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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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我国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表述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该法的第14条以法律语言,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词,其含义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包括行政类和立法类两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国内行

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于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长期被研究者所忽视,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盲区。

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有明

《地确规定。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条规定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这些决议中,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决定,也有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宪法和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61条第1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上规定中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如果包含抽象性的内容,就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举例

固体废物进口有新规2011-07-15 13:59:00

媒体称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年内将出台2011-05-19 11:00:00 我国拟修法规定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禁重考2011-04-19 09:42:00

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发布2011-03-29 11:17:0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2011-01-17 09:07:00

2011年中国将推动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2011-01-10 10:37:0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配套政策出台2011-01-05 08:40:00

我国建立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技术与方法评价机制2010-12-16 08:48:00

国务院修改罚则严惩价格违法2010-11-30 13:5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2010-11-23 10:39:00

工信部发布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 10:2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10-05-13 22:22:00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09-07-29 10:40:00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2008-06-25 10:27:00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2008-06-13 10:44:00

四·详细举例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监督抽查形成相容并进格局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完整,层次上更加分明。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规模并不很大,抽查产品的范围也相对局限。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本地区监督抽查的支持力度,从而使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容并进的新格局。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还要做好与其衔接工作。种种原因,都需要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

对此,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修订原《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两年来,经过大量相关前期研究、调研,以及进一步修改、研讨,并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又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主要就适用范围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在整体框架上,《办法》分为五章62条,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四节)、法律责任、附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抽查计划制定、样品来源、复检受理、发布结果等环节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在重新定义监督抽查及其分类、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完善抽样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质量异议受理的主体、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设立罚则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调整。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在分类上,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同时,此次《办法》修订将“抽查规范”明确写入其中,并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在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依据抽查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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