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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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公示

福建省德化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公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德化县城市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打造国际陶瓷艺术城新区,强化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使本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特编制《福建省德化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3、《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5、《德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6、《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7、其它相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区位于德化县浔中镇镇域东南部,西接现状城区,东、南以规划的环城路为界,北至环城路以北的规划工业用地,包括乐陶、后所两个村的部分用地,规划区面积469.03公顷。

第四条规划原则1、按照已批准的《德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和相关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参照正在修编的《德化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进行规划编制。

2、发挥德化产业相对积聚以及市场国际化的优势,合理用地、集约用地,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

3、完善公共设施配套,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卫设施建设。

4、注重城市建设与保护自然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打造泉州市后花园城区。

5、注重城市景观的塑造,大力提升城市新区形象,创造福建一流山地城区。

6、作好城市防灾部署,确保城区安全。

第五条规划目标满足德化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力争将本规划区建设成展示“中国瓷都”和“国际陶瓷艺术城”的城市新区,成为产业协调发展、配套设施完备、居住环境良好、生态环境优美的“东方桃源”特色城区。

第六条本规划图件由《福建省德化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在规划区内开展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号】泉政文[2013]193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的批

(2013年8月1日泉政文〔2013〕193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城市绿地规划(修编)〉的请示》(泉公用〔2013〕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规划年限为2015年至2030年。

二、在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中,要以建设“富有沿海滨江山水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的生态城市”为总目标,制定园林绿化建设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形成“一湾、二核、两江、四山、多园”的绿地结构,营造文化深厚、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系统。

三、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指标。

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和管理,全面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快公共绿地、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生态景观绿地建设,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一、修编背景及过程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

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

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0]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
(闽政文〔2010〕7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请示》(泉政文〔201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泉州市是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

泉州城市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加
强对台交流合作,逐步把泉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98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以泉州、晋江和石狮为主体的环泉州湾区域为中心,加强湄洲湾南岸、环围头湾两翼和南安等外围组团建设,形成“一湾两翼三带”的空间布局,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和设施共享,实现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内,要以调整、整合、挖潜为主,逐。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泉政文〔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建设工程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维护土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规划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明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一)科学拟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中心市区建设项目经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市资源规划局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重要地段、重要廊道、重要节点等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以及拟出让地块前期策划研究成果,做实做细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科学拟订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促进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临江、临海、临主要街道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采取封闭阳台、隐蔽设备平台等美化措施处理。

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建筑物、商场、学校等应按建设规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用地性质至少明确到中类。

规划条件各项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清晰、明确,并以表格化形式,明确区分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类控制要求。

(二)从严管控城市商业空间载体。

中心市区范围内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不再批准设置沿街小开间的商铺,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不可分割的集中商业进行配建,确需分割的应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分期建设。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划范围]市域面积约11000平方公里,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市域要形成“一区、两翼、多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

[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预计到2015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20万人,城镇人口约47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58%。

预计到202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50万人,城镇人口约536万人,城镇化水平达63%。

预计到203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920万人,城镇人口约6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71%。

根据划分原则,将空间类型区划分为:优先发展区、引导发展区、控制发展区、生态保护区。

●晋江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六街道组成,城镇密集区包括晋北组团(池店、磁灶)、晋西组团(安海镇、内坑镇、东石镇)和晋南组团(金井镇、深沪镇、英林镇、龙湖镇)。

生态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晋江坫头海滨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石狮优先发展区:包括主城区和三个重点发展节点城镇。

主城区由城市中心区和滨海组团组成,三个重点发展节点镇是指北部的蚶江镇、东北部的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和东南部的永宁镇。

生态保护区:宝盖山森林公园、永宁黄金海岸度假区、灵秀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惠安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三大次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螺城、螺阳两镇组成,三大次中心城区是指洛秀、斗尾、崇武三个次中心城区。

生态保护区:惠女水库、陈田水库、锦芳水库、菱溪水库、眉山水库和洛阳江、黄塘溪等水源保护区,崇武海滨森林公园、文笔山森林公园、科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洛阳江沿岸、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南安优先发展区:包括市区和三个次中心、六大片中心。

泉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泉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
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
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
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返回目录
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7 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
(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
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
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
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6〕392号,2006年11月8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6〕392号,2006年11月8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6〕392号(2006年11月8日)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泉州大桥、防洪堤以北,破腹沟以东,城西环路、城北环路以南的规划区域,总面积约6.71平方公里。

二、遵循原则一是立足于古城保护原则,严格执行古城控规,切实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和传统特色;二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原则,统筹解决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消防设施及排水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问题;三是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有利于古城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控制古城建筑容量和古城人口。

三、实施对象(一)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的私有房屋、直管公房、集资房和房改房。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危险房屋。

(三)局部统一整治片区。

下列危房,原则上不得申请翻建,但为确保居住安全,允许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固维修:(一)属于局部统一整治区域内的危房。

(二)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予以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类传统民居和近代建筑。

四、实施方式危房整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按局部统一整治和个案整治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局部统一整治1.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结合道路拓改及旅游景点修复外,原则上不实施成片改造,以零星整治为主;核心保护区以外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和消防设施不通达,以及传统风貌基本丧失需要进行景观整治的区域,可实行局部统一整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字号】泉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6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一、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市区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房建、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以下房建、市政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房建、市政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无需实行代建制的,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办〔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小区服务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三、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养老助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具体包括:(一)社区管理服务用房1.社区用房: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

2.居民活动用房: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

(二)社区医疗服务站(三)居家养老服务站(四)幼儿园四、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在下达项目规划条件时确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情况(指独立用地的情形)等内容,土地出让和批准划拨用地应根据项目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泉州规划95-2020

泉州规划95-2020

泉州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九五〞时期,泉州市区继续实施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

该规划于1993-1995年编制,1996年2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

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为1995-2020年,城市性质确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著名侨乡和旅游城市、闽东南重要的工贸港口城市。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00年定为50万人,中期2010年为65万人,远期2020年为80万人。

近期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控制,总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

划定城市规划区面积45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均打破行政区划,南安市的丰州镇、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的一局部和惠安县的东园镇、洛阳镇、白崎乡均被划入泉州市区及其控制区范围。

该总体规划城市布局结构为单中心组团式结构,城市按天然地形分割划分为8个不同功能的组团:中心组团,由泉州古城区与平原区组成,其功能为市行政、金融、商贸中心;城东组团,全市交通枢纽,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区;东海组团,外商投资开发的新城镇和港口区;北峰、丰州组团,依托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的娱乐游览区和住宅区;江南、浮桥组团和池店组团,为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工商业区;秀涂、洛阳组团,依托秀涂港开展的港口工业区。

200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40平方公里,其中中心组团已形成较完整的城市景观风貌。

【城市规划编制】“九五〞期间,泉州市在继续实施城市总体规划〔1995-2002年〕中,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翻开大门、治理两江、保护古城、建设新区〞方针,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好“四山两江〞〔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晋江、洛阳江流域〕的自然环境风貌,搞好近期建设规划,努力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山水园林城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开展,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坚持高起点规划,加大各层次规划编制的进度,先后完成一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具体工程包括:〔1〕完成北峰、洛阳、秀涂三个组团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保障城市有序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作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在福建省的城市规划中,对用地的分类和规划要求十分明确。

首先,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多种类型。

对于居住用地,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要确保居住环境的质量,包括日照、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服务半径的覆盖,以方便居民能够便捷地享受到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则要结合城市的商业发展需求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打造多样化、便捷的商业服务体系。

在工业用地规划方面,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工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道路交通是城市的动脉,关乎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道路交通规划有着严格的要求。

道路的分级要清晰明确,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

不同等级的道路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功能,其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道路横断面的设计上,要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宽度和布局,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交通设施的规划也是重要环节,包括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要确保交通设施的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引导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此外,还要注重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提高公交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管理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2017 年 1 月 20 日 闽政文〔2017〕33 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活动用地(A22)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2·
用地类别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 地(S2)
交通枢纽用地(S3)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1) 公园绿地(G1) 广场用地(G3)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6 日 闽建规〔2017〕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直属机构: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3 月 1 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一般仓库
物流仓库
容积率
≥1.3 ≥0.9 ≥1.0 ≥1.2 ≥1.4 ≥1.3 ≥0.7 ≥0.9 ≥1.0 ≥1.1 ≥1.1 ≥0.9 ≥0.9 ≥0.9 ≥1.0 ≥1.0 ≥1.0 ≥1.0 ≥1.0 ≥1.1 ≥1.4 ≥1.1 ≥1.3 ≥1.0 ≥1.0 ≥1.2 ≥0.8 ≥1.0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文〔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划范围]市域面积约11000平方公里,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市域要形成“一区、两翼、多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

[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预计到2015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20万人,城镇人口约47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58%。

预计到202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850万人,城镇人口约536万人,城镇化水平达63%。

预计到203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约920万人,城镇人口约6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71%。

根据划分原则,将空间类型区划分为:优先发展区、引导发展区、控制发展区、生态保护区。

●晋江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城镇密集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六街道组成,城镇密集区包括晋北组团(池店、磁灶)、晋西组团(安海镇、内坑镇、东石镇)和晋南组团(金井镇、深沪镇、英林镇、龙湖镇)。

生态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晋江坫头海滨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石狮优先发展区:包括主城区和三个重点发展节点城镇。

主城区由城市中心区和滨海组团组成,三个重点发展节点镇是指北部的蚶江镇、东北部的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和东南部的永宁镇。

生态保护区:宝盖山森林公园、永宁黄金海岸度假区、灵秀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惠安优先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区、三大次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主要由螺城、螺阳两镇组成,三大次中心城区是指洛秀、斗尾、崇武三个次中心城区。

生态保护区:惠女水库、陈田水库、锦芳水库、菱溪水库、眉山水库和洛阳江、黄塘溪等水源保护区,崇武海滨森林公园、文笔山森林公园、科山省级森林公园。

控制发展区:农田、洛阳江沿岸、海岸带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南安优先发展区:包括市区和三个次中心、六大片中心。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公示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4)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0)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22)第四节城市绿地 (31)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4)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7)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40)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1)第五章城市设计与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4)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5)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5)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6)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3)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4)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5)第五节通信工程 (55)第六节燃气工程 (56)第七节城市管线综合 (57)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58)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0)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1)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3)第二节消防 (63)第三节防洪排涝 (65)第四节人防 (67)第五节避震疏散场所 (6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71)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75)第十章附则 (81)附录1:标准用词说明 (82)附录2:术语、名词解释 (82)附录3:计算规则 (8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国家风景区规划条例、福建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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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表 3.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10 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同上
0.5
2.0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 平方 商店 米建筑面积 0.5 7.5
体育场≥15000 座,体育馆≥ 一类 体育馆 体育场<15000 座,体育馆<40 二类 同上 2.5 20 00 座 车位/百座 4 30 4000 座
影剧院
一类
车位/百座
4.0
40
省市级影(剧)院
二类
同上
2.5
50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 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 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 B、C、D 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C 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 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 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汽车 自行车 三轮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0
2.5
3.10 建筑绿地控制 3.10.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 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 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 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 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 25%,B 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 30%,C、 D 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 35%。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 ,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 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中心绿地 设置内容 名称 要求
最小规模(h a)
居住区公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 1.0 园 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功能划分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能划分 0.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卓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 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 用相容性按《表 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 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 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 区。 B 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年城市建设 用地中除 A 类区和 C 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 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 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 理的通告》。 D 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 A、B、C 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车位/高峰日百 码头 旅客 2.0 2.0
别墅
车位/户
1.5
住宅
高级商住
车位/户
1.0
1
一般住宅
车位/户
0.75
2
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25 ㎡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2 ㎡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35 ㎡计算,摩托车面积按 1/3 小车位计算,自 行车按每车位 1.8 ㎡计算。 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 筑安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 详见附录 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 A 类建设控制 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 1.0 倍,且不小于 6 米; 在 B 类、D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 1.1 倍,且不小于 9m;在 C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 1.2 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 25 米)时,B 类、D 类建设控制区可按 0.9 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 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 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 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 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 A 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 建筑高度的 1.3 倍,在 B 类、D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 1.4 倍,在 C 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 于 1.5 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 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 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 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 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 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 8M,北阳台 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 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 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 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 4.1 及表 4.2 所示控制。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 平方 展览馆 米建筑面积 0.5 5.0
车位/100 平方 医院 米建筑面积 0.5 5
车位/100 平方 市区 一类 游览场所 郊区 同上 0.12-1 0.2 米用地面积 0.08-1 0.5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
二类
同上
0.05
0.2
一般城市公园
车位/高峰日千 火车站 旅客 2.0 4.0
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 计算单位 指标规定 建筑类型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标准车位数 备注 (自行车)
一类 旅馆 二类
每套客房
0.3
1
星级宾馆
同上
0.2
1
一般旅馆
车位/100 平方 饭店 米建筑面积 1.5 3.6
车位/100 ㎡建 一类 办公楼 二类 筑面积 0.8 4
机关、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 业办公楼
灵活布局
0.04
(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 70%。 (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 (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 之外的要求。 (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8M,面积不少于 400M2。 (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 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 M2/人,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2 M2/人。 3.10.2 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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