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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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国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 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有限的 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争取解放(独立)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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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案例:联合国的国际索赔能力
1948年贝纳多特男爵赔偿案
国际法院1949年4月11日的咨询意见: “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能 够对联合国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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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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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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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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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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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Fra Baidu bibliotek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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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 (一) 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 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复合国
主权状况
的联合体。 的联合体。 完全主权国家。 完全主权国家。有权且能够在 独立国 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 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 在对外关系上,完全或大 在对外关系上, 附庸国 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 , 但 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 附属国 被保护国 部分的受他国控制 部分的受他国控制, 的受他国控制 通过签约把自己交由一 事务的国家。 事务的国家。 在国内事务上仍享有独立 个强国保护的国家。 个强国保护的国家。他 自主的权力。 自主的权力。 永久中立国 们将自己的一切重要国 际事务交给保护国, 际事务交给保护国,从 而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 关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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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1、不同的国际法观点: 、不同的国际法观点:
传统观点: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 斯佩尔杜蒂(意大利)、王铁崖(中)、周鲠生(中) 等。 现代观点: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 多数西方学者的观点:个人与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在一定的限度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 代表人物:杰塞普、凯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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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2、特征 、
(1)承认是承认国单方自由的行为; (2)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3)承认包含两个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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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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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一直有争议。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 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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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2、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 、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规定,如:《公民权 、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规定, 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文化、经济权利国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社会文化、 际公约》 际公约》等; 2、有关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如《世界反腐 、有关国际犯罪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败公约》 败公约》; 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和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及“ 和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和证人的保 护和参与” 护和参与”; 4、有关双边条约对个人权利、义务的创设,如1928年 、有关双边条约对个人权利、义务的创设, 年 但泽法院管辖权案》 《但泽法院管辖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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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二、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单一国
结构形式
→ 是国际法主体
联邦: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复合国 独立国
主权状况
附属国
附庸国 被保护国
永久中立国
→ 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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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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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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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概念: 概念: 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承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 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者。 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者。 要件: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原因: 原因: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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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二、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单一国
结构形式
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 单一国际法主体
联邦: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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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国家自愿的约束自己不参加战争,对 于军事行动保持中立。 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 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 (1)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2)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即 )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其只具有组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要有国际条约加以保障 。 永久中立义务: 永久中立义务: (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 )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比如军事同盟; )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比如军事同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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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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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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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原因: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1、概念 、 指即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确 构成说 2、承认的性质 、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 宣告说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3、国家承认的情势 、 A 殖民地 (1)独立 )独立。 B A C AA A B B CC (2)合并 )合并。 D (3)分裂。 )分裂。 一国分裂为数国,母国不复存在。 (4)分离。 )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即母国继续存 在。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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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二)政府承认 1、概念 、 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队经过革命 或政变而组成的新政府的一种法律确
认 2、政府承认的发生 。 、 只发生在政变或叛乱等非宪法程序夺取 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三种情况: 政权,建立新政府的情况下。 a.一般在新国家出现的场合,要建立新政府。 b.正常的依据宪法的程序或王位继承进行新旧政 府的更迭。 c.通过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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