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基金职业道德规范中保密的基金要求,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未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B.不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C.与同事交流自己已获得的秘密D.不泄露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答案】 C2、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性要求,以下描述错误的是()A.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B.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C.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D.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答案】 C3、(2016年)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A.3B.2C.1D.5【答案】 B4、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的方式。
A.份额认购B.金额认购C.债券认购D.份额或金额认购【答案】 B5、( )加入基金业协会的,可为特别会员。
A.基金管理人B.基金托管人C.地方基金业协会D.基金发起人【答案】 C6、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
A.50万份或100万份B.30万份或50万份C.30万份或80万份D.50万份或80万份【答案】 A7、(2020年真题)以下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及发放主体的是()。
A.I、III、IVB.I、II、III、IVC.II、III、IVD.I、III【答案】 D8、基金销售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职业注册登记,未经()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公司B.基金公司或销售机构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销售机构【答案】 B9、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是()。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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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p1EanqFDPw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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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RTCrpUDGiT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
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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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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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化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任职的担任犯罪责任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以及其他根据本办法规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负责人。
三、管理要求(一)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守法经营。
(二)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专业职责,负责事业单位和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损害利益,捍卫利益。
(三)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健全、落实公司治理制度,加强责任审计,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制定、审计、监督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范围内运营的信息披露、收费、分红、管理等活动。
(五)技术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监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各种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六)保持职业素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保持专业技能,以及社会风尚和行业风气,做到把业务和环境的变化融入工作指导。
四、评价体系(一)身份审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应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身份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资料,以证明其资格。
(二)考核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并编制表现考核程序,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以保证其职业实力。
五、处分(一)违反管理要求,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若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或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应追究其违纪责任。
(二)违法行为若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基金从业人员操守)讲义
【核心讲义】一、基金经理任职条件、任免职程序的相关规定1.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其具体包括:①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②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④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1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③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④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⑤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不得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的;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基金经理任免职程序1基金经理的任职程序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①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④最近 3 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⑤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⑥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⑦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基金法律体系与监督管理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法规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 系的整体。 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自律规则四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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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体系组成
颁布主体 国家 全国人大/ 法律 人大常委会 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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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考试大纲(三)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代销机构、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费用、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规范的 有关规定;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基金销售机构 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对基金销售机 构实施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对 基金销售机构信息平台的有关规定。 掌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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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证券市场相关主要法律
《证券法》
《公司法》 《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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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公司法》
1.不同点: 通过时间 《证券法》 1998-12-29 《公司法》 1993-12-29 2.相同点: • • 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经过修订,现行《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是于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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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法规体系概述
主要内容参见教材图9-1
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 覆盖范围:基金市场参与主体、基金托管、基金运作、 基金信息披露、基金销售、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税收、 人员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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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报告申请表-模板
附件6 拟任高管(董事、监事)基本情况表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字样;2、报送材料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一式一份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任职资格报告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下载“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需加盖单位公章。
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下列选项不属于董事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是()。
A.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B.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C.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D.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答案】B2、[选择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A.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100%B.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总值×100%C.投资组合现时净值÷基金净值×100%D.投资组合现时净值÷基金总值×100%【答案】A【解析】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100%。
3、[选择题]基金信息披露允许的行为是()。
A.基金募集的情况说明B.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C.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D.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答案】A【解析】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选择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备案。
A.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B.5;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C.3;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3;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B5、[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基金依法监管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是()。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B.《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C.《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案】B6、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有下列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0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000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390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2100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3235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7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252604131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000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5543945011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北京市【处罚对象】康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2022〕4号当事人:康健,男,1974年12月生,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益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
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中基协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各基金托管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
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该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6、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2年;7、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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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p1EanqFDPw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DXDiTa9E3d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RTCrpUDGiT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5PCzVD7HxA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 3 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jLBHrnAILg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xHAQX74J0X(五)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 3 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LDAYtRyKfE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 3 份。
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
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Zzz6ZB2Ltk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dvzfvkwMI1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rqyn14ZNXI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EmxvxOtOco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SixE2yXPq5(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一)(二)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相关会议的决议;(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 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6ewMyirQFL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 (四 )项和第 (五 )项规定的条件。
kavU42VRUs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y6v3ALoS89(一)免职报告;(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M2ub6vSTnP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
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0YujCfmUCw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Uts8ZQVRd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sQsAEJkW5T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GMsIasNXkA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TIrRGchYzg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7EqZcWLZNX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lzq7IGf02E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zvpgeqJ1hk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NrpoJac3v1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 3 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1nowfTG4KI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fjnFLDa5Zo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tfnNhnE6e5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
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HbmVN777sL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V7l4jRB8Hs(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三)拟因私出境 1 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五)(六)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3lcPA59W9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mZkklkzaaP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 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