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00-2014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到2013年共经过七次修改,封丘县属于三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0元/月(豫劳[1999]43号,1999年7月1日实施)、24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4]8号、2004年10月1日实施)、32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5]16号、2005年10月1日实施)、450元/月(豫劳社劳资[2007]16号、2007年10月1日实施)、600元/月(豫人社劳资[2010]3号、2010年7月1日实施)、820元/月(豫政[2011]70号、2011年10月1日实施)、960元/月(豫政【2012】104号、2013年1月1日实施)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4〕56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七、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六、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豫政[2011]70号

五、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豫人社劳资[2010]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四、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

(豫劳社劳资[2005]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小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月最低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