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接收毕业生来校工作住房安排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加强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现我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及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引进人才要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优化和整体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优先引进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教学科研骨干。
(三)注重学术、德才兼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引进对象及条件(一)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对象应为能带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发展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各类骨干人才。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三)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分为二类:1.第一类岗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够履行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2.第二类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2)自然科学类学科:近5年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6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或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SCI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学科:近5年在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第一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8篇及以上或被S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5年来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者,经学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也可纳入学校引进人才计划。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部分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三)负责收回房屋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五)负责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核实、查处;(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罚等工作。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五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母子女除外,这部分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若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第六条凡是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
对未按规定限期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若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资中扣罚2000元;若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该住房。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三)利用公有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故意损坏公有住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退房第八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
凡不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交纳退房保证金;(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32元;(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五)退还住房前,必须结清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六)对超出退房期限者要扣除全部退房保证金,并收回住房。
职业学院新进本科生、硕士生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新进本科生、硕士生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改善师资结构,提高师资水平,着力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享受住房补贴的范围
XXXX年8月1日起来我院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取得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月XX元。
硕士研究生每月XX元。
第四条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
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从报到工作之月起计算,期限五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管理
1、住房补贴进入职工工资卡按月发放。
2、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
在校工作时间和停薪留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五年后不再享受
住房补贴。
3、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凡被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辞职、调出学校的,当月取消其住房补贴。
第六条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自报到之月起由学院负责提供住房,期限为两年。
不使用学院提供的住房,自愿个人租赁房屋的由学院给予补助,标准为本科生100元/月,硕士研究生200元/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新引进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工作不满五年离职者,不享受住房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由住房公积金冲抵。
第八条此规定自XXXX年X月1日起执行,原XX号文件废止。
第九条此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在人才引进中的条件保障作用,建立更为透明、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根据XX省及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界定学校用来解决引进人才进校后短期过渡的临时周转住房。
二、租赁(一)租赁原则1.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有序、有计划租赁;2.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3.优先满足优秀高层次以上人才的原则。
(二)租赁对象由校人事处审定的可以承租的各类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三)租赁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承办单,由房屋管理科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三、周转房管理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应坚持“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违者必究”的原则。
(一)周转房的租赁期限1.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2.周转房租金。
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房租在承租户的工资中按月扣、补,若今后学校租金标准调整,其周转房房租将随之调整。
(二)入住手续的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
2.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审定。
3.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及家具使用押金3000元。
4.凭交费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三)租赁期间的管理1.人员入住前,学校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证水电气、门窗、墙面等基本设施的完好。
入住的住户,不得对周转房进行形式和内容的装修。
若住户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学校将全额扣除其入住保证金,且由住户承担恢复所需费用。
2.租赁期内,对出国(境)人员(含公派出国人员),凭人事处开出的出国(境)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有关住房管理协议,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大学高校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XX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发挥周转住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周转住房,是学校为帮助无房教职工等解决临时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周转住房调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合理调配、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督。
第四条学校成立周转住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周转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周转住房申请人和承租人相关人事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周转住房租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工会负责对特困承租人的信息审核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周转住房调配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周转住房申请人资格第五条学校周转住房的承租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过政策优惠购买住房;(二)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过政策优惠承租公有住房;第六条租住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床位、单间或套间。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七条申请审核程序:(一)需要承租周转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XX大学租住周转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二)学校周转住房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租住条件者,按照校龄、年龄、职务或职称、学历、婚否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三)申请人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排序结果和学校公布的房源情况顺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住房承租人与学校签订《XX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周转住房租金。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中政大发[2004] 6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北京市房改政策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职工,是指2003年9月1日(含)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在编、在岗、在职的正式职工。
一、2003年9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在编、在岗、在职的正式职工(下称“无房新职工”);二、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正式职工(下称“调入职工”)。
第三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一、无房新职工:(一)国家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3年9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国家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国家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其中,职工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30%);2003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二)学校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3年9月1日(含)后的学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学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1、博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600元;2、硕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3、双学位、本科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
学校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5年。
二、调入职工:(一)国家住房补贴: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参加了原单位的房改或调入时其国家住房补贴未转入学校的,不计算有关补贴;2、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自到校工作之日起,根据其个人住房实际情况按国家住房补贴规定计算补贴。
(二)学校住房补贴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住房已达标或已参加了原单位房改者,不享受学校住房补贴。
2、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无房职工,其学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住房未达标职工按无房职工的标准减半发放)。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XX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xx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 引进人才;(二)调入人员;(三)接收毕业生;(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一)年龄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充分发挥其过渡周转、解决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供过渡使用或临时居住的住房,包括专家公寓、引进博士周转房和青教公寓等。
公有周转房的租住对象一般为新进校人员(含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专家及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为确保公有周转房的流动性,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二章租住对象及标准第四条专家公寓租住对象及标准:来校进行短期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专家,入住精装修套房或精装修别墅;入住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引进博士周转房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一)学校新引进的C类特聘教授、教授、博士;(二)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安排住房者;(三)面积标准:C类特聘教授、教授:130平方米左右;A类博士生:90平方米左右;B类博士生:60平方米左右。
第六条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一)学校新聘的青年教师或工作人员且家不在徐州市区者;(二)其他经学校同意安排的临时住房者;(三)单身博士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合住一间。
第七条租住时间和租金标准(一)廉价租金适用于约定租期内无违规行为的住房者。
廉价租金标准参照徐州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具体标准为:青教公寓租住期为两年,每床位每月30元,单间每间每月60元;专家公寓和引进博士周转房按合同约定免租期内免收房租。
(二)市场租金适用于超期使用的住房者和其他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住房者。
具体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地段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市场租金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测算租金标准为每月20元/平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管理第八条人事处负责各类人员周转房的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集团负责服务。
第九条租住程序人事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政策的规定,确定周转房种类、面积和租住时间,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并与承租人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合同”;租住专家公寓的,由用人单位与后勤管理签订租住合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公寓分配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引进人才公寓分配办法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保障引进人才和享受人才住房待遇者的住房需要,学校建设部分商品楼。
分配办法如下:一、房屋户型及面积每套房均为三室二厅二卫一厨户型,砖混结构,户建筑面积约130m2(待测绘后以实测为准)。
二、出售价格出售均价待定。
其它费用如维修基金、契税、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服务费、公本费、天然气接口初装费、闭路电视初装费、网络接口费、安防系统等费用由购房户负担。
三、房款计算办法及楼层调节率1、套(户)房价=均价×套建筑面积×楼层调节率2、楼层调节率:(1)六层楼房一层100%;二层108%;三层113%;四层107%;五层100%;六层72%。
(2)五层楼房一层100%;二层107%;三层112%;四层106%;五层75%。
四、购房资格1、符合校人发[20XX]363号文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引进人才住房待遇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人员。
2、学校研究决定同意享受人才住房待遇的人员。
3、申请者须在人事处办理完各项正式来校报到手续。
五、分配程序1、申请人填写《引进人才住房分配申请表》。
2、人事处对申请报名户的资格、工龄、职务、学历等进行核实。
3、国资处按积分对相关人员进行排队,并公布排队结果。
4、职工确认排队结果(结果公布后三日内为异议期,若发现有误请以书面向国资处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5、国资处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按排队先后顺序点房。
6、国资处按各户所点楼层测算、公布交款数额。
7、交清全部房价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发放钥匙。
六、排队、点房原则按积分合计由高到低顺序排队、点房。
若积分合计相同,按户主工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队,户主工龄分相同按来校参加工作由早到晚的顺序排队,若相同再按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由早到晚顺序排队。
七、积分计算方法:1、户主职务分:正高职称40分;副高职称30分;中级及以下职称20分。
2、户主学历分:博士学位20分,硕士学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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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接收毕业生来校工作住房安排暂行办法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加快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步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2003年分配来校工作的学士学位毕业生、硕士学位毕业生,每人安排周转宿舍一张床位,有关费用(房租、水电费、煤气费及其他费用)按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办理。
二、2003年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和从外单位引进的同条件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外,考察期满合格转正定级后,购买住房时,根据本人提供的有效购房合同,学校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三、2003年分配来校工作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和从外单位引进的同等条件人员,学校提供成套周转房一套。
如因学校当时无周转住房房源,自行解决住房者,学校每月发给住房补贴1000元。
此项补贴从报到当月起发放,到学校安排周转住房次月止。
四、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按学校2002年6月17日《关于博士学位毕业生等享受购房补贴有关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办理。
五、享受由学校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在学校完成五年服务期。
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须无条件将动用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退还学校,其他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