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市计委、大项目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1999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3号令、4号令、5号令等一系列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招标投标推行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有些项目逃避政府监督、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具操作性,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保证贯彻《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是确保施工企业具备与其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和生产能力,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屋维修的各类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认可后。
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市、地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和工程管理的其它部门相互协调,并主动取得同级劳动部门的支持,做到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七条企业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安全资格证》;2、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的专业技术证书和安全培训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该工程施工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5、拟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及安全自检技术资料;6、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7、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数量及采购计划。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办理安全监督程序,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自查、自评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向所在市、地安全主管部门申报。
1、接到企业申请后,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逐项审查,并进行必须的现场考核,合格后予以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豫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南省EPC管理办法
河南省EPC管理办法1、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应在受控条件下提供生产和服务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组织应确定要求,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对所有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考虑和有效控制,以满足组织或顾客的各种要求。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活动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控制的对象包括产品和服务形成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活动。
项目控制是项目管理者根据项目跟踪提供的信息,对比原计划( 或既定目标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纠偏对策,实施纠偏措施的全过程。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主要包括综合变更控制、范围变更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费用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内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原则为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特点和意图,明确设计要求,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设计院应对其所提交的图纸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
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策划、实施、控制和收尾等,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费用、资源、沟通和信息、合同、风险、收尾等。
4、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要求一是项目经理应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二是项目部应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规范、作业指导书、工程图纸、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并按要求实施;三是应配置与项目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并实施监视和测量。
对于工程总承包中过程结果不能由后续的检查、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在策划时应予以确定,并明确对所使用的设备认可和人员资格的认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时实施再确认;四是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并控制施工图设计进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郑政[201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郑政〔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在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项目的领域和范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化工、有色、钢铁、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精深加工和促进技术升级的改造项目;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科研开发项目;大型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信息服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项目;产业集聚区内符合主导产业定位、技术含量高的项目;高层次产业转移项目,与央企战略合作项目,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郑建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生产基地等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城际快速通道、大型航空枢纽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项目;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风电、电网、大型煤炭矿井、油气运输管道和配送体系等能源项目;粮食生产核心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现代畜牧业、特色高效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粮食生产保障工程、大中型控制性工程、水资源供给保障工程等农业和水利项目;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环保生态建设等项目。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 2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1】3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豫教科技〔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科技〔2014〕129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外[200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优先支持支撑我省重要产业行业的科技需求。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豫政[201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没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
【总页数】5页(P8-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J],
4.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J], 无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领导牵头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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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0〕5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豫政[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9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进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 3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4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豫政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的载体和抓手,是一项需要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来抓紧抓好的全局性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抢抓机遇、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
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重点项目按省、市两个层级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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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
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
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
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省大项目办全面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河南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评标专家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招标投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要在“河南重大项目建设网”(http: //)上发布。
第十一条省政府要求办理开工报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到省大项目办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当年年度、月度计划,及时报省大项目办、省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网络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大项目办同意。
第十三条加强省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组织调拨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省大项目办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行业主管单位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大项目办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省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省大项目办审查、存档。
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省大项目办建立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建立专有服务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十一条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
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本省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取费;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外部环境辖区负责制,各省辖市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对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材、强揽工程等行为,协助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省大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或联合有关方面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稽察制度。
重点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稽察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制度。
省监察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加强对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对被挪用、截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
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报导,对影响项目建设的现象及时曝光。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一)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优、进度快、环境好、安全生产达标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一年中两次以上被通报表扬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优秀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对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优先安排。
对投资有节约,质量、造价、工期、安全及技术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红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视情况进行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被黄牌警告的省辖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检查,并采取强力措施限期整改。
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省政府暂停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安排。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省政府每2年举行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河南省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不服从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省辖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单位推荐进入储备库。
入库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享受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条件。
但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不能开工的,从储备库中除名,并不得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储备相关情况按要求向省政府汇报。
第三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省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