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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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湖南省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包括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是指参加湖南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代理企业及中国境内注册的药品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州)分级监督管理。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四条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各市(州)监督机构由相应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各级监督机构实行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各部门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2

采购工作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行中标(挂网)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合理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中标(挂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审核价格证明文件,核定并发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和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监督并实时跟踪医疗机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所签的合同进行行政监管以及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及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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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挂网)药品的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经济部门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安排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药品交易平台正常运转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网上招标各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机构编制部门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问题,依法依规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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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网上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中选购,按照规定的比例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

(三)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的遴选、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程序确定选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编制适用本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采购和使用。

(五)必须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必须及时结算货款,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付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六)严格执行中标(挂网)药品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规定,不得二次议价或变相压价。

(七)严禁在药品采购、使用、销售和后期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当地监督和管理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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