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源热泵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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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鞍山众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鞍山众达能源产业园阳光房通风及水源热泵工程

1.2 工程地点:鞍山市台安县樊家村

1.3 工程内容:通风及水源热泵工程的设计、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工程。

1.4 工程概况:产业园阳光房工程为框架结构,其中局部二层建筑面积约为580m2,首层层高3.6m,二层层高3.0m;其余部分为一层框架结构,面积约520m2,顶板及南侧、西侧立面为玻璃幕墙结构,层高为6.6m。

1.5 承包范围及相关技术要求:

1.5.1 承包范围

1)水源热泵及通风系统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设计、系统集成;

2)水源热泵及通风系统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

3)温泉罐内独立板式换热器设备的采购、安装、条石、维保等工作。

4)招标工程范围界限划分:所有空调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甩出机房1.5米;电气专业由总包接电源至机房电源柜。机房内送排风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排水沟、设备基础、机房消声、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等由总包方施工;

1.5.2 技术要求

1)水源热泵工程要求:

产业园阳光房内(总建筑面积约1100m2)采用水源热泵形式供暖及制冷;采用两台机组,一备一用,温度达不到要求时可以两台同时启动。

阳光房室内温度要求恒定20摄氏度--23摄氏度,其它房间冬季要求20摄氏度以上,夏季采用水源热泵风机盘管制冷。

为保证房间舒适,客房、办公室、卫生间、厨房采取地热形式供暖。(仅

作接口,地热不在报价范围)

所有房间及阳光房均安装风机盘管(均为明装),有地热的房间可以切换为地热供暖。

水源热泵设计力求达到以下目标:节能、合理。同时采暖、制冷达到甲方的温度要求。

2)通风工程要求如下:

阳光房内需要做新风系统,面积约520m2。

选用一台8000风量的全热交换新风换气机组,吊装在生态园北侧中间位置,风道采用镀锌板形式送到东西两侧向南延长,送回风口在东西两侧风道上均匀安装,为防止冬季室内外温差较大容易结露,风道应做保温处理。

3)温泉罐采用独立板式换热器加热。设置加热水箱(容量5立方米,在设备用房内),要求20分钟内从常温加热到50摄氏度。

1.7质量等级:合格

1.8 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即:万元整)。报价清单中的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1.9 承包方式:

1).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机械、包设计、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包利润、包规费、包水电费等。

2).现场签证洽商等计取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时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2.1甲方代表为刘德全,施工过程中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三条甲方工作

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连接点。

第四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4.1 乙方任命甲、乙双方商定的人员为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代表,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贰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

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二天内应作出答复。

4.3乙方指派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工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完成。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经甲方同意设计方案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5.3工程需要的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包括乙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5.4工程施工期间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5.5乙方应无偿对甲方全部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机组操作方法、运行参数。并编制机组开停机操作手册、应急故障处理方案。

5.6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六条延期开工

6.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6.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暂停施工

7.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二个月以内,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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