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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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菏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区搬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搬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农业、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区搬迁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管理第五条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压煤搬迁规划和生产接续需要,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六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搬迁公告,并组织乡镇政府、搬迁村、评估机构及煤炭企业,依据当地政府核发的有关证件,核定房屋等建筑物结构和面积,登记造册,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人口核实工作,搞好矿区搬迁人口管理,建立户籍台帐,实施信息共享,严把迁入关口。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表2.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子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房子被拆了,想了解一下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我家房子被拆后可以拿到多少钱?本文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阐述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自己房屋的价值来计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议题。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就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而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无房或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金或住房。

其次,在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中,还包括了农田征收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和土地的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还要考虑到农田的复垦和土地的保护等问题,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政策支持。

此外,还要考虑到其他相关的补偿,比如对于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和困难,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再者,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的问题。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

同时,还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后,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享有的补偿标准,做到权益有保障、政策有渠道、民生有保障。

综上所述,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为市民的幸福生活和城市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一直是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菏泽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了棚户区的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相关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房屋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针对那些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购置住房。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一些费用,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最后,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涉及到了相关的补偿程序和申请流程。

居民在享受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政府的评估和安排。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者,确保他们能够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相关居民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也希望菏泽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

因此,了解菏泽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菏泽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等级、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

搬迁补助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户的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装修费等。

安置补助是指在新居安置过程中的一次性补助费用,用于解决搬迁户的安置问题。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为被拆迁户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以解决过渡期的生活问题。

其次,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家庭人口情况等。

同时,菏泽市也对于拆迁补偿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安全管理。

此外,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菏泽市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菏泽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城市建设和被拆迁户利益的重要问题。

了解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菏泽市相关部门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迂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二级(合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第七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拆迁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菏泽市政府一直秉承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菏泽拆迁补偿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菏泽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

在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内容。

对于房屋补偿,菏泽市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租赁房屋的居民,也会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临时安置补助方面,菏泽市政府会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确保他们在搬迁期间能够有一个基本的居住条件。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损失,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助。

此外,菏泽市政府还会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实际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减轻他们的搬迁压力。

同时,在搬迁后的过渡期内,也会给予生活补助,确保被拆迁居民在新的生活环境中能够顺利过渡。

总的来说,菏泽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合理而且严格的,确保每一位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菏泽市政府也会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菏泽拆迁补偿标准,同时也希望被拆迁居民能够理性对待拆迁工作,与政府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共同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菏泽市政府也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拆迁工作,确保每一位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09
•【字号】菏政办字〔2017〕47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
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7〕4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牡丹区、市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
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本通知施行前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临时安置费支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新标准执行;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立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立需要撤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开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方案、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立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方法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承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工程,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立工程批准文件;(五)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06.27【实施日期】1990.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菏泽市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菏泽市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过渡安置的居民,菏泽市也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以减轻居民的生活压力。

此外,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菏泽市也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中。

其次,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菏泽市政府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符合实际情况,不至于给居民造成过大的损失。

同时,菏泽市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补偿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最后,菏泽市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非常重视居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在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菏泽市政府会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菏泽市政府也会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能够真正惠及广大居民,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公平现象。

综上所述,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菏泽市政府将继续坚持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调整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菏政发〔2017〕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菏政发〔2017〕3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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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菏政发〔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鲁府法发〔2017〕22号)等文件要求,对2012年1月1日以来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件(见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见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见附件3)、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6件(见附件4)予以公布。

附件:1.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结束——。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八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第三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第三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安置使用人;第三十九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第四十条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四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第四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本文将对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房屋补偿,菏泽市实行按照房屋面积、房龄和房屋所在位置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菏泽市对于商品房的补偿标准较为明确,而对于自建房或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在过渡期生活补助方面,菏泽市根据被拆迁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助标准,通常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此外,菏泽市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其他相关费用补偿,比如临时过渡期的水电费用、搬迁过程中的损失等。

其次,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随意变动或者降低标准。

同时,菏泽市的相关部门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需要公开透明,确保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执行过程中,菏泽市的相关部门还需要与被拆迁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合理。

最后,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在进行拆迁工作时,菏泽市的相关部门需要注重社会稳定,尊重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同时,菏泽市的相关部门还需要注重民生保障,确保被拆迁人员在搬迁过程中的生活得到合理保障,避免因搬迁而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其他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执行,让广大居民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

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出台新规定房屋拆迁有哪些新的政策发布,关于拆迁新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拆迁补偿方式是怎样计算的。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拆迁新政策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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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第2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

自2004年8月16日实施。

市长:杜某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最新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88.html ∙最新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7.html∙最新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6.html∙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5.html∙最新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4.html∙最新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3.html∙最新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2.html∙最新劫持船只、汽车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1.html∙最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80.html∙最新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9.html∙最新重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8.html∙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7.html∙最新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6.html∙最新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5.html∙最新煽动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4.html∙最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3.html∙最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2.html∙最新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1.html∙最新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70.html∙最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69.html∙最新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8.html∙最新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7.html∙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6.html∙最新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5.html∙最新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4.html∙最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3.html∙最新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62.html∙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1.html∙最新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60.html∙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9.html∙最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8.html∙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y/zm/954757.html ∙最新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56.html∙最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55.html∙最新隐瞒、谎报军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4.html∙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3.html∙最新战时自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2.html∙最新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51.html∙最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50.html∙最新绑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9.html∙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8.html∙最新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7.html∙最新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6.html∙最新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5.html∙最新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4.html∙最新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3.html∙最新遗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2.html∙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1.html∙最新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40.html∙最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9.html∙最新武器装备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8.html∙最新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7.html∙最新虐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6.html∙最新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5.html∙最新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4.html∙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3.html∙最新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2.html∙最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1.html∙最新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30.html∙最新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9.html∙最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y/zm/954728.html ∙最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7.html∙最新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26.html∙最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5.html∙最新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4.html∙最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3.html∙最新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22.html∙最新武装叛乱、暴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1.html∙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20.html∙最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9.html∙最新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8.html∙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7.html∙最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6.html∙最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5.html∙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 /y/zm/954714.html ∙最新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3.html∙最新破坏界碑、界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2.html∙最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1.html∙最新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10.html∙最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9.html∙最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8.html∙最新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707.html∙最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6.html∙最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5.html∙最新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4.html∙最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3.html∙最新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2.html∙最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1.html∙最新侮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700.html∙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9.html∙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8.html∙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7.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96.html∙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5.html∙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4.html∙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3.html∙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2.html∙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1.html∙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0.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y/zm/954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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