参与该错误行为,即构成恶意。 (2)应当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 应尽到的注意。
第二节
BJR的适用:Smith v. Van Gorkom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费高涨。 给立法机关带来了这样的压力:通过立法或者授权公司 章程限制或者免除董事和经理的违信责任。
第二节
3、失于督导
违反注意义务的另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当其下属在损害公司 时,董事或者高管却在控制室里睡大觉。董事、高管没有 履行职责亦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中普通理性 人标准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形。 董事不履行职责的原因可能是:上了年纪、生病,住在较 远的地方,或者仅仅是懒惰或者放任,或者感觉她或者他 仅仅是作为一个傀儡或者和事佬。但这些均不足以成立免 责抗辩。 但在失于督导案件中,董事、经理可以善意地依赖具体负 责人、顾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 说明。
(3)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二节
2、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高管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要求, 如果他, (1)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2)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 况下是适当的。 允许董事依赖具体负责的公司经理、雇员、法律顾问、 公共会计或者专门委员会准备或者提供的信息、意见或 者报表,包括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数据。 在由他人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董事必须“合理地相信” 信息提供者是可信赖的并且在其专业或者专长范围之内。
第二节 3、公平标准 (test of fairness) 首先California在1931年采纳,随后包括特拉华和MBCA以及 许多州均采用了这一标准。 尽管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没有逃出California模 式,即只要符合如下三种要求之一,交易就是有效的: (1)Approval by disinterested directors; (2)Approval by the shareholders; (3)Proof that the transaction is fair. 公平标准不同于也不不适用BJR(但在涉及到非利害关系董 事同意的情况下则适用)。BJR解决的是董高的经验和能力 问题;而自我交易则涉及到董高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的经 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使人相信该种交易公平合理。
第一节
第一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消极资格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二节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受信义务主要发生在多数股东,因为少数股东不大可 能通过股东会议控制和支配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多数 股东并不当然等于控制股东。只有股东实际上处于控制和 支配地位或者事实上实施了控制和支配行为时,才会承担 受信义务。 有时少数股东也可能承担受信义务,譬如少数股东滥用否 决权。
(3)理性地相信其商业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第二节 理解与运用
BJR只适用于做出商业决策场合。如果董事、高管没有参 与商业决策,则不能适用,而只能按一般的注意标准来衡 量。 BJR区分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 (1)对商业决策的实质审查标准要低一些,相当于gross negligence。 (2)而对商业决策的程序审查则要严格一些,相当于 ordinary negligence。
第二节
与BJR一样,公平标准既可用来审查自我交易的实质方面, 也可用来审查该种交易的程序方面。BJR侧重于程序审查, 公平标准侧重于实质审查。 这表明了司法审查的倾向性。在运用BJR时,法律倾向于以 有利于董高的方式和态度解决问题。而在运用公平标准时, 法律则倾向于以不利于董高的方式解决问题。 当自我交易受到质疑时,董高必须证明其交易的正当性和公 平性。因此举证责任转嫁到利害关系董高。同时,利害关系 董高还必须充分披露。 “苹果与橙子”(apples and oranges):如何来测量一项 交易是否公平呢?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要看公司所失与公司所 得是否相等。
第二节 为什么要给董事、高管决策制定特别规则? 商业决策的事后审查很困难,法院往往不愿意充当“事后 诸葛亮” 。 如果因为普通过失就需要承担责任,将不会有人愿意或者 敢于充任董事。 在由股东提出的派生诉讼中,股东热情不高,主要是律师 为了赚取代理费用而怂恿股东起诉。此外,终究董事是股 东选举的,亦可用选举的办法换掉董事,或者用脚投票, 或者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 赔偿或者威慑效用的有限性。传统的侵权法有两个作用: 一是赔偿;二是威慑。但是这种赔偿往往因和解或者保险 机制而仍然由公司负责,羊毛出在羊身上。同时威慑作用 也得不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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