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公共危机管理概论》复习题
《公共危机管理概论》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判断题)1.突发事件是公共危机的触发媒介。
2、1948年,英国政府出台了《民防法》。
3.四川遂宁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4. 2009年3月2日,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将每年的5月12日设为“防灾减灾日”。
5.风险是由致灾因子和脆弱性共同决定的。
6.自2003年“非典”爆发后,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取得了不容否定的成绩。
7.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力量在社会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能。
8.当公共危机特别重大时,国防力量成为应急处置的最后一道屏障。
9.应急资金是公共危机保障系统的基础。
10.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急产业。
11.2003年10月,北京建成我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元大都遗址公园。
12.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14.预警系统要围绕“以人为核心”的理念,组织、协调多样化的预警组织。
15.绩效是衡量预警系统有效性的唯一标准。
它是指可否对处于风险威胁中的人提供有力的保护。
16.20世纪90年代,詹姆斯·李·维特治下的联邦应急事务管理署推出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灾害减缓计划,即“影响工程:建设抵御灾害的社区”。
17.社区是公共安全教育的“前沿阵地”。
18.当危机发生后,救人应成为响应活动的重中之重。
19.我国危机处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0.从本质上看,危机决策是一种有限理性决策。
21.公共危机响应与恢复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恢复活动往往在响应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22.公共危机恢复中包含着减缓的因素。
23.恢复重建要以消除危机为基础,以谋求未来发展为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为主。
A、居委会或村委会B、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参考答案:C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了应急救援行为,提高了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了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政府具有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部门之间,部门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结合,分工与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
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016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并完善了组织指挥系统,灾害预警与反应,信息报告发布,国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等内容relief灾和重建,以及保障措施。
汇编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
人民,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计划(1998-2010年)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该计划是根据“ 《三项条例》和有关的国家救灾准则,政策和原则。
适用范围该计划适用于洪水和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和其他气象灾害,火山,地震,自然灾害,山崩,滑坡,泥石流和其他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和其他海洋灾害,符合启动条件的森林和草原火灾以及重大生物灾害和其他公共紧急情况。
工作原理(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具有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部门与部门相结合,以部门为基础。
(3)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履行职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共危机管理概论》复习题
《公共危机管理概论》复习题《公共危机管理概论》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判断题)1.突发事件是公共危机的触发媒介。
2、1948年,英国政府出台了《民防法》。
3.四川遂宁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4. 2009年3月2日,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将每年的5月12日设为“防灾减灾日”。
5.风险是由致灾因子和脆弱性共同决定的。
6.自2003年“非典”爆发后,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取得了不容否定的成绩。
7.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力量在社会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能。
8.当公共危机特别重大时,国防力量成为应急处置的最后一道屏障。
9.应急资金是公共危机保障系统的基础。
10.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急产业。
11.2003年10月,北京建成我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元大都遗址公园。
12.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14.预警系统要围绕“以人为核心”的理念,组织、协调多样化的预警组织。
15.绩效是衡量预警系统有效性的唯一标准。
它是指可否对处于风险威胁中的人提供有力的保护。
16.20世纪90年代,詹姆斯·李·维特治下的联邦应急事务管理署推出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灾害减缓计划,即“影响工程:建设抵御灾害的社区”。
17.社区是公共安全教育的“前沿阵地”。
18.当危机发生后,救人应成为响应活动的重中之重。
19.我国危机处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0.从本质上看,危机决策是一种有限理性决策。
21.公共危机响应与恢复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恢复活动往往在响应阶段就已经开始了。
22.公共危机恢复中包含着减缓的因素。
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点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复习知识点第⼀章避难⽇本防灾中“避难”⼀词含义灾害对策基本法、防灾基本规划、域防灾规划、其他有关法律等①躲避危险②因住处的消失收容避难避难的普通模型对危险的认知尤其是对灾害警报的反应(⽓象警报、避难劝告等)避难的普通模型---缺点对危险的认知是除了灾害警报,还通过灾害前兆或实际受灾后进⾏。
避难⾏动不能只局限于个⼈的意思决定过程,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要素。
普通模型是以连续性的意思决定过程为前提,但实际上有时会跳过意思决定阶段或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决定。
⽇本避难⾏为特性1.避难路经选择的⼼理特性2.⼈群避难⾏为3.选择避难地原因4.了解避难地的容许密度5.了解要避难⼈员的实际情形避难信息避难信息类型(紧急程度:低——⾼)避难准备信息(要援護者避難):催促⽼年⼈等避难时花费时间的群体前避难。
避难劝告:催促可以避难⾏动的普通⼈群避难避难指⽰:危险逼近,催促紧急避难调查海啸避难时的着眼点决定避难要素⼤海啸警报、周围的催促、防灾训练、风险地图防灾教育、平时的危机感、地震⼤晃动、避难的容易程度耽误避难的要素没听见⽆线防灾⼴播因停电未能使⽤平时的信息源必须照顾那些需要帮助的⼈基于过去的经验认为⾃⼰在安全的地⽅以为防波提可以阻⽌海啸为了与家庭成员会合警报初期的海啸⾼度低避难失败的要素因第⼀波海啸退潮,回到家开始避难延迟开车避难遇到交通堵塞临时避难场所⾼度低避难路径不确切因防波提阻⽌了第⼀波海啸,回到家第⼆章避难场所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定义是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后,城镇居民躲避灾难、临时⽣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
⼀般建设在具有⼀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避难疏散场所的类型(教材)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中⼼避难疏散场所、防灾据点、防灾公园、指定避难所避难场所类型长期避难场所、中期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依据都有哪些?⾯积、职能、安置⼈员数量、服务半径、应急物资配置、配套设施等⽇本避难场所的类型避难场所:⼤规模灾害等发⽣时,具有可以保护避难者⽣命所需要的⾯积,并且具有可以作为指定避难所所利⽤的设施的场所。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国务院令第577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8.27•【文号】民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民发〔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8日以国务院57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9月1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为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灾害救助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条例》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将有力促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条例》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准备措施、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的监管工作职责,将有力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灾害救助职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要组织好《条例》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救灾工作人员精通《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照各 自职责做 好本行政 区域 的自然 灾害救 助相 报告 、处理 ; ( ) 自然 灾害救助应 急响应 的等级和相 五 关工作 。
告, 宣传避 险常识和技能 , 提示 公众做好 自救 第四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 府应当将 自然灾 应措施 ; ( )灾后应 急救助和居 民住房恢 复重建 互救准备 ; 六 害救助工 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 划 , 建 立健 全与 自然 灾害救助需 求相适 应的资金 、 物 措施 。 第九条 资保障机 制, 人 民政府 安排的 自然灾害救助 将
害特点 、 民人 口数量和分 布等情 况 , 照布 构应 当及时启动 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 响应 , 居 按 采取 局合理 、 规模适 度的原则 , 设立 自然灾害救 助 下列 一项或者 多项措施 : 物资储备库 。 ( )立 即向社会发布政府 应对措施 和公 一
塑亟 j遍
I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令
第 57 7 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 2 1 年 6月 3 00 0日国务院第 1 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1
2 1 年 9 1日起 施行 。 0 0 月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 七月八 日
自然 灾 害 救 助 条例
救 能力 。 村 民委员会 、 民委员 会、企业事业 单位 居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 并达到 自 然灾害
救 助应急预 案启动条件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或者 人民政府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 防灾减灾
宣 传教育 , 提高 公民的 防灾避 险意识 和 自救互 发 、 易发地 区的县级 人 民政府 应当根据 自然灾
救助工作 。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府 有关部 门按 ( ) 三 自然灾 害救助应 急资金 、 资 、 物 设备 ; ( 四) 自然灾 害的预警预 报和灾情 信息 的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架构及法律规则研究_朱勋克
续表
20 06 年草案 共 7章 33条
200 7 年草案 共 10章 39条
20 08 年草案 共 7章 34条
2 009 年草案 共 11章 65条
第五章 社 会救 助 资金 ( 4 条 ) : 第五章灾民救助 ( 3条 ): 应急 第五章临时救助 ( 3 条 ): 救助 第五 章医 疗 救助 ( 6条 ): 含义、
三是专项救助制度更加完善。 2009 年草案对医 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分别以专章 规定, 而在前三部草案中, 一项救助制度均规定为一 条, 且条文内容较为抽象、可操作性差。社会救助的 根本目的, 不仅要解决救助对象的温饱问题, 而且要 充分支持和发挥救助对象潜在能力的发展, 协助他们 自立% 。获得基 本的教 育、卫 生服务 和劳 动力培 训 等, 是救助对象自我发展的基本条件, 因此, 如何获得 这些服务和支持, 是 社会救助法 !的题中之义。草 案以专章规定了各专项救助制度, 保障了救助对象潜 在能力的发展。
五是救助监管有法可依。 2009 年草案新增 监 督检查 !一 章, 规 定了监督 机关、信息公开、监督 措 施、监督方式、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容, 开社会救 助行政执法之先河, 为加强社会救助监管提供法律依 据, 并赋予基层民政部门或授权的经办机构行政执法 权, 为预防和处置福利欺诈、# 人情保 ∃、# 关系保 ∃等 不正之风, 以及虚报、冒领、诈取低保金等 # 寻租 ∃腐 败现象, 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有利于社会救助制度 在基层的实施精准到位。
关键词: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法; 立法架构; 法律规则
社会救助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 法律 。自 2005年 社会救济法 !改名为 社会救助
具有代表性的 2006 年部门讨论稿、2007 年送审稿、 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稿和 2009年的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目标,将社会建设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体系中,对当前我国社会建设中面临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和民众关切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既提出了将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的是()。
A.《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答案】 C2、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A.甲、乙B.丙、丁C.甲、丙D.乙、丁【答案】 B3、某公募基金会现有理事24人,近日召开理事会,18名理事出席,会议就章程规定对属于理事会职权内的事项进行了研究性表决。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理事会所作的表决中,有效的是()。
A.10名理事赞同免去1名副秘书长的职务B.10名理事赞同将理事每届任期由5年变为4年C.10名理事赞同进行章程规定的某个重大募捐项目D.11名理事赞同选举1名理事担任理事长【答案】 A4、根据我国《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新型社区构建的纽带是()。
A.社区认同B.社区参与C.社区组织D.社区网络【答案】 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
A.基层行政性自治组织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C.基层行政性服务组织D.基层群众性服务组织【答案】 B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从社会政策视角分析《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具有非营 利性 、 自治性 、开 放性等特 点 ,在 社会政 策的实施过程 中扮演 着参 与者 、政 策 咨询者 、社会服务提供者等 角色 。
社 会政策的 实施 过程并 不是单 向的、线
此外 ( 《 条例 还规定 ,村 民委 员会、居 民委 员会以及红十字会 、
性的过程。而是 一个处理 冲突、分歧和协调 慈 善会和 公募基金 会等社 会组织 ,依法协 助人 民政府开展 自然灾 害
具有不 同的特 点 ,在社会政策 的运行过程 中 扮演不 周的角色 ,发挥不 同的功能。 政府作 为社会政 策主体中最重要 的组成
部 分 ,发挥着政 策决 定者 、政策 实施者 、资
源提供 者 、政策管理 者、政 策教 育者 等重要
功 能 ; 作 为 政 府 的 合 作 伙 伴 ,社 会 组 织 由于
利 益关系最终满 足需 要的复杂过 程。社会政 救 助 工 作 。
策的实施效果 如何,不仅同政策 实施者的影
在 这 样 的救 灾 组 织 架 构 中 ,存 在 着以 下几 种 关 系 :一是 纵 向的 中
响力和控制 力,政策 实施过程 中所拥 有的资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的关 系;二是横 向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 源和 社会环境 ,政策 实施 对象的参 与度和满 三是体制内的政府部 门与体制外的非政府组织之 间的关 系。
家减 灾委 员会 负责组织 、领导 、协调 全 国的 作 ,由发生地省 级人 民政府统一 领导 ,其 中影响 全国、跨省级 行政 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民政部 门负责全 国 区域或者超 出省级 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特别 重大 自然 灾害救 助工作 ,
的 自然灾 害救助工 作,承 担国家减灾委 员会 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 的具体工 作 ;国务院有关 部门按照各 自职 责 像 以往的相关法律 、法规一样 , 条例 只是 笼统地 从行政 区域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2016年考75分自我整理复习重点)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2016 年考 75 分自我整理复习重点)【第一章】P2、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常委)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第二章】P25、到2015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人才达到5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 1 万人,到 2020 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 145 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专业人才达到 20 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 3 万人。
P30、每年培训10000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P30、到2020年,培养8万名社工机构管理人才,8万名专业督导人才。
P31、采取培训、调训、挂职锻炼等形式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500名急需紧缺社工专业人才,每年组织选派 1000 名社工专业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P31、到了2020年,依托现在资源,建立500家社工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加快推进社工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到2020 年培养和引进3 万名社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0 名社工专业博士,3000 名“双师型”专业教师。
P35、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
P35、成立民办社工机构,除应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1/3以上取得社工证。
【第三章】P4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P41、我国社会救助类型有:①最低生活保障②特困人员供养③受灾人员救助④教育救助⑤住房救助⑥就业救助⑦临时救助,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P4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①捐赠②设立帮扶项目③创办服务机构④提供志愿服务P43、五保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从农村扩展到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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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灾后救助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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