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09e29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7e.png)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洪府发〔2018〕25 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8〕25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
涉及建设地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业主应先取得可研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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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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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5日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a5912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d1.png)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林业建设项目可研、初设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研、初设编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beca73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5.png)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1 总则……2 一般规定……2.0.8 编排与印制1 《可研报告》章、节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节编号宜小于4级,章的标题用2号黑体,第一级节的标题用3号黑体,第二级节的标题用小3号黑体,第三级节的标题用4号黑体。
2 正文宜用4号仿宋字体,按每页排24行,每行排30字。
3 宜用A4(210m m×297mm)标准白纸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同时宜制作电子介质副本。
4 附表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仿宋字体两面印制。
5 附图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印制。
6 《可研报告》宜按前引部分、正文部分、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若附表、附件、附图单独装订成册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或分别按封面、目录、附表(附件、附图)顺序编排装订成册。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1 总则……2 一般规定……2.0.8 编排与印制1 说明书的章、节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节编号宜小于4级,章的标题用2号黑体,第一级节的标题用3号黑体,第二级节的标题用小3号黑体,第三级节的标题用4号黑体。
2 说明书正文宜用4号仿宋字体,按每页排24行,每行排30字;《设计》说明书附表宜用A4(210m m×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仿宋字体两面印制;《设计》说明书附图宜用A4(210m m ×297mm)或A3(297m m×420mm)标准白纸印制。
3 说明书、设计概(预)算书、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宜用A4(210m m ×297mm)标准白纸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同时宜制作电子介质副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ee6d5a5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77.png)
一、总体定位(一)三阶段划分根据国家前期工作管理要求,目前水利水电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等3个阶段,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为满足项目的立项决策要求;初步设计阶段时,项目已纳入基建程序.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设计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各阶段决策审批的重要技术基础,而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是规定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重要技术标准。
(二)与以往有关规程规范的关系1993年,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联合颁布《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1996年,水利部颁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上述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和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和指导三个阶段设计工作、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工作质量和提高各级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对水利前期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满足国家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要求,并使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的理念,对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进行了修(制)订。
(三)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的主要作用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进行初步投资决策、选择建设项目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编制。
2.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其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资金筹措方案各阶段、各类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格式、内容需进一步规范,设计深度需协调.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之间需协调的章节有:综合说明、水文、地质、建设规模河道整治、主要建筑物布置、机电及金属结构三阶段规程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基本要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确定工程任务和布局基本确定工程规模和效益指标基本确定场址和主要工程方案控制住工程投资明确外部条件和影响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基本要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工程任务、布局、规模和场址论证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环境上是否存在重大制约因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f4c257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42.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初步设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5505de19e8b8f67d1cb90c.png)
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陕发改建设〔2008〕11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现对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发改委报送的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的文件中,应包括市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有关部门的预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应达到相关行业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初步设计说明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概算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设计图册(要求用A3纸非活页装订)和附件(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等四部分组成,其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1、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2、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包括项目总规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计划进度说明单项工程情况)、总占地面积、项目组成、总投资等。
如果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和投资等方面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发生变化,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内容、工程量及投资变化情况,并列表对比说明。
3、总平面、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等各专业说明书应达到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等应有独立篇章,重点说明有关措施、指标制定情况。
(二)初步设计图纸1、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规定要求的全套初步设计图纸,且图纸完整。
2、设备、材料清单(名称、功能、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公共建筑每建筑层要附各功能用房名称、面积及总面积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初步设计概算书1、初步设计概算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实事求是地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进行编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1c709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1b.png)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206f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9.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6ce540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33.png)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根据交通规划发展的需要,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
制工作,提高报告的质量,现将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办法》。
一、总则
1.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公路建设项目筹建的基础性文件,
对于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
研究和论证。
2.编制报告应符合科学性、系统性、严谨性的要求,充分调研和分析
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设方案,使报告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报告应具备科学性,所有研究和数据为准确、可靠、真实,基于权
威性的论证和分析。
2.报告应具备系统性,全面论证公路建设项目各方面的内容,包括工
程技术、经济效益、社会环境等。
3.报告应具备严谨性,合理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进行论证,注重数据
的分析和比对,确保分析结果可信。
三、报告编制的程序与要求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根据报告编制程序确定,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论证、编制报告等环节,并遵循相关规定的时间节点。
2.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公路工程和环境评价等方面
的规范。
3.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主
要内容,内容应充实具体、有针对性,并体现项目研究的全面性和创新性。
四、报告编制质量控制
1.编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组建专业的研究团队,确保报
告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1a13c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73.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辽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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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012c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1.p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b3f8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9.png)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发〔2017〕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9月8日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9ae4ff927284b73f342500e.png)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编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2.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3.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6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f8d44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19.png)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省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省本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e3ba31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86.png)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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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6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
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审查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五、《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