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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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哪些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税收特别措施
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两种情形。收优惠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主要内容,乃是一种诱导经济、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可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性与灵活性的功能,也称为税收诱因措施;税收重课措施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款的加倍征收、加成征收等。
国家宏观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中央银行工作和金融工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货币政策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金融改革是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金融服务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密不可分。结合工作实际,当前配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和改善金融调控,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及其组合,适时适度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提高支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纵观各国金融危机的发生,除了金融系统自身的原因外,国民经济其他矛盾的积累也会引发金融危机。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如果没有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不能维持,风险最终也会传导到金融体系。因此,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重视社会保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努力防范宏观层面的金融危机。对因个别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形成的微观层面的金融不稳定,要处理好保障储户或投资者利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以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三是高度重视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优化融资结构,发挥金融市场支持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金融资源在城乡、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配置不平衡,直接表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平衡。要坚持创新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以产品创新为重点、市场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支持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四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等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多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