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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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下两种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组织经营的模式
形式上可采取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农业救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具体实践中可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将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由各地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政府的退出将给私人保险留下发展的空间,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诱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私人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具体措施上可通过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创新经营管理技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来实现。
保监会在2003年11月完成了一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提出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立体经营的农业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适应我国农业保险的需要,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加上保险业同仁的真抓实干、共同努力,保险保障必然惠及广大农民,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将得到极大促进,从而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分析
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即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模式
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委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由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为辅,其政策性保险的亏损可通过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得到补贴。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中央政府进行组建和垄断性经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避免了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些市场失灵现象,能够获得很好的规模经济效益。第二,该模式还非常符合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都比较大,适合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组织和推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上进行分散。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这种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可能倒退到以前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存在困难。
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
其实质是由各级政府帮助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在省一级建立联社,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业务上,主要经营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保险业务,作物保险可经营一切险和多重风险保险,也可经营单一特种风险保险,所有这些经营都是非营利性的。为鼓励其经营,政府补贴部分经营管理费用,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农作物和畜牧产品实行法定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于社员具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集于一身的特点,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二,由于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收取的保险费中没有利润因素,保险成本较低,因此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保险价
格。第三,由于参保农户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具体的保险需求能够直接反应到险种开发设计之中,其险种设计更能满足参保农民的自身需求。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风险比较集中,无法在较大空间内进行分散;第二,合作社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第三,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下,农业保险合作社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四,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自我组织能力,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同于股份制公司的另一类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投保采取自愿的原则。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通常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主要是减免相互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相互保险公司以合作为基础,合作保险机构多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投保人骗取保费的主观动力大为削弱。第二,可以有效促进防灾减损工作。以相邻地区为统一体的相互保险公司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时,投保人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以降低风险损失度。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不对外经营以获得利润,且相互制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存在风险;第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将非常高,只依靠农民之间筹集的这些资金无法满足赔付的需要。第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有限,又直接导致了其保障能力的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