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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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施宝干混砂浆特许经营(制造)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特许方: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所在地:广东东莞沙田埝洲工业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证机关:
公司法人代表:陈振荣
受许方:
公司注册所在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发证机关: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章总则
第1条:特许方和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特别应当竭尽全力,表明彼此的谨慎、忠实和合作。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2条:鉴于特许方研制的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生产、应用技术、配套机具,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应用,更好地、更规范地为建筑工程服务,根据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经营(以下简称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的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网络。
第3条:鉴于受许方接受了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理念,具有特许方需要的所在地区的生产/制造/销售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中某(些)产品的申请,并承诺支付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接受其成为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网络的成员。
第4条:特许方根据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的申请和对受许方的生产/制造/销售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
(以下简称特许地区)生产制造本协议第7章第3条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特许产品),或在地点专属性经营特许产品。
第三章协议的宗旨
第1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和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2条: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经营活动,他必须遵守国家对所有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本身经营范围,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方面的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自负一切风险,并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中获利。
第3条: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委托代理,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令特许方对第三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或承担义务。
第4条:订立本协议并不表示特许方授予受许方任何权利,以约束特许方或特许方有关企业。特许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章协议有效期
第1条:本协议的有效期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第2条:除非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否则在到期届满前2个月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个有效期。
第五章特许方职责
第1条:特许方为使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更好地经营和/或制造特许产品,应保证所供应的特许产品,或配成特许产品所必需的基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易施宝公司的企业标准,并协助受许方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受许方的生产和供应。
第2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方承诺,积极协助受许方按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
第3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人承诺在特许的地区内,未经受许方同意,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不向第三者供应本特许经营的产品,自身也不经营和/或制造本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4条::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协助安装经营的场所和/或制造特许产品的工厂的硬件和软件,但特许方提供的方案事先应取得受许方的同意,包括规模和设备来源。
第5条: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推行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必备的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发展和统一。
第6条:特许方负责组织易施宝产品全国性的政策宣传、品牌宣传和广告投入,并协助受许方做好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许方的经营。
第7条:当受许方在特许地区遇到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特许方应受许方的邀请,应尽快到达该地区协助解决这类问题,但受许方应负担特许方派出人员的费用。
第六章特许方权利
第1条: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过程中,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2条: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权后,为维护特许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生产标准和要求。
第3条: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4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他所了解的市场信息,或他的生产或销售数据、财务记录。
第5条: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计划。
第6条:为保证产品质量,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从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某些原材料供应。
第7条:对受许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分割或侵犯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包括受许方未达到特许方销售标准要求;因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在特许地区和产品范围内,未规范经营和/或制造产品,且两次以上不接受特许方的劝阻或警告;跨授权地区或授权产品范围经营;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8条:特许方与受许方签订协议2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未能做到特许方提出的经营和/或制造产品方面的整改要求时,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补偿。特许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受许方后,在特许地区内和产品范围内,另觅其他受许方。
第七章受许方职责
第1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定。如受许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均与特许方无关,其一切责任由受许方自行承担。如受许方在违反法律、法规过程中给特许方造成商业利益和整体形象的损失时,特许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并有权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权。
第2条:保护和不泄漏特许方的设备、技术、配方(包括易施宝基料的成分)、包装式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执行特许方商标标识的使用。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揭发、监督和打击仿照特许方产品的行为、举报和举证假冒伪劣产品、假货,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3条:遵守特许经营系统的规定:
易施宝特许产品的基料必须由特许方供应。受许方其他原材料来源和性能必须经特许方同意。
受许方向客户承诺的供货和服务,以及特许地区的市场行为,都是受许方自己的责任。受许方虽然可以向特许方要求技术支援,但并不解除受许方违约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受许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天内,把指定的特许地区的经营和/或制造产品的报告送交特许方。报告内容应包括:
受许方只可以在特许方授权的地区开展业务,不得在其他未授权的地区开展业务。即使这些(个)地区尚无其他受许方,受许方也必须先向特许方提出特许申请,经批准和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业务。
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只可以经营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得到授权的产品包括:
受许方应按特许方的要求,改造/更新/修正易施宝特许产品的配方/原材料/生产工艺,以配合特许方产品的进步标准。但受许方应自行解决这些改造/更新/修正的费用。
第4条: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良好声誉,执行《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手册》所规定的内容。确保特许方授权的资料不丢失、不泄漏、不被盗用。
第5条:受许方应妥善保存经营业务纪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并接受特许方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