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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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
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草种籽和栽植与补植的补助;
(二)水土流失的普查,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
(四)水保工作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等以及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开支。
所收费用的80%用于上述(一)、(二)项,20%用于(三)至(五)项。
县级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地、(市、州)各为10%;80%留县(市、区);地、市、州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10%。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保工作,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提取的水保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自行掌握,建立专账,其水保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验收。
八、凡应纳入防治费、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同时不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无故拒交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