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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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储存场所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4·16”危化品安全监管视频座谈会议精神,省厅迅速派出四个督导组于4月18日-26日分别对武汉、宜昌、荆州、黄冈、荆门、孝感、咸宁、随州等地的16家油库进行专项督导,排查出隐患问题28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受检油库液位仪系统显示在疫情期间无超安全容积储存的情况。

目前各油库基本处于低库存运行状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防汛、应急准备等工作措施落实较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个别企业罐区部分管线以及法兰盘锈蚀严重,如兰溪油库。

二是部分企业应急物资过期,有的应急设施完好率较差。

荆州油库应急堵漏胶过期,发电机房应急灯故障;咸宁油库库区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广水油库控制室无紧急情况声光报警器,无紧急切断装置。

三是油库门口车辆无序停放。

九三五处、徐家湾等油库门口不同程度存在车辆无序停放情况。

四是汛期应急预案不完善。

金源油库、兰溪油库汛期专项预案不完善。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现场反馈的情况积极整改。

二、相关要求(一)加强风险研判。

一是夏季高温汛期历来是事故多发易发期。

高温、高湿、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和洪涝、泥石流、垮塌等自然灾害对危化品燃爆、泄漏、流失等带来事故风险。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员工流失、关键岗位人员缺岗或安全意识松懈、心理状态不稳定影响安全生产。

三是非正常生产风险加大。

部分涉疫化工企业赶工赶市场,超负荷生产,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库存高企或时关时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的通知鄂安办〔2017〕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一无两降”誓师大会精神,切实抓好党的十九大和2017年国庆、中秋节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省安委会从9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察暗访范围全省各地区,突出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

二、明察暗访内容(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4号)要求,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加强“两节”及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的情况。

(二)各级交办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移交的158条问题隐患、国务院安办专项督导移交的63条隐患、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阶段督查152条问题隐患和湖北日报公告的208条隐患等整改落实情况。

督办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移交的170条问题隐患和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12个重大隐患。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1.煤矿:重点发现、惩治煤矿企业违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2.非煤矿山:非法违规开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设施设备运行、检查、检测情况;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点查各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危化品和爆炸物品场所“三防一严”情况;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临时零售点未售出烟花爆竹的回收、代存等工作情况。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应急厅函〔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化工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并保持高位运行,高温、暴雨、强风、雷电等极端天气增多,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已经成为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为针对性防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现就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和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风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重点排查范围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生产储存企业,其他化工企业参照进行排查。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排查范围,确定企业名单。

三、排查重点内容(一)严查“三超一抢”行为。

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化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设计生产能力、超设备设施负荷能力进行生产的行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存在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

(二)严查不具备开车条件而开展试生产的行为。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存在设备设施还未安装完毕、人员还未培训合格、未制定并组织审查试生产方案等不具备开车条件的情况下,为抢占市场而开展试生产的情况。

(三)严查延迟检修带病运行行为。

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5.18•【文号】应急函〔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工作部署,应急管理部组织检查组于2018年5月7日至10日对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

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抽查了新余市、萍乡市4家钢铁企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江西省主要工作做法江西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全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整治行动(含冶金企业)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了安全基础、高温熔融金属(含液渣)、煤气、检维修作业和外委施工等5个方面为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并提出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在严格依法处罚、追究责任的同时,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不彻底。

4家企业在自查中全部未查出《通知》中自查表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确认盖章上报安全监管部门;但是现场检查发现4家企业均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新余钢铁公司炼钢厂热修作业点设在钢水吊运路线上;华峰特钢有限公司炼钢厂精炼炉水冷系统无压力、流量、温度差检测报警监控装置,炼钢厂吊运钢水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存在木柴烘烤钢水罐的禁止使用工艺;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热修作业点设在钢水吊运路线上,炼钢厂吊运液渣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湘东区)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热修作业点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转炉煤气回收管膨胀节为非金属材质的禁止使用设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我省钢铁企业有关情况通报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我省钢铁企业有关情况通报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我省钢铁企业有关情况通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我省钢铁企业有关情况通报要求的通知鄂安监函〔2018〕37号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明查暗访我省钢铁企业有关情况通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8月20日至23日,应急管理部检查组对我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我省,既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工作,也严肃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现就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再添措施狠抓落实。

各地要认真传达、领会通报精神,深入分析钢铁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目标、完善整改措施,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办检查,彻底整改隐患。

涉及问题各市安监局要按照通报要求和现场反馈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和处罚情况于9月底前报送省局四处。

三、强化执法力度,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举一反三,认真反思,真正以铁的手腕、铁的心肠、铁的面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坚决克服在安全监管执法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以雷霆之势的行动,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联系人及电话:刘林军,************。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8〕379号)附件.doc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7日。

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

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

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应急管理部对外通报,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企业自查流于形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三大问题。

据了解,8月20日至23日,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对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

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抽查了黄石市、鄂州市4家钢铁企业。

明查暗访显示,7月23日到8月10日,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聘请冶炼、煤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全省18家钢铁企业进行了排查诊断,共排查出隐患609项,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7项。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已责成有关地市安全监管局督促企业在8月25日前完成整改。

明查暗访发现,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存在三大问题:企业自查流于形式。

抽查的4家企业在《企业自查表》中均确认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但湖北省在排查诊断时发现,部分企业仍存在钢包热修工位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从事煤气烤包作业人员未取得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2月26日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当日就将《企业自查表》盖章上报到地方安全监管局。

这些问题反映出企业未对照自查表认真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细不深。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

此次明查暗访企业均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此外,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针对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诊断排查中发现鄂州市鸿泰钢铁有限公司、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存在未自查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黄石市、鄂州市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仅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为零。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行为安全七步法

行为安全七步法

行为安全七步法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些企业因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遭受了处罚案例一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说该如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呢?今天我们先说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该如何落实如何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这七步请收好第一步:辨识风险1. 将各场所/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为基本的辨识单元,以确保风险辨识覆盖本单位及相关方作业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鄂应急办〔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2019〕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附件湖北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了全省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钢铁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扎实。

二是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

三是安全措施和风险管控不得力、不到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重大安全风险,巩固钢铁企业专项治理成果,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二、工作重点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解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一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隐患安全风险: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 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1. 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2. 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此条的情况: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 号)具体判定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错误案例整改正确案例:正确案例1正确案例2正确案例3正确案例4正确案例5正确案例6事故案例解读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思路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思路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思路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我们的工作总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狠抓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执法质量提升,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在企业、监管、执法三个层面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在企业层面,以强化“关键少数”责任落实为核心,重点抓好五件事。

一是认真学习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从执法小分队明查暗访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不清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不知道本单位有哪些重大风险。

去年,应急管理部发布的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了管理类、行业类、专项类共计64项具体判定情形,专家解读视频全都公布在网站上。

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要把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逐项对号入座、逐条辨识排查。

今年,各级执法小分队在检查企业时,要“逢查必考”,就是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掌握情况,答不上来的,公开通报。

二是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动态清零。

事故隐患总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断产生、动态存在,所以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是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核心任务之一。

各企业务必要把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企业一把手要亲自带队,每季度(每月)检查一次,管生产、管安全、管技术的副职更要认真负起责任,消除重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

要切记“企业不消灭隐患,隐患将消灭企业”,要认识到消除隐患就是提升企业“人、机、环、管”四个要素的质量,就是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如果企业不主动排查整改隐患,走过场、走形式,与监管部门“躲猫猫”,导致重大隐患长期存在,被执法检查发现就要“一案双罚”,涉及危险作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

定义:风险点: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按“风险点划分”f“危险源辨识”一“危险源审核、确定“一“制定管控措施”一“落实管控责任”一“风险公告警示”程序进行。

风险点划分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公司的风险点按照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进行划分。

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确定包括风险点名称、类型、区域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等内容的基本信息,建立风险点统计表。

各岗位、工种结合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类型对作业活动、生产设备进行危险源辨识,以项目、班组为单位收集整理危险源辨识结果及提出控制措施,辨识结果由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

项目将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型、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予以公布,让每一名员工都了解各自岗位或系统对应的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

在安全风险岗位设置风险告知卡,职业危害岗位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有效运行,并负责对运行情况的监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公司安X会对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协调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安全大检查暗访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安全大检查暗访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安全大检查暗访和执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鄂安办[2013]7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安全大检查暗访和执法情况的通报(鄂安办〔2013〕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和国家安监总局专项督查组督查意见,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9月9-15日,省安监局组织6个暗访组和4个执法组,分赴全省各市州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暗访和执法行动。

重点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国家暗访组、省安委会督查组、省暗访组等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2013年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办检查,还突击抽查了部分企业。

暗访组和执法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等形式,共复查、随机抽查了31个县(市、区)的97家单位和企业,在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核实的基础上,新发现110个隐患和问题,已责令12家企业停产。

对新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暗访组和执法组现场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突出问题和隐患已下达或责成当地安监部门现场下达了执法文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总体看,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均做到了安全检查全覆盖。

17个市州各级政府均层层召开了动员会,印发了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成立了检查督查组、暗访组,党政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和企业督促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是隐患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安委办函〔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北京冬奥会期间,钢铁、电力等行业企业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2月6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炼铁总厂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一灰斗因脱硫灰料位过高、重量过重,导致灰斗内部横拉杆断开,灰斗底部突然开裂,脱硫灰大量涌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2月15日,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因老化、强度降低,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

2月18日,广东省惠东县华业铸造厂(以下简称“华业铸造厂”)一电弧炉在炉内留存钢水的情况下更换侧壁氧枪,先将未通冷却水的氧枪插入炉内,再接冷却水软管,导致氧枪因高温且长时间失去冷却水保护而焊缝开裂,在通入冷却水后,大量冷却水进入钢水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且该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经初步调查,以上3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暴露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追求高效率丧失安全底线。

华业铸造厂擅自改变电弧炉原有工艺设计,在出厂时只有一个炉门氧枪的基础上,私自增设了两个侧壁氧枪,以增加供氧强度,缩短炼钢时间,提高冶炼效率。

而增设的氧枪未配备联锁、报警装置,靠人工观察氧枪是否漏水,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完全丧失了安全底线,这是典型的为了发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逾越红线的行为。

二是野蛮作业带来高风险。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以来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以来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以来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鄂安监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以来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鄂安监发〔2011〕8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2011年4月6日,恩施州来凤县百福司镇向挺采石场,发生一起山体岩石坍塌事故,死亡3人。

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节后复工检查验收把关不严,企业违规“一面墙”开采。

国家安监总局对这起较大违章事故查处进行了跟踪督办。

同时,今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出现了较严峻的局面。

为了举一反三,以恩施州来凤县“4.6”事故为鉴,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扭转被动局面。

现对今年以来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一、今年以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1、2011年1月4日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响水槽磷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1人。

2、2011年1月9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金山店开圣二队(黄石),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2人。

3、2011年1月13日随州市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4、2011年1月15日恩施州富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2人。

5、2011年3月7日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蒋家湾磷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1人。

6、2011年4月6日恩施州来凤县百福司镇向挺采石场,发生山体垮塌事故,死亡3人。

以上事故充分反映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节后复工把关不严,检查走过场,少数企业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违规违章作业等问题。

特别是恩施州来凤县百福司镇向挺采石场在节后复工过程中把关不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无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现场管理混乱、违章开采作业,酿成较大事故发生,教训极为深刻。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应急厅〔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年5月15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A1008-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细读解

A1008-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细读解

《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根据相关规定和冶金企业多发、频发事故情况制定并发布11条标准,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做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号将陆续推出相关标准的解读:第1条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解读铁水(含铁合金)、钢水与液(熔)渣统称渣统称为熔融金属或熔融体。

1.钢铁企业熔融金属吊运过程可能发生铁水、钢水、液(熔)渣泄漏、坠罐(包)事故,甚至引发高温灼烫、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熔)渣吊运通道及其临近区域容易造成群死伤。

典型事故案例2007年辽宁清河特殊钢“4.18”钢包脱落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1.违规使用普通桥式起重机吊运钢水,导致制动力矩不足未能阻止罐体下坠;2.钢水吊运通道内违规设置工具间,并将其作为交接班会议室。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区、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涉及此条的情况: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管四函〔2017〕158号)中明确,热修操作平台属于人员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2.《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函〔2018〕118号)具体判定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2.转炉兑铁水罐运输区域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4.渣跨罐吊运通道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吊运区域错误案例:错误案例1错误案例2错误案例3整改正确案例:正确案例1正确案例2正确案例3正确案例4正确案例5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析第2条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其中既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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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通报明查暗访湖北钢企情况
应急管理部对外通报,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存在企业自查流于形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行政
执法力度不够等三大问题。

据了解,8月20日至23日,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对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

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抽查
了黄石市、鄂州市4家钢铁企业。

明查暗访显示,7月23日到8月10日,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聘请冶炼、煤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全省18家钢铁企业进行了排查诊断,共排查出隐患609项,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7项。

湖北省安
全监管局已责成有关地市安全监管局督促企业在8月25日前完成整改。

明查暗访发现,湖北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
项行动存在三大问题:
企业自查流于形式。

抽查的4家企业在《企业自查表》中均确认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但湖北省在排查诊断时发现,部分企业
仍存在钢包热修工位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从事煤气烤包作
业人员未取得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湖北
新冶钢有限公司2月26日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当日就将《企业自查表》盖章上报到地方安全监管局。

这些问题反映出企业未对照自查表认真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细不深。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

此次明查暗访企业均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此外,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针对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诊断排查中发现鄂州市鸿泰钢铁有限公司、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存在未自查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黄石市、鄂州市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仅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为零。

应急管理部要求,针对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自查未发现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力度,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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