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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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西安邮电大学文件

西安邮电大学文件

西安邮电大学文件西邮校发〔2017〕29号关于印发《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2017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邮电大学2017年7月15日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一)必修课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制度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制度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6月为进一步强化对本科生的学业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和预见性,改革传统的“事后处理型”管理为“事前预防型”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根据《西安邮电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是指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及时提示、告知,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学业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学业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三个等级。

红色预警为最高,黄色预警为最低。

1、黄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1)上一学期有一门必修或限选课重考后仍不及格;2)必修和限选课累计不及格门数=3门;2、橙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1)上一学期有二门必修或限选课重考后仍不及格;2)必修和限选课累计不及格门数=4门;3、红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色预警:1)上一学期有三门必修或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2)必修和限选课累计不及格门数=5门;3)第八学期毕业设计资格审核后,除毕业设计外尚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4)在校学习时间达5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预警工作的组织机构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的学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院(系)学业预警工作,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业预警工作流程1、每学期期末考试和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由各院(系)从《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数据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

2、院(系)安排专人向预警学生下达《西安邮电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1),及时提醒预警学生,有针对性地督促其认真学习,做好重考准备。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案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教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专升本基本学制为年,学习年限可为年(含休学),并以基本学制制定教案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案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提前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和XX省高等教育综合改有关精神,顺利推进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本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未经请假且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五条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校收费规范的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手册电子版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手册电子版

西安邮电大学学生手册电子版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为3——6 年,基本学制为4 年。

(意味着在学校最多读6年,无论休学还是降级)二年制专接本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订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规定为四年,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需按规定标准交纳培养费,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允许学生在校时间的最长年限。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教学计划,按每学期下达的校历和教学任务书组织实施。

第八条课程设置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此类课程学分约占学生四年课内总学分的70%左右。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部分,选修课学分约占学生四年课内总学分的30%左右。

限定选修课:为学生设置若干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专业方向等模块课程组,每个课程组包含若干门课程,要求学生按照相应学分要求选择几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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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一)必修课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于每学期第八周左右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4.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中途不得更改。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5.凡未按规定办理选修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条学分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须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用其它学分替补。

第三章学籍管理细则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十二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在哪一学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交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健康标准,并经学校确认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在校各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到校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收款收据及学生证到学院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手续。

未履行相应手续或未办理报到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十六条留级、复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然后在新入籍班级注册;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级的学生,在办理留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纳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包括理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正考和重考。

正考通过,获取相应学分;正考未通过,参加重考,重考及格后获取相应学分。

个人档案(学生成绩登记表)按通过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考核的评定:各类理论课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课、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标准: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考。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体育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保健课,参加保健课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如果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

凡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参加短期访学及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在外修读的课程,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和学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可以臵换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

第三节课程的免修、免听、重考第二十六条课程的免修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籍异动等原因,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课程的免听(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某门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最多免听两门)而进行自学,免听课的学生必须完成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布臵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记作正常考试不及格。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三)一年级新生所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八条课程的重考学生正常考试未通过,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参加重考。

第四节重修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只能申请一次,重考和重修不得同时申请。

第三十条重修办理及要求(一)各学院于每学期初上报申请重修的学生名单,教务处根据申请参加重修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二)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申请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要求后方能参加考试并认可成绩。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并符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一)学生确有特长,并有充分证据显示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三)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名列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可在第三学期前申请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

连续两年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前申请在本专业大类中选择专业;(四)学生确有学习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六)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符合国家招收飞行员等其他规定除外;(五)应作退学处理者;(六)留级、休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或在原专业未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教学院长(包括本院内转专业)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转专业;(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学生处审批。

审批后,此表一份留教育厅学生处,一份存转出学校,一份存转入学校,一份存转入方公安部门;(三)学生跨省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经审批后,转出和转入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转入方公安部门各存一份;(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为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应向省教育厅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要求转学的书面申请及家长意见;(二)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其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籍年限。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后应立即回家,不得擅自留在学校;(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教务处寄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学校确认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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