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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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论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确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交易规则是我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除了对于证券交易期限作了限制性规定外,还专设第四节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限制证券交易期限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不得转让。

该规定主要与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协调,具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同时,《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

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综合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副经理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D.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关联企业董事长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包括关联企业的人员。

2.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进行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属于内幕信息。

该比例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3.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

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

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六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六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六【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丙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张某构成一致行动人;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王某不构成一致行动人;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一致行动人;李某构成一致行动人。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

A.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B.公司变更会计政策C.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D.公司涉嫌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持续信息公开。

选项A:属于内幕信息,但不是重大事件。

【例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

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B.乙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公司10%的股份被司法冻结C.丙上市公司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致使该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D.丁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持续信息公开。

证券法2_

证券法2_

◎ 内幕人员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
证券交易所: 是设有固定场地、各种服务设施,配备
了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集中进行证券买 卖交易的场所。
◎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核心
3.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新证券法增加
(1)现货交易 (2)禁止信用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
◎ 指买卖双方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商品交易方式 ◎ 现货交易按交割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
(4)终止上市(摘牌)
◎ 终止上市的原因 ◎ 终止上市的后续问题
终止上市
◎ 原由: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 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
◎ 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 市的日期;
证券法2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内容 : 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交易场所 竟价交易原则 交易方式
1.证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依法发行 ”
“ 依法发行”
◎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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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百九⼗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于质押的,或者挪⽤客户帐户上的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于质押的,或者挪⽤客户帐户上的资⾦⾏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证券交易⾏为,本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员的经营业务规则作出了⼀系列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在证券交易中,禁⽌证券公司及其从业⼈员私⾃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严禁挪⽤客户交易结算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等等。

所有这些规定的根本⽬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欺诈投资者⾏为的发⽣,从⽽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员有上述违法⾏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违法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吊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责任⼈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使他们不得进⾏证券业务经营或者从业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本条规定的犯罪涉及不同的主体(既有证券公司⼜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既有单位⼜有个⼈)、不同的⾏为(⾮法买卖证券⾏为;挪⽤证券、资⾦⾏为;⾮法出借证券⾏为;⾮法将客户证券⽤于质押⾏为等),⽽且实际⽣活中这些犯罪活动⼜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性质、情节、数额和后果各异,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罪状适⽤不同的刑事处罚条款。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 的注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 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 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分为发
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 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证券交易及其信息公开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 整改和落实。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 谎报。
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积极参加证券行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客户资料、交易 信息等敏感数据。
03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尊重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参与任何 形式的欺诈、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违法行为。
保守客户机密,不泄露客户信 息和交易数据,确保客户权益 得到充分保护。
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专业、 准确、及时的服务和建议,不 误导投资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 事项

CONTENCT

•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 禁止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防范利益冲突与保护投资者权益 • 加强自律管理与接受监管
01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适当服务
80%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人员应确保向投资者提 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 策。
100%
推广投资者教育
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广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 技能,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 资观念。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禁止交易公告通知模板

禁止交易公告通知模板

尊敬的广大客户: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经我司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以下交易行为实施禁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交易事项1. 禁止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3)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设立期货交易品种;(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证券期货交易;(5)利用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6)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7)其他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禁止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融券业务;(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融资融券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融资融券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融资融券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融资融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3. 禁止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汇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经纪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外汇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外汇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外汇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禁止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禁止交易原因1. 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上述非法交易行为,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外汇、期货等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市场风险。

2016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2016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6证劵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希望大家喜欢!2016证劵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知识点】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一)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二)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是行业内的重要裙体,他们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作为从业人员,他们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规定,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详细的讨论。

1.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的背景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享有相对于一般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可以更为敏锐地捕捉市场的变化和机会。

如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随意炒股,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有着重要的背景意义,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2. 证券公司员工禁止炒股的具体种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对公司内部业务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往往会接触到公司内部的敏感信息,为预防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他们一般被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这意味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了解了内部敏感信息之后,不能通过自己的账户来买卖相关股票,以免利用信息优势获得非法利润。

2.2. 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除了对内部业务的限制之外,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还受到对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

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接触过、参与过某家上市公司的业务,他们可能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交易该公司的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2.3. 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也受到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

像是新股发行、配股等,往往会对从业人员进行限制,以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4. 个人账户交易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个人账户交易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例如交易额度、交易频次等,以预防不当行为。

3.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落实方式证券公司对于禁止炒股的种类,往往会通过内部制度和监管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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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物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又称连续交易. 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2)相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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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有:
1、内幕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2、操纵市场。

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3、虚假陈述。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4、欺诈客户。

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入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6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2.第13题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A.自然消灭B.不再清偿C.继续清偿D.由国家赔偿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C.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D.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不得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是()。

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C.汇票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6. 2013年某企业当年实现自产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当年发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60万元,企业上年还有35万元的广告费没有在税前扣除。

18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

18_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单元证券投资基金【考点1】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但是,目前也有数十个开放式基金(如博时主题基金、南方高增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上市。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2008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解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应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多选题】某封闭式基金经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该基金上市条件的有()。

(2008年)A.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该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了核准规模的85%B.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1001人C.该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D.该基金合同期限为12年【答案】ABCD2.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1)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

【考点2】非公开募集基金1.基金的募集(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证券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证券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营销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使营销人员与分公司共同发展,特制定营销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招揽客户。

(3) 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招揽客户。

(4)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以达到有效开户数。

(5)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

(8)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发送短信等。

(9)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代客理财,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1)另开新的资金帐户,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客户变为新开发客户。

(12)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13)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14)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

(17)各种形式的非现常开户。

(18)直接或间接利用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交易及密码修改。

(19)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20)因本人或所属营业部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21)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开发客户。

(22)泄露获取的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

(23)利用客户或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4)进行广告和营销时,夸大、虚假宣传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5)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商法学(8.2)--证券交易(一)

商法学(8.2)--证券交易(一)
3. 证券的收付即过户称 为交割 , 资金的收付称为 交收 , 通常把两者统称为 交割 .
4. 登记过户制度 : “T+1” 规则
限制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一 ) 禁止持股规则
• 证券法第 43 条 : 1) 证券交易所 ,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 2)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 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 内:
《商法学》第八讲 证券交易(一)
第八讲 证券交易(一)
证券交易的概念与性质 证券经纪交易的一般程序 限制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持股规则 股票转让与买卖限制规则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证券交易的概念及性质
即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 借助证券交易场所 ( 场内 , 场外 ), 将证券有偿转让 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说 :
1) 证券经营机构以投资者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买卖 , 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为基础 , 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报 单和成交 ; 2) 证券经纪交易的行为后果由投资者承担而非证券经营机 构承担 ; 3) 证券经纪交易关系由整体合同 ( 证券经纪交易合同和账 户合同 ) 和分合同 ( 每一次报单 ) 构成 .
2007 年 4 至 5 月计划, 6 月 11 日向市委书记汇报, 26 日正式
书面汇报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注入优质资产 上市公司
实 现
共用科技
整体上市
中中中中中中
7月3日
中山市委副书记 李启红
中国证监会汇报, 同日发布公告:近期拟讨论重大事项 次日:共用科技停牌
2007,6 中旬,谭约见林永安
1) 禁止直接持股 ; ----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买卖或持有 ;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等 . 2) 禁止间接持股 ; ---- 不得以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购买或持有 , 不得以化名或借用他人名义买卖或持 有. 3) 禁止合理持股状况非法延续 . ---- 任职前依照合法方式获得的股票,应当依法转让 .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以于保护市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对会员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细则明确了一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非法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严厉打击和惩罚。

其次,细则规定了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违规处罚。

对于违规行为,上交所可以采取警示、公开谴责、限制交易、责令改正、暂停交易和罚款等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的严厉程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对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交所要求会员单位对其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客户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

如果会员单位发现客户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客户交易。

首先,细则的出台可以有效减少不法分子和市场操纵者的活动。

在充分监管的基础上,可以阻止虚假交易、非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细则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规范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可以使交易行为更加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细则的执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合理且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为市场的繁荣做出贡献。

总之,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对于规范会员客户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管,可以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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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哪些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税收特别措施
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两种情形。

收优惠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主要内容,乃是一种诱导经济、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可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性与灵活性的功能,也称为税收诱因措施;税收重课措施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款的加倍征收、加成征收等。

国家宏观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中央银行工作和金融工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货币政策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金融改革是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金融服务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密不可分。

结合工作实际,当前配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和改善金融调控,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及其组合,适时适度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提高支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

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纵观各国金融危机的发生,除了金融系统自身的原因外,国民经济其他矛盾的积累也会引发金融危机。

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如果没有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不能维持,风险最终也会传导到金融体系。

因此,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重视社会保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努力防范宏观层面的金融危机。

对因个别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形成的微观层面的金融不稳定,要处理好保障储户或投资者利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以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优化融资结构,发挥金融市场支持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金融资源在城乡、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配置不平衡,直接表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平衡。

要坚持创新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以产品创新为重点、市场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支持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

四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等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多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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