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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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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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最新版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监督职权,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管辖的教育事业的实际,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的表彰制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评估和指导;(四)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督学的条件和任免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督学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二)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三)就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提出建议;(四)在教育督导机构内发表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估意见;(五)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地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地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地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地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地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原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地指导.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地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地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地评估.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地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地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地人员.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一条(督学地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第十二条(督学地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地教育理论水平;(四)具有丰富地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地教学水平;(五)具有较强地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八)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督学地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第四章教育督导地实施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地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地基本程序是:(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地意见;(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地,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地,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地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地,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地,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地;(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地;(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地.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地;(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地;(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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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建立和健全省级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法规,对于推动教育现代化、改善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之后,我深感受益匪浅。

下面,我将结合自身体会,谈谈我对《教育督导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这部条例对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教育工作的监管和促进者,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对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更体现在对教育改革的引导和推动上。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广泛参与教育评估、教育政策研究等工作,为教育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学校来说,要深刻领会《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加强教育督导的力度和广度,确保其发挥正确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推动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其次,这部条例对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专业化、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条件和任职要求,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这对于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此外,这部条例还对教育督导的目标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教育督导旨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督导条例》要求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加强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各个环节的督导,特别是注重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这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也为改进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教育督导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督导活动,注重对教育教学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估,将督导工作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XX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条例

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条例

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教育公平,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二)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 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 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 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 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续任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 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 应当回避.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 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 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 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 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 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 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 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 进行个别访谈;(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 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 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 进行专项督导.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 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实施专项督导, 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 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 如有异议的, 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 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 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 舞弊, 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权力, 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 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孩子的教育是家长们重视的事情,因此,督导学生的教育也十分重要。

《学生教育督导条例》是近年来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政策,旨在督导孩子的教育,帮助学生在教育中受到关爱和照顾,促进学生的发展和进步。

下面就是《学生教育督导
条例》中详细介绍的内容:
一、学生家长在教育中的责任:
1.认真履行家长义务,关注孩子的发展,尊重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指导和
帮助孩子完成功课。

2.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行举止,教育孩子尊重他人,公正行事,遵守法律法规。

3.及时参加孩子的学习讨论,促进孩子的学习、社会经历和艺术能力的发展。

二、学校在教育中的责任:
1.制定完善的教育制度,深入宣传执行。

2.完善学期仪式,时刻关注孩子在学习、社交、体育、文化方面的发展,根据学
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学习计划。

3.关注家长的社会活动,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传达孩子的学习和学校的重要
事宜。

三、各方在教育中的作用:
1.学生应自觉保护自己,不受坏的影响,尊重师长,遵守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学
习成绩和社会素质。

2.家长要定期参加孩子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孩子的课外活动,及时调整孩子的
学习状态,发现孩子的问题,及时解决。

3.学校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推行所规定的政策,为
学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四、学生应该接受的教育:
1.遵守法律法规。

2.尊重老师,相互关怀。

3.学习强调新知识,提高学术能力。

4.多参加课外活动,拓展生活实践,增强文化和社会素养。

5.培养团结协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友爱和文明礼仪等道德修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强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教育过程、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公正、科学合理、客观真实、审慎认真,尊重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全面监督,覆盖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类、有机衔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教育督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注重实效性,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教育督导应当定期持续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防止教育质量下降和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

第七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保护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给予改进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及时整改,形成良好的督查工作氛围。

第八条对于教育督导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体职能和工作范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建立督查结果反馈系统,及时向学校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统一规范督查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禁利用职权进行非法行为,对督查结果应当保密不泄露。

第三章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注重教育效果,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原则,全面了解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办学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评估指标和标准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追踪反馈。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旨在通过对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五)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特殊成就;(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一)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二)学校组织招聘活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名单;(四)学校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一)学校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学校定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奖惩;(四)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员退出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导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督学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____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近年来, 我国的教育改革推进迅猛, 各项教育政策和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教育工作者, 我们应该保持学习的姿态, 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方法。

____年, 我有幸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这一条例的内容, 更从中获得了很多实践经验和启发。

下面我将以____字的篇幅, 就我的学习体会进行总结。

《教育督导条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 它对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质量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 我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以提高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标, 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

只有通过教育督导, 才能发现和纠正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保证学生的合理发展和教育公平。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了解到教育督导的主体责任和职责。

《教育督导条例》规定, 教育督导的主体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和教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 加强对督导主体的指导和监管。

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教育督导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学校要积极参与教育督导,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机制, 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督导, 不断反思和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通过了解这些责任和职责, 我深刻地意识到教育督导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同时,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也了解到教育督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提出, 教育督导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在发现问题的同时, 注重指导和帮助, 促进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教育督导要充分发挥评估的作用, 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科学研判和优化调整。

教育督导还要注重全面和综合的评价, 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和个别差异的充分发展。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2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1、《教育督导条例》是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____成立以来教育督导领域的第一步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教育督导条例》的内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和行政责任,提高了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意识。

3、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教育督导队伍。

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

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4、让《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首先深入到教育一线管理者的头脑,教育界学习宣传《教育督导条例》作好了____准备,通过学习和研讨,提高了教师的素质,加强了教育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为科学规范督政与督学提供了保证。

通过这次学习《教育督导条例》,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____、队伍建设、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行政责任等,为促进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保障。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

因此。

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次学习,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新理念、新方法,破解了我心中的困惑、工作中的难题,更让我深深认识到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肯动脑筋,不肯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高度的事业心是万万不能。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颁布日期:20120909 实施日期:2012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学第三章督导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9日光明纪元txt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教育督导条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教育督导条例》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本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本《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教育督导的效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职责。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活动进行跟踪、评估、检查和指导的一种工作形式,旨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和教师的专业发展。

学习本条例我明白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它不仅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也涉及到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教育相关各方面。

督导工作要从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师德师风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帮助发现问题,推动改进。

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教学质量和教育环境,只有加强督导力度和质量,才能推动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其次,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方式和方法。

督导工作要根据特定学校和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既有定期的监督检查,也有不定期或临时的抽查和督导活动。

督导方式可以是现场观察,也可以是听取汇报,还可以是查阅资料。

同时,条例还强调教育督导要注重定性性与定量性相结合,要求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的评价,以全面提升教育的目标管理和结果评价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督导并非简单的“抽查”和“检查”,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方法,全面了解和评价教育活动的情况,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再次,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教育督导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教育部门、学校、教师、督导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责任,规定了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例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督导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督导组织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和环境,教师要积极参与督导和评估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这些规定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有利于提高教育督导的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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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五)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六)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后,应当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教育督导报告;可以查阅。

教育督导报告公布前应当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督导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

督学由任命或者聘任单位颁发督学证。

第十七条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条件和程序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在开展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职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按照学校数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配备督学编制。

第二十条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专职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单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的督导。

经常性督导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督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应当进行不得少
于一次综合督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4至5年内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每所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督导。

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和要求,督导责任区的督学,可以对其区域内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经常性督导,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每所学校每学期应当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并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告;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自评,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
(三)审核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并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指导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或者复查;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将督导结果以督导公报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督导意见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

教育督导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督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其主管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教育督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一)失职、渎职
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二)滥用职权,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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