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刑事检察类1、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2、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3、安徽A园林有限公司、张某等串通投标案4、A公司、张某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社区矫正对象倪某请假外出监督案民事行政检察类6、滁州市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7、鲍某明等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8、安徽乙建筑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案9、安徽丙食品公司与赵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10、朱某云、某门窗有限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抗诉案案例一A园林绿化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基本案情:A园林绿化公司承建安徽省B县市政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验收结束后,因支付工程价款问题引发民事诉讼,C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包方即B县水利局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0037亿元及逾期利息2500万元。
B县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
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B县水利局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B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A公司诉B县水利局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A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接访A公司负责人,要求C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加快办案进度。
鉴于该案立案一年多还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B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建议撤案。
B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原中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恢复审理。
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控告渠道,“一把手”检察长带头接访民企负责人,带头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上级院及时认真审查下级院作出的检察监督决定,确有不当的及时指令下级院纠偏纠错,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印章多次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从而引发诉讼,致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卷入诉讼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补签用工合同,授意雇佣工人起诉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索赔医药费等合计28万余元。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市级(二级)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名册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33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乐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二)联合申报机构(4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2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股)安徽分所安徽皋腾投资治理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事务所(5家)安徽华亚会计事务所安徽智联会计事务所安徽世诚会计事务所安徽淮信会计事务所安徽天桓会计事务所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宝诚律师事务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安徽重信重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亳音律师事务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安乐普信会计师事务所亳州君信会计师事务所四、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五、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4家)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安永清算破产治理人事务所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6家)安徽宏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安徽阜淮律师事务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正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公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阜信会计师事务所太和县和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财审会计师事务所阜南众成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安徽震一概师事务所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4家)安徽金海会计师事务所淮南九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8家)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九、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4家)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六安金裕会计师事务所六安财立达会计师事务所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7家)安徽天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金城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成功会计事务所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竟成会计师事务所十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安徽平稳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1家)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3家)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5家)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绩溪金鑫破产清算事务所安徽宁芯破产清算事务所十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5家)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池州新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22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庆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振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昌德会计师事务所望江鑫苑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民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中宁信会计师事务所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7家)安徽天正达会计师事务所黄山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华徽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卓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黄山市安澜企业清算事务所黄山市金贝破产清算治理咨询效劳。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法律案例及分析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
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
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
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
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主任饲养的狗撞伤了过路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2012年9月26日,常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两条狗,将常某连人带车撞倒,常某受伤,后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两条狗系李某喂食,因李某未对自己喂食的狗拴系,导致狗蹿至道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最终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常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两条狗之中只有一条系其喂养,另一条是野狗,经常跟着自己的狗在其家吃食,而与李某相撞的狗正是野狗,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李某认为其中一条狗并非其家养,系野狗,但是无证据证明撞倒常某的只有野狗,且事发时,系两条狗互相竞逐蹿至道路上,撞到骑车的常某,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拴系等措施确保不影响他人安全,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孙贺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贺国【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和勇【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贺国【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级别管辖共同被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诉称的房屋系于1996年自房屋权利人合肥市郊区义兴镇葛大店村民委员会处购得,未办理产权证,面积为73.71㎡。
目前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仍为合肥市郊区义兴镇葛大店村民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该房屋被拆除,原告认为系本案三被告共同实施的拆除行为,故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淝河镇政府认可案涉房屋的拆除系其委托拆迁公司实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政文【审理法官】王政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当事人】徐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当事人-个人】徐渊孟道【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新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新宇毕乃芹【代理律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渊【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道【本院观点】虽然孟道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加盖安徽分公司的印章,但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在收到案涉的80万元后,并没有支付给孟道或安徽分公司,仅在2016年12月15日收到安徽省财政厅支付的工程款后,于2016年12月27日向孟道转入714695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回避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就本案所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应否对孟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与孟道共同向徐渊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8月25日,孟道向徐渊出具案涉80万元的借条,借款用途系用于安徽省驷马山滁河一级站节制闸除闲加固工程新建晋级公路桥工程施工,借期三个月,月息3分。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案例一、用人单位恶意清算注销公司难逃工伤责任(王某诉陈某某、何某某清算责任案)【案情简介】2004 年11 月12 日,陈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成立),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机合肥市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公司”器设备维修与销售工作。
2009 年2月15 日,王某乘坐游艇公司所有的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
后王某因赔偿纠纷将游艇公司诉至法院,但该公司则一方面通过不断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意图逃避责任;另一方面,陈某某、何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造成王某的工伤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某、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1512503.45 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原游艇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王某起诉要求原游艇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陈某某、何某某承担清算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本案中,游艇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王某办理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陈某某、何某某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法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劳动者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用人单位仍应担责(陈某诉庐江某矿业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2008 年4 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单位作业时受伤并被认定工伤九级。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法官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举措,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依法审理、处置了一批扰乱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侵害法官人格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广大法院干警营造了良好的履职环境。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经验做法,安徽省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面向全省中级及基层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案例,现选取其中的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董某飞寻衅滋事被判刑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2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法庭立案受理了董某光、陶某娥、董某申请执行董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董某飞经传唤到庭后,提出通过案件承办人向对方转达自己希望分期返还欠款的要求,9月10日,承办人电话告知董某飞对方不同意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
之后,董某飞带领妻子、女儿到法庭大声吵嚷,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时,董某飞坚持认为法院应按照其意图将案件调解好,不应冻结其银行账户,承办人冻结账户的行为是偏帮董某光,其还让妻子拍照录像,声称要曝光“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承办人劝阻时,董某飞夫妻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承办人叫来法庭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呵斥、制止,并告知董某飞不履行义务将对其司法拘留,董某飞妻子见状当场通过手机转账足额缴纳了欠款。
案件审结三个月后,董某飞通过“抖音”平台账户上传了一段在案件审理期间录制的短视频,视频中董某飞故意歪曲事实,辱骂、诽谤承办人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后董某飞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董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通过登报道歉表达了自己的悔意。
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当事人】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当事人-个人】李建东【当事人-公司】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建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宝龙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建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仲裁庭审过程中,宝龙达公司自述公司的《合肥宝龙达奖惩管理办法》系2015年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宝龙达公司未成立工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宝龙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建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宝龙达公司以李建东违反劳动合同情节重大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和合理性,且未能证明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职工,故宝龙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李建东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宝龙达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无李建东签字确认,且李建东主张并未收到通知书,故一审判决宝龙达公司为李建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7年3月14日,合肥市中院公布了2016-2017年度合肥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房子到手少了几平方米【基本案情】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
房子建好后,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该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
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万余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法官点评】不少房地产公司通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屋。
后续发生房屋面积不符、房屋质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网络打车被多收车费【基本案情】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
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
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
吴某某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该平台达成和解,该平台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法官点评】网约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具有一定意义。
网购化妆品引起过敏【基本案情】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2016年工伤案例
2016年工伤案例【篇一:2016年工伤案例】■文何咏絮宋艺合肥经开区人事局1为抄近路,攀爬卸货平台摔伤,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张某由某保安公司派遣至经开区某工业园洗衣机事业部从事保安工作。
2016年9月17日,张某在工业园洗衣机事业部巡检过程中,为抄近路,攀爬卸货平台上时,不慎摔下来受伤,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2016年11月29日,张某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厂区规定行走卸货平台必须走楼梯,而张某违规攀爬,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过区人事劳动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撤销了工伤申请。
【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现实生活中,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伤害时有发生,但此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2收取停车费时被殴致死,能否认定工亡?【案情简介】杨某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经单位安排,在合肥经开区某写字楼从事停车收费员工作。
2016年8月16日晚,杨某某在向一辆苏a 牌照的轿车收取停车费用时,车主拒绝交费,并殴打杨某某致其重伤,诊断为:全身多处击打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6年8月25日,公司为杨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莲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杨某某为工亡。
【复议诉讼】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此处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
3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未划分,能否认定工伤?【案情简介】梁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重工公司的焊工,2014年9月25日,梁某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双眼挫伤,双眼神经损伤。
9则青少年法制案例
9则青少年法制案例
1. 2020年,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为17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严重,依法认定其适用惩戒性量刑。
2. 2019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五年。
案发时,被告人张某为18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严重,依法认定其惩戒性量刑并予以执行。
3. 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时,被告人李某为16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不严重,依法认定其量刑以警告、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
4. 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发时,被告人孙某为20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较轻,依法认定其量刑以罚金、社会劳动等方式进行。
5. 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案发时,被告人刘某为15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较轻,依法认定其量刑以社会劳动、赔偿等方式进行。
6.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发时,被告人赵某为19岁未成年人,因其所犯的罪行较轻,依法认定其量刑以戒毒矫治、社会劳动等方式进行。
7. 2014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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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关键词】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
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案情简介】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
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
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
案发时,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了部分购房款,尚欠汪文等843户购房款309,875,541元未归还,另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372,176.84元、安徽华星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瑛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张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网上购买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关键词】个人信息汇款敲诈勒索【案情简介】2015年9月,被告人王彦忠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安徽医科大学学生信息。
王彦忠依据上述信息,分别给多名学生家长拨打电话,自称是黑社会人员,以学生家长得罪他人,其受人之托欲殴打学生家长及在合肥上学的孩子为由,要求30余名学生家长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以此解决此事。
9月1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接到王彦忠的敲诈电话,并于当日向王彦忠指定的账户汇款5000元,该汇款被王彦忠在承德市支取。
王彦忠将非法获取的安徽医科大学学生信息拷贝在被告人时震的电脑上打印,时震获取该信息后伙同杨占清以同样方法拨打学生家长电话,意图敲诈钱财未果。
此外,被告人时震、杨占清在案发前还通过网络购买他人信息,意欲采用上述手段勒索钱财。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手段勒索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处王彦忠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时震、杨占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9000余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以判处时震、杨占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彦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人王彦忠自愿撤回上诉。
四、“高级红娘”婚恋网站诈骗案【关键词】婚恋网会员诈骗【案情简介】2012年8月,张启建、刘佳佳夫妇投资经营婚恋网站“寻爱网”,对外宣称为单身人士介绍伴侣,后因采取诈骗手段骗取会费,“寻爱网”被举报关闭。
2015年初,两人又利用自己投资注册的安徽东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牵手网”,继续以“寻爱网”来运作。
网站经营期间,张启建大量招聘相关技术、财务、网页编辑和推广、培训、售前和售后等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制作虚拟会员、编辑虚假牵手故事、教授“话术”、假扮会员和“高级红娘”骗取会费的模式,利用婚恋网站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刘佳佳协助张启建对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核查财务人员上报的账目、工资表等,保管公司纸质账目,与财务人员一起向员工发放工资。
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骗取全国各地438名被害人交纳会费共计人民币978843.39元,涉案43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从2万余元至90余万元不等。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张启建等4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网站为平台,采取以员工冒充异性会员与注册会员联系,进而使用“话术”欺骗注册会员交纳会费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遂对43名被告分别判处六个月拘役到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五、“老赖”逃避执行被限制出境案【关键词】炒股出入境履行【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丰威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江苏凯威化工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系列案,经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终结,判令各被执行人合计支付本息7000余万元。
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
合肥中院在梳理财产线索时发现,被执行人伍某在上年股市大涨之时,曾动用上亿元资金用于炒股,伍某经常往来上海、香港等地。
由此推断,被执行人伍某在内地股市低迷之际,可能经常出境炒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遂决定将伍某登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入境。
十余日后,伍某又一次到机场准备出境,被机场出入境管理处工作人员截留,其护照被扣压。
出境受限后,伍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把欠款陆续履行完毕,该系列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六、最高法院指定审理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关键词】跨省指定管辖重复起诉【案情简介】2009年9月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与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就共建江苏商学院溧水校区订立了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12月21日,经贸学院和金科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东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科公司、经贸学院将拟开办的江苏商学院溧水校区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兖矿东华公司承包施工,并约定兖矿东华公司需支付工期保证金2000万元。
兖矿东华公司陆续支付了大额工期保证金,但因江苏商学院开办未获批准,经贸学院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了合作,溧水校区一期工程项目未能开工。
2013年2月,兖矿东华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电公司”),东方机电公司遂于2013年3月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贸学院、金科公司和兖矿东华公司,要求经贸学院、金科公司返还已付工期保证金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贸学院另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经贸学院与金科公司、兖矿东华公司2010年12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两地法院各自审理两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两案一并指定由合肥中院管辖。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两案处理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债权受让人东方机电公司已在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贸学院、金科公司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经贸学院其后另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在法律上完全可被前案吸收,故依法裁定驳回经贸学院的起诉。
对此裁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此外,针对东方机电公司起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一案,合肥中院判决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七、“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关键词】行程收费优惠【案情简介】2016年3月5日,吴某使用优步打车软件在线预约了一辆出租车,当日17点18分吴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支路上车,并于17点46分到达目的地庐阳区濉溪路,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
按照优步的消费金额计算方式:总费用+起步价(0元)+0.35元/分钟+1.80元/公里,计算金额应为31.24元。
吴某根据优步对于用户给出三折的优惠待遇,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
但是优步软件计算出的车费结果却是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优步直接从吴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某向优步约车平台投诉,优步回复称乘车使用优惠券三折,最高抵减25元,因此该次行程收费正确,吴某的优步账户也被优步单方删除。
吴某遂以优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为由,将优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损失500元。
案经庐阳法院调解,吴某与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吾步(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三被告同意按照吴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八、“吴山贡鹅”商标权纠纷案【关键词】商标混淆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合肥市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山贡鹅公司”)认为其于1999年9月27日注册商标,商标现为其所有。
该公司在经营中现发现郑某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使用了与相近似的商标,同时该公司认为郑某在经营的字号名称上冒用“吴山贡鹅”。
吴山贡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山贡鹅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郑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的“吴山贡鹅”字样,与吴山贡鹅公司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行为引起了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混淆。
据此,驳回吴山贡鹅公司诉讼请求。
吴山贡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九、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排污”行政处罚案【关键词】水污染行政处罚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5年6月4日,蚌埠市环保局对安徽中粮生化燃料酒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超标。
蚌埠市环保局两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仍检测出该公司排污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