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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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教训

加大安全投入和保障力度
增加安全投入
加大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投入 ,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有 章可循、有规可守。
强化应急救援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引进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 水平。
加强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推广智能化装备
推广智能化、自动化的安全生产装备,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
促进安全管理改进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深入研究,发现企业安全 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
共享经验教训
通过案例分享,让更多人了解事故的危害和 教训,促进安全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汇报范围
01
02
03
事故案例选择
本次汇报将选取近年来发 生的典型工伤事故案例进 行分析。
分析重点
将重点关注事故发生的原 因、过程、后果以及责任 追究等方面。
1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的安全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机 制。
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有 效执行。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工伤赔偿纠纷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雇主之间发生的赔偿争议。

这类案件在劳动法领域往往具有复杂度和敏感性,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近期曾发生一起关于工伤赔偿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中,小明(化名)是某公司的一名前职员,他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并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1. 事发经过小明在执行公司派遣的一个任务时不幸受伤。

根据医院诊断书显示,他的伤势属于重度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经过调查和取证后,小明提出了赔偿要求,并申请认定为工伤。

2. 公司回应公司方面辩称,小明受伤时并非履行正常职责,在私自使用非公司设备导致了意外事故发生。

因此,公司拒绝认定小明的伤势为工伤,并不承认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时,法庭首先核实了小明受伤的现场情况,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是在完成派遣任务过程中受伤,因此应符合工伤赔偿标准。

法庭判决公司支付小明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补偿。

三、案例分析与借鉴针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和启示:1. 保障员工权益雇主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他们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雇主应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

2. 工伤认定标准在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员工是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了损害。

如果能够证明员工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那么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风险雇主应当意识到,如果对工伤赔偿要求不予以合理回应,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在处理工伤案件时,雇主应保持公平、透明、合法的态度,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四、结论综上所述,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突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遵守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案例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案例的分析对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工伤事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和警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工伤案例,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导致手部严重受伤。

经过调查得知,该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也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此外,机器本身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针对这一工伤案例,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人为因素。

员工未按规程操作,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因此,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强调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规范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对于预防工伤事件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设备安全。

机器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新安全设施,对于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再者是管理制度。

工厂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机制,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这些都是影响工伤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于减少工伤事件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工伤案例分析对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人为因素、设备安全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减少工伤事件的发生。

希望相关行业能够引以为戒,加强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工伤案例典型分析:罗翔罗翔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负责设计和维护公司的服务器系统。

在某一天,罗翔被安排前往公司位于城外的一个数据中心进行维护工作。

由于数据中心专注于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维护和运维,其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罗翔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正确地操作维护设备,导致了一次严重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翔不幸受伤,多处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此外,公司的服务器系统也出现了故障,导致了数据的丢失和业务的停顿。

对于这起工伤案例的典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首先,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罗翔的职业安全,在公司安排他前往数据中心时,是否对工作环境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应对措施的规划?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装备?从罗翔的疏忽大意来看,他是否接受过足够的培训和指导,并理解了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其次,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责任和管理。

从公司选择罗翔负责维护工作来看,是否对他的能力和经验进行了充分评估和确认?公司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确保他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再次,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员工权益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公司是否立即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了有关部门和医院?公司是否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整改?对于罗翔的伤情和医疗费用,公司是否全力支持,确保他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最后,这起工伤案例涉及到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经验教训的总结。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加强了对类似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再次培训和强化安全意识的教育?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以便及时应对类似情况的发生?总之,这起工伤案例的分析可以从职业安全、公司责任、事故后续处理和经验教训等多个角度进行,以便从中吸取教训,并为类似情况的防范提供参考。

保障员工的职业权益和安全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教育培训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教育培训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教育培训引言: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工人因职业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这些事故严重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给企业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

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工伤事故案例分析与安全教育培训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工伤事故的案例,探讨安全教育培训在工伤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一、工伤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机械制造公司的措施不力这家机械制造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一名工人因为缺乏安全培训和疏忽大意导致手指被机器损伤。

案例分析显示,这家公司在安全意识上存在严重缺失,未能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 案例二:建筑工地的高空坠落另一起工伤事故发生在一处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致死。

案例分析发现,建筑公司并未为工人提供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也没有给予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1. 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安全教育培训直接针对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隐患,帮助员工认识潜在的风险并掌握相应的办法。

通过培训,工人能够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学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提高防范能力。

2. 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安全管理具有促进作用。

培训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特殊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员工经过培训后,能够更好地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与员工加强沟通和合作的桥梁。

通过培训交流,能够更好地传递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员工也能够通过培训反馈实际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优化。

结论:工伤事故对工人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通过工伤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和发生过程,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实践的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在提高工人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沟通合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伤事故案例教育范文(2篇)

工伤事故案例教育范文(2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事故是生产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安全事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文将以一起工伤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事故原因、处理过程及预防措施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机械加工厂,员工小王在操作一台数控机床时,由于机床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导致其手指被卷入机床内部,造成严重工伤。

事故发生后,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1. 机床故障: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机床因长期未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传动部件磨损严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2.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小王在操作机床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且在发现机床异常时,未及时停止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3. 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潜在危险认识不足。

4.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员工的安全操作监督不力。

四、事故处理过程1. 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2. 企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 企业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企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以警示其他员工。

五、预防措施1.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完善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5. 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积极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劳动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某种疾病的情况。

工伤事故频发,给工人和企业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工伤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责任分配。

案例一: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某工地正在进行高楼的建设,工人小王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幸被坠物砸中身亡。

据调查,坠物是由上方的起重机吊钩脱落引起的。

相关的安全设施和监管措施严重不足。

分析与讨论:1.责任分析:起重机脱落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可以追究起重机操作员的责任。

此外,公司也存在监管不严、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预防措施不足:工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起重机的维护和检修不及时,监管部门的抽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工地加强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化工厂泄漏事故某化工厂由于管道老化,导致化学物质泄漏,多名工人中毒。

其中一名工人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调查,该公司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监管不力。

分析与讨论:1.责任分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于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2.事故预防:化工厂存在长期的安全隐患,包括管道老化、设备维修不及时等。

建议企业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定期对管道进行更换和维修,增加安全设备的配置。

工伤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工人来说,安全意识的提高和规范的操作是有效预防工伤的重要因素。

对企业而言,加强安全监管和设备维护是维护工人权益和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工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麻痹大意;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确保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工伤案例的分析除了对责任的追究,更重要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借鉴和反思的机会。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健康状况损害。

工伤案例是用具体事例来描述工伤事件的发生、原因以及处理结果,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如何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一、工伤案例:机械维修工受伤事件某公司的机械维修工小明,在维修一台设备时不慎摔下,导致右手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该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设备未进行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导致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安全风险;2. 没有给予维修人员足够的安全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使得小明在工作时缺乏安全意识;3. 维修现场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没有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预警。

二、工伤案例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避免危险的能力;2.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的安全性。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设备维护标准和流程,并确保每台设备都经过彻底的停机和断电处理,以防止维修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伤;3. 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

公司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为员工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告知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 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

公司应合理设置安全标志,清楚明示危险区域,并通过安全警示标识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三、工伤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 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设置停机和断电的标准操作流程;3. 为员工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强调其正确使用方法;4.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5.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6. 搭建员工安全反馈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伤赔偿与法律保障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职业病防治。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导致职工死亡的事件。

工伤事故的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同时也对企业的运营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总结工伤事故的案例,以期能够有效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一:建筑工人坠落在某建筑工地上,一名工人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经过调查分析,发现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空作业环境中,缺少有效的安全网、护栏等设施,导致工人无处依靠,一旦失足就会坠落。

2. 工人操作不当: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带,也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增加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几率。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建筑工地应在高空作业区域设置安全网和护栏,确保工人可以安全作业。

2. 强制佩戴安全带: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案例二:化学品泄露事故某化工厂由于化学品泄露导致多名工人中毒,其中一人不幸离世。

经过调查分析,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完善的化学品存储管理制度:工厂没有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存储管理制度,导致化学品泄露的风险增加。

2. 不合格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工厂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引发泄露事故。

为了防止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严格的化学品存储管理制度:工厂应配备专人负责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定期检查化学品容器的完整性,确保储存安全。

2.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工厂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总结:工伤事故对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需要从案例中深刻总结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推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死亡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案例分析工伤死亡案例分析工伤死亡是指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死亡的事件。

这类案例不仅使员工失去生命,对于家庭和企业来说也是一次巨大的打击。

下面将从工伤死亡案例中选取一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拥有大量危险化学品和设备。

2018年,该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死亡事件。

事件发生在化学品仓库,当时一名员工在搬运一桶危险化学品时不慎滑倒并触发了渗漏。

由于没有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这名员工被化学品腐蚀导致身体严重烧伤,最终不幸死亡。

针对这起事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强:该员工没有意识到在搬运危险化学品时需要格外小心,以致发生了滑倒的情况。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醒他们时刻关注自身安全。

2. 缺乏安全设施:事故发生时,没有设立防滑措施以减少滑倒的可能性,也没有及时清理渗漏的化学品。

企业应设立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3. 缺乏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救助受伤员工。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种事故的应对准备。

二、责任划分分析:1. 企业责任:企业应对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对发生事故要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2. 员工责任:员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自己的身体安全。

三、预防措施分析:1. 加强安全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2.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运行。

3. 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管理,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预防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工伤死亡事件中,企业和员工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员工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保障自己的安全。

只有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工伤赔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者伤亡和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未建立工伤保险的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并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发生意外,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面临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无法支付的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雇主应当为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补助金等,在法院的判断下也可能面临额外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员工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企业未及时报送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在某公司中,一名员工受到重型机械设备意外伤害。

当员工向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时,公司迟迟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发生事故后10日内将员工的医疗资料等材料报送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而对于未能及时报送申请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同时,员工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四、职业病引发争议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后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

但雇主却表示该职业病与工作环境无关,并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性疾病的确诊是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

只要工人能够证明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职业病的识别和辨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劳动者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医生或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采取预防措施能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和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例典型分析工伤案例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劳动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损害的事件。

工伤案例的典型分析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劳动者防范意外伤害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来探讨工伤事件的原因、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

第一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发生手部受伤的事件。

经调查得知,该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手部被夹伤。

这一案例的原因主要是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对操作规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劳动者在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后患上职业病的事件。

经过调查发现,该劳动者在工作中长时间暴露在有害化学品的环境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这一案例的原因在于企业未能提供足够的防护设施和培训,劳动者对有害化学品的危害认识不足。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起工伤案例是一名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坠落受伤的事件。

经调查发现,该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导致意外坠落。

这一案例的原因主要是工人对安全作业规程的不重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企业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作业,提高高空作业的安全系数。

通过以上工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等因素有关。

为了避免工伤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案例七: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八: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案例描述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案例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九: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十: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描述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案例十一: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案例描述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王志顺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案例评析企业对王志顺死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志顺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十二: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案例描述1996年12月13日,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 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 ,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本身并无关联,是他人发生工伤伤害,不是她本人的伤害;张艳芹受高空坠落事故惨状的间接刺激诱发的精神失常,主要原因是自身心理脆弱造成的;就像有些人一见血就晕,更怕见死人;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过几天就会平静下来;如果变成精神病,说明其本身就潜伏着这种病;医学科学证明,精神分裂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外部环境只是起到了诱发作用;因此,张艳芹精神失常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案例十三: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工作时劝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18年1月20日15时,小朱突然听到隔壁办公室一阵打骂的声音,至隔壁办公室一看,发现同事老俞与老刘因题发生纠纷打作一团。

小朱见状立即和别的同事上前劝阻,当小朱试图从老俞身后拉住老刘劝架时,却被老刘随手抓起的烟缸砸中了手指。

小朱的手指顿时红肿了起来,不能动弹。

事后,小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分析:小朱劝架受伤是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劝架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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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即使孙立兴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
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 局以导致孙立兴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 ,而是因为孙立兴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立 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 律依据。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最高法认为,此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进行了准 确阐释,并明确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这对 指导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
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
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 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伤案例分析
CONTENTS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案情回顾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 年6月
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
机场接人。他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市 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八楼
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
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 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
工作原因”致伤。
法院观点
法院还认为,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 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 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 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 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
”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生效判决
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
争议焦点
LOREM IPSUM
一、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 属于其“工作场所”?
LOREM IPSUM
二是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 程中不 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 认定?
法院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工作场所”
,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 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 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法院观点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
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 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 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 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 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 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 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 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 孙立兴受领导指派去机场接人,属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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