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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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动产质押交易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动产质押权,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

本文将探讨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动产质押权益的法律规定1.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动产质押合同具备书面形式;(3)质押人依法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4)质押的动产是可以转让的。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动产质押权具有以下效力和优先权:(1)动产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对质押的动产享有担保优先权;(2)在其他债权竞争中,动产质押权享有最高的优先受偿权;(3)动产质押权优先权的排序按照设立时间确定,先设立的质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 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行使动产质押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质押人行使质押权;(2)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协助实现质押权;(3)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质押权。

以上是动产质押权的一些常见行使方式,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行使质押权。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责任的法律规定1.质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人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方,具有以下责任:(1)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的动产信息;(2)质押人应当保证质押的动产不存在转让限制;(3)质押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质押人的责任是确保提供有效的质押物和维护质押物的安全性,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保障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培训等方式使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拓展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设立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保证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和服务信息,积极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和规范,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审批程序中设定必要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动产抵押贷款的具体用途和相关的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动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欺诈、伪造身份等手段虚报贷款用途、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稳定性。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

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动产质押一般规定第四条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 — 1 —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

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动产抵押是担保法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一)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下列动产抵押:(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机器、设备、设施;(4)其他可以抵押的动产。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被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3)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期限;(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抵押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抵押的登记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抵押登记证书。

3.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动产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2.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担保。

4.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清单。

5.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保险。

(五)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消灭1.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2.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抵押权的情况告知抵押人。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4.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所有权;(4)抵押权实现。

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与要求

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与要求

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与要求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将动产质押给贷款方作为担保,以获取资金的借款方式。

在这种形式的借贷交易中,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与要求,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合法所有权:出借人在提供贷款之前,必须拥有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

这意味着出借人必须能够证明他对于被质押的动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2. 合法目的: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得资金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3. 符合合同要求:贷款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的自由等。

4.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贷款活动,并自愿接受所有借贷风险。

二、法律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外,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还有一些法律要求需要注意:1. 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动产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出借人应该在贷款发放前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动产抵押权证。

2. 确定抵押范围和价值: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核心是动产的抵押担保,因此必须明确抵押的动产范围和价值。

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抵押财产,并由专业估价机构对动产进行评估。

3. 依法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款方在贷款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处置质押的动产,以用于偿还欠款。

处置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4. 合规运营:出借人在开展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保护借款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经验为了确保动产质押借据动产抵押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各方需借鉴以下经验:1. 专业评估:借款方和出借人应当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质押动产进行评估,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与动产抵押是企业融资过程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以及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和操作流程。

一、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的概念及特点1.1 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进行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一种形式。

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则是指企业在借款时以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贷款资金的一种方式。

1.2 特点(1)不占有性:借款人依然可以继续使用抵押动产;(2)可转让性:借款人可以将被抵押的动产转让给第三方,但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3)可担保性:借款人的动产作为借款担保,可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的法律规定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一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动产抵押行为,包括企业贷款中的动产抵押。

2.2 动产抵押的法律效力动产抵押设立后,形成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属于合法权益,具有权利的主体地位。

如果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依法行使动产抵押权,通过变卖、变价或者依法拍卖抵押物来清偿借款。

2.3 动产抵押的登记动产抵押设立后,抵押权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抵押权登记;而在借款人违约或倒闭时,抵押权人则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登记是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中重要的环节,可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

2.4 债权优先权在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中,抵押权人享有债权的优先权。

即在借款人破产清算时,抵押权人有限于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清偿。

三、动产抵押法企业贷款的操作流程3.1 协商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企业动产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3.2 动产抵押登记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3 贷款发放及抵押物交付经贷款机构审核核准后,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交付给贷款机构或监管方。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公司业务产品,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操作,保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或其依法有权处分的动产移交我行或者我行委托的资产监管人、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监管人”)占有,作为债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我行为质权人,用于质押的动产为质物。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动产质押,包括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存货交由我行认可的监管人监管,质押期间原则上质物不发生变动。

滚动质押是指我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借款人可以相同种类、价值货物对原质押货物进行置换。

第四条对同一笔债权,同时采用动产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我行应当向保证人约定,我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第五条我行在办理动产质押业务时,一律采用我行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

第二章质物第六条质押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人依法具有担保主体资格。

(二)出质人对动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三)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四)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五)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

我行应当谨慎接受出质人以产成品设定质押,但产成品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除外。

(六)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购销合同、统一格式发票、进出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客户承担。

(七)质物品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价值稳定,易于变现。

(八)质物有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短于信贷业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九)质物能够与出质人、监管人的其他货物明显区隔,实现特定化,并能够转移占有。

(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的单位质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质押物管理第四条质押物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提供给贷款人的,具有价值、可转让的财产。

第五条质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权属;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变现;3. 无权属纠纷,未设定其他担保;4. 适合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建立质押物档案,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第三人侵占。

第十条质押物保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单位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 贷款申请书;2. 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3. 财务报表;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 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质押物价值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查完毕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在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按照规定对动产进行质押,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信贷业务。

为了规范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本文指导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守的管理办法。

二、客户准入1.客户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提供的动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动产范围。

三、业务办理1.申请资料:•贷款申请书•动产权属证明•动产评估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评估:银行需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动产进行评估,评估合规的动产才能作为质押品。

3.依据评估结果,银行将动产折价后,按照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4.签订协议:贷款申请人和银行签署动产质押协议。

四、质押物管理1.动产必须被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无损失。

2.动产必须保持完好且不得变相出售、抵押、转让。

3.动产处置:贷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处置动产。

五、还款方式1.根据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2.贷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3.贷款人逾期未还的,银行将依据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逾期滞纳金。

六、风险提示1.客户应认真了解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详情,避免出现误解或误导。

2.了解动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3.不得违法或不当利用动产质押。

七、推广银行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推广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例如:1.通过银行官网、公告栏、宣传栏等渠道向客户宣传;2.通过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合作,推广动产质押信贷业务。

八、统计报表1.银行应定期统计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办理情况,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应包括:•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余额、金额、期限等信息;•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不良贷款情况;•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融资用途分析。

九、结论以上是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我们希望银行在开展该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提高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农商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商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发展,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动产向“贷款人”质押,贷款人、借款人与第三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第三方对质押的动产在质押期内进行日常监管,并且保证质物安全,贷款认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履约保函(付款承诺)等授信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有权经营动产质押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备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动产质押业务的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ⅩⅩ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申请人为从事动产质押物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经销商、代理商,经营该质押物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二)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且和贷款人签定帐户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

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四)愿意与贷款人、第三方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第三方准入条件第六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第三方监管方必须是与本行已签定合作协议的,第三方监管方的准入要报总行批准同意。

第七条第三方监管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监管资质,资产总额原则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经营监管业务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监管经营及管理经验;(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的适合对动产进行监管的仓储场地和设施;(三)动产监管的仓储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能力和规范的出入库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具备必要的能够对动产进行有效监管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凭证,能够对货物实行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六)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同意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承担质押动产的监管责任;(八)与借款人为非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动产质押业务的发展,丰富本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指定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据此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出质人合法所有的,符合本行规定的在生产或流通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相对稳定、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货品。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等本外币信用业务品种。

第六条动产质押业务授信资金用于授信申请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权益性支出。

第七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模式第八条根据质物提取程序的不同,动产质押业务办理模式分为逐笔控制模式和总量控制模式两种。

第九条逐笔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出质人每次提取或置换质物均须经本行审核,本行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方放货的业务模式。

第十条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监管方根据本行书面通知的最低控货价值进行监管,如提取或置换后质物价值不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出质人每次提取和置换质物可不经本行审核,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审核办理;如提取后质物价值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审核。

最低控货价值=授信申请人风险敞口余额/质押率。

第三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申请人,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年度“主办行客户”及“主办行客户培育客户白名单”的,可直接准入。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的管理,加强质押物的监管,促进本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防范各类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与本行签订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监管机构合作协议,为本行具有质权的动产或货权提供监管服务,能够尽职履行监管义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行对监管机构的合作与管理遵循“核准认可、实时监测、分类管理、逐年考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合作监管机构的准入采取申报核准制,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考评通过后方可与本行继续合作。

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全行合作监管机构的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订和完善合作监管机构内部管理办法;负责地区及异地分行合作监管机构的准入认定、等级调整或年度考评认定;负责地区监管机构合作协议的签订;负责对异地分行上报的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负责对全行合作监管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分行应指定监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辖区内监管机构的初步认定、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合作监管机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内部审批机制;召集有权审批人员对辖区内合作监管机构进行初步认定、评级调整或年度初评;负责本分行合作监管机构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合作监管机构实施日常业务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监管机构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建立和完善合作监管机构信用档案,并定期向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报送合作监管机构信息。

第七条地区各经营单位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推荐监管机构的系统录入、准入调查、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地区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推荐的监管机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三章监管机构准入第八条申请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监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本行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由分公司进行监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获得其母公司授权,且分公司实力较强,经营相对独立;(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且法人股东占比达到50%以上;(三)拥有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配备了10 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及完备的进出库信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条件;(四)具备仓储经营资格,拥有一定自有仓储面积;(五)商业信誉良好,没有不按单发货的不良记录,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商品质押失效或者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六)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够按本行要求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和质物监管情况报告,配合本行进行信息查询和现场查验;(七)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八)持续稳定经营2 年(含)以上且至少与1 家银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对于国有控股的监管机构可不受此条款限制);(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项下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促进货押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湛江市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定义、运营管理模式、授信管理要求、具体操作要点。

2.2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行及其授权办理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

3 术语与定义3.1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3.2本管理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3.3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提货权(预付款)融资业务、货物及货权(存货类)融资业务;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模式、动产质押模式;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押模式、未来货权质押模式;按监管方式可分为:静态监管模式、动态监管模式;按照货物的运输状态和监管地点可分为;在库、在途监管模式。

3.4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主要以未来提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融资授信活动。

包括仓储监管模式、保兑仓模式;3.4.1仓储监管模式是指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或目的地,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操作模式。

3.4.2保兑仓模式是指以我行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授信产品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提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银行根据买方交存的保证金通知卖方发运/释放货物给买方,并由卖方承担未交付货物差额连带清偿责任(回购义务)的一种特定货押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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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银行〔下称本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加强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及时、完整地提供本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与本行及与本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实用文档〔六〕融资用途为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部〔以下统称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为本行,保单正本交本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实用文档〔六〕非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动产。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平安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制止办理质押。

第八条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存放在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

第三章合作监管单位根本条件第九条监管单位的准入流程:需经本行业务部门调查、评审;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本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本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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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 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第十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

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三条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1、质押期限原则上应小于授信申请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2、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的两倍;3、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 授信申请人第十四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贸易企业。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

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专业进出口公司。

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 合作仓储单位第十五条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股东方实力较强;2、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原则上行业经验三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产权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仓库业务量以及管理水平在当地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4、对于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质押监管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选择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5、有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6、有清晰的账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帐页;7、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8、优先选择国家储备仓库、期交所注册仓库、外运仓库等具有较好资质和从业业绩的仓储单位。

9、严禁选择客户的自有仓库、下属仓库或者关联企业仓库进行监管;10、严禁选择与客户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客户依赖性较大的仓储单位进行监管;11、严禁选择与其他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类质押动产进行质押托管的同一仓储公司,以防质押动产难以明确区分、难以实质监管并可能造成重复质押的风险;12、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合作仓储单位的认定。

合作仓储单位的选择首先由小企业信贷部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以参照基本要求,并要求仓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形成书面报告后由业务审查岗及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定。

经有权审批人同意,该仓储单位可成为我行的合作方。

第十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我行贷后管理岗应保持与仓库的良好沟通,每年对合作仓库的资格进行年审。

对于贷后管理岗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货物或其他造成质押货物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我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我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

第三章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申请、调查及审批第十八条授信申请人除提交一般授信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1、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以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3、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

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4、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5、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6、如有回购方的,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动产质押授信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1、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2、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3、拟质押货物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4、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货物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我行业务要求的,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我行相关授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货物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第四章动产质押授信使用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办妥动产质押手续。

我行与出质人应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我行及仓储监管人签署相应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

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是动产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我行应及时与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手续。

根据质押货物是否已经存放于仓储监管人处可以分为移库占有和不移库占有两种方式:1、移库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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