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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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一、引言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之外,由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制定的具有约束力、规范性质的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保障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规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范围、特点以及实施过程进行探讨。

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范围1.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适合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2)行政机关对外发布的政策文件,用于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等。

2. 组织规范性文件组织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适合范围主要包括:(1)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文件,用于规范组织内部的运作、管理和员工行为;(2)行业协会、社团等组织发布的行业规范文件,用于规范行业内的行为规范、技术标准等。

3. 个人规范性文件个人规范性文件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团体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适合范围主要包括:(1)个人或者个人团体内部的行为规范文件,用于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等;(2)个人对外发布的行为准则,如个人行为守则、社交礼仪等。

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特点1. 灵便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制定流程相对简单,修改和更新也较为灵便。

这使得这种文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

2. 专业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或者人员制定,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这些文件能够更具体、细致地规定行为标准,有利于实施和监督。

3. 补充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能够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进一步明确具体行为的规范要求,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过程1. 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普通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确定制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研和论证,确定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要求;(3)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合理性;(4)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修改和完善;(5)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6)最终确定并发布。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某个领域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确保了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公平公正的执行。

本文将以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题,介绍其定义、作用、制定过程以及一些常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例子。

一、定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用于规范和管理某个领域的行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公平公正的执行。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形式,其内容涉及经济、教育、环境、安全、卫生等各个领域。

二、作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能够明确各个行业和领域的规则和标准,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

此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能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三、制定过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常经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制定文件的需要和目标,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

其次,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研究现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

然后,起草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内容,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公开讨论和听证。

最后,经过审议和修改,确定最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实施。

四、常见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律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标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我国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表述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第14条以法律语言,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词,其含义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包括行政类和立法类两种规范性文件。

但是,国内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至于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盲区。

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有明《地确规定。

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条规定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这些决议中,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决定,也有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其他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文简称《监督法》)第30条和《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下文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第7条,都有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按照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4.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5.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然而,其他不适当却为不适当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留下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审工作当中面临不小的迷惑。

当然,作为一个兜底条款这样规定也是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但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而言,尽量地使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明确具体,则更有利于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的开展。

到底何为其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都只规定了审查或撤销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却未将同宪法相抵触作为审查或撤销的情形。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就不能够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既然《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明确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不适当的一种情形,而法律、法规又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以规范性文件也就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无论《监督法》和《备案审查规定》是否具有明确规定。

而且《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要求或组织内部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用于规定和指导工作、行为和流程。

这些文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旨在确保组织或个人的工作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这类文件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各种行为,例如宪法、刑法、劳动法等。

2.标准规范:这类文件是由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统一某个行业或产品的相关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SO标准等。

3.组织规章制度: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组织内部各种行为和流程,例如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流程规范、员工行为准则等。

4.工作程序: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具体操作程序或规范,用于指导某项工作的进行,例如工作指引、操作手册、流程图等。

5.工作计划:这类文件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制定的工作计划,用于规划和安排工作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时间表,例如项目计划、日程安排等。

6.操作规范:这类文件是指某个工作或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例如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7.合同协议:这类文件是指各种合同和协议,用于约束各方在合作、交易等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等。

8.政府文件:这类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用于指导和管理社会事务,例如政府政策文件、通告通知、规划方案等。

9.教育制度:这类文件是指教育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事务,例如课程标准、考试制度、教育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对于保证工作、行为和流程的规范性和有序性非常重要,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方的权益,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各个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并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工作和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标题: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引言概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文件,其适合范围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情况。

一、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1.1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文件,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2 分类: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分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类型的文件在适合范围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3 适合范围: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适合于特定的行为主体或者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性。

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条件2.1 法律授权: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

2.2 公开透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3 合法合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原则3.1 专属性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专属性,即针对特定行为主体或者对象制定。

3.2 普通性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普通性,即适合于广泛范围的行为主体或者对象。

3.3 适合性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适合性,即能够明确规定适合范围和适合条件。

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效力4.1 约束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适合范围内的行为主体或者对象必须遵守其规定。

4.2 指导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为行为主体或者对象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指引。

4.3 弥补性: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能够填补法律空白和规范行为。

五、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范围和限制5.1 适合范围: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合范围应当明确界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一、引言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具体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包括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进行探讨。

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具体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根据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行业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对某一行业的产品、服务、技术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例如,建筑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技术规范:是对某一技术领域或某一具体技术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例如,电子行业的《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3. 管理办法:是对某一管理领域或某一具体管理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例如,企业内部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原则在使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2. 适用范围明确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通常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用户在使用时应仔细阅读文件的适用范围,确保自己所处的情况符合适用范围。

3. 标准化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即按照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

这样可以确保工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 灵活性原则: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不能生搬硬套。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步骤在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确定适用文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用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数据库、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行业指南等方式进行确定。

2. 研读文件内容:仔细研读所选文件的内容,了解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要求等。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一、引言规章是指国家、地方或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对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规章并不是唯一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标准、规程等。

本文将重点探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特定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由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制定,旨在规范行业内的操作、管理和行为准则。

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 规范规范是对某一特定行为、产品或服务进行规范的文件。

例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规范、GB/T 12345产品标准等。

规范通常由标准化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其目的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标准标准是对某一行为、产品或服务在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的规定。

标准通常由国家标准化机构或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如ISO、ASTM等。

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互通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3. 规程规程是对某一过程、操作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的文件。

例如,企业内部的管理规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程等。

规程通常由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制定,其目的是确保流程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安全性。

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一般来说,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业领域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建筑、医疗、化工等。

这些文件通常由行业协会或标准化组织制定,旨在规范行业内的操作、管理和行为准则。

在特定行业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可以提高行业的标准化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组织内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运营。

例如,企业可以制定一套内部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这些内部规范通常由企业自行制定,旨在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和一致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案例(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一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等户外广告的,必须经过区城市管理局审批,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将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

2011年1月,某市居民李某在未经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情况下,在其住宅楼前设置了户外广告牌,用于宣传其经营的店铺。

区城市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通知》的规定,遂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拆除广告牌,并处以罚款。

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通知》违法,理由如下:1. 《通知》的制定主体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并非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其制定的《通知》超越了法定权限。

2. 《通知》的内容违法。

《通知》中关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将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广告,不得发布。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广告的行为,应当由广告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通知》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主体不合法。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并非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其制定的《通知》超越了法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2. 内容违法。

《通知》中关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将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相冲突。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国家行政法律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案例展开论述,旨在提高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概述1.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概念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2.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分类(1)宪法: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一:某市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合法程序,违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在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补偿义务,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市政府违规征收土地行为无效,责令市政府退还非法征收的土地,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 案例二:某部门违规审批项目案情简介: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导致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该部门违规审批项目行为无效,撤销审批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我国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表述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第14条以法律语言,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词,其含义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包括行政类和立法类两种规范性文件。

但是,国内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至于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盲区。

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有明《地确规定。

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条规定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这些决议中,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决定,也有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规范和引导特定领域的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它们通常由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组织发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目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的目的是规范特定领域的行为,确保各方遵守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 法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如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4.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具有特定领域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如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 行业标准:由行业协会或者专业组织制定的具有行业内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如行业标准、规范等。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 立项:根据实际需要和问题,确定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2. 研究起草: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调研和研究,制定初稿,并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

3. 审议修改: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专家和相关方面进行审议和修改,确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公示征求意见:将修订后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 正式发布: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后,将修订后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并确定实施日期。

6. 宣传培训:制定宣传计划,向相关部门、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社会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一)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一)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一)【摘要】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

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

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

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

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一、前言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

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常用规范性文件

常用规范性文件

常用规范性文件1.请示:单位在执行中遇到资金、政策等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上级帮助的,必须写成请示。

写请求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只能做一个请求,一个请求不能包含多个请求。

如果需要资金,只写资金请求,如果需要决策,写为单个请求。

二是一个请求一个报告,一个请求只能提交给一个主发送机关,不能在多个岗位提交。

三是一般不越级,除特殊情况(如经费请示)外,在实践中,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不死板,不教条。

第四,要简明扼要,明确原因和困难,要明确要求的项目,需要多少钱,需要什么政策,至于人家怎么批,也要说明你要的钱主要是用在哪些方面。

2.报告:报告是典型的向上的公文,是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回答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的特点是可以理智阅读,而不是回复或者回复。

看的人可以签署意见,也可以不签署意见,也可以发表意见。

所以在选择这种体裁的时候,你应该选择只需要上级知道的工作或者事件,或者对某项工作给出意见和建议,但不一定需要经过批准。

一个分类:一是工作报告是按照上级要求做的报告,如政府工作报告;二是情况汇报,即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觉得应该让上级了解一件重要事情的现状(落实会议精神的汇报);三是答复报告,答复上级询问,落实上级临时交办的某项工作(审计意见整改报告);第四是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

b写:首先要有一个领导,说明写这个报告的依据是什么,或者为什么要写(根据什么机关的通知精神或者某个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做了什么,怎么做的)。

二、总体结构一般是:一、基本情况;二、主要做法;三、收到的效果;第四,存在的问题;第五,对未来工作的建议。

这是一个正常的格式,但是在细节上有一些变化。

如果人大检查* *法执行情况,可以先写结果(可以一起写做法),再写问题,最后写建议。

如果要向市政府汇报土地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报告,必须要有基础资料(建设用地和开发区用地)、问题和措施。

回复报告写的比较直白,凡是上级问的问题我们都会一一回答(比如审计意见整改报告,我们是怎么用酱油钱做醋整改的,我们是怎么用不规范程序整改的,我们是怎么用专项建设资金整改的)。

浅谈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浅谈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行政审判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裁判的活动,是保证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审判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双重目的,在行政审判中,除了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外,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非常重要的适用依据。

本文将浅谈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包括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的重要性、适用原则和问题解决。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文件、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都是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关键性文件,可以在行政审判中起到明确判决依据的作用。

二、适用的重要性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审判中,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行政审判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避免因审判标准的不明确导致的司法不公,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行政审判可以对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维护国家法制秩序。

三、适用原则在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的主要依据应当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应该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适用原则。

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性强,合理适用,不应刻意离开案件本质解决个人问题。

3.综合原则。

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当结合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和社会成分的特点,从全面性、合理性、稳定性和实效性四个方面考虑,体现对不同利益及其关系的统筹考虑。

四、问题解决在行政审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适用问题。

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之间在理论上存在差异,具体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要避免使用过错。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案例(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进行分析,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案例概述甲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凡在本区从事商品销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用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否则将予以查处。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通知》规定。

然而,乙公司在办理《标识》时,发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对乙公司的相关材料提出了质疑,认为乙公司的经营场所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标准。

乙公司认为,其经营场所完全符合《通知》要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审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乙公司遂向甲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争议焦点1. 市场监管局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审核《标识》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四、案例分析1. 市场监管局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本案中,《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并未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通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审核《标识》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材料。

4其他规范性文件

4其他规范性文件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有立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有关行 政管理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最低,不 能设定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属于消防技术法规。消防技 术标准规范主要用以调整人们在消防活动中与 自然、科学和技术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它在人 们改造自然,进行各种生产、生活工作中具有 一定的普遍约束力,但不具备消防行政管理法 规的法律强制效力。 凡是涉及消防技术方面的监督管理,都应当以 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为管理依据。如:《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

3.8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和效力

3.8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和效力
• 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司法机关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人民司法机关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 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 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 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 3、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授权作出具体规定,则因为法律、法规、规章 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会传递到规范性文件上, 使得规范性文件而具有近似于规章一样的效力;
• 4、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基于行政机关自 我拘束的要求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 确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且并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则多少也能将 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法律效力传递到规范 性文件上。
• 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规范 性文件也要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在我 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既非行政 案件的审理依据,也非参照依据,并不属 于严格意义的“法”的范畴,那么这样的 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法院具有怎样的 效力呢(过渡性法律效力、辅助性法律效 力、间接法律效力、事实上的法律效力 等)?显然,我们还无法从现有的规定中 直接找到答案。
• 1、从理论上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合法,则按 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百姓有一种期待行政机关 按照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形成行政惯例的利 益,因而将来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产生的行政惯 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
• 2、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原来行政惯例所确立 的规则的确认,那么行政惯例+平等原则也使得规 范性文件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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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我国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表述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第14条以法律语言,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词,其含义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包括行政类和立法类两种规范性文件。

但是,国内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至于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盲区。

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有明《地确规定。

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条规定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这些决议中,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决定,也有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61条第1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以上规定中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如果包含抽象性的内容,就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举例固体废物进口有新规2011-07-15 13:59:00媒体称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年内将出台2011-05-19 11:00:00 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禁重考2011-04-19 09:42:00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发布2011-03-29 11:17:0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2011-01-17 09:07:002011年中国将推动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2011-01-10 10:37:0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配套政策出台2011-01-05 08:40:00我国建立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技术与方法评价机制2010-12-16 08:48:00国务院修改罚则严惩价格违法2010-11-30 13:54: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2010-11-23 10:39:00工信部发布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 10:22:00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10-05-13 22:22:00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09-07-29 10:40:00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8-06-25 10:27:00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2008-06-13 10:44:00四·详细举例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监督抽查形成相容并进格局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完整,层次上更加分明。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规模并不很大,抽查产品的范围也相对局限。

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本地区监督抽查的支持力度,从而使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容并进的新格局。

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还要做好与其衔接工作。

种种原因,都需要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

对此,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修订原《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

两年来,经过大量相关前期研究、调研,以及进一步修改、研讨,并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又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主要就适用范围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

在整体框架上,《办法》分为五章62条,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四节)、法律责任、附则。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抽查计划制定、样品来源、复检受理、发布结果等环节进行了单独规定。

并在重新定义监督抽查及其分类、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完善抽样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质量异议受理的主体、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设立罚则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调整。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在分类上,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同时,此次《办法》修订将“抽查规范”明确写入其中,并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在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依据抽查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办法》还完善了抽样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抽样人员的管理,只有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同时,明确规定样品由监督抽查主体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同时,加强了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同时,规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规定了复检程序,以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细化了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等各项后处理措施。

将整改时限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最长不超过60天,强调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并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相应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了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 5年内禁重考发布时间:2011-04-19 09:42:00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责任编辑: lqh2·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定: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草案:直接吊销驾照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生禁驾。

酒驾处罚金额涨4倍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定:罚款200到500元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随着醉酒驾车事件的猛增,社会上,很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飙升归咎于法律对之处罚力度太轻,犯罪成本太小。

草案:拟从1000元起罚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卫生部部长陈竺6日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谈到2011年卫生工作时表示,中国将推进食品安全法规配套完善,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陈竺指出,2011年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五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活动,完善“黑名单”制度;清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和跟踪工作;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建,优先开展食品中铅、反式脂肪酸等5项风险评估,加强预警体系及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制度,提高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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