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是以收到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确认日期(收入准则),本核算期若出口货 物未销售或未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将导致收入的提前确认,虚计收入和 应收账款、虚减存货和虚增利润,进一步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错 误,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因提前确认收入,账面存货已经结转销售成 本,只能对虚增的应收长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何避免收入提前确 认,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建议做以下处理: ①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单、发票等进行处理。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理由: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代销商 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在出口环节,不能确认收入,做发出商品 处理。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其他流动资产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理由:因为收入没有实现,不能结转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产生 的销售成本,但由于货物已报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须计算出 口不予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计入销售成本,为协调二者差异,建议 将出口不予抵减的进项税额暂时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待销售实
业根据报关单、境内货物出仓单、发票及银行托收凭证等,按照 FOB价
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如下: ①办理货出口时(采用信用证结算),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 单、发票等进行处理。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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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口。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 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计算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 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金及附件——各项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其 他应交款——各项附加。 (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出口企业应根据受
销售商品收入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销售商品收入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杨杨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税法与会计对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多的考虑了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在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有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
要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并且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趋同。
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差异较大。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例1:2017年1月1日,甲GS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GS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
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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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是指收入的 金额能够合理计量.收入的金额不能合理计 量就无法 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 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
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 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通 常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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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 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 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 ,就意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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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 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 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2)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 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 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贷方式销售 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 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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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的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 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 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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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银行按揭方式 专题: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 (1)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2)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 (3)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 (4)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5)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6)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专题:关于土地及不动产差额征收问题(见总结的表格)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19款: 1、差额征税基本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 2、上一个环节没有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国税函 [2005]83号) 3、扣税凭证问题。(16号文件第五条、新实施细则第19条、 国税函[2005]77号) 4、房地产业购进土地,销售房屋是否能够差额征收?(平行 和交叉)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四)委托销售方式(财税[2009]29号文件)
1、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必须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办合同 和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款项,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 4、无论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其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 金额的5%。 5、佣金和手续费是支付给交易双方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第三方), 而不包括交易双方、代理人、代表人之间支付的款项,防止将返利、回扣 混同手续费和佣金。(反腐败措施) 6、强调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为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扣服务金 额;做为购买方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不能直接扣除,而是做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7、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发布日期]2020.10.02由于税法与会计上收入的分类和范围、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计量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收入在税法与会计上形成了各种税会差异。
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看似简单,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分类及范围差异分析(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相关规定会计上核算的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和其他相关准则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不包括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的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收入。
而税法上的收入,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了9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分析从上面关于收入的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上的收入实际上分散于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法上的收入,直接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进行了范围的规定。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而税法上,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80 0 0 000
20 0 0 0 0 0
施 了避税措施 。 在利用实质性原则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时 , 主要是
看企业 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因为收入的确 认 , 正方 向地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会 另外会计和税法在贯彻 这项原则确认收入时 , 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 。 会计主要是靠会计
产没有本 质区别 , 所以应 视同销售 。 ( ) 二 税法上收入 的确认 税法也坚持 “ 实质重 于形 式” 但在 ,
理解 内涵上却 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 ,税法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
其实质 ,但税法更注重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 出发来关心经济业 务 的实质 , 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 的实现。 特别是关注企业是否实
15 0 0 , 2 0 0 元 该笔业务相关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7 0 0 元 。 5 0 0 会计 利润
和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相 差 2 84 O 。 84 O 元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税法就视同销售 收入实现 , 应计
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这种差 异的存在 , 也导致大量 的
技术探索I E HN C LP .B C IA R E T O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东北 大学秦皇 岛分校 赵 学梅 李 江霞 中国二 十二 冶集 团有 限公 司 李 东严
一
、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的差 异
照合 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按照销售合 同规定的 收款 日所标 明的应收款项来确定应税 收入 ,所 以会计和税法会产
[ 1 2 1 1 1 甲公 司向乙公 司销售一 套设备 , 同 例 ]0 0年 月 日, 合 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 设备 的销售价格为10 0 0万元 , 分5次于每 年 1月3 日等额收取。假定 甲公 司发 出商 品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 2 1 票, 注明增值税额为3 0万元 , 4 并于 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 0万元 。 4 假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收入作为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依据。
由于出发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有很大的差异,处理方法也不同。
从收入范围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来分析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
标签:收入;确认;税会差异收入作为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同时,也是企业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依据。
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收入,两者之间有何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1 收入范围确认之税会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到,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收入准则中,对于收入的范围确认强调“日常活动”,而“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
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当然,企业对于不需用的原材料出售、利用闲置的资金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也构成了收入。
因此,在会计上的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账户核算。
而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即“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虽然也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但并不属于会计准则里所指的“收入”,而是“利得”。
何谓“利得”?“利得”是指企业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例如企业处置不动产产生的净收益、企业的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利得。
“利得”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由三个账户核算,即“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利得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加,因此通过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来影响利润表,从而间接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
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
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以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难题问题。
特别是合同签署后,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处理,常常困扰着纳税。
为此中国税务报就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供读者参考。
文化纸类产品高端化价格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这种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收款价款;另一种是协议书签订服务合同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
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阿索廷差异?这类业务表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海外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
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审计师两类:一是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租约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是客户为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销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量重大融资成分。
举例来说,2021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向其销售三十多个产品。
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后交付。
合同中涵盖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之时支付400万元。
戊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
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
乙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时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且不主要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计算的实际利率为6%。
考虑到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市场利率水平,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对照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对照会计准则是规定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原则和规则,用于指导企业会计信息的处理和运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新的会计准则逐渐取代了旧的会计准则。
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可以通过对照比较来进行分析。
以下是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分析对照。
一、资产计价差异1.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原价与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相加的方式进行计价;而按照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原价与已减值后的净值相加的方式进行计价。
2.无形资产的计价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计价是基于购置或建造成本进行计价;而按照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计价是基于取得成本进行计价。
二、收入确认差异1.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是基于交货时点进行确认;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是基于满足了收入识别的条件时进行确认。
2.服务收入的确认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服务收入一般按照实际完成或传输服务的进度进行确认;而按照新会计准则,服务收入确认是基于满足了收入识别的条件时进行确认。
三、成本计量差异1.存货的成本计量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存货计量时使用的成本一般是购置成本或生产成本;而按照新会计准则,存货计量时使用的成本一般是可变现净值。
2.金融工具的成本计量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金融工具计量时使用的成本一般是购置成本;而按照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计量时使用的成本一般是公允价值。
四、财务报表展示差异1.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一般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项目;而按照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更加细致,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其他综合收益、利润分配等项目。
2.财务报表格式的差异:按照旧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格式一般较为传统,呈现形式相对固定;而按照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格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
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1]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贷 :发 出商 品 8 0 此时 2 1 年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在会计 0 1 利润 基础 调 减 2 万 的 纳税 所得 额 。 0 因为 这 一 项 收入虽 在 2 1 年确 认 , 已在 2 1年 0 1 衄 00 缴 纳 了企 业 所得 税 。 2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 2 1 期收 款销 售商 品 .分 2 11 . . 合同利 率与 实 际利率 相 『时 即不 占 j 具有 融 资性 质 的 会 计 上 的处 理 是 在 商 品 发 出时 一 次性 确认收入 , 而税法_ 的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 j 的 收款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 实现 。 以下 举例 说明 两 者之 间 存在 差别 的情 彤 : 例 2 20 年 l 月 1日B企业 采用 分期 : 09 2 收款销售的方式 ,销售产品 10 0 万,合同约 定分 5 月等额 收取 货 款 , 月收 款 饮 , 个 每 该 产 品的 成本 为 8 万 , 0 规定 仓 同约 定利率 与实 际利率一 样 , 值税 为 l%。, 企 业 的20 增 7 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q 09 年l 2月 1日 务 处 如下 : 账 借 :应 收账 款 l7 1 贷 :主营 业务 收 入 10 0 应 交税 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 l 7 借:丰营业务成本 8 0 贷 :库仔 商 品 8 0 由上 哳的会计处理我们可 以看出会计 中确认 2 0 年实现的利润为 (0 8 )= 09 10 0 2 万 ,而 按 照税法 的 规定 ,20 年 l 月 3 0 09 2 1 日应确 认 实现 的利 润 只有 2 : 万 , 以 0 54 所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应 以 4万 为 计 税基 础。 这样 , 2 1 年的应 纳 税所 得额就 会增 00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相同。
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交换货物价值相等,增值税为0;所得税也不产生税款(收入与成本xiang)
售后回购
相当于企业融资行为,一般不确认收入。
**如回购价格是商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筹资行为,企业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一、商品未发出,专用发票未开具
1、发出商品时
企业确认收入,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2、回购期间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作为回购商
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做纳税
调增处理
**特殊情况,如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贷:所得税费用
3、购回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商品已发出,专用发票已开具
1、发出商品时(未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回购期间
财务费用=(回购价—销售价)/回购期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当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转回期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回购货物处理:
所得税:回购货物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加当期成本,等于缩小当期税基。
如:当期应纳所得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回购商品的价格)*25%
增值税:回购商品时,取得不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税基没变化。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17%
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务差异作者:冯英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10期一、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而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首先,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前者是从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其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人,无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再次,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尤其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二、确认的条件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中商品销售收入为流转税中增值税应税收入,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接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收入方面的差异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比如视同销售。
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
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
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
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
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却因免税可以不确认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
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合同资产是否是销售收入
首先,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因签订销售合同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等。
合同资产属于企业的资产类项目,其产生的基础是企业的销售活动。
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它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收入来源。
从性质上看,合同资产和销售收入有本质区别。
合同资产是企业应收款项的体现,属于企业的资产,具有变现能力,但尚未实现现金流入;而销售收入是企业已经实现的收入,具有现金流入的特征。
其次,在确认条件上,合同资产和销售收入也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资产确认条件包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而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包括:一、收入已实现;二、收入已计量;三、收入已确认。
可以看出,合同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对较为宽松,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较为严格。
再次,在核算方式上,合同资产和销售收入也有所不同。
合同资产在会计核算中采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等科目进行核算,属于资产负债表项目;而销售收入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属于利润表项目。
综上所述,合同资产并非销售收入。
合同资产是企业因签订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款项,而销售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活动所实现的收入。
虽然两者都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关,但它们在性质、确认条件和核算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合同资产和销售收入的差异,合理进行会计核算。
一方面,企业应确保合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应按照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确认销售收入,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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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
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
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
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
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
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
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
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企业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税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