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理解合同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行为虽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销售特征,但根据税法规定,应被视为销售行为,从而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等。
在理解视同销售行为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视同销售行为并非真正的销售行为。
传统意义上的销售是指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相应货币的对价支付。
然而,在视同销售行为中,这些条件并不完全满足。
例如,在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情况下,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而是由代销人负责销售。
尽管如此,根据税法规定,这些行为仍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税费。
其次,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交易或业务可能会导致税收征管的漏洞,使得纳税人通过这些业务逃避纳税。
为了堵塞这些漏洞,税法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对这些特殊交易或业务予以明确课税。
这样,纳税人就无法通过这些业务规避税收责任。
第三,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形在税法中有所列举。
如前所述,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情形虽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销售特征,但根据税法规定,它们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税费。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了解这些情形,确保合规纳税。
第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与传统销售有所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行为可能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然而,在税收征管上,这些行为却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税费。
这就要求我们在申报纳税时,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行为与传统销售行为,确保合规申报。
最后,理解视同销售行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误操作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交易或业务,这些业务可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如果我们对这些行为理解不深,就可能误以为自己无需缴纳相应税费,从而陷入税务风险。
总之,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征管方式,它要求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不具备传统销售特征的行为予以课税。
视同销售行为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将某种行为或操作视为销售行为,以实现销售目标或促进销售过程的一种策略。
在商业和市场营销领域中,视同销售行为被广泛运用于各种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中。
视同销售行为的核心理念是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销售行为,通过增加销售机会和销售额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例如提供增值服务、定制化产品或解决方案、利用现有客户资源等。
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销售过程中激发消费者的需求,并促使他们做出购买决策。
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打破传统的销售模式,创造更多的销售机会,并与客户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视同销售行为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
通过利用个性化推荐、交叉销售和跨渠道销售等技术手段,企业可以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有效的销售机会,并提高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然而,视同销售行为也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些消费者可能对被视同销售行为的行为感到不满,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过于侵入个人隐私或过度商业化。
因此,企业在实施视同销售行为时,需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客户需求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侵入客户个人空间和权益。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销售行为的策略,旨在增加销售机会和销售额。
虽然这种策略在市场营销中有广泛应用,但企业需要谨慎使用,以避免对客户造成不良体验和形象损害。
视同销售行为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又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与常规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由于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常常被视为非销售行为。
然而,从税收的角度看,为了计税的需要,这些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这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税收上都需要被视同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不同情况而异,可能涉及到库存商品、应收账款、应交税费等多个科目。
例如,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会计处理上需要将库存商品转入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处理,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与常规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由于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常常被视为非销售行为。
然而,从税收的角度看,为了计税的需要,这些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解税宝2017-12-11 11:20 【八项视同销售内容】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结合案例讲解,前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例题·计算问答题】受托方B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A公司代销货物。
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B公司加价10元,以每件110元对外出售,已经收到A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的代销业务每件应纳增值税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8.7(元)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值税=18.7-17=1.7(元)。
(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注意】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解释】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解释】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
【解释】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解释】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视同销售行为【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
10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0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工作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有一种情形呢,就是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你想啊,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去卖,这就相当于你自己在卖一样呢,这就是视同销售啦。
比如说,你开了个小作坊做手工饰品,你把一批饰品交给你朋友的小店去代销,在税务等方面这就和你自己卖是一回事儿哦。
还有哦,销售代销货物也是视同销售的。
你帮别人卖东西,那这个过程就好像是你自己在做销售生意一样。
就像你在社区里帮邻居卖他们家自制的果酱,虽然不是你自己做的,但这个销售行为也要按照销售的规矩来对待呢。
要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也是视同销售哦。
这就好比是一家连锁小店,从总店把货物运到分店去卖,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店,但在某些规则里,这就得当作销售来处理啦。
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也视同销售。
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些很有创意的小摆件,然后把它们用到了你自己装修的那种非商业的小工作室里,这在相关概念里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是视同销售。
你辛苦做出来的东西,拿出来给大家在公司的小聚会上分享,或者自己在家享用,这也得按照销售的概念来对待呢。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和直接卖出去差不多呀。
就像你把自己做的一批特色工艺品当作投资投到朋友的手工艺品店里,这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视同销售。
你要是开了个小公司,拿自己生产的产品分给股东们,这和把产品卖了再分钱其实有相似的意义呢。
最后呀,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是视同销售。
你自己做了些小零食,送给隔壁的小伙伴,这在一些规定里也是视同销售的哦。
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形呀,都是有它的道理的。
它们让商业活动和一些相关的资源分配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比较合理的对待方式呢。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机构或者服务人员强制或者虚构需要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会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加强对视同销售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视同销售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强制销售。
服务机构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如欺骗、威胁等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购买价格过高的产品或者服务。
2.虚构需求。
服务机构或者服务人员虚构消费者的需求,将一些不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强行加入到消费者的服务中。
3.强制加收费用。
服务机构或者服务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在服务过程中强制加收其他费用,如包装费、服务费等。
视同销售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造成经济损失。
视同销售行为常常将不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强行推销给消费者,消费者不得不花费不必要的费用,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2.侵犯消费者权益。
视同销售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影响消费者体验。
视同销售行为往往会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服务质量,破坏服务品牌形象。
为了避免视同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惩处违法者,减少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
2.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对不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做出明智的选择,拒绝视同销售行为。
3.加强信息披露。
服务机构应该对消费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避免虚构需求,强制销售等行为的发生。
4.建立投诉机制。
消费者在遭遇视同销售行为时,应该有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投诉的机制,对于投诉应该及时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法律上维护消费者权益。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时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 税额 ) (
() 2 结转相应 的成本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 品
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根据《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号—— 收入 》 四条规定 , 4 第 企业 发 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应予 以确认销售收入。
其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 为间接 的形 式 ,如果企业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者的不是财 产股 利或 利润而是 以货币形式分配 、发放
受对象是本企业 的,即企业所发 出的商 品被本企业 内部耗用 的, 不应对发 出商品作销售处理 , 而只能结转发 出商 品成本。
由于企业 内部领用资产商 品时 , 包括生产耗用 、 自营工程 耗用 、 集体福利耗用 、 研发项 目耗用 等。商品所 有权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 移 , 还是 由企业 自身承担 , 只是将商品变
给职工或归交付给债权人的不是实物资产而是货币,那么其
金额应该是将此部分货 物出售的公允价值和其相应 的增值税
额。现在 以财产的形式分发股利或利润或 以实物资产发 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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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其他资产 , 固定 资产 、 如 无形 资产等。而且企业 仍保 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 , 或对商 品实 施有效控制 ; 根
( ) 值 税 的 处 理 一 增
贷: 应交税 费( 应交消费税 ) ( )凡是企业将 所发出 的商 品按 上述论述未确认 为当期 2 收入 的, 企业应交纳 的消费税应 计入相关 资产 成本 、 相关 负债 ( 应交税费 ) 或当期营业外 支出中 , 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中。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 1 货方 ; () 2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 续管理权 ,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式中,货物“成本”分为两种情况: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货物“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政策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本书第三章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2-2】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
该批产品制造成本(不含税)共计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请计算发给职工的服装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1+10%)×13%=1.43(万元)。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八种走账科目
贷: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借: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思路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但是在税法上作为收入核算的特殊经济行为。
本文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是否确认收入作为标准,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第二类是将应税视同销售资产转移到增值税以外领域的情形;第三类是将资产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中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方面不区分实际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是实际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均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出售原材料、基建工程用脚手架均确认收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配利润也符合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2019年《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主体发生上述经济行为时,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经过比较我们得知,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的特殊经济行为,与会计处理关系不大。
例如制衣厂举行元旦福利活动,免费给公司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自制的衣服,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核算收入,在税法上缴纳相关税费;假如制衣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服装搭配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行为典型案例会计处理(一)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案例1:新兴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制造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自产高档面膜用于对外投资,其中产品成本为5000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均为现行税率。
解析:在本例中,新兴公司利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增值税。
本案例在税法核算和会计处理都应确认收入,两者口径没有差异,因此不需要调整纳税额。
案例2:某汽车制造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5日将一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给月销售量排名第一的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
视同销售 通俗解释
视同销售通俗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视同销售,顾名思义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销售和非销售交易。
在商业行为中,视同销售是一种会计原则,它要求将某些非常规的商业交易视为销售交易,以便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通俗来讲,就是将某些不是真正销售的行为,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销售。
销售是指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收入的过程。
一般来说,销售交易发生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其中企业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消费者支付对应的货款。
这是一个标准的销售过程。
视同销售的概念主要涉及一些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并没有发生典型的销售交易,但根据会计原则,需要将这些非销售交易视同为销售交易来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避免财务报表出现失实的情况。
视同销售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关于商品的退货。
在实际生意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要求退货,此时企业需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处理。
根据视同销售的原则,企业需要将这种商品退货的行为视同为销售交易来处理,也就是说,必须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来记录这笔业务,将其列入收入账户或成本账户。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赠品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向客户提供赠品或附加产品,这并不是标准的销售交易,因为客户并没有支付对应的货款。
根据视同销售的原则,企业需要将这些赠品或附加产品视同为销售交易来处理,同样需要记录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视同销售的原则通常会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和判断。
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法规来确定哪些非销售交易需要被视同为销售交易来处理,同时需要确保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并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视同销售是一种会计原则,用于处理一些非销售交易,将其视为销售交易来处理,以便准确地记录收入和成本,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性和争议,但遵循这一原则是企业遵循会计规范和规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途径。
8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会计实务: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
总结:视同销售的四种情况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1)在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只是货物的内部调拨,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看作销售,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2)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再同一县(市),而将货物从一个机构已送到另一个机构并用于销售的内部调拨,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货物代销(1)无论委托代销还是受托代销,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不把这两种行为看作是货物销售,那么货物的买卖双方就会把正常的购销行为伪装成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行为,从而逃避应纳的增值税。
3、货物的外部使用(1)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
(2)当纳税人将这些货物外部使用时,都应当看作是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所谓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①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②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③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总之,只要货物对外使用,无论货物原来是如何取得的,都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产品的内部使用这里的“产品”是指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其特点是本身并未缴纳过税,因此无论其外部使用还是内部使用,原则上均应纳税。
但是,如果该产品在本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因为这种内部使用的产品是作为中间产品而使用的,只要最终产品销售,这些中间产品就必然承担税负,因此在使用时就无需纳税。
总之,只要属于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自产的产品还是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部使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以外)还是外部使用,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将从外部取得的货物作为内部使用时,主要涉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与视同销售无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了哪些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了哪些情况⽹友提问: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
(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财税(2016)36号⽂件第⼗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在税收领域中,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实际
销售货物而征税。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 赠送,当企业将货物作为礼品或赠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
税法可能会将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2. 赠送样品,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样品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这种行为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
3. 自用或私人使用,如果企业将货物用于自身或员工的私人使用,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并征税。
4. 转移用途,当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货物转为其他用途,例如作为礼品赠送或用于员工福利时,税法可能会将其视为销
售货物。
5. 资产转移,在企业内部,将货物从一个部门或子公司转移给
另一个部门或子公司,税法可能会视之为销售货物而征税。
6. 委托加工,当企业将原物料委托加工成成品并取回时,税法可能会视为销售货物,因为货物发生了所有权和实际控制的转移。
7. 资产出租,在某些情况下,将货物出租给他人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尤其是当租赁期限较长或租赁协议中包含购买选项时。
8. 虚拟销售,在电子商务或跨境交易中,一些虚拟货物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例如虚拟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的交易。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税法对于这些情形的界定和征税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操作。
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根据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八类视同销售行为,根据规定都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否做销售业务处理,则取决于这些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是否符合收入的全部确认条件为标准,可将视同销售业务分为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上述前六类,企业发生以上六类视同销售业务时,会计处理上应确认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如企业将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增加现金流量,但已经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仍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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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7个现代服务业外的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3)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