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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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7个现代服务业外的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3)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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